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民事法律行为篇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类型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类型1.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义务是约束的依据,权利则是自由的依据。
民事权利体现为利益,民事义务则体现为不利益。
对民事权利,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拋弃;而对民事义务,因其有法律的强制力,义务人必须履行,若因过失而不履行时,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2.民事义务的类型。
民事义务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各种类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分,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如对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
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等,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2)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在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有所谓的附随义务,这是依债的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如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把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局面,这是因为( )。
A.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全国人口的大多数B.没有农民的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全面小康C.农业既是工业原料的基地,又是工业品的广阔市场D.增加农民收入可以扩大有效内需,拉动经济增长2.下列关于声学知识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在课堂上听到老师的讲话声,说明声音可以在空气中传播B.利用超声波可以清洗钟表,说明声波可以传递信息C.在城道路旁边设置隔声板,是为了在传播过程中减弱噪声D.通常我们根据音色辨别不同人说话的声音3.鸡蛋一般不能洗了之后存放,是因为( )。
A.易破B.易变软C.会带走鸡蛋中的养分D.易补细菌侵入变坏4.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 ),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起迈进全面小康社会。
民法通则知识要点总结——民事法律行为

「民通54条」民事法律⾏为是合法⾏为与民事⾏为的关系。
与事实⾏为的关系。
法律⾏为的分类。
出题⾓度:1判断⼀个⾏为是事实⾏为,还是民事法律⾏为。
2判断民事法律⾏为的合法属性。
「民通58条」⽆效民事⾏为出题⾓度:法律适⽤。
1《合同法》第47条与《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有冲突,即限制⾏为能⼒⼈订⽴的与其年龄、智⼒、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属于效⼒未定。
此种情况下,采特别法优于⼀般法的规则。
如果是单⽅⾏为,适⽤《民法通则》⽆效的规定;如果是双⽅⾏为(合同),适⽤《合同法》效⼒未定的规定。
2《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因欺诈⽽引起的民事⾏为⽆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欺诈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附撤销权的有效合同)。
此种情况下,采特别法优于⼀般法的规则。
如果是单⽅⾏为,适⽤《民法通则》⽆效的规定;如果是双⽅⾏为(合同),适⽤合同法可撤销的规定。
3《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规定意串通损害第三⼈利益的民事⾏为⽆效。
《担保法解释》第69条是关于可撤销的规定:“债务⼈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与其中⼀个债权⼈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损害了其他债权⼈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该抵押⾏为。
”此时按特别法优于⼀般法的规则处理。
「民通59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为出题⾓度:除斥期间的起算《民通意见》第73与《合同法》第55条第(⼀)项规定的关系。
例⼦:因重⼤误解实施的单⽅⾏为。
「民通60条」部分⽆效出题⾓度:判断具体案件中有⽆部分⽆效的情形。
1定⾦超⾼。
2租期超长。
3利率超标。
4流押。
5流质。
〖民通62条〗附条件的⾏为。
「合同法45条」附条件的合同出题⾓度:1条件与期限的区别。
2不能条件与既成条件对⾏为效⼒的影响。
3条件之拟制。
「合同法51条」⽆处分权⼈订⽴的合同与《民通意见》89条的关系。
出题⾓度:买受⼈是否能够善意取得。
例⼦:与物权⾏为的区别。
「合同法52条」⽆效事由出题⾓度:1判断⽆效事由并存时合同的效⼒。
公共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共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一、公共知识1.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享有适当的民事权利能力,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民法规定,满足特定年龄条件的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成年人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能力要受到限制,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表或者监护人辅助。
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益。
民法规定,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非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4.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和组织依法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及其一定的结果。
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和意思表示等基本要素,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形成、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5. 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依法建立的、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法规定,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当尊重对方的意思自主权。
6. 民法适用民法的适用主要指在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要遵循民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
根据民法的规定,要依法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民事责任1. 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规定,过错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违反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规定,侵权责任包括侵犯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必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平等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他人干涉。
公平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有损他人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欺骗他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公序良俗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身关系: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财产关系:指基于财产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合同关系:指基于合意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其他民事关系:如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民事主体制度: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它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物权制度:规定了物权的种类、性质、取得、变更和消灭等。
债权制度:规定了债的种类、发生原因、效力等。
继承制度: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
婚姻家庭制度: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家庭关系、收养等。
知识产权制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种类、取得、保护等。
地理常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必备的一项知识,它涉及到我们的出行、气候、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等多个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些基础的地理常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我们生活的世界。
地球是一个椭球形的天体,它的赤道略鼓,两极稍扁。
地球的平均半径约为6371公里,周长约为公里。
地球表面的总面积约为1亿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约为4872亿平方公里,海洋面积约为6118亿平方公里。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有效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真实+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虚假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4.违背公序良俗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重大误解2.欺诈3.胁迫4.显失公平(危困、缺乏判断)(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3.债务承担——转移第三人,应该经过债权人同意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一)特征1.名义:被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2.有法律效果的3.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理权的行使1.原则(1)不得无权代理(2)不得任意转让他人代理(3)尽勤勉、谨慎的义务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1)自己代理——为自己利益损害被代理人(2)双方代理——两家通吃(3)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三)无权代理1.类型(1)未授权(2)越权(3)代理权消灭2.表见代理——表面上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的表征法律要求:(1)本人名义(2)行为人无权代理(3)使相对人信有代理权的表征(4)相对人为善意三、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一)超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受理另一方:抗辩+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驳回请求)另一方:未提抗辩、自动放弃、不能用诉讼时效驳回请求(二)不适用诉讼时效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财产)3.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三)诉讼时效的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国际货物、技术进口合同争议(4年)(2)人寿保险(5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四)诉讼时效中止(主观意志外)——最后6个月内,暂时停止,中止消除之日起6个月,时效期间届满1.不可抗力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其他人控制(五)诉讼时效中断(主观意志)——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现算起1.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四章(3)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它可分为合法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
