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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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3、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的具体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

第六条日常考评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从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分数自动清零。

日常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

考评结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

交易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的,考评结果录入时间为异议、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以内;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3.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2.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4.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5.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委等关于下达安徽省201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委等关于下达安徽省201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委等关于下达安徽省2014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皖发改农经[2014]15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委、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下达安徽省2014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的通知(皖发改农经〔2014〕155号)有关市、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根据国家批复的《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及单项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关于2014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任务的批复》(发改西部〔2014〕502号)精神,现将安徽省2014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下达给你们。

本次任务计划安排总投资58360.7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32099万元、县区配套9630.03万元、农民自筹16631.72万元。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要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08〕1778号)要求,加强年度任务实施的组织协调,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制,各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统筹安排,分工合作,根据部门职责抓好相关工程的实施管理。

二、加快工作进度。

要抓紧将年度任务分解到基层,尽快编制各单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年度实施方案批复后抓紧开工建设,力争今年上半年全面实施。

以前年度下达的建设任务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各地要按照省级主管部门出台的各单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组织检查验收,支付工程尾款,把任务完成情况和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将按程序组织抽验。

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加快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加快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加快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6•【字号】皖汽办〔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加快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工作的通知各市汽车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进一步优化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市场环境,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领域汽车新能源化强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能源汽车配备刚性约束。

加快公交、出租、邮政、物流、市政、环卫、园林、驾考等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化。

1.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车辆(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除外)100%使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鼓励优先购置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市国资委)2.公共出行用车。

鼓励相关客运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应急车辆除外),对具备条件的公交班线进行新能源化改造,逐步实现公交班线新能源化全覆盖(应急车辆除外)。

鼓励出租车实际出资方将燃油(燃气)车辆提前置换为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市交通运输局)3.内部作业车辆。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现将《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8日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专家考评工作。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家考评工作。

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应当对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专家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方式进行,并逐项累计计算扣分。

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累计扣分分数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

每个项目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并在交易结果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形成专家个人档案。

交易结果公告期内,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考评机关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筑工程领域资深专家的通告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筑工程领域资深专家的通告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筑工程领域资深专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筑工程领域资深专家的通告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现就公开征集建筑工程领域资深专家事项通告如下:一、征集专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本次征集以下专业资深专家:(一)岩土工程勘察(A0301)(二)建筑工程设计(A0401)(三)市政工程设计(A0402)(四)建筑工程监理(A0501)(五)市政工程监理(A0502)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结合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不定期公开征集有关领域的资深专家。

二、申报条件已纳入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3年以上,近3年未受过扣分处理或行政处罚,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与评标、评审活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二)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三)担任过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四)参与起草省级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的;(五)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上独立(含第一署名)发表过5篇以上相关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含第一署名)出版过相关专业专著的。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工程监理大师,获得国家、省、部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或者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的,视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停车场、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补短板工程”等一系列重大部署,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公共服务功能,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行动。

全省三年计划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600个左右。

以完善功能为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优先改造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推进无障碍、“适老化”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完善道路、消防、安防、停车、充电、照明、养老、智能信包(快件)箱等公共基础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配合)二、城市停车场建设行动。

全省设区的市三年计划新增城市公共停车泊位17.2万个,并按照标准配建充电桩。

以新建配建停车泊位为主体,盘活存量停车泊位为辅助,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结合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通过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拆违征迁腾退土地新建,公共建筑配建,以及平面停车场立体扩容改造、新建立体停车场等方式,增加公共停车泊位10.2万个;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停车泊位和地下人防工程等停车资源,盘活存量公共停车泊位4万个;兼顾城市道路通行能力,规范施划路内临时公共停车泊位3万个。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三、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行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皖政办秘〔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加强激励支持。

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二、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类项目;对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推介支持;在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方面优先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市,优先支持申报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优先推荐地理标志申请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优先支持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四、对推动制造强省建设、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其行政区域内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及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在申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4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并将我省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省。

为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现将《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2月8日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号)要求,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试点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升质量为关键,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原则,围绕“人、地、钱、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产城融合发展,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形成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走出一条高质量、可持续、广包容的城镇化道路。

(二)具体目标。

到2017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0%左右;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8%,力争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5%,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全省城镇化水平和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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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6.08.04
【实施日期】201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推动和规范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和省
委、省政府部署,围绕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大力推广特许经营,着力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切实发挥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示范带动。

政府要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精心筛选特许经营示范项目,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扩大项目覆盖面。

2.协议约定,保障权益。

政府应与经营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3.明确职责,风险分担。

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政府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4.完善机制,公开透明。

完善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二、明确特许经营领域及模式
(三)明确适用领域。

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广泛筛选适宜开展特许经营的项目,深化前期研究,谋划重点推进项目。

(四)选择适合模式。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即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模式;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
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即建设-移交-运营(BTO)模式;此外,还可以采取设计-建设-融资-运营(DBFO)、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运营管理(O&M)等方式开展特许经营。

三、规范推进项目建设
(五)储备项目。

省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特许经营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从准备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中,及时筛选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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