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中山市流动人员申请积分制管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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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解读为更好地落实中山市积分入学政策,我市修订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文件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说明(一)落实机构改革政策需要。

今年年初,中山市实施机构改革,积分入学管理职责划至市教育体育局负责,镇区负责部门也作相应调整。

(二)政策延续性的需要。

2019年《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有效期到2020年2月29日截止,为延续流动人员积分入学政策,需重新修改文件有效期限,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受理时间和部分操作指引进行部分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文件对积分入学主体负责单位、具体负责单位和文件有效日期及个别操作要求进行了修订,基本内容和指标分值大体不变。

(一)《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积分入学的主体负责单位。

根据中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积分入学管理职责划至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工作调整为:由市政府统筹,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2、《管理规定》的有效期调整至2022年12月31日。

3、表彰奖励积分项目重新规范了星级志愿者证书不纳入积分加分范围的表述。

4、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政策适用《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18号)文件,不在本文中体现。

(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镇区积分入学工作职责改为“各镇区教育部门牵头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分值计算、排名等工作。

”2、积分入学的受理截止时间改为当年4月15日。

3、积分入学的排名时间改为当年5月底前。

中山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修订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16年12月19日以中府办〔2016〕70号文件印发,并于2016年12月20日起实施。

按照《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修订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6〕2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129号);《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中府〔2016〕142号)。

二、《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内容(一)完善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

1、将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有关积分项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计分。

2、增加申请房产积分须提供《房产证明》的要求。

3、增加提供《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的要求。

按照- 1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流动人员须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以后,才可申请《广东省居住证》。

为妥善处理办理居住登记回执与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衔接问题,将办理居住登记的时间纳入居住证办理年限计算范围。

4、明确获认可的志愿服务证明出具单位为中山市志愿者联合会、团市委志愿者组织。

5、明确获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颁发部门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广播电视大学。

(二)完善相关程序要求。

1、新增“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其获取资料途径存疑的,可提交镇区相关机构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的规定。

2、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中府〔2016〕142号),申请公租房不再要求计生审核。

3、根据镇区及群众意见,将积分受理截止时间由4月30日提前至4月15日,为积分入户入学留足时间。

【优质】中山市积分入户政策word版本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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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积分入户政策
中山市积分入户政策【1】
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
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306号)、《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
暂行办法》(中府〔20**〕174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拓
展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意见》(中委〔20**〕7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
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
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
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
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府[2012]119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25【实施日期】2012.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2〕11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5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和《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子女可在其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排名。

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为什么指标用不完?——中山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的实践与思考

为什么指标用不完?——中山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的实践与思考
第3 0卷 第 4期
2 01 3年 l 2月
中 国农 业 大学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Ch i na Ag r i c u l t u 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J o u r na l o f S o c i a l S c i e nc e s Edi t i o n
年, 该市 正式 出台积分 制 管 理 相关 文 件 ,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正 式 启 动 流 动 人 口 积 分 制 管 理 工 作 。2 0 1 0
年, 该市 通过 积分 制给 予 2 1 3 9名流 动 人 员入 户 资 格 , 4 3 1 8名 流 动 人 员子 女 入 读 公 办 中小 学 一 年
中山市 常 的理解 中 , 农 民工尤 其 是 新 生代 农 民 工 , 在城市 中 没 有归 属感 , 他们 人户 城市 的愿 望迫 切 , 而 因为户 籍制 度 等 因素 造成 了广 大农 民工 市 民化 障 碍 , 如 果 放宽 限制 , 应 当是农 民工 一拥 而上 , 指标 供不 应求 , 但 在积 分制具 体 实施过 程 中 , 无论 是入 户还 是
市 通 过 积 分 制 推 进 流动 人 口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 打 破 长 期 以来 把 户 口作 为 社 会 福 利 分 配 根 据 的 制 度 安排 , 寻找一套新标准作为流动人 1 3享 受 城 市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的 根 据 。 文 章 以广 东 中 山 市 积 分 制 实 践 为 例, 以为 什么 会 出现 指标 剩余 为线 索 , 通 过分 析实 际 互动 过程 中, 农 民 的成本 收益 , 得 出积 分制 制度 的边 界 。 [ 关键 词 ] 户 籍 改 革 ;积 分 制 ; 剩 余 指 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流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积分制政策的复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流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积分制政策的复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流动人员缴存住房公
积金积分制政策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0.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流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积
分制政策的复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流动人口缴存住房公积金积分制政策的请示》(中房金字〔2015〕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第二条“附加分”第(九)款“住房公积金缴交积分”进行修改,由“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3分。

