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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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7〕3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7〕3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0日文号:中府办〔2017〕38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0日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1日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计划、申请、准入、退出、监督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住房保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平分配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及领取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基本居住需要。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优惠政策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市保障性住房统称为公租房,包括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投资建设方式包括新建、收购、租赁等。

第五条市住房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编制本市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制订本市住房保障相关配套实施政策,统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内设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2)-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2)-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2)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25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2〕119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指导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及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

各镇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核查申请积分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确定加减分,开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第四条流动人员向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在我市工作满1年以上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并按《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府[2012]119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25【实施日期】2012.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2〕11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5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和《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子女可在其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排名。

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3•【字号】中府〔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4〕10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3日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意见》(中委〔2013〕7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目前在中山市工作且已累积满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新生公办学位排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中府[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04]14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进入本市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

各镇区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

流动人员较多或租赁房屋较多的社区(村)应设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站,协助开展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出租的住房、窝棚、工棚查处清理工作;市税务、劳动保障、消防、工商、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产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的建(构)筑物;(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等方面有关规定的;(八)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未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情况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关于中山房屋租赁税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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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房屋租赁税怎么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税务部门的委托,对房屋租赁征收租赁管理费,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和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

下面就为大家解开了中山房屋租赁税的确定,希望能帮到你。

1、营业税:按租赁收入依5%税率计征;2、城建税:按营业税额依7%税率计征;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3%的征收率计征(有的地方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各地不同,征收率有1%,也有1.5%。

)4、印花税:按租赁收入千分之一贴花;5、房产税:按租赁收入依12%的税率计征;6、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依单位等级税额计算,“单位等级税额”是根据土地坐落的地点,由地税局事前确定的:从全国来看,“单位等级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7、个人所得税:地税有可能按核定征收的办法计征,从全国来看,其附征率在1%-5%之间,普遍在2%-2.5%之间。

房屋租赁税怎么交房屋出租缴纳税款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 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租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租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租收征管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租收征管的通知(2006年5月23日粤地税发[2006]12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在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促进了个人出租屋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

但是个人房屋出租点多面广,税额小,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渠道和控管手段,难以准确掌握个人房屋租赁的真实税源。

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综合治理,构建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挖掘税源潜力,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

为切实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构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网络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学习贯彻省委主要领导关于加强个人出租屋税收管理批示为契机,把握机遇,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紧密协作,建立由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制度和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个人出租屋税收管理网络,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各方面齐抓共管,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二、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一)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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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6]71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11
【实施日期】2006.09.1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府办〔2006〕71号 2006年9月11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征收和财务收支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维稳及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4〕26号)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中府〔2004〕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税务、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出租人征收的房
屋租赁税款、房屋租赁手续费,以及对流动人员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代征(按规定须由税务部门自行征收的除外)。

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须设立税费征收窗口,办理流动人员和房屋出租人的各项缴费办证业务,实行收费、办证“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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