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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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3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彭铁文【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彭铁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健媚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李雅、温志勇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健媚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李雅、温志勇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健媚李雅、温志勇【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告】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2019年3月25日,上诉人骏城公司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提交《关于土地出让金告知书的异议函》称:“我司认为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时年计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按照2008年标准计收补缴土地出让金。

新法不溯及既往,贵局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向我司计收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是多少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是多少

⼟地出让⾦收取标准是多少⼟地出让⾦的计算⽅式是很多承包⼟地的有关⼈员都关⼼的问题。

那么,⼟地出让⾦收取标准是多少?最新⼟地出让⾦的计算依据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出让⾦收取标准是多少根据⽬前的规定,每套住房所拥有的国有⼟地使⽤权各有不同,这与该住房所在⼩区的建筑容积率有很⼤关系,⼟地出让⾦收取标准法律没有全国统⼀的标准。

什么是⼟地出让⾦⼟地出让⾦是指各级政府⼟地管理部门将⼟地使⽤权出让给⼟地使⽤者,按规定向受让⼈收取的⼟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地使⽤期满,⼟地使⽤者需要续期⽽向⼟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政划拨获得⼟地使⽤权的⼟地使⽤者,将⼟地使⽤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地出让价款。

⼟地出让⾦基本概述⼟地出让⾦不是简单的地价。

对于住宅等项⽬,采⽤招标、拍卖、挂牌等的⽅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地出让⾦就是地价。

可是对于经济适⽤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以及开发园区等⼯业项⽬,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地出让⾦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地出让⾦的性质⼟地出让⾦,它是⼀个与⼟地和⼟地使⽤权相联系的新范畴,是⼀个⼟地财政问题。

⼟地出让⾦,实际上就是⼟地所有者出让⼟地使⽤权若⼲年限的地租之总和。

现⾏的⼟地出让⾦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个既有累计若⼲年的地租性质,⼜有⼀次性收取的似税⾮税性质的⽭盾复合体。

⼟地出让⾦具有地租⽽⾮税性质。

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为国家缴纳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偿性和固定性。

⼟地出让⾦,将累计若⼲年地租总和,采取⼀次性收取,则⼜似有税收的⾮租性质。

⼟地出让⾦⾃⾝就是这样⼀个内在⽭盾的复合体。

也就是说,⼟地出让⾦,似租⾮租,似税⾮税。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它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伐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县级市的绿化收费,按低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标准执行,其中易地绿化补偿费按不高于广州市近郊区地段的标准收取。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一项费用,也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项重要收入。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是指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进行规定和调整的一项制度。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对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和调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依据。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制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出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市场情况、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土地利用的效益等因素。

只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够科学合理地制定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二、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调整。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调整需要根据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土地利用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土地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以刺激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开发。

而在土地市场供小于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以控制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恶性竞争。

因此,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调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变通,不能一刀切,也不能固步自封。

三、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合理性。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合理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可以激发土地资源的开发活力,推动土地利用效益的提高,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而不合理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则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恶性竞争,影响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政府在制定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四、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透明度。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透明度是保障土地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秩序的重要保障。

政府在制定和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时,需要公开透明地进行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1994年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二)纳入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纳入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四)建设用地必须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993]国土[籍]字第33号)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地出让⾦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现在购买的房⼦都是⼟地和房屋本⾝加在⼀起的价值,⼟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所以说我们都需要缴纳⼀定的⼟地使⽤费,那么如果要把⼟地使⽤的权利转让给其他⼈的话,这个出让⾦应当如何计算?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出让⾦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发⽣转让的划拨⼟地使⽤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通过以上⽅式计算的⼟地出让⾦数额,⼟地使⽤权受让⼈有异议的,由受让⼈委托有资质的⼟地估价机构进⾏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地出让⾦。

四、划拨⼟地使⽤权成本价格占⼟地价格的最⾼⽐例不得⾼于60%,在以划拨⼟地使⽤权价格计算出让⾦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地出让⾦。

⼟地出让⾦已成为地⽅政府预算外收⼊的主要来源。

⼟地出让⾦准确地说,是⼟地使⽤权的交易价格;也可简单地理解为地价,其价格⾼低取决于⼟地市场的供求关系。

《⼟地管理法》对⼟地出让⾦的使⽤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地出让收⼊主要⽤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出、⼟地开发⽀出、⽀农⽀出和城市建设⽀出等。

