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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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沪规土资综[2012]459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2〕459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规土局、财政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应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5•【字号】合政[2002]53号•【施行日期】200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出让资金,是指土地收购、收回、征用予以储备过程中涉及的收购补偿费用、征地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储备土地供应后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土地收购(征用)储备资金的来源:(一)储备中心的资本金;(二)银行贷款;(三)财政拨付的资金。

第五条土地收购(征用)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用;(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含土地储备过程中物业管理费);(三)应缴的税费和银行贷款利息。

第六条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定;(二)按规划用途与原用途基准地价的中间价确定;(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第七条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是指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宗地评估和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时发生的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

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的
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等土地管理活动。

第三条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三)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确保
资金的专项使用。

第六条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土地管
理政策,优先保障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需要。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七条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土地开发项目;
(二)土地整理项目;
(三)土地储备项目;
(四)其他经批准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八条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
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
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2]2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2]2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二日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府令第153号),《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7月4日《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颁布后,由深圳市政府主导的土地整备工作所涉及的资金管理,包括市土地整备局和各区土地整备事务机构(含其他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区土地整备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地整备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支出、监管及绩效评估等管理活动。

市、区土地整备机构日常经费的管理,另行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备资金实行依法依规管理,按计划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第四条整备土地出让、整备土地利用、安置房利用及整备土地资产其他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土地整备资金的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市土地整备计划的编制,并会同市土地整备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土地整备计划的衔接;负责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一次性下达年度土地整备项目计划。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浦府[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08]11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4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在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基金预算、额度控制、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

包括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汇总、审核、平衡;土地出让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安排使用。

第五条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交委)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廉租住房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以及新区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的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新区土地储备项目审批、资金计划安排等工作。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九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2021年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年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甘肃省财政厅修订了《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xx〕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是指从省级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结余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四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原则。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确定和资金分配等应合规合法、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因素测算原则。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分配,重点考虑资金使用绩效,省级统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央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上缴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

(三)突出重点原则。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分配应集中财力办大事,严禁撒胡椒面、搞平均主义,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建设程序完备、实施方案可行、项目预算合理、自筹资金足额落实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五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一)城市建设。

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2•【字号】浦府〔2004〕74号•【施行日期】200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04〕74号为进一步推进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实施本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土地储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责任单位受新区政府委托,各镇政府、陆家嘴(集团)公司、外高桥(集团)公司、金桥(集团)公司、张江(集团)公司、浦发(集团)公司、现代产业园开发公司作为具体负责新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责任单位。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分配(一)工业项目用地各责任单位受新区政府委托,组织工业项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并承担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新区政府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前期开发收入部分,由新区全额返还各相关责任单位;土地出让金收入按规定留新区部分,全额返还相关镇政府、张江园区办、现代产业园区办、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金桥管委会、陆家嘴(集团)公司、浦发(集团)公司,专项用于平衡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动迁商品房项目用地各责任单位受新区政府委托,组织动迁商品房项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并承担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新区政府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前期开发收入部分,由新区全额返还各相关责任单位;土地出让金收入按规定留新区部分,全额返还相关镇政府、张江园区办、现代产业园区办、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金桥管委会、陆家嘴(集团)公司、浦发(集团)公司,专项用于平衡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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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支出
管理暂行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各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整合和土地高效利用,确保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用于区镇处各项建设,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省财政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综发[2012]27号)和《关于加强全市集镇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政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各项专项资金是指从经营性非招商引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资金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用于支持区镇处建设和发展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支出资金,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资金中安排的支出。

第二章土地出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条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廉租住房支出、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市政府批准
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执行。

(三)城市建设支出。

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农村基层设施建设支出。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规定和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执行。

(五)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

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补贴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要求和市政府审批意见进行筹集,专户储存和专款专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政府补贴部分和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补助。

(六)廉租住房支出。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级统筹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

同时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七)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

教育资金收支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结合教育发展规划年度需要,重点用于农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
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

(八)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

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中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按相关程序报批,全额用于企业改制。

(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

除上缴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市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结合水利发展规划年度需要,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灌区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

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和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十)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十一)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等。

(十二)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和新增的项目支出,按相关文件规定使用管理。

第三章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管理
第四条各区镇处政府根据地方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前期审核后,联合向市政府提交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将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拨付到各区镇处政府,各项专项资金中用于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的,由市财政实行资金直达。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及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监督与检查,并对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支出实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各区镇处政府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九条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专项资金,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办发[****]*号)和《***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发[****]*号)文件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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