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e84f0b86294dd88d0d26baf.png)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益,是国家、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之一。
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平衡与稳定,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土地出让金的来源和用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
土地出让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而土地出让金的用途主要包括用于土地征收补偿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用途较为广泛。
二、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存在的问题尽管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至关重要,但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土地出让金收入不稳定。
受宏观经济影响,土地市场波动较大,导致土地出让金收入不稳定,给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2. 土地出让金支出不够透明。
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金的支出方面缺乏透明度,存在着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不明确等情况。
3. 土地出让金流向不清晰。
有关监管部门对于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流向跟踪不够到位,导致一些土地出让金被挪作他用。
4. 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一些相关政策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为了加强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方案可在以下方面进行优化改进。
1. 健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
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明确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程序和流程。
2. 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监督。
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于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监督力度,确保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3. 完善土地出让金的信息公开机制。
地方政府应当完善土地出让金的信息公开机制,将土地出让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强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财政局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财政局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为进一步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理财为民,服务群众的意识,提高财政服务经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水平,阳高县财政局着眼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活动。
根据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安排,我们对我县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县政府及其财政、国土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积极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不断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从XX年1月1日起将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入国库,实行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逐年提高,成为非税收入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为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积累了资金,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XX年出让土地73宗,出让面积平方米,出让总价款万元。
XX年土地出让金收入万元,土地出让金支出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我县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来看,总体上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土地出让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尚存较大缺陷。
据国办发[XX]100号文件规定:“从XX年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我县是从XX年1月1日起方开始对土地出让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
另外,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也急需提高,XX年及以前,我县尚没有编制完整的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
(二)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有待加强。
调查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企业往往以各种理由拖缴土地出让金,据XX 年年市县打击偷逃税费领导组办公室审核调查,XX年以来累计拖欠土地出让金2759万元,严重了影响我县土地出让金的正常征收。
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在我县仍有发生,据审计检查反映,XX年年我县以投资不分红的形式拨付用地单位万元,占全年土地出让金收入1694万元37%。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11.27•【文号】[89]财预84号•【施行日期】1989.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11月27日(89)财预8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在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预算级次划分,现决定20%为取得收入的城市的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由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48%为地方预算收入(中央财政暂不参与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32%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根据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也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分配。
二、预算科目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二类“其他收入类”中增设第242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一个“款”级科目。
“款”下增设三个“项”级科目,即第1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中央预算)”、第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地方预算)”、第3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地方固定)”。
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根据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归入本“款”各“项”级科目反映。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五类“其他支出类”中增设第278款“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一个“款”级科目,本科目反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
以前有关预算科目问题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按本“通知”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动各区、各投融资平台主动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4〕2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原则(一)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
根据各区财力和体制分成机制,综合考虑区级、投融资平台承担的市政建设任务、各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等相关因素,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
(二)坚持提高行政效能、简政放权原则。
市级不再具体核算宗地成本与收益,调整为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进一步提高土地收入分配效能。
(三)坚持土地收益最大化原则。
土地成本核算和审核均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不断提升核算和审核精细化水平,努力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坚持土地熟化主体与土地出让收入分成对象一致原则。
按照“谁熟化,谁分成”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实现后,市级与土地熟化主体进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二、调整完善内容(一)调整收入分配比例。
土地熟化主体为各区政府的,市级与区级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3︰7比例分成;土地熟化主体为市各投融资平台的,市级与各投融资平台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2︰8比例分成,并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熟化的土地、城中村改造、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享受土地收入分配单独政策的项目按照会议纪要执行。
我国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存在的问题与调整

