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的调研报告范本
《中国僵尸企业报告》

《中国僵尸企业报告》引言中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
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一个严重问题就是僵尸企业的存在。
本报告旨在分析中国僵尸企业的现状、原因以及对经济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应对这一难题。
什么是僵尸企业?僵尸企业指的是那些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却依然能够维持运营的企业。
这些企业通常依靠政府的支持、银行的贷款以及市场的不透明性存活下来。
这些企业无法创造有效的经济价值,甚至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僵尸企业的现状中国的僵尸企业问题在过去几年日益严重。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中国约有50,000家僵尸企业。
这些企业集中在传统产业、重工业和煤炭等行业。
僵尸企业不仅亏损严重,而且产品质量往往低劣,国际竞争力几乎为零。
僵尸企业存在的原因1. 过度产能:中国曾经经历了一轮大规模的投资热潮,为了推动经济增长,大量的企业投资了生产设备。
然而,由于需求不足,这些企业的产能远远超过市场需求,进而导致亏损和僵尸企业的形成。
2. 政府支持:为了保持就业稳定以及维稳经济,政府通常提供贷款和补贴给那些陷入困境的企业。
这种政府支持使得僵尸企业能够维持运营,而不会立即破产。
3. 不透明市场:中国市场的不透明性也是僵尸企业存在的一个原因。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不足,一些企业能够通过虚假报表和财务手段掩盖自己的亏损情况,以及隐藏真实的财务状况。
僵尸企业对经济的影响僵尸企业的存在对中国经济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1. 资源浪费:由于僵尸企业的存在,大量资金和资源被浪费在无效的企业上,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性和浪费。
2. 市场扭曲:僵尸企业的存在扭曲了市场竞争,不公平竞争的现象日益严重。
优秀企业往往被这些僵尸企业挤压,从而限制了市场竞争的活力。
3. 银行风险:许多银行为了支持僵尸企业,采取了不规范的贷款方式,增加了银行的不良贷款风险。
这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构成了严重威胁。
如何应对僵尸企业问题?要解决僵尸企业问题,需要综合多种手段和政策的配合:1. 优化政府支持:政府需要重新审视其对企业的支持政策,确保资金和资源的合理分配。
僵尸企业的调研报告

僵尸企业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题目:僵尸企业现象探讨1. 引言在中国,随着国有企业大规模改制和市场化的深入发展,一些企业面临生存危机,部分企业在改制、重组、债务重组等措施不得力,导致企业灰心丧气、过渡依赖政府,重披“僵尸企业”的外壳,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顽瘴痼疾。
为深入了解我国“僵尸企业现象”,本次研究拟对僵尸企业的定义、特征、影响因素、危害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分析。
2. 僵尸企业的定义“僵尸企业”指一种无法自立的、长期处于亏损状态,高负债、无效资产过多,且企业经营不良已无法实现有效盈利的企业,他们的生存方式依赖于政府补贴和金融贷款,企业自身没有生产价值和经济效益。
3. 僵尸企业的特征- 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营收不能满足企业运营成本,连续多年亏损,信用状况糟糕。
- 资产过多,效益低下。
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即使是公共资源给予的优惠政策和其他类型贷款的支持,也无法实现盈利,同时生产经营效率低下。
- 依赖于政府补贴和金融贷款。
企业常需依靠补贴政策来维持生存,还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追求短期的生存。
- 丧失经济效益,无生产价值。
企业从雇佣、融资、生产等各个方面不能给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4. 影响因素4.1 宏观环境的影响在宏观经济环境方面,一些“僵尸企业”在原方案中选择的行业或还没有机会进入祖国的主要增长领域,产品和服务缺乏创新和升级,同时面对国际竞争的压力。
此外,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稳定或紧缩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压力,使它们的发展计划受到抑制,成本压力加大,资本价值被权衡和抽调。
4.2 企业自身经营及管理原因企业自身经营不力通常是“僵尸企业”成为僵尸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包括:过于依赖政府;运营不规范,内部管理极差;缺乏关键战略和必要的市场定位;对财务管理方法使用不当;无法及时应对市场崩溃等。
4.3 资本市场的影响资本市场是影响“僵尸企业”存活的主要因素之一,如IPO 被否水平的审核标准,“僵尸企业”会在首次公开发行(IPO)时被排除在外或被强制下市。
僵尸企业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

僵尸企业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僵尸企业”,它们处于萎靡不振的状态,占用了大量资源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对于这种现象,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找出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僵尸企业现状原因分析1. 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影响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
全球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金融市场波动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尤其是在经济周期下行的时候,许多企业面临着经营艰难,部分企业甚至面临破产清算,形成了大量的僵尸企业。
2. 行业竞争加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传统行业面临着产能过剩、价格战的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导致了企业的僵化。
3. 资金链断裂企业的资金链断裂是造成企业僵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经营不善、经营风险等因素,企业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无法及时支付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等,导致了企业经营活动的瘫痪,进而形成了僵尸状态。
4. 管理不善企业管理不善也是企业僵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管理层的失误、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人员流动大等因素都会导致企业的僵化,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对策研究1.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于僵尸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促进市场环境的优化。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引导,遏制僵尸企业的产生。
2. 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引导企业走向高附加值产业,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解决产能过剩的问题,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3. 资金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缓解企业的经营压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4.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5. 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公平竞争度,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僵尸企业调研调研报告