⼟地出让⾦在⼟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地所有者的⾝份将⼟地使⽤权在⼀定年限内让与⼟地使⽤者(国⼟资源部要求开发商必须在1年或2年内开发,如囤积⼟地要罚款或收回⼟地使⽤权,但地⽅政府多数不执⾏多数袒护开发商,导致房源紧张房价暴涨),⼟地使⽤者⼀次性或分次⽀付的⼀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地出让⾦。

⼟地出让的⾼低与⼟地的⽤途、位置和⼟地出让年限紧密相关。

⼟地出让⾦⼀般⼀次性⽀付。

但有的⼟地的出让⾦⾦额巨⼤、办理出让⼿续所需的时间较长,所以也有多次⽀付的形式。

可见这种多次⽀付和正时兴的“年租制”还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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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6年03月23日 09:34 来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穗府[1993]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请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收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五月,我局上报《关于审定颁布<广州市地价标准(草案)>的请示》(房管发[1992]82号),详细汇报了制定广州市地价标准的目的,地价标准测算方法,地价标准的测定及结果的结合分析,地价计算的具体方案。

根据市领导的批示:“该地价标准在市人民政府未审定之前可先试行,边试行边待审定”。

我局以穗国房字[1992]40号文件将该计算标准中的标准数据、调节系数、计算公式等印发试行。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这个地价计算标准能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各种因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是基本适用可行的。

现将修定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报上,请予审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部门执行。

附件: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称“标定地价”)的计算(一)广州市各类用地的平均标定地价用地类型商业工业住宅1800元/每平方米 500元/每平方米 820元/每平方米平均标定地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说明:1.上述平均标定地价是根据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的房地产价格的资料(包括商品房售价资料及私房交易价格资料)分析测算的(详见广州市房地产房管发[1992]82号文件)。

2.商业用地包括商业、服务业、金融、旅游、娱乐、办公等用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仓储等用地。

3.当商业、住宅用地容积率大于一时,其标定地价以建筑面积计算;当商业、住宅用地容率大于一时,其标定地价以地面面积计算;工业、别墅用地的标定地价均以地面面积计算。

(二)调节系数表表一地段(距离)调节系数表+表示上调,-表示下调,以下同注:交通因素调节系数为各指标调节系数的代数和。

表三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因素调节系数表注:该系数是各指标调节系数的代数和。

说明:1.临街指一面或一面以上临主次干道或主要商业街和专业性商业街道的位置。

2.该调节系数主要调节商业用地的标定地价,住宅用地的标定地价也可酌情选择该调节系数。

表六楼层(层数)调节系数表说明:一、别墅区指实际用地容积率小于一的低层住宅,且为庭园式的高级居住用地。

二、当建筑设计方案未最后批出时,为方便预收地价,容积率调节可采用一个略高于楼层调节系数的综合系数来计算。

表七得房率调节系数表得房率(%) 95~100 90~95 85~90 80~85 75~80调节系数 0.98~1.0 0.95~0.98 0.92~0.95 0.89~0.92 0.86~0.89 得房率(%) 70~75 65~70 60~65 55~60 50~55调节系数 0.82~0.86 0.77~0.82 0.71~0.77 0.65~0.71 0.57~0.65 得房率(%) 45~50 40~45 35~40 30~35 30以下调节系数 0.48~0.57 0.38~0.48 0.24~0.38 0.08~0.24 0.08(三)每宗地标定地价的计算公式1.某用途的标定地价(单)=10+平均标定地价(单价)×(1+地段系数+交通系数+市政、公建系数+繁华系数+特殊系数1)×位置系数×楼层系数×得房率系数×使用年限系数×特殊系数2。

2.每宗地标定地价(总地价)=∑某用途的标定地价(单价)×某用途的计价面积。

其中某用途指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途。

特殊因素1包括特殊的地形、地貌、地质条件、规划限制、特殊地位、地区发展潜力或发展制约等微观因素。

该系数一般控制在±10%之间。

特殊因素2包括政策因素、政治因素、市场供求等客观因素。

二、实施本标准的若干规定(一)新用地的标定地价以增容面积(新建面积减除合理回迁面积的途额)为计价面积,历史用地的标定地价以全部新建面积为计价面积。

(二)建筑密集区定义为:环市路以南、农林下路沿原广九铁路、海印大桥以西、南华东路沿小港路至同福路以北、多宝路、龙津路、华贵路、荔湾路、流花湖、人民北路以东的范围。

