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5页word文档
【2019年整理】“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汇总一、基础类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申请、听证、变更与延续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村民的认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和程序、居民委员会财产的认定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成员、集体事项决定程序、集体财产的认定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委托代理行为、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所有权性质的认定、不动产所有权认定、不动产权利的注销方式、共有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宅基地认定、担保法律关系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合同订立主体的认定、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转让、合同全面履行的认定、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的认定、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结婚的法律效力、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和分割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权丧失、遗产认定及分割等。
二、土地类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取得方式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出让方式、土地用途的变更等。
6广州市“三旧“改造的工作流程word资料29页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穗旧改函〔2010〕22号关于征询“三旧”改造的工作流程意见的函各区人民政府,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财局:为了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体用地的若干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有关精神,规范“三旧”改造工作流程,我办初步拟定《广州市“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流程(征询意见稿)》、《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工作流程(征询意见稿)》及《广州市旧城更新成片重建改造工作里路程(征询意见稿)》,现征询意见。
请结合“三旧”规划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及建议,并于3月10日前答复我办。
感谢对“三旧”改造工作的支持!附件:1.广州市“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流程(征询意见稿)2.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工作流程(征询意见稿)3.广州市旧城更新成片重建改造工作流程(征询意见稿)二O一O年三月一日(联系人:黄小芬,联系电话:83849061)附件1广州市“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流程一、全面改造方案编制阶段(一)现状摸查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改造范围现状进行摸查,现状摸查包括以下内容:1、社会现状:人口规模(本村、非本村民户数及人数)、村民及集体收入状况、社会保障状况、城中村改制状况等;2、用地现状: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农用地、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性质(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等);3、权属状况:土地权属(合法、违法)、房屋权属(合法权属、违法建筑);4、建筑物现状:总量、分类建筑面积等;5、留用地指标落实情况;6、文物、历史文化街区、有保留价值的建筑、古树名木等;7、现状历史资料:图片、影像等。
(二)确定改造规划范围和改造范围由区政府根据现状摸查情况和改造需要初步确定改造规划范围和改造范围。
改造规划范围原则上为旧村庄的行政区划范围。
以此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规划路网结构,整合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旧厂房用地)、废弃矿山用地、国有土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实行连片整体改造。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穗府办〔2010〕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用地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穗旧改联字〔201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旧改联字〔2010〕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内“三旧”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般规定(二)市国土房管局在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时,针对“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应当进行单独统计和核算。
(三)市“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属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区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返还给区。
(四)市“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属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项目外,2014年底前“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按如下原则分配: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增值收益和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增值收益的40%(扣除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返还的60%),由市、区按照8:2的比例分成。
区留成部分应设立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安排该区“三旧”改造项目。
旧厂房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为市本级财政收入,不直接分成。
(五)编制市本级“三旧”改造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时,市“三旧”改造办视每个区“三旧”改造项目(市储备地块除外)产生的具体收益情况有所侧重。
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及实操

征求村 民改造 意向
签订框 架协议
测量、 规划方 案
通过政 府审批
安置补 偿协议
拆迁、 建房、 交付
商品房 建设
要求: 1、90%的村民同意 2、向区、市三改办提十四、旧村改造主要程序
80%村 民通过 表决, 每户签 约 土地转 入共同 成立的 项目公 司
“拆一补一”
合法建筑部分 “拆一补一”
货币补偿 非本村村民房屋补偿
由区政府或其会同村集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用途、区位等确定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基准建面内的货币补偿标准丌得低二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 单价) 对二已领房地产产权证的,原则上按产权面积予以货币补偿
•基准建筑面积:是由区政府或村集体参照村民现状住房面积,整治改造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整治改造中配建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的,政府可全额免收市级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市级 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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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旧”的 定义
“三旧”是指: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 旧城镇:主要是指区、镇(街道)中心区(除旧城区保护范围外的)内国 有土地的旧片区、旧房屋及重点改造城区需要“退事进三”的旧厂房、旧 仓库及危旧居民用房等。城镇住宅用地,居民 旧村庄:主要指“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 造,包拪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 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集体用地(宅基地、 提留地、集体建设用地),村民 旧厂房:主要是指城镇建设范围内影响城市功能,因城乡规划调整丌再作 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 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 房用地。划拨或出让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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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旧”项目的认定
办广州市三旧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旧改办〔2011〕70号)各区(县级市)政府,各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广州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试行)》(穗府办〔2011〕17号),规范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我办研究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
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办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广州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试行)》(穗府办〔2011〕17号),规范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提高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效率,现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市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已纳入省“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适用本指引。
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等地区的旧厂房,对其改造模式和收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沙区、萝岗区、增城市、从化市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符合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旧厂房位于十大重点功能地区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应符合十大重点功能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旧厂房位于54平方公里旧城区范围内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应符合《旧城保护和更新改造规划》;(三)旧厂房位于十大重点功能地区和54平方公里旧城区之外的,应符合《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含内控导则)。
如《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与已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控规整合成果)确定的功能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致的,可按照已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控规整合成果)的其余规定执行。