关于僵尸企业调研调研报告僵尸企业是指那些存在但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无法偿还债务或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企业。
这些企业通常面临着严重的经营困境,无法维持正常运营。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僵尸企业的现状、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僵尸企业的现状根据国家统计数据,僵尸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
许多企业陷入了经营困境,债务负担沉重。
同时,僵尸企业往往缺乏创新能力,无法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二、僵尸企业的原因1. 行业结构调整欠缺许多僵尸企业处于市场竞争的弱势地位,行业结构调整缺乏方向,导致企业无法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2. 金融支持不足许多企业融资渠道有限,难以获得资金支持,导致无法满足资金需求,进一步加剧了经营困难。
3. 企业管理不善部分僵尸企业由于管理层水平低下,无法有效运营,导致企业无法盈利。
4. 市场竞争激烈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也是造成企业僵化的一个原因。
许多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无法脱颖而出,导致企业停滞不前。
三、僵尸企业的影响1. 劳动力浪费僵尸企业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导致大量的劳动力被闲置,浪费了社会资源。
2. 债务风险由于无法还债,僵尸企业带来的债务风险增加,给金融机构带来不小的信贷风险。
3. 市场秩序扰乱僵尸企业存在的现象会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健康企业的发展,造成市场资源的浪费。
四、解决方案1. 行业结构调整政府可以通过引导投资和政策支持,促进行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市场竞争力,避免僵尸企业的产生。
2. 金融支持措施政府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低利贷款和风险补偿等政策,增加企业的融资渠道,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3. 加强企业管理能力企业管理者应注重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学习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相关知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 促进市场竞争政府应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并为优质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鼓励创新和科技进步。
综上所述,僵尸企业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社会各界的共同合作来解决。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范文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范文《僵尸企业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僵尸企业是指那些长期亏损、无法偿还债务和履行责任的企业。
由于各种原因,如经营不善、市场竞争力弱、管理问题等,这些企业陷入债务危机,但由于政府的干预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倒闭或破产。
僵尸企业的存在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阻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创新活力的释放。
因此,了解和分析僵尸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对于制定相关政策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研目标本次调研的主要目标是深入了解我国僵尸企业的数量、类型、分布以及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影响因素,为政府和企业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对策。
三、调研方法1. 文献研究: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国内外学者对僵尸企业问题的研究成果和观点。
2. 实地调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和企业,开展实地调研,通过访谈和观察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3. 数据分析:对搜集的数据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形成调研结果。
四、调研结果1. 僵尸企业数量: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僵尸企业数量在近几年持续增加,且呈现区域分布不均的特点。
2. 僵尸企业类型:根据调研结果,我国的僵尸企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行业竞争激烈且市场饱和的企业、资源依赖型企业、政策扶持企业等。
3. 僵尸企业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和访谈,我们发现僵尸企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低效益和亏损严重、高负债率和无法偿还债务、管理不善和技术落后等。
4. 僵尸企业影响因素:我们对影响僵尸企业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发现经济周期波动、市场竞争压力、政府支持政策不明确等是主要因素。
五、政策建议1. 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加快推进破产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僵尸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僵尸企业主动破产或重组。
2. 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加强对僵尸企业的监管,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帮助其提高市场竞争力。
3. 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加强对僵尸企业的财务支持,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帮助其渡过困境。
4.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受僵尸企业影响的相关产业的支持,促进其转型升级,增加就业和经济效益。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摘要:本报告通过对僵尸企业的调查研究,分析了僵尸企业的定义、成因、影响以及相关政策,并提出了应对僵尸企业问题的建议。
调研结果显示,僵尸企业对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需要引起相关部门和政策制定者的高度关注与积极应对。
一、引言僵尸企业是指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资金链紧张、不能按时支付债务、无法应对市场风险,并且没有退出市场的企业。
僵尸企业问题不仅涉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也影响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