我国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存在的问题与调整作者:刘薇娜丁胜利来源:《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06期〔摘要〕近年来,我国土地出让收入增长迅猛,并与房地产调控周期和宏观经济周期显著相关。
土地出让收支结余巨大,国库库存增长较快。
目前,我国土地出让收支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招拍挂”机制强化房地产市场周期和经济周期,住宅用地供给难以得到根本性提升;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收入以及房地产市场带动经济增长的方式,短期内难以改变,且这种挤压其他行业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难以为继;土地净收益率下降,融资平台风险值得关注。
基于此,本文从财税体制、土地流转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国有土地;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支出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4)06004805一、引言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财政处于长期预算赤字的状态。
从地方政府相对可自由支配和控制的财源来看,土地出让收入及相关收益是其重要的财产来源[1]。
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获得收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供应土地,包括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多种供地方式;二是将依附于土地发展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及相关税收纳入地方税收收入;三是利用土地融资,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利用土地抵押获取贷款,但这种方式已于2013年开始尽现疲态。
本文以土地获得收入的以上三种方式为依托,以辽宁省大连市为例,对我国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从财税体制、土地流转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大连市土地出让收支的主要特点1.土地出让收入增长迅猛,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从总体上看,2003—2013年大连市土地出让收入呈飞速发展态势,且与房地产调控周期和宏观经济周期显著相关。
具体来说,可将大连市近11年的土地出让收入状况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如图1所示)。
第一阶段(2003—2007年)。
受当期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大环境影响,该阶段大连市土地出让收入表现出了飞速增长的发展态势。
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情况汇报

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上级要求,我对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情况进行了汇报,具体情况如下:一、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情况概况。
截止目前,我单位共收到土地出让收入X万元,其中已划转X万元至财政专户,占比X%。
未划转部分主要用于支付土地出让相关费用和项目建设资金,尚未进行划转。
具体划转情况如下:二、已划转资金使用情况。
已划转至财政专户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其中,X万元用于新农村建设项目,X万元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X万元用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X万元用于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等。
资金使用情况良好,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未划转资金使用情况。
未划转至财政专户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土地整治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费用,以及支持项目建设资金。
具体使用情况如下,X万元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X万元用于支付土地整治费用,X万元用于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X万元用于项目建设资金。
未划转资金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资金使用合理,未出现滞留或挪用情况。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未来,我单位将继续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划转至财政专户,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推动土地出让收入的有效使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以上就是我单位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情况的汇报,请领导审阅。
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欢迎批评指正。
谨此报告。
此致。
敬礼。
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基本情况

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基本情况--------------------------------------------------------------------------------土地出让收入是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也包括向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收取的收入、划拨土地时依法收取的拆迁安置等成本性的收入、依法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
2007年之前,土地出让收入先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再将扣除征地补偿和拆迁费用以及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余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2007年开始,国家对土地出让收入A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与公共财政预算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供地协议具体负责征收。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可以分次分期缴纳,一般在一年内缴清,特殊情况可以在两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50%。
也就是说,当年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价款并不一定在当年全部缴入国库,比如,当年12月份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出让价款通常在下一年度入库。
因此,当年全国各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数与当年全国各地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
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市县财政部门先分别按规定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余下的部分统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中,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计提比例由省级人B民政府确定。
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中省级最高可以集中30%),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方面的土地开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4
土地整理支出*
反映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方面的支出。
保留
99
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
反映县市政府用土地净收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支出。
修改说明
10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
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
新增
06
土地出让业务支出
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
新增
07
廉租住房支出
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修改说明
06
12
耕地开发专项支出*
反映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中安排的用于耕地开发方面的支出。
保留
13
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
反映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保护方面的支出。
新增
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新增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科目编码
科目名 称
说明
备注
类
款
项
212
城乡社区事务
反映政府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具体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支出、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支出、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
新增
01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新增
02
土地开发支出
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新增
99
其他支出
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新增
02
补缴的土地价款
反映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新增
03
划拨土地收入
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09
土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偿
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新增
10
安置补助
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新增
11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新增
12
拆迁补偿
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拆迁补偿费。
新增
11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
反映从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新增
注:加*号的科目,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调整。
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科目编码
科目名 称
说明
备注
类
款
310
其他资本性支出
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新增
99
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反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新增
47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新增
48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08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
反映用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
01
前期土地开发支出
反映征用、征收土地以及土地出让之前发生的补偿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
删去
01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
收入分类科目
科目编 码
科目名 称
说明
备注
类
款
项
目
103
非税收入
01
政府性基金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反映用土地净收益安排的土地开发支出。
删去
04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新增
05
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反映用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删去
05
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
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新增
02
土地出让业务费用
反映财政部门核拨的土地出让业务费。
删去
02
土地开发支出
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新增
03
城市建设支出
反映用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安排的城市建设支出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修改说明
04
土地开发支出
删去
99
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扣除土地净收益、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后的收入。
删去
4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
地方收入科目。
新增
01
土地出让总价款
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3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政府按规定收取的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以及续缴、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删去
01
土地净收益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土地补偿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出让业务费用以及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净收益。
删去
02
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