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是否可以变更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是指在不经过著作权人授权或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他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
具体的范围会根据国家的法律和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使用:个人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如自己阅读、观看、收听他人的作品。
2. 教育与研究:教师、学生、研究人员可以在教育和研究活动中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
3. 引用与评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引用他人的作品,并对其进行评论和批判。
4. 新闻报道:新闻机构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新闻报道。
5. 程序数据处理:合理使用作品的程序数据处理、搜索引擎等。
6. 临时复制:在不商业目的下对著作作品进行临时复制。
7. 残疾人合理使用:为残疾人提供特定范围内的合理使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社会和技术的发展不断演变和调整。
因此,具体的合理使用范围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和解释。
论著作人身权的功能

论著作人身权的功能[摘要]英美法系的著作权法以洛克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将著作权归结为单纯的财产权。
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则以黑格尔为代表的“人格价值论”为基础,将著作权区分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
著作财产权的功能具有单一性,即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而著作人身权的功能则具有双重性,存在着一个如何使作者利益和读者利益平衡的问题。
[关键词]著作人身权;“人格价值论”;“劳动价值论”;利益平衡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明确区分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
对于著作财产权而言,《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可以转让,而对于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却未予明确规定。
对此,学界存在着激烈的论争。
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著作人身权具有什么样的制度功能?本文拟对此进行粗浅的学理探讨,以就教于学术界同仁。
一、著作人身权的法理基础每一种权利的诞生,都意味着新义务的增设。
因此,几乎所有的权利在产生之初,理论上都必须证明该权利的合理性。
这种论证往往最先求助于哲学,因为哲学对事物本质的解答,支持着法律对该事物的定位。
几乎所有的权利理论都有相应的哲学依据证明自身符合“事物应该是怎么一个样儿”。
著作权法理论的哲学基础不同,人们对其权利性质的理解就不同。
英美法系的著作权制度诞生于18世纪时的英国。
18世纪英国流行的是洛克的哲学理论。
洛克认为,劳动是人类财产来源的基础,凡是通过劳动获得的财物,都是人们的私有财产。
“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自己用。
……因此我要问,这些东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属于他的呢?是在他捡取它们的时候,还是在他吃的时候;还是在他煮的时候,还是在他把它们带回家的时候呢?很明显,如果最初的采集不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其它的情形就更不可能了。
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
谁会说,因为他不曾得到全人类的同意使橡实或苹果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就对于这种拨归私用的东西不享有权利呢?……我们在以合约保持的共有关系中看到,那是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才开始有财产权利的;若不是这样,共有的东西就毫无用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来源:冯晓青知识产权网作者:时间:2015-03-02 阅读数:13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国家版权局2012年10月)(仅供内部讨论,请勿外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著作权转让需所有人同意吗

著作权转让需所有人同意吗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对于个人享有的著作权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进行著作权转让的时候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的,那么,著作权转让需所有人同意吗?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转让需所有人同意吗著作权转让需要双方同意才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通常为著作权人)乙方:__________(通常为受让方)甲乙双方就著作权转让事宜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同意在________________范围内出让作品《________________》的_____权,乙方同意受让。
第二条作品《________________》已由____________出版社出版。
甲方保证拥有本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条转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双方约定按第____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
自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
2、分期付款:(1)首付____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2)第二次付____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3)第三次付____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对上述作品仍保留署名权。
2、甲方有获取著作权转让金的权利。
3、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已转让给乙方的作品著作权转让第三方。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对作品《____________》享有等权利。
2、乙方有按约定支付转让金的义务。
3、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违约条款1、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已转让给乙方的作品著作权转让第三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2、根据第四条的约定,乙方如延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
著作权的主体有哪些

著作权的主体有哪些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但是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是著作权主体: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
(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二)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六)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第16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四) 国家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几种情况:1.作者身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2.作者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国家成为著作权主体;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4.著作权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哪些人具有作者的资格,著作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哪些人具有作者的资格,著作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特殊规定?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27•【文号】主席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01.10.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主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主要条款著作权是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益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以下是该法中的主要条款。
第一条:本法的任务是保护著作权人及其继续实施著作权享有权益,促进文化繁荣。
在作者没有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著作权。
第二条:本法所指的著作是指以独创性表达思想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领域的作品。
第三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等权利。
第四条: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原创作品、衍生作品和编者选本。
原创作品指的是作者个人独立完成并对外公开的作品。
衍生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基于原创作品的新作品。
编者选本是指作者作品的选集。
第五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决议、决定和命令不受本法保护。
然而,它们制作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成果要求的除外。
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
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之前,可以将其相关权利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署名的权利。
这意味着,他们有权决定是否公开显示自己的姓名。
第八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50年。
对于合作或匿名作品,保护期为50年。
第九条: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已经过去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第十条:当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在以下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作品: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用户合理使用;- 出版合理引用;- 公共场合演出。
第十二条: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著作权。
他们应当及时删除侵权作品或者关闭侵权网站。
第十三条:著作权侵权行为将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况进行惩罚。
侵权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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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人是否可以变更
著作权人是可以变更的。
软件著作权人变更所需材料,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软件著作权人变更所需材料要办理计算机著作权转让,需要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这样可以有效保护软件受让人的权利,以防转让多次转让权利引发纠纷。
著作权人是否可以变更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一份(网上填写),要求:其中“权利取得方式”栏选择“继受取得”-“受让”,原登记证书号需填上。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一份。
3、转让方及受让方双方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二份。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
5、《代理委托书》。
三、著作权人的转让权是指什么
转让权是指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在有些国家,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
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
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
例如,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
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
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等。
从不同国家的情况来看,著作权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整个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
即著作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
有期限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