调研目的是深入了解僵尸企业的状况,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二、调查方法与数据分析通过对各行业企业的财务报表、经济指标和相关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以及对业内专家和企业代表的访谈,获得了关于僵尸企业的详细数据和信息。
三、僵尸企业的成因1.外部因素:经济周期波动、市场竞争加剧、政策环境变化等使得企业陷入困境,无法进行结构性调整和转型升级。
2.内部因素:管理不善、技术滞后、生产效率低下等导致企业盈利能力降低。
四、僵尸企业的影响1.对金融系统的影响:僵尸企业容易积累大量不良资产,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
2.对就业市场的影响:僵尸企业无法提供稳定就业机会,造成就业结构性失衡。
3.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僵尸企业存在时,无法释放资源和市场份额给更具竞争力的企业,阻碍行业优胜劣汰。
五、政策建议1.完善退出机制:加大企业破产法制建设力度,提高破产审判效率,推动僵尸企业退出市场。
2.优化金融支持政策:加强对僵尸企业的识别和评估,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减少金融资源的浪费。
3.加强企业转型支持:推动僵尸企业进行结构性调整和技术创新,提供专业培训、融资支持和市场开拓指导。
4.强化市场监管:加大对僵尸企业的监测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时进行整顿和处罚。
六、结论与展望僵尸企业问题是当前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需要通过相关政策和措施的积极应对来解决。
未来应继续加大对僵尸企业的研究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体系,推动僵尸企业健康退出,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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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范文】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而放弃对僵尸企业的救助,社会局面可能更糟,因此具有绑架勒索性的特征,僵尸企业调研报告精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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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僵尸企业调研报告【东北的僵尸企业现状】“壳企业”数量不少在东北三省,“壳企业”数量不少。
这些企业要么由基层政府管理,每年拨付一笔财政资金给职工发放救助款,补齐社保费用;要么由尚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大型国企背着,企业有利润时吃利润,无利润时吃资产。
辽宁省国资委的一份资料显示,全省目前仍保留的国有“壳企业”为830户,它们一无有效资产、二无生产经营活动、三无偿债能力,只留下人员和债务包袱。
这些企业涉及职工15万人,而其拖欠各类债务的具体数额,则无从统计。
沈阳市铁西区企业管理服务中心下辖数十家“僵尸企业”,中心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问,规模庞大的职工群体如何安置?企业拖欠的巨额债务如何补偿?这些问题不解决,“壳企业”就不能轻易破产退出市场。
总部位于沈阳市的北方重工集团,即将引入管理经验丰富的中国建材集团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却由于背负十几家“壳企业”和沉重的离退休职工管理任务,混改推进缓慢。
集团副总经理苏学祥无奈地说,公司现在就像二婚女子拖家带口改嫁,谁碰到都会犹豫再三、仔细斟酌。
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官员仍然对以“放手”为重要特征的国企改革感到不适应。
吉林省四平市一位政府官员告诉记者,全市竞争性国企已经改制得一家不剩了,而政府对民营企业又说了不算,“这让我们在搞经济、调结构时没有了抓手”。
【东北僵尸企业出路在哪里?推进“混改”难度不小】混合所有制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式,在国企主要布局于重化工业的东北三省,推进“混改”难度不小,其中既有困惑也有顾虑。
辽宁紫竹集团是一家以开发、加工钢铁高科技产品为主,年产值近50亿元的大型民营企业。
谈起对国企混改的态度,董事长洪海直言“不能轻易参与”。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一、调研概述僵尸企业是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正常运营的企业,但它们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吸取社会资源。
为了了解当前国内的僵尸企业状况,本次调研对一些知名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希望能从中获取有关信息,解决相关问题。
二、调研对象本次调查共涉及30家中小企业,涵盖多个行业,如制造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
这些企业都有各自的特点,规模较小,且经营时间较长。
三、调研内容1.僵尸企业的定义本次调查对参与者给出的六个不同的企业定义进行了统计。
结果表明,只有一小部分受访者清楚知道什么是僵尸企业,大部分受访者对此概念不够了解。
2.僵尸企业的危害大部分受访者都认为僵尸企业会带来一系列危害,包括浪费社会资源,并损害行业利益。
同时,受访者也认为僵尸企业对整个经济系统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3.僵尸企业的特点本次调查对参与者给出的六个不同的企业特点进行了统计。
结果表明,受访者认为,生产力低、负债率高、管理混乱、技术水平较低、市场能力弱是僵尸企业最典型的特点。
4.产生僵尸企业的原因本次调查采用了开放式问题的方式,对参与者提出了产生僵尸企业的原因进行统计。
结果表明,经营者个人问题、市场萎缩、产能过剩、国家政策及行业环境等是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5.解决僵尸企业的方法本次调研采用开放式问题的方式对参与者提出了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方法,结果表明,在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支持和产业重组的帮助下,加强管理和技术改善,并注重市场营销是减少僵尸企业数量的有效解决方法。
四、调研总结尽管大部分受访者不了解僵尸企业的定义,但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受访者认为僵尸企业对经济和社会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寻求解决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支持产业重组和技术改善,以减少僵尸企业数量的增加。
企业家也应加强对市场的了解,注重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场营销能力,提升企业竞争力,努力跨越陷入僵局的困境。
尽管解决僵尸企业问题是一项长期且困难的过程,但通过政府和企业层面的协作,我们相信这一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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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的调研报告范本僵尸企业的调研报告(一)20**年2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
座谈会上,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了下一步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六项重点工作。
一、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近年来,普通民事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法院整体上面临“案多人少”困境。
很多法院都将有限的审判力量全部投入到普通案件审判中,未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
所以在破产工作中就形成了“由于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所以法院不愿或不会处理破产案件;由于不处理破产案件,就更不需要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的不良循环。
