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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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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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知识大全1、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什么?答:“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由哪级人民政府批准?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是什么?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4、《土地管理法》共几章几条?答:共8章86条。

5、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方针是什么?答: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

6、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哪些内容?答:(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7、什么是集体所有土地?答: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⑵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土地。

8、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审批?答: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9、什么是土地所有权?答: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0、什么是土地使用权?答:单位和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1、什么是农用地?答: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12、什么是未利用地?答: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盐碱地、滩涂、沙地、裸岩等。

13、占用耕地补偿的原则是什么?答:“占多少,补多少”。

14、什么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答: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数量和质量需求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

15、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什么手续?答: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6、什么是基本农田?答: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国家把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或一定时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称为基本农田。

17、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答: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的保护区域。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是每个国家都必须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为了管理和规范国土资源的利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是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国土管理的基本原则、国土利用规划、国有国民所有土地、土地管理等内容,为保护国土资源、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针对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而制定的法律,于2002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退出等具体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推动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农业的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重要法律,于1994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的开发、销售、出租等相关规定,保护了购房者和租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于1996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探矿、采矿、开发等具体规定,保护了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以上便是关于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介绍,这些法规的实施对于我国的国土资源保护和利用至关重要。

希望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能认真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共同努力,保护好我们的国土资源,实现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是指一个国家的土地、水域、矿产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总称。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介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对国土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证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有效保护,各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核心原则是“公有、统一、保护、可持续利用”。

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内容1. 国土资源的产权制度国土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由国家所有并由政府统一管理,集体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并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国家对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2. 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超出国土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

各地区必须制定相应的国土开发利用规划,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对于大规模开发利用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 国土资源的保护国土资源的保护是保证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环节。

各地区必须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调查和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国土资源的状况和变化情况。

对于破坏国土资源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修复和补偿。

国土资源重要保护区域必须进行严格保护,不得进行开发利用。

4. 国土资源的监管国土资源的监管是保证国土资源利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审批和执法的效率和透明度。

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处罚,并加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各国根据自身的国情和资源状况,制定了相应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调整。

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行为,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一些企业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不合法行为,侵害公众权益。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1、全国土地日由来。

答: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

会议经过讨论决定,为了深入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定每年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纪念日为全国土地日。

2、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是什么?答:“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

3、我国土地的基本国情是什么?答: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是我国的土地基本国情。

4、我国土地资源有哪些特点?答:我国土地资源有以下五个特点:(1)土地总量大,人均占有少;(2)山地多于平地,耕地比例小;(3)土地资源地区分布不均衡;(4)后备土地资源有限;(5)水土资源不平衡。

5、我国土地资源现状是什么?答:我国土地资源现状是“一多三少”,即土地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

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一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要求是什么?答: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7、目前我国在册基本农田面积有多少?答:目前我国在册基本农田面积近16 亿亩。

8、土地整理按内容分包括什么?答: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

9、土地整理按对象分包括什么?答: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

10、土地行政处罚是指什么?答:土地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11、新农村建设的20字方针是什么?答:新农村建设的20字方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治、管理民主。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

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

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则。

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1、土地的所有制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

国土资源管理基本法律知识课件

国土资源管理基本法律知识课件

(九)闲置土地处置制度
1、《出让合同》规定自签订之日起,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必 须在1年内开工,3年内竣工。
2、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 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
3、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4、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 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设施农业”等名义,占 用搞开发建设。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 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 果,或者经评估认为不宜进行工程建设的,有关 部门不得批准该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 居民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 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 的活动。
(六)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举例:标的为1亿元的土地出让金,一年违约 金为3650万元。即使愿意缴纳违约金,仍须报政 府批准。
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方式解决。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交
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 给他人的行为。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
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 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占 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 元以下罚款;

我国国土资源基础知识

我国国土资源基础知识

我国国土资源基础知识掌握基础的国情知识是备考公选考试的重要内容,为了帮助大家复习常考的国情知识,下面店铺为大家带来公选考试我国国土资源基础知识,供大家复习。

国土资源基础知识一、自然状况1.我国的地理位置与国土面积我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

东南面对海洋,西北深入亚欧大陆,是一个海陆兼备的国家。

我国领土面积约为960万平方公里,仅次于俄罗斯和加拿大,位居世界第三。

我国的陆地边界全长约2.28万公里。

东邻朝鲜,南连越南、老挝、缅甸,西南和西部与印度、不丹、锡金、尼泊尔、巴基斯坦、阿富汗接壤,东北、正北有俄罗斯、蒙古,西北和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为邻。

除了广阔的陆地以外,尚有宽阔的海域和众多的岛屿。

大陆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如把沿海岛屿的海岸线也计算在内,则长度超过3.2万公里。