该范围内住宅回迁补偿安置比为1.3~1.5(即拆迁每平方米房屋按补偿安置1.3~1.5平方米的房屋计算)。

其它城区住宅拆迁的回迁补偿安置经为1.1~1.3。

商业回迁的补偿安置比不超过1.1。

(三)境外销售的商品房用地,其标定地价在按以上标准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加收30%。

(四)过去在建设用地开发过程中无偿承担了城市道路、区外大规模的永久性给排水、供电工程、学校以及其他大型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这些设施的投资可按具体情况在标定地价中扣减。

(五)特殊性质、用途的用途,其标定地价可酌情用其它地价评估方法进行估算。

因城市规划发展形成的特殊地段的标定地价,各类调节系数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凡属下列情况的,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原来是历史用地的,为完善用地手续而申请补办用地手续,或因遗失用地证明而申请补发用地证明,且目前仍未发生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用地性质、用地单位名称的,可继续按原行政无偿划拨的原则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国营企业因兼并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目前又未发生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用地性质的可继续按原行政无偿划拨的原则准予办理转移,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兼并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另作处理。

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已获准报建施工,并已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之前预售了房屋(以预售合同之签约日期及售房收据为准),且预售合同没有明确国家追收的税费由购房者承担的,原则上该幢楼房按原行政无偿划拨的原则处理。

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非盈性利性市政设施,包括由市政建设部门安排建设的主次干道、支路等(含这些项目的拆迁周转房),管线网、环卫、广场、过江轮渡码头、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煤气供应设施、园林绿化等项目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大、中、小学(包括幼教)等非盈利性的教学设施用地,军事用地中的部队营房、训练基地、军事设施用地、监禁用地(包括监猴、劳教场所、收容所、拘留所等)、文物保护点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村自留建设用地用作自建自用项目的,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若把此类地用于转让、抵押、出租以及合办工商企业的,应首先由市国土局征用为国有土地。

其自用部分土地可按历史用地计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7.解困房项目、危房改造建设所承建的非盈利性危房改造项目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8.地下建筑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凡属下列情况的,可部分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党、政军机关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办公用房项目用地,凡使用本单位历史用地的,按商业用地标定地价5%计收;凡新征用划拨土地的,按商业用地标定地价的10%计收。

自建住宅项目用地,凡使用本单位历史用地的,按住宅标定地价的10%计收;凡新征用划拨土地的,按住宅标定地价20%计收。

盈利性项目用地按具体用途的标定地价全额计收。

2.企业自建自用宿舍,凡使用本单位历史用地的,按住宅标定地价40%计收;凡新征用划拨土地的,按住宅标定地价80%计收。

3.有盈利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水、供电、电讯等设施用地,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50%计收;长途汽车的候车楼、机动候机楼、航运码头等用地,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50%计收。

4.高、新科技(工业)项目用地,有市一级以上科委证明的,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50%计收;凡能源工业、原材料工业等基础工业项目用地,也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50%计收。

5.凡属于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的,即市区内工业用地改变功能为住宅用地,或工业用地、住宅用地改变功能为商业用地,且不能享受第一、第二点优惠的,按新用途标定地价80%计收。

6.在本单位历史用地上自建(包括新建、扩建、加建、改建)自用生产经营项目的,按标定地价的50%计收。

属利用本单位历史用地与他方合建的,原历史用地言分成比例在40%以下部分,仍按历史用地计收。

历史用地方分成比例超过40%以上的部分及合作对方分成部分,按新用地计收。

7.凡工业化的农牧业生产项目用地(如机械化养鸡场、蛋鸡场、奶牛场等),凡使用本单位历史用地的,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15%计收;凡新征用划拨土地的,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30%计收。

8.凡未办妥用地手续(包括新用或合建),但经报建批准已建成入住的房改房,按新用地者(或合建出资方)实建(实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企业单位三十元,行政事业单位十五元计收。

9.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不低于标定地价50%计收。

(八)经市国土局批准缓征、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项目用地,土地受让单位对该用地只有按申报缓征、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时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用地单位名称使用土地的权益,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以土地、房屋用作出租、转让、抵押的,须重新报经市国土局批准,按缓征、减收比例以及重新申报期所在年限的标定地价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补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始得出租、转让、抵押土地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九)凡已扣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文教、卫生、体育及其它公共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其产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并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

(十)凡在上列缓征或部分减收范围内的减免,由市国土局在计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掌握;凡在上列规定以外要求缓征或部分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申请,用地单位须按正常程序向市国土局提出减免申请,由市国土局逐项审核,提出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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