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县、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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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基础理论知识

国土空间规划基础理论知识

国土空间规划基础理论知识1.如何理解规划?答:规划的产生历史渊源、理论概念等在诸多教科书中已有较多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简而言之,规划就是为实现既定目标而预先安排的行动步骤并不断辅助实施的过程。

其以谋划、谋略、统筹、计划、安排、行动等形式伴随着人类及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始终前瞻远谋,约束、规范并指导发展。

规划按照行政层级、性质及功能,可简要地分为“三级、三层、三类”,即: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规划,宏观规划、中观规划和微观规划,发展类规划、空间类规划和专项类规划。

总之,规划既是目标方向、谋划计划,也是实施过程;既是引领指导,也是约束规范。

2.如何认识规划的意义?答: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规划,视察多地规划及规划展馆,亲自指导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并旗帜鲜明地提出:“一个城市首先看规划,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

规划是发展的龙头,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是科学决策、持续发展的保障,是规避决策风险的重要方式,规划是一门科学、一个系统,更是一门艺术。

科学发展,规划先行,规划形式的决策咨询制度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

3.规划领域当前存在主要问题是什么?答:对于以上现象,从规划本身客观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繁杂混乱。

各类规划繁多,规划体系庞杂、性质属性界定不明,层次不清、上下关系混乱;二是不易协调。

各类规划规出多门、各自为政且部门职责交叉、重叠冲突,存在政策法规不一、技术标准不同的问题,不易协调;三是难以管理。

各类规划的规划期限、规划目标、规划指标、规划技术标准、规划空间管控、规划用地分类、规划行政边界等均存在不同,很难统一、科学地进行管理;四是朝令夕改。

一些地方存在朝令夕改、有法不依、有规不执、规划换届等现象。

总之,当前各类规划中存在体系混乱、层次不清,规划矛盾冲突、空间管理难以统一,同类规划上行下效,部门规划相互矛盾、专项规划各行其是,规划期与领导干部任期不相一致,特别是空间规划、建设规划与发展规划互不衔接,致使规划出现编制难、实施难、考核难的“三难”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知识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知识讲座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 资源的所有权。
2、我国矿产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类分级管理 原则。
3、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 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4、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县、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
4、最小开采规模的规定
《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目录》
规定: 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小于最小开采规模的不予批准; 已建生产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要进行资
源整合,凡不予整合或无法整合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矿业权转让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制。
▲采矿权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
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
(1)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权限: ★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的媒、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
下的焦媒、矿床储量规模20亿吨以下的油页岩; ★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不含)以下的钨、锡、锑、
稀土; ★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金、银、铂、
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 锶、金刚石、铌、钽;
★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2)法律法规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登记权限:
★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34种矿种和普 通建筑用砂、石、粘土以外的且储量规 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
★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普通 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
★开采跨设区市矿产资源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 矿种以外的且储量规模为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2、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规定
矿业权有偿取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土地管理知识点

土地管理知识点

1、全国土地日的由来?答: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为了深入贯彻《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土地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的土地资源忧患意识,确定每年的6月25日(《土地管理法》颁布日)为全国土地日。

2、现行《土地管理法》颁布及实施时间?答:1998年8月29日公布,1999年1月1日施行。

3、我国土地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答: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4、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是什么?答:“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

5、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什么?答:(一)绝对数量较大,人均占有量小;(二)山地多,平地少;(三)各类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土地生产力水平低;(四)宜开发为耕地的后备土地资源潜力不大。

6、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内涵是什么?答: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7、我国土地利用分类中,有几个一级类?答、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8、农用地中有哪些二级类?答、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等。

9、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属于什么类型土地?答:未利用地。

10、请说出至少十种建设用地的类型?答: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仓储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铁路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宗教用地、使领馆用地、墓葬地、民用机场、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等。

11、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否正确?答:正确。

12、哪些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答:(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最全国土空间规划知识点梳理

最全国土空间规划知识点梳理

国土空间规划知识点梳理一、政策时间轴线2014.08国家发改委等四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2019.05.23《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06.02《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2019.06.04《自然资源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2019.12.3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有关问题的函》2020.01.1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二、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若干意见》要求,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抓紧启动编制全国、省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期至2035年,展望至2050年),尽快形成规划成果。

部将印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程、相关技术标准,明确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和完成时限。

(一)编制时限要求2020 目标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2025 目标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2035 目标基本形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二)编制要求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已批准的规划期至2020年后的省级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原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等,要按照新的规划编制要求,将既有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中。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24•【文号】国土资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关键环节。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下发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关系,扎实推进乡(镇)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升,有力地保障了国土资源管理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但是,目前个别地方还存在基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不够顺畅,乡(镇)国土资源所履行职责不够到位,干部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夯实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全面提升基层国土资源服务与管理水平,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现就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促进科学发展。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为目标,以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以推进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能力素质为基础,全面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不断促进国土资源服务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一、名词解释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4、国土资源行政处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失职行为,依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5、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7、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殉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9、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0、破坏耕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

11、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12、非法批准用地行为是指没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用地、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批准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农村干部应知应会知识

