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计提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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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沪财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4]15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2月12日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大部分地区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但也有个别地区不按规定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金),甚至拖欠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为做好两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规定口径核算和计提两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将应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长期滞留在财政专户,隐瞒土地出让收入规模;要严格按照财综〔2011〕48号、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的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两项资金,对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一定比例计提两项资金的,要限期纠正。

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规定使用土地出让收支科目,根据各季度实际发生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如实记账,不得将应当计入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的收入,记入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等科目,人为减少两项资金计提基数;也不得将应当记入2120803城市建设支出等科目的支出,记入212080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100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0802土地开发支出、2121002土地开发支出等科目,虚增成本费用开支。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计提五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计提五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 (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

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安排)了哪些专项资金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共计提(安排)了7项专项资金,分别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调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调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调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调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调动各方推进城市建设的积极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实行阶段性降低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政策。

同时,为加大对乡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对乡镇出让土地提留专项资金政策也作出阶段性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发〔2006〕41号)所确定的提留政策中,土地出让业务费按1%、水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防洪工程还贷资金)按7%、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按5%的提留比例继续执行,执行范围仍限于防洪工程大包围圈内,享受主体为政府举办的国有投资开发业主。

土地储备资金按上级新的政策规定转换成土地收益基金,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土地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3%用于建立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二、南湖区、秀洲区所属乡镇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暂免提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具体享受的主体是:南湖区的大桥镇(不含南湖工业区)、余新镇、新丰镇、凤桥镇、七星镇和秀洲区的新塍镇、王店镇、洪合镇、王江泾镇、油车港镇政府。

三、社会保障资金按土地出让收益5%计提政策继续执行,执行范围由防洪工程大包围圈内扩大到整个市本级,享受的主体为政府及政府举办的国有投资开发业主。

为进一步规范该项资金提留的操作办法,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确定出让用地基础成本来核定宗地的出让收益,具体提留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四、南湖、秀洲两区对所属乡镇取得土地出让收入的提留政策,也要按照市、区对乡镇联动支持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调整。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号:财综[2011]62号颁布⽇期:2011-07-21执⾏⽇期:2011-07-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出占国内⽣产总值4%⽬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财政教育投⼊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的规定,现就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以下简称教育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统⼀计提教育资⾦⼝径,增设科⽬单独核算从2011年1⽉1⽇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所辖市、县(区),统⼀按照当年实际缴⼊地⽅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地使⽤权取得的⼟地出让收⼊,扣除当年从地⽅国库中实际⽀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出、⼟地开发⽀出、计提农业⼟地开发资⾦⽀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补贴⽀出、⽀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安置费⽀出、⽀付⼟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等相关⽀出项⽬后,作为计提教育资⾦的⼟地出让收益⼝径,严格按照10%的⽐例计提教育资⾦。

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作为各地区计算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之⼀,各地区不得由此减少应当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为确保各地区及时⾜额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在《2011年政府收⽀分类科⽬》中,增设“103014804 教育资⾦收⼊”科⽬,反映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并在地⽅国库中实⾏分账核算。

⼆、教育资⾦按季计提,年终进⾏统⼀清算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季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并在决算清理期结束前进⾏统⼀清算。

根据《2011年政府收⽀分类科⽬》的有关规定,具体计提和清算办法如下:(⼀)按照季度计提教育资⾦。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2013-01-11 14:22阅读(5096)评论(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

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土地出让金如何提取专项资金的

土地出让金如何提取专项资金的

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土地出让金如何提取专项资金的土地是我国国有资源,相关的土地在进行出让时,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提取这类专项资金。

相关的土地提取资金的比例和金额,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政府部门都有严格的规定。

在办理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办理,合法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土地出让金如何提取专项资金的(一)按照中央关于在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留专项资金的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0%的教育资金和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资金计提的规定,相应调整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计提标准。

1.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的,按耕地4万元/亩、非耕地2万元/亩计提或计征。

2.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10%计提,原建设用地出让及补办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5%计提。

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三)其他专项提留项目标准。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的5%计提。

2.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15%计提(7.05元/平方米)。

3.土地出让业务费: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2%计提,存量土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1%计提。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4元/平方米计提。

5.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按出让土地农用地征收面积90元/平方米计提。

利用增减挂钩(复垦)指标的出让土地不再计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

二、统筹落实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专项安排用于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审计厅、林业和草原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0日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2〕51号)要求,加强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的统筹管理,高效服务投资项目落地,激活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建立本运作机制。

一、组织机构(一)管理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是自治区级土地储备业务监督和管理机构。

负责审核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统筹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解决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工作中的问题。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资金及形成土地储备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统筹安排自治区级土地储备资金;会同审核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储备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审定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收缴及自治区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等工作。

(二)配合机构自治区审计厅根据职责,依法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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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
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

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四、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按照当年缴入国库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国库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其中30%缴入省级国库,70%缴入地方国库。

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五、教育资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当年缴入国库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国库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

从土地出让
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六、土地出让业务费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从招、拍、挂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中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

一般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的2%比例执行。

主要用于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七、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主要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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