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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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子女抚养纠纷的法律规定

有关子女抚养纠纷的法律规定

有关子女抚养纠纷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

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

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怎么写呢?请看下面为大家带来的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范文!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答辩状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张某男诉任某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

现被告任某根据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客观事实,提交答辩如下:1、原告声称与被告举行订婚仪式并向被告交付订婚彩礼,这根本不是客观事实,更不符合地方婚俗习惯,完全是原告为要回见面礼金而单方捏造事实。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年2月7日相识,不久于20**年2月21日举行订婚仪式。

原告索要财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其诉称情况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有悖于常理。

第一、作为正常人的思维来讲,双方相识不到半月时间绝对不会发生订婚事实。

原告之所以捏造双方发生订婚事实,是为了将交付给被告的见面礼金视为订婚彩礼,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第二、按照诉讼法院当地的订婚习俗及其标准,订婚彩礼最普通的已达到3.3万,最高甚至达到及8.8万元,除此彩礼标准外,举行订婚仪式还有其他方面的支持,比如宴请家属,男方还要携带一定的其他财产。

如果原告仅支出1.2万元作为订婚彩礼,根本不会得到被告父母的支持。

原告所称**000订婚彩礼,事实上是原告要求与被告父母见面而支出的见面礼金。

原、被告相识之后,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父母才安排与原告父母举行一个见面仪式。

被告家人为接待原告父母等人,肯定会支出一定的经济代价。

按照农村的习俗,男方给付女方的见面礼,就是对女方家属支出的一个补偿。

综上,在相识仅十几天的时间,原被告发生订婚的事实,仅是原告单方的口头诉愿;支付1.2万元(被告已返还6000元)与被告举行订婚仪式,是原告为要回见面礼而捏造的事实,不然,原告要回见面礼,就找不到相应地法律支持。

2、本案中1.2万元现金,其性质应认定为原告支付给被告父母的见面礼金,不属于具有婚约合意的订婚彩礼。

对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

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

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一、概述子女抚养费是指离婚、分居等情况下,由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费用负责的一种经济责任。

为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家庭稳定,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法律依据、计算方法和支付义务。

二、法律依据1. 《婚姻法》第32条:夫妻离婚后,由那方不扶养子女的一方按照以下情况支付子女抚养费:a. 未成年子女;b. 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协议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解释》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计算方法1. 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和双方的收入状况,采用“比例分配法”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子女抚养费 = (被抚养子女的生活费用 + 教育费用) ×抚养比例2. 被抚养子女的生活费用包括食品、衣物、住房、交通、通讯等基本开支。

教育费用则涵盖学费、书籍费、学杂费等教育相关支出。

3. 抚养比例根据双方收入比例和抚养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四、支付义务1. 由无过错方支付: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在法定情况下享有子女抚养权,并由有过错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2. 协议约定支付:离婚时,夫妻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协议,并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3. 法院判决支付:当夫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履行协议约定时,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

五、执行机构与流程1. 人民法院是执行子女抚养费的权威机构,负责审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费纠纷。

2. 申请执行子女抚养费时,应提交相关证据,包括离婚协议、收入证明、子女抚养费计算相关资料等。

3. 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状况、收入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查,并依法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4. 被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应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如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小孩子抚养费(3篇)

法律规定小孩子抚养费(3篇)

第1篇一、引言抚养费,是指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所提供的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在我国,法律规定了关于小孩子抚养费的详细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小孩子抚养费出发,对其概念、标准、支付方式、变更及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抚养费的概念与法律依据1. 概念抚养费,是指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所提供的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抚养费是家庭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司法解释也对抚养费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抚养费的标准1. 生活费生活费是指为满足子女基本生活需求而支付的费用,包括饮食、衣着、居住等。

生活费的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子女的生活习惯等因素确定。

2. 教育费教育费是指为子女提供教育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学费、书费、文具费等。

教育费的标准以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依据。

3. 医疗费医疗费是指为子女提供医疗保健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医疗费的标准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四、抚养费的支付方式1. 定期支付离婚后,抚养费可以采取定期支付的方式,如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支付。

具体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一次性支付在特定情况下,如子女年满18周岁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抚养费可以一次性支付。