农村干部应知应会知识

农村党员干部应知应会基本知识1、根据用途,土地可划分为几类?根据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如何进行适当调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集体土地,怎么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什么是基本农田?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征收耕地,应给予哪些方面的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6、征收耕地的补偿依据什么标准?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农村土地管理知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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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一)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
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
制使用集体土地,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 的一种行为,类似于临时使用土地。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二)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特点在于强制性。征收和
征用,均仅依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命令、征用命 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单位 的个人的同意。
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点是:征收的实质,是国 家强行收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意味着所有权性 质的改变;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集体土 地,使用完毕再返还原集体,并不改变所有权性 质。
第二部分 农村建设用地
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
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将现 状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 为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批准分为农用地转用批准和集体土地 征收批准两种形式。
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1、审批前提 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⑵必须具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⑶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先行对占用的耕地进
三、当前有关耕地开发民心工程
(一)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 当前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投资3200元/亩
(包括200元/亩统一采购的生物有机肥;直接工 程费约2400元/亩;其余600元/亩为工程设计费、 测量费、管理费用、青苗补偿款等),全部由政 府出资。
县政府以20万元/亩价格向相关乡镇支付指标使用 费,项目可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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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紧紧围绕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县(市)、乡(镇)、村级干部,提高县(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三、宣传教育培训对象
全国县(市)、乡(镇)、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

四、宣传教育培训目的和内容
宣传教育培训目的:
(一)提高县(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广大基层干部依法依规处理与国土资源相关的各项工作的能力,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维护好国家利益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明确乡(镇)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职责,强化基层干部及群众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

(三)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群众自觉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和谐稳定。

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宣讲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尤其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大意义。

(二)重点介绍和普及与基层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

(三)重点讲述经常发生在基层的各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认清其危害性。

五、组织实施
“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在党中央国务院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关部门
联合分级组织实施。

按照中组部《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培训任务纳入各地“十一五”领导干部和基层干部培训计划,主要依托各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中心等培训基地,利用2008年一年的农闲期间,组织各类国土资源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结合工作任务以会代训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一)组织领导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六部门共同负责“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各有一位相关领导负责,并设联络员。

“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

(二)时间安排
“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2008年12月31日结束,历时一年。

整个活动分为组织动员(2008年1月至2月)、教育培训(2008年3月至10月)、总结验收(2008年11月至12月)三个阶段。

1.活动启动
2007年12月下旬,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共同召开“宣传教
育培训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六部门有关领导同志在北京主会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领导同志在当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会议主要任务是统一部署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各项工作。

2.组织动员阶段
2008年1月至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定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员,并在国土资源厅(局)设立省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理清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本省(区、市)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同时全面动员部署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3.教育培训阶段
2008年3月至10月。

各地按照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的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工作,尤其要注意安排利用农闲时间培训基层村级干部。

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讲团”将分赴各地宣讲。

其间,“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将根据宣传教育培训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经验交流,进一步推进“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开展。

4.总结验收阶段
2008年11月至12月,各省完成本次活动的总结验收工作。

2009年1月中旬进行“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总结。

(三)宣传教育培训方式和具体要求
为使活动顺利实施,并切实取得实效,宣传教育培训实行中央宣讲团和省级宣讲团相结合,法律法规知识和当地实际相结合,专题讲座和以会代训相结合等多种教育培训方式。

形式上注意区分层次,分级培训;内容上注重应知应会、通俗易懂;效果上注重结合实际,注重实效。

具体要求如下: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牵头,国土资源厅(局)等部门配合,负责教育培训县(市)主要领导干部;市(地)一级负责教育培训基层乡(镇)干部,县(市、区)一级负责教育培训基层村民委员会干部。

2.县(市)主要领导干部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各地培训人数不少于应训人数的90%;主要采取专题讲座和研讨交流的方式,通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汇编》并认真做笔记,基本掌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3.基层乡(镇)、村级干部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各地培训人数不少于应训人数的80%;主要采取集中授课和研讨交流的方式,以学习培训《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知识读本》(试行本)和其它辅助讲义为基本要求,掌握了解基层干部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知应会内容。

(四)师资队伍
组建中央、省两级“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讲团”。

中央
宣讲团由国土资源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以及部分国土资源系统基层骨干、有关高等院校教师等组成,负责指导各地的教育培训宣讲和承担部分具体培训宣讲任务。

省级宣讲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负责牵头组建,具体承担本地区的宣传教育培训任务。

(五)教材组织
“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负责编制统一培训教材。

教育培训县(市)级领导干部以普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汇编》为基本教材;教育培训乡(镇)、村级基层干部,以《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知识读本》(试行本)为基本教材。

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地方性法规编入辅助讲义作为补充教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要将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作为全面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治本之策予以高度重视,摆上重要日程,并同本地区党委组织部门制定的县(市)领导干部和乡(镇)、村级基层干部培训计划和“五五”普法规划相结合,统筹考虑,全面部署,坚持不懈地抓好落实。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的活动实施方案;要落实受训人员,确定师资队伍,确保全员培训;
要从严治学,精心组织,切实落实教学内容;要不断探索教育培训的新方式,积极采用研讨式、案例式、互动式等培训方式,通过开展专家讲座、座谈交流、现场考察等,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三)强化督促指导
省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各地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督促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报告。

“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会同当地省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深入基层,督促指导基层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

对工作落实到位、教育培训成效显著的地方和有关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四)搞好宣传报道
“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邀请和组织协调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有关新闻媒体、网络参与有关宣传活动。

省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应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相关主流传媒,适时开展对活动的宣传报道,做到“报纸有文章,电视有图象,广播有声音,网络有信息”,推动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

(五)保证经费投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经费自行解决。

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搞好经费保障。

严禁
向受训对象收取培训费。

(六)总结推广经验
“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会同各省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在掌握各地基层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和总结各地在组织动员、实施方案编制、培训教案编排、教育培训方式创新、提高培训质量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并组织推广,促进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顺利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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