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一个月积0.1分,累计最高限12分”调整为“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6分。

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一个月积0.4分,累计最高限30分”。

二、请你中心会同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做好该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中山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中山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深入推进我市流动人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修订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16年12月19日以中府〔2016〕142号文件印发,并于2016年12月20日起实施。

按照《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要求,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背景此前,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遵循的是2014年出台的《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近年来,国家、省、市户籍、计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了调整,实际工作中群众又提出新的意见和诉求,有必要对2014年的《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规定》修订主要内容《规定》原条文共17条,本次修订完善了其中的9条,附件计分标准16大项40小项调整为14大项34小项,主要修订情况如下:(一)放宽积分申请门槛。

为让积分制惠及更多的流动人员,积分申请条件由目前在中山工作累计满一年放宽为工作满半年。

(二)放宽积分入户的社保和房产条件。

一是明确派驻中山分支机构的人员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保,同样可获得参与中山积分入户资格;二是在申请积分入户有关房产要求中,将直系亲属具体明确为子女或双方父母,并对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再作限制性规定。

(三)调整计生方面限制性条件。

一是取消了积分入户违法生育行为满5年的限制性条件,凡违反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的流动人员,夫妻双方均接受处理完毕后,即可申请积分入户。

二是申请公租房不再审核计划生育情况,在计算住房保障总分时不计扣减分。

三是在积分入学的积分项中,将无任何违计人员的附加分由100分调整为60分,有违计但接受处理完毕的由50分调整为30分。

(四)调整部分积分指标。

一是根据实施情况及群众意见,取消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积分,保留国家发明专利积分,并设30分上限。

二是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对个人投资实行认缴的情况,取消了个人投资积分项目。

中山市积分制

中山市积分制
方 “ 获评镇 (区)级 见义勇为 称号
一 (十 )见 义勇为
“ ” 提供获评 见义勇为 称号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 获评市级 见义勇为″称号
获评省级 “ ” 见义勇为 称号
“ ” 获评国家级 见义勇为 称号 需提供资料 义工或青年志愿者机构开具的证明
二 (十 )慈善公益 提供原件验证
/ ) 在我市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年数 (1分年 / ) 在我市个人捐赠金额 (2分万 / 无偿献血数量 (1分 200CC)
积 分颈 日 身份证 需提 供 资料 提 供 原件 验证 一 在 中 山连 续居 住 或 工 作 1 年 以上 ( 含 年 ) 的证 明 提交 资料 分值标 准 16周 以上 罕35周 以下人 员 岁 岁 基础 分 最 高分
必须 提交
如罾住 证 ( 居 证 ) 、社保 证 明 、 劳 动合 同 住
户 籍 所 在地 计 生鄯 门开 具有 效 期 内的计划 生育 证 明 ( 即 蓝本 或 绿本 ) 个体 户 可提 供 工 商 营 业执 照 ‘ 其中乏 一 , 过期 也 可 以 )
需提供资料
年 市 人获奖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所获奖项必须为各级政府设立的奖项 , 即 提供近1 0内的有关证书原件验证, 个 ) 、 ) 、 包括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 三、所获奖励荣 ( 厅 级 省 ( 部 级 国家级; 二、颁奖机构必须为政府机构 , 不 ∷ ∶ 誉必须是近十年之内的。 ∷∷
Ⅱ 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十 ) 投资纳税 三
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1分 10万 ) / 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缴纳税款 (1 ) 分/1万
1
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1
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 凭 证到市工商局档案室打印, 由 于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无注册资 身份 提供原件验证和 《 要得分对象是有限公司或股份制有限公司) 此, 个 工商户不存在此项得分, 主 体 本和实收资本登记, 因 需提供资料∴ 秽 额可累计。 (注 理国税纳税证明时需提交 《 镇区地税局 、国税局出具的纳税证明,税 |办 提供每年的纳税税票,或 ∷ 登记证》 (副 )、 务 本 身份证及复印件) 流动人 口 婚育证》, 接 受当计生部门 办理 了 《 ∷ 证 验 和管理并及时换证 四)计 (十 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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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中山市流动人员申请积分制
管理须知
日期:2012-11-02 浏览次数:8738
∙适用对象
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员。