这种局面十分不利于开展“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
截至目前,只有广东深圳中院、浙江温州中院等少数地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实践证明,设立专门审判庭的法院,处理企业清算和破产事务的积极性高、效果好。
专门审判庭是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常态化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根据中央要求加紧研究制定有关方案,并将与中央编办协调推动这项工作。
这次会议结束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尽快行动起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启动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
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和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要率先将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作为重点专项工作,立即协调地方编办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在地方编办未审批之前,要调剂使用现有编制,先把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起来,立即开展工作,不能因审批而耽误工作。
从目前开展企业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应承担以下11项职能:1.企业破产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2.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3.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4.负责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调研;5.对下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6.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7.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训;8.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下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9.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的制定与贯彻实施;10.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企业破产大要案审理的监督指导;11.破产档案的管理。
上述11项职能是否科学全面,可以做进一步研究探讨。
在建立专业化审判机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同步推进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建设。
已有专门破产审判法官的法院,要加强对在任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将纪律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同志配备到破产审判岗位,实现破产审判新生力量补充常态化;要结合破产审判工作特点,做好“传帮带”工作,组建成熟的破产审判团队,切实避免“一人离岗、工作皆停”的情形。
目前尚无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法院,要加紧发掘、培养专门人才,确保专门审判人员及时到位。
同时,在当前司法改革推进法官“员额制”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必须将专门审判庭作为一项内容特别考虑,要在各方面为下一步工作预留空间。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当地专门审判庭、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专业队伍建设情况,在今年8月1日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立后,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的管辖会相应发生变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研究,并将适时予以明确。
二、做好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工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5条规定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原则,解决了法院内部执行转破产的程序启动问题,拓宽了破产案件受理渠道。
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庆、深圳、温州等地部分中级法院已开始积极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
当前,在适用上述规则时需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是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
执行法院及其上级法院要依法尽力创造集中管辖、集中执行等有利条件,促进“僵尸企业”及时、顺畅转入破产程序。
二是判断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的时间点,既可以是执行不能时,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执行时。
同时,不仅要考虑债权人的同意,也要关注债务人的申请,尤其要充分考虑债务人对企业重整的申请。
在同意的形式上,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是要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执行法院对依法应当移送破产的执行案件要及时移送,不得故意拖延。
破产法院要克服对破产案件的“畏难情绪”,应当依法受理的破产案件要及时受理,切实避免在受理破产案件上“踢皮球”。
四是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时,应当中止执行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19条已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也作了规定。
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一些地方法院未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继续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保全。
这种情况要坚决予以禁止,严格依法办事。
三、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
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工作的质效。
人民法院要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
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既要严格依法也要解放思想,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适应企业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的吸收,把破产重整的需要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充分发挥企业家、经营者、管理者,乃至科技工作人员的作用,不断加大破产管理人工作程序规范化建设。
当前,应当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要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人才的积聚。