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及文莱等国,与我国隔海相望。

2.我国的地形我国的地形复杂多样,基本上可划分为五大类:山地、高原、丘陵、盆地、平原。

山地和高原主要分布在西部,平原、丘陵在东部。

整个地势自西向东逐渐下降,构成巨大的阶梯状斜面。

青藏高原平均海拔在450。

米以上,被称为“世界屋脊”;位于中国、尼泊尔边界的喜玛拉雅山脉主峰珠穆朗玛峰海拔8848.13米,为世界地势的最高点。

而新疆吐鲁番盆地中的艾丁湖湖面低于海平面154米,为我国地势最低的地方。

我国近海大陆架总面积约为127平方公里,约占世界大陆架总面积的1/20。

我国渤海、黄海全部位于大陆架上,东海有2/3的海域的海底属于大陆架,南海的大陆架占南海海域的3/4。

我国沿海岛屿共有5000多个,其中约85%分布在杭州湾以南的大陆近岸和南海之中。

台湾是我国第一大岛,面积3,6万平方公里;海南岛次之,面积3.4万平方公里。

钓鱼岛等岛屿位于台湾省东北的海面上,是我国最东的岛屿;南沙群岛则是我国最南的岛屿群。

我国河流的总长度达22680。

公里,径流总量约为26000亿立方米,相当于全世界河川径流总量的6.8%。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解读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解读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解读国土资源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保障人民的生产生活、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生态平衡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解读这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土地管理法》。

这部法律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它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在土地使用方面,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矿产资源法》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法律。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同时,对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并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国土资源的登记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不动产登记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和公示,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

该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机构、程序等内容,要求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在国土资源的保护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禁止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的行为。

对于因开发建设等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要求开发者采取治理措施,恢复土地的生态功能。

同时,对于矿产资源的开采,要求企业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按照规定缴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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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有关土地的基本国策是什么?答: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守住耕地红线的内容是什么?答:概括地说就是要确保全国18亿亩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3、什么是国有土地?答: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简单说就是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土地。

在我国,国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4、什么是集体所有土地?答:集体所有土地简单说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有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5、什么是土地所有权,什么是土地使用权?答: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6、土地所有权如何确定?答: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7、什么是农用地?答: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它农用地(如农村道路、养殖水面、田坎等)。

8、什么是建设用地?答: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9、什么是耕地?答: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不包括林地。

10、什么是基本农田?答: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1、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方针是什么?答: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12、什么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答: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提供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有哪些方式?答:有三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14、临时使用土地的条件有哪些,期限有多长?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15、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

16、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答: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17、什么是征收土地?答:征收土地是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为。

18、什么是土地补偿费?答: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土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

19、什么是安置补偿费?答:安置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为安置被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再生产和生活的费用。

20、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答: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1、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管理部门是谁?违反该规定应如何处理?答: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小区办、旧城改造办、指挥部、统建办等各类非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实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

对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供需地管理规定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22、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式有哪几种?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式规定的该受到何种处理?答: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式有: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经营性用地供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对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方式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23、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规定的行为有哪些?答: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规定的行为有:供地方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实施供地;经批准确定为招标拍卖的地块,不提供或不按规定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其他必需资料,影响招标拍卖;不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应签而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全额收取出让金就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24、土地出让金由哪个部门征收?如何管理?答:土地出让金只能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对非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的,不按规定将出让金上交财政的;不按法定的土地出让金用途使用出让金等权益,或坐支、挤占、挪用、截留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或者将土地收益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或者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

25、对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定的行为该受到何种处理?答:对不按规定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联建联营等有关手续;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等“炒卖”土地以及违规转让土地办理有关手续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26、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任人如何处理?答: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其他耕地或其他土地的,依据有关规定,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类型、数量,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7、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如何处理?答: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根据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种类、面积、占用后造成的损失、影响及其后果,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8、单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如何处理?答:单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根据被侵占、挪用的金额、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加重处分。

29、对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何处理?答;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0、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定有哪些?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1、上饶县农村居民修建住宅的条件有哪些?答: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

确实需要新占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镇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宅基地面积: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农村居民由于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32、“出卖”、“出租”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不予批准”应如何理解?答:“出卖”,又称“出售”,是指农村村民以住房所有者的身份,将宅基地使用权随同房屋所有权依法转让给房屋购买人并按市场价格收取一次性价款的行为。

“出租”,是指农村居民作为出租人,将宅基地使用权随同房屋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不予批准”是指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无论是否有住房,无论是否达到住房用地的最低标准,都不得再批给宅基地。

这里所称的不予批准,应理解为法律、法规禁止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的行为;违反这个规定批准宅基地的,属于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

33、农村村民建房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违章建筑?答:按批准建房面积,少批多建,超面积加层、扩建都属于违章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办理房屋产权证。

3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应如何理解?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是指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内拥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

这主要是对新申请宅基地而言,但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各种住宅(包括宅基地)除外。

这里所称的一处宅基地,不等于一宗地。

宅基地是可以分开的,但面积应累计计算。

35、村民新建住宅后对旧宅基地如何处理?答: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6、村民未经批准修建住宅的,该如何处理?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7、擅自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需要没收非法所得的包括哪些收入?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包括没收出让金、转让金和租金,以及受让方、承租方因受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承租土地而获得的其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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