3. 临时支付在子女遇到特殊情况,如生病、遭受意外伤害等,需要额外支付费用时,抚养费可以采取临时支付的方式。

五、抚养费的变更1. 变更条件抚养费数额的变更需具备以下条件:(1)子女的实际需要发生变化;(2)父母或监护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3)其他法定变更情形。

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消失的。

对子女抚养权,我国相关法律当中也是有具体的规定。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吗?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子女抚养是指离婚后,父母之间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行使和分配问题。

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权益,我国法律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全面介绍我国有关子女抚养的法规法条和内容。

一、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最基本的家庭法律,对于子女抚养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的抚养权问题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子女的利益优先原则: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2. 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权一般由一方行使,对于双方都有抚养能力的情况,可以协商约定共同行使监护和抚养权。

3. 子女与父母的交往问题:离婚后,子女应当保持与双方父母的正常交往,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法院进行协调。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细节。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打击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争取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用,由父母双方按照经济分担的原则承担。

三、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家庭法律的总纲,对于子女抚养也做出了重要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责任:离婚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有劳动能力但合理赡养费用高于赡养能力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2. 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一般按照子女在未成年期间生活所需及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除了以上法律文件外,我国还有一些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收入减少丧失赡养能力的标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赡养能力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便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和处理。

总结起来,我国有关子女抚养的法规法条和内容主要包括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

新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关于孩⼦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抚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夫妻双⽅当事⼈要离婚的话,不仅涉及到夫妻关系的结束,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未成年⼦⼥抚养权的归属等问题。

那么,新婚姻法关于孩⼦抚养费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新婚姻法关于孩⼦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千零⼋⼗四条规定,⽗母与⼦⼥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

离婚后,⼦⼥⽆论由⽗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母双⽅的⼦⼥。

离婚后,⽗母对于⼦⼥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母双⽅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双⽅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

⼦⼥已满⼋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千零⼋⼗五条规定离婚后,⼦⼥由⼀⽅直接抚养的,另⼀⽅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母任何⼀⽅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抚养费的内容。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抚养费”,包括⼦⼥⽣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故未成年⼦⼥成长所必须的费⽤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

且婚姻法第三⼗七条规定,⼀⽅抚养的⼦⼥,另⼀⽅应负担必要的⽣活费和教育费的⼀部或全部。

2、给付抚养费的时间。

婚姻法第⼆⼗⼀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活的⼦⼥,就可以要求⽗母付给抚养费。

另按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不能独⽴⽣活的⼦⼥”,是指尚在校接受⾼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等⾮因主观原因⽽⽆法维持正常⽣活的成年⼦⼥。

对于在校⼤学⽣,因有获取劳动收⼊的能⼒,⼀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

但如学习等⽆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法劳动收⼊,也可依法要求⽗母⽀付抚养费。

子女前后陈述不一致,法院不将其作为裁判依据

子女前后陈述不一致,法院不将其作为裁判依据

子女前后陈述不一致,法院不将其作为裁判依据【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这也是法院在审理有关抚养权案件时处理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条件之一,在判决这一类型的案子时,法院应当参考该子女的意见。

但并不是该子女的意见就一定会被采纳。

若是该子女的意见明显是不利于其成长或者是该子女明显是迫于双方压力无法做出选择时,法院也是可以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原则,作出该子女意见不一致的判决。

【基本案情】原告:吴某被告:许某原告吴某与被告许某于1999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00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许某某。

婚后,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后,原告于2009年5月离开双方共同住所至今。

双方所生之子许某某自2009年5月起随原告生活居住在原告父母家中,2010年8月后,许某某随被告及其祖父祖母一起生活至今。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所生之子许某某先是向法院表达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其又向法院表达了愿意随父母共同生活的意愿。

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均要求子女随自己共同生活,为此双方争执不下,以至于调解不成。

【法院审理】原被告虽然是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不能妥善解决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

本院于2009年8月作出不予支持原告离婚诉请的判决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获得改善,故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现原告要求离婚,可与支持。

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法院几次询问子女的意见,其均作出与上次不同的表述。

考虑到原被告可能给子女施加压力影响孩子的自由选择,致使其所向法院陈述的意见可能是不真实的,故法院将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进行判决。

由于双方婚生之子许某某的生活环境应相对稳定,从有利于子女学习、生活的角度出发,现许某某随被告共同生活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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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
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斯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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