人民法院要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熟悉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确保对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能作出准确有效评估。
同时,对破产管理人如何管理,各地法院可以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积极进行探索。
二是要试行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
破产案件个案之间差异较大。
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破产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务繁重,而有的小微企业破产则相对简单。
从近年破产审判实践情况看,对管理人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从不同级别、资质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既有利于确保破产案件质量的提高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又有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提升。
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应是当前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管理方面的工作重点。
三是要试行管理人的淘汰、增补和升降级制度。
从多数地区情况看,管理人名册自20XX年建立后就一直未发生变化,既未增加一些符合条件并具有一定破产管理水平的中介机构入册,也未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予以除名。
这种状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改变。
尤其是在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之后,要根据业绩和水平采取管理人的增补、除名、升降级措施。
四、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
很多“僵尸企业”停工停产多年,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费用中的诉讼费部分虽可减免,但律师等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部分应当支付。
目前,务必要克服“僵尸企业”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
建议财政部门拨出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
人民法院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补充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破产费用缺口,要保证管理人能够按劳取酬,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
已经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人民法院,要依法依规妥善利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要在使用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做好开源节流,适时推动建立援助的常规机制,同时逐步探索企业正常经营中自行提取破产费用资金等措施。
五、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
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相当一批企业会采取破产重整方式实现提质增效。
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重整中的市场参与者协商和谈判,最终重整计划力求由当事人表决通过。
“僵尸企业”重整一般应包括债务重组和营业整合两方面内容。
如果“僵尸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只规定债务重组的有关内容,而不涉及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人民法院在批准这类重整计划时应当谨慎。
因为这类重整计划草案可能并未解决导致企业破产的深层次矛盾,企业经营前景和市场空间并不明朗,重整的目的和作用可能只是削减债务,不能真正实现重整让企业提档升级、更加适应市场的目的。
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坚持重整计划由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自由表决决定。
如果重整计划未经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强制批准权。
六、积极探索破产案件快审快结程序。
破产案件尤其是破产清算案件,要注意快审快结。
快审快结包括两个方面要求:第一,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进行重整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既不能一味图快,也不能久拖不决;第二,对于没有挽救希望,不需要进入重整的企业,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尽快结案。
浙江法院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如简化审理程序,当事人之间对财产评估已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再鉴定等,其他法院可以学习借鉴。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涉及的问题面宽、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依法积极稳妥开展各项工作。
上级法院要针对企业清算破产工作特点,依法依规采取审级监督、审判管理、组织监督、纪律监督等综合手段,加强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有关工作顺利进行。
目前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各地法院要克服畏难情绪,抓住工作机遇,把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抓实抓好,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力争相关各项工作都取得丰硕成果。
僵尸企业的调研报告(二)3月25日下午,《改革内参》“僵尸企业治理之道”内部研讨会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大会议室召开。
本次研讨会由我国经济学家何帆教授担任主报告人。
研讨会邀请了中央财经大学公共财政研究院王雍君院长,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周放生副会长,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都阳教授,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波,国家统计局就业大数据小组组长李志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等学者担任点评和发言嘉宾。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总编辑史克毅、编辑部主任刘学军、调研部主任贾存斗、财新智库宏观经济研究员朱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樊轶侠、上海钢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竹倩,以及来自中央财经大学、民生银行等相关研究机构的学者共同参与研讨。
何帆教授研究团队的主报告《中国僵尸企业:现状、成因及政策建议》是在长期跟踪、研究僵尸企业,多次深入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编写而成。
报告提出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紧靠企业自身之力,需要银行、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发力,形成“企业自救、银行辅助、政府托底”的分工格局,这是成功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