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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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皖建规明电[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皖建规明电〔2009〕41号)各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专项治理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领导小组要在年底前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重点对自查自纠不深不细、整改不到位、案件查处不力等问题进行认真复查整改,并对专项清理的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补充完善。

2009年12月20日前,各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办公室要将专项治理“回头看”的情况和补充完善后的各类汇总表(在原房地产开发中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清理检查统计表中增补“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数”一栏,详见附件一)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为了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相衔接,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阶段工作要求,各地区要对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要求仍然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建规〔2009〕53号文件以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建规〔2009〕8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于2010年3月15日之前,将清理检查情况和清理检查统计表(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报省专项治理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
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10.15
•【字号】建标[2013]155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

(建标〔2013〕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的变化,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

现就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并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执行的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0月15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厅属单位”)的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厅综计处履行监管职责,对厅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对厅属单位财务行为的监管主要内容: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厅属单位财务和资产运营;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厅属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一)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收支审批制度和程序,明确审批人员及其职责、权限。

(二)适应事业发展,结合资金状况,合理编制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报厅综计处;按照省财政厅《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三)依法组织本单位收入,如实记录支出情况,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本单位财务现状;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分析财务资产状况,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成厅党组部置的各项财务任务,接受厅综计处的财务工作监督。

第五条厅属单位每半年向厅综计处报送财务报告,真实全面反映收支状况。

年终将年度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分析、总结,按规定向厅综计处编报年度决算报表及说明。

第六条厅部门预算范围内的厅属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和工作重点提出预算建议数;厅综计处审核汇总,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核定;按厅批转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二章收支和结余监管第七条厅属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当年的收支预算,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报厅综计处审核。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建金函[2012]506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检查的通知(建金函〔2012〕506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意见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291号)的工作部署要求,本单位学习贯彻落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以及整改情况。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自查情况。

管理中心内部各部门、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依据承担的职能、个人岗位职责,开展自查、互查和集中排查风险隐患情况以及风险点、风险等级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三)内部管理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的内部议事规则、重要事项决策、干部任免和人员录用、大额资金使用和调拨,以及建立关键岗位设置不相容和交流、任职回避等岗位制衡机制的执行情况;设置独立的内审稽核部门及业务开展情况。

(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管理中心、分中心根据工作实际编制的业务流程和岗位风险防控工作手册、修订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管理、使用等各项制度,包括信息化防控方面的执行以及建立相应的内控机制、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依据和检查范围(一)检查依据。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170号)规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建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监〔2012〕2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各有关行业主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以及省纪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结合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现就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风险明确、监控有力、预警及时、处置得当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安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要坚持依纪依法、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关口前移、注重预防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坚持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围绕规范权力运行,通过建立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为核心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提高各单位预防腐败的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防控廉政风险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关于调整安徽2013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安徽2013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安徽2013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3〕16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由工程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1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68元/工日,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

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建筑、安装、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地税局、物价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及巢湖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为支持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式(一)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

在完成已开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基础上,减少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量。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市场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户型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定面积标准基础上适度增减。

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分档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模式,深化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机制改革。

(二)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各市、县可通过发放“购房券”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

商品住房库存量大的城市,要停止或减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

建立棚户区改造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符合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审批手续。

各地通过市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通过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省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与新建方式同等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用地指标支持,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2.05•【字号】皖国土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耕地红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少数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比较严重。

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规范宅基地用地秩序,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维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引导,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一)科学修编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修订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明确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

乡级人民政府要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统筹农村生活、生产、生态用地和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

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 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严格实施规划。

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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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金函[2014]143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9.29
【实施日期】2014.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结
果的通报
(建金函〔2014〕1434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建金〔201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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