(四)旧厂房位于十大重点功能地区和54平方公里旧城区之外的,且在《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含内控导则)中没有规定的,应符合已批准实施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控规整合成果)。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指引(试行)》的通知 穗旧改办〔2011〕5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指引(试行)》的通知穗旧改办〔2011〕53号各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为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标准,规范“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方式,科学控制改造成本,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我办研究制定了《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指引(试行)》。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办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指引(试行)为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标准,规范“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方式,科学控制改造成本,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制订本通知。
一、“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安置住宅复建总量的核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民安置住宅复建总量上限应按照户均不超过宅基地房屋基准建筑面积(240平方米至280平方米)控制。
改造范围内被拆迁村民住宅具体应按照如下方式分类安置补偿:有证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
2007年6月30日之前已建的历史建筑,若符合《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200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现状房屋不超过三层半部分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可给予建安成本补偿;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一律拆除不予复建,可给予建安成本补偿。
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无合法权属证明的村民住宅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在改造范围内规划建筑总量不突破规划极限的情况下,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不足户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作为安置住宅权益面积予以复建,即改造规划给予复建指标,权益面积建安费用由村民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在改造范围内规划建筑总量突破规划极限的情况下,被拆迁房屋按上述规定准予复建的建筑面积超出户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可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也可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货币补偿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具体可按照一定折算比例(以住宅租金收益和物业租金收益相当的原则确定比例,如按三比一或二比一)转化为商业物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穗府办函〔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2日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的工作部署,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精神,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持续探索超大型城市有机更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扎实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新时期老旧小区改造要健全居民群众参与机制、调动各方参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在实现城市人居品质提升的基础上挖掘文化资源,提升产业活力,向提升城市综合实力迈进。
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全面摸查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按照“细分阶段、动态管理”原则,以混合改造“留、改、拆、建”为创新点和突破口,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实现有机更新,持续为“老”城市注入“新”活力。
(一)精准施策有序推进。
第一阶段(2020年7月—2021年12月),完成2016年摸查在册、纳入实施计划、目前正在推进的323个项目(484个小区)的改造任务(见附件1);完成全市老旧小区助残设施改造;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老旧小区改造需求的摸查工作,基本建成老旧小区数据库;推动一批社会资本参与改造的试点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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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
2019-12-15 14:44:25 浏览次数:77
穗旧改联字〔2019〕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国土
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旧改联字〔2019〕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内“三旧”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般规定
(二)市国土房管局在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时,针对“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应当进行单独统计和核算。
(三)市“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属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区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返还给区。
(四)市“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属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项目外,2019年底前“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按如下原则分配: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增值收益和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增值收益的40%(扣除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返还的60%),由市、区按照8:2的比例分成。
区留成部分应设立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安排该区“三旧”改造项目。
旧厂房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为市本级财政收入,不直接分成。
(五)编制市本级“三旧”改造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时,市“三旧”改造办视每个区“三旧”改造项目(市储备地块除外)产生的具体收益情况有所侧重。
(六)“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纳入市土地出让金收支计划管理。
(七)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三旧”改造项目须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进行管理。
市“三旧”改造办应根据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及“三旧”改造项目方案批复情况,提出政府投资“三旧”改造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在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八)市本级“三旧”改造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三旧”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并将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由市本级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涉及全市综合平衡的“三旧”改造项目,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备案)。
三、土地出让收入收缴程序
(九)协议出让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程序
1.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批复、规划条件等文件核定补交地价金额,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2.市国土房管局开具《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金收款通知》,并注明“三旧项目”。
3.受让人持《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金收款通知》向市国土房管局缴费,市国土房管局收费录入时应注明“三旧项目”。
4.市国土房管局每月定期提供合同及收款等资料给市“三旧”办(资料包括合同原件、《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金收款通知》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
(十)公开出让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程序
1.公开出让项目竞得人与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三旧”改造项目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2.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出让合同向土地竞得人开具《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金收款通知》,并注明“三旧项目”。
3.土地竞得人持《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金收款通知》到市国土房管局缴费,市国土房管局收费录入时应注明“三旧项目”。
4.市国土房管局每月定期提供合同及收款等资料给市“三旧”办(资料包括合同原件、《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金收款通知》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
四、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
(十一)区“三旧”改造成本返还。
区“三旧”改造工作机构向市“三旧”改造办提出“三旧”改造成本返还申请,市“三旧”改造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核拨土地储备成本。
其中土地出让收入中包含的旧村改造项目的复建安置资金由市财政转移支付到区财政后,区财政应划入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
(十二)旧村改造项目土地纯收益返还。
旧村改造项目涉及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区“三旧”改造工作机构向市“三旧”改造办提出土地纯收益返还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项目安排计划、预算及用款申请(项目计划总投资预算不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后的60%),市“三旧”改造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核拨土地纯收益返还。
(十三)土地纯收益分成。
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纯收益分成给区的,区“三旧”改造工作机构向市“三旧”改造办提出土地纯收益分成申请(具体分成比例按穗府〔2 009〕5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市“三旧”改造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核拨土地纯收益分成。
(十四)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
属于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资金,由市“三旧”改造办统筹编制年度“三旧”改造专项资金投资计划。
各资金使用单位每年10月份编制上报下一年度“三旧”改造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包括旧城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旧村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和旧厂房改造项目土地储备开发投资计划3部分)给市“三旧”改造办,市“三旧”改造办经统筹平衡后报给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市“三旧”改造办正式下达计划,资金使用按计划执行。
具体资金使用范围及管理程序按照《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旧改联字〔2019〕2号)执行。
五、其它
(十五)市“三旧”改造办与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区“三旧”改造机构、区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就“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使用资金情况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