法的一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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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第四章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第一节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一、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的概念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两者的区分:(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

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

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注意:1)一国两制 2)成文法是主要形式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种类制定机关效力等级1.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4.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5.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6.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7.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9.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10.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效力11.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注意:1.法律(1)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

论法的分类

论法的分类

论法的分类“法”和“法律”,在大多数语境下,不强调两者区分时,“法”和“法律”通用,其含义都为实在法(与自然法相对应)。

但又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上的“法”仅仅指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广义上的“法”指所有的实在法,即:“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按照一定的标准可将“法”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根本法与普通法依据“法”的地位、内容、效力层级、制定程序等,可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是规定国家最基本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规定国家机构的权利配置的法,即宪法。

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其制定或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普通法是根本法以外的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某些领域,效力低于根本法,其制定或修改无需特别的程序。

二、国内法与国际法依据“法”的制定和实施主体以及适用范围的不同等,可将“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即由一个主权国家的特定的机构制定的,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法,但是也可能有一些涉外规定,调整一定的涉外法律关系。

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就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国际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制定或者公认的,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形式出现的,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的法。

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据“法”的制定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国家特定的机构制定的以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法。

不成文法是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法律条文形式表现的法,主要有判例法和习惯法。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依据“法”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实现的程序或方式的法。

而且任何实体性的法律规范都必定会配备相应的程序性规定。

法律的分类与层级结构

法律的分类与层级结构

法律的分类与层级结构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是调整和规范人类行为的重要工具。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律的分类和层级结构也日益清晰和复杂。

本文将以综合的方式解析法律的分类与层级结构。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法律按照不同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的分类。

常见的法律分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以及劳动法等。

下面将对这几个常见的法律分类进行简要介绍。

1. 宪法宪法是国家基本法律和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运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对于国家其他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

2. 行政法行政法是以规范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法等。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权力及其行使程序,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刑法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和处罚措施的法律体系。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种类等内容。

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4. 民商法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商法等。

民商法规定了个人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公平交易的实现。

5. 劳动法劳动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秩序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时间和休假等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

二、法律的层级结构在法律的体系中,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层级结构。

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方式,法律的层级结构可以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般的法律层级结构,仅供参考。

1. 宪法层级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居于法律层级的最顶端。

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要与宪法保持一致和服从。

2. 法律层级法律层级下包括行政法、刑法、民商法、劳动法等法律分类。

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和层级会因不同国家的立法体制有所不同。

法律的一般理论

法律的一般理论

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所谓治国方略,是指治理国家的 指导原则、全盘的计划和战略及策 略。
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 思想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奠定 了理论基础。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 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 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 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 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 而改变。
从广义上讲,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 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来 的法律秩序。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法律、制度和 法律秩序。 从狭义上讲,法制是指有法律而被严格遵守,即 依法办事。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执法必严
4、违法必究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通常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
法、行政诉讼法等。
(三)法的分类
3、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在国家 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效力低
于宪法。
(三)法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即针对
二、法律的本质
在阶级社会中: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3.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 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 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就是指法律及其实施对社会所
产生的影响。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 方面。
假定:是指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部分。 处理:是指规范中规定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部分。 制裁:违反该规范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将采 取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一﹑法的分类1.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主要包括:(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4)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

由于制定它们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呈现出层级的区别。

2.法律的其他分类(1)按不同标准或角度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区别: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者地区)制定实施的法律;后者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区别: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前者又称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区别: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

例如,《刑法》、《合同法》;后者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

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区别:规定的内容不同。

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实体法。

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

三、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历史分类可将法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根据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分类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成文法形式如德国、法国等,我国也采用成文法,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条文形式的法律。

如英国、美国,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在特定意义上将判例法称为不成文法或习惯法。

3、根据法的内容可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

程序法亦称诉讼法,是实体法的对称。

它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4、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指的是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普通法是指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由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

5、根据法的适用主体可将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公认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在国际关系中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的总称。

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主体也是国家,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产生,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法是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实施于本国主权所及领域和范围的法律。

6、根据法的适用范围可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对—般人、—般事项有效,或在全国范围内、在任何时间都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指仅对特定部分的人、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地域或特定的时间有效的法律。

四、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是指法获得成立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何种方式或程序创造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当今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列、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

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

2016年市事业单位综合根底知识法律篇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一、法的概念、根本特征和分类:〔一〕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的总和,是统治阶级〔工人阶级〕意志的表达。

〔二〕法的根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规性具体表达在: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⑴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⑵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⑶其生效期间法能够反复适用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容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制定、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

国家认可而形成的法,是不成文法。

其最主要是习惯法,认可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法律权威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三〕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为标准分为国际法与国法。

2、根据法的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根据法的效力、容与制定程序为标准划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是指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原那么,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4、根据法的适用围为标准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是指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有效的法律。

5、根据法所规定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四〕法治:1、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理性的办事原那么、的法治模式〔根底上的制度模式〕、宏观的治国方略2、根本精神:良法之本、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国家权利的行使以公利的实现为目的,源于公利;法律应该以人为本,以人文关心为终极价值;法律义务的设定以是公利的实现为目的。

〕〔五〕法的价值:秩序、正义、自由二、权利和义务:〔一〕定义:1、权利:法律对权利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义务:法律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关系:⑴权力来源于权利⑵权力效劳权利⑶权利制约权力3、分类:⑴存在形态: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⑵所表达的社会容重要程度〔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⑶对人们的效力围: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⑷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承受权利和积极义务⑸主体: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⑹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三、法律关系:〔一〕定义: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法的一般分类是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

国内法的主体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

国家只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或范围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由一定国家参加组成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所做的分类。

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

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根本法比普通法更为严格。

3、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

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领域,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4、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实体法是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

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的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故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主要是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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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vs.不成文法(根据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划分)(成文法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或判例法)根本法vs.普通法(根据法律地位、效力和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同划分)(只适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宪法)一般法vs.特别法(根据法律适用范围不同划分)(一般法特别法是相对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前提是特别法和一般法位于同一位阶)国内法vs.国际法(根据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不同划分)(国际法主体是国家间制定的,国内法国家特定条件下才为主体)实体法vs.程序法(根据规定内容不同划分)(是指以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责和职权为主的法律vs. 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或职责和职权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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