∙办理步骤
第一步:到居住地镇区计生部门开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注意事项:
(一)办理审核表须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小孩未上户口,须同时提供小孩《出生证》);
2、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
3、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国通用)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本省通用);
4、户籍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其他可以申请计生加分的证明材料,如上环证明、结扎证明等。

(二)如果只申请积分入学可不办理计生审核表,凭相关资料直接申请,但未能进行计生审核的流动人员将不享受计生项目(接受计生管理、依法办证、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加分,按政策外生育子女受理。

在积分入学排名过程中,将先排政策内生育子女,在积分入学指标有空余的情况下,再排政策外生育子女。

第二步:针对积分计分标准,初步评估自己可以申请的积分内容,按照相关要求准备证明材料。

第三步:携带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在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统一格式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只申请积分入学为自由选择提供),居住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以及申请积分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四步:积分累积超过30分,到产权房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入学排名。

积分累积超过60分,到工作所在地申请公租房排名。

积分累积超过60分,有合法房产的到产权房所在地申请入户排名;无合法房产的,在中山有连续合法职业满3年,到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排名。

注意事项:
1、第三步与第四步可合并申请。

2、在火炬开发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以外的镇区申请入学、公租房或入户排名,累计总积分按个人实际总积分的30%给予奖励,其个人实际总积分的入学、申请公租房和入户准入线分别为24分、47分和47分。

3、申请入学排名为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流动人员为其政策内生育的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在入学总积分中享受政策内生育奖励分30分;申请入户排名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在法定工作年龄以内,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家庭人均住房
面积不低于中山市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标准)或在中山市有连续合法职业满3年(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申请公租房必须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山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及自有住房,或者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面积标准,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4、积分申请入学、公租房和入户排名按年度开展,当年未取得公租房、入户资格,下一年度须重新申请排名。

申请公租房、入户排名与申请积分不在同一年度申请,须再次提交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5、申请多项排名,有合法房产的,到产权房所在地申请积分;无合法房产的,到工作所在地申请积分。

三、受理时间
(一)申请积分全年受理。

(二)申请积分入学、公租房、入户排名受理时间为上一年9月开始到当年4月底结束。

四、其他说明
(一)申请入学排名或入户排名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镇区排名,申请公租房排名的流动人员按其申请公租房房源地进行排名,排名在市政府公布的指标数内,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流动人员属于用人单位派驻中山分支机构人员,已在总公司所在地购买社保,也可凭用人单位在异地缴纳社保证明(购买的单位是总公司的名称,提出申请的上月有缴纳记录)、中山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积分入户。

(三)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取消资格,永久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四)计分方式:入户总积分(住房保障总积分)= 基础分+ 附加分+ 扣减分;入学总积分= 基础分+ 附加分。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或处理完毕未满五年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的,不能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

(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证明统一格式可到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下载;户籍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具体样式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可到中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下载。

五、咨询电话
12345行政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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