合法民事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适法行为。
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行为。
”这一定义性规定说明: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行为;第二,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
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一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代卫纱堆苹肄卫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关系的特征主要是:(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民法部分重点考点梳理(二)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民法部分重点考点梳理(二)【考点三】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
一、有效的民事行为凡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均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的有效,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并且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一)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和适当处分一些零用钱外的民事行为无效;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三)行为人恶意串通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五)违法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的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二)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四)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主体资格欠缺,因此法律赋予有形成权的当事人自主决定行为有效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三)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真题回顾】【2016-单】1.张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但一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张某某三居室住房代偿,张某表示同意。
事业单位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1.有效:2.无效3.可撤销4.效力待定民事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18)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8-18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例题:【例题1】甲从16岁时就有了工作,每月收入1500元三年后已有一万多积蓄。
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甲自作主张花3000元买了一条金项链。
甲购买金项链的行为()A.无效民事行为B.有效民事行为C.效力待定D.属于事实行为答案:B16岁已经视为完人了【例题2】孙某,16周岁,经其父同意,在网上与乙某达成了买卖二手电动车的协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是()。
A.有效合同B.效力待定C.可撤销合同D.无效合同答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为有效【例题3】某首饰店将一枚铜戒指误当黄金戒指卖给李某。
这一行为属于()A.犯罪行为B.无效民事法律行为C.有效民事法律行为D.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重大误解,可撤销【例题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A.某男孩,7岁,把家里的古董送给同桌同学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给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答案:BA.无完全行为能力人B.重大误解带来的可撤销C.恶意串通,无效D.违法,无效【例题5】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A.15岁的乙与某销售公司签订购买2部手机的合同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与他人签订房购买合同C.丙雇佣丁的商船走私品牌手机,并与丁达成利分成协议D.戊通过向领导行贿的方式与某国有公司签订销告合同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行为,效力待定B 无行为能力人,无效C 违法D 行贿违法,可撤销答案A一.物权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概念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1.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2.财产所有权的内容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前三项所有人借给他人,他人也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但处分权只有所有人有):3.共有共有分为两类:按份共有(按份数共有,一方共有人专卖其份额,另一方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共有人两个以上,对财产不分份额,等额均分(若没有约定共有方式,除家庭成员外,一般按份共有)4.相邻权特点:1.法定的2.无需约定两个房子建好后,中间的路,都能走担保物权(重点)1.抵押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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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之民
事法律行为篇
【导语】
通过近几年的统计,大部分海南事业单位招聘都是考的公共基础知识,因此,考事
业单位就准备公共基础知识也已成为了广大考生所熟知的事。
那么问题来了,很多考生
都知道事业单位考公基,那公共基础知识到底考些什么内容呢?大部分人还是似懂非懂,
似知非知。
在此,海南中公教育特为大家准备了一系列的公共基础知识资料,首先我们
得知道公共基础知识包含:法律、政治、经济、行政管理、公文写作、道德、时事政治
以及各类常识知识,知识点是这么多,但不一定每个招考都考全部内容,具体的考试内
容还要根据公告来定。
今天,我们来学习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民法之
民事法律行为!
【分值】
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正文】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定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合法性。
包括:①标的合法;②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
5、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来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夫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包括: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
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4)限制行为能力待追认的行为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这类行为若获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更多备考资料点击:海南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扩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重点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
2、毛泽东思想概论:毛泽东思想形成与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改造理论。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4、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中国的国体与政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服务。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价值取向、道德修养、行为规范。
6、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的加试内容,包括上述范围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知识)。
7、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汉字、词汇、语法、修辞、文学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基本知识、常用公文写作、常用事务文书写作、公文处理。
8、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国际经济、金融经济、产业经济,科技创新、科学前沿、科技常识。
9、历史知识:中国近现代史和世界现代史。
10、其他知识:最新的时政知识。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题型
一般包括单选、多选、判断等客观题型为主,但是目前很多省份公基的考试形式已不再是单纯的客观题型,多数倾向于公基+材料写作的形式,像湖北、江苏、河北等地的考试中,公基里政治、法律等内容也出现了主观题的形式,比如案例分析、简答、简析等题型。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怎么复习
在备考公共基础知识的过程中,由于考试科目很多,建议考生提前拟定一个详细的复习计划,计划内容应该包含公共基础知识中的各个学科门类。
在各个具体学科复习过程中,首先是分析历年真题,其次是从头到尾梳理理论框架,再次是在历年真题和框架的基础上找出重点和难点,进行重点复习,最后是习题训练。
习题训练建议先按照每个模块进行专项练习,临考前一周再做模拟卷,体验真实的考试状态。
本文来源: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