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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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导则》的通知建安[2004]205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即日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导则》安徽省建设厅二○○四年七月七日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导则一、总则1.0.1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施工的工程项目。

1.0.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要求,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所建立与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资料。

它包括:文件及证件、施工现场安全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职责及目标考核、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活动、工伤事故管理、文明施工、安全标志及其它、各类设备设施安全验收等十二项内容。

1.0.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规定。

二、资料管理2.0.1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应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资料管理责任制。

2.0.2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应由相关部门及责任人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资料填写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真实、字迹工整、手续完备。

不得伪造证件和资料,各种资料要经项目经理审查合格,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0.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要按第三条的规定分类建档。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要集中存放。

2.0.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导则文本由安徽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安徽省建筑工程用工等级制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安徽省建筑工程用工等级制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安徽省建筑工程用工等级制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为规范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和管理工作,日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企业综合施工能力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据介绍,《标准》通过规范全省工程项目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和管理,加快提高一线工人素质,提升各类工程质量品质,推动安徽由建筑业大省向建筑业强省迈进。

今后在全省范围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均要按照《标准》配备技能工人。

《标准》根据全省工程项目的类型和大小,在不同施工阶段,对技能工人占工人总数比例、各等级技能工人所占比例都提出了明确指标要求。

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应获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一般技术工人应获得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从事相关工作。

对于广大建筑业企业来说,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履行建筑工人技能培训主体责任,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档案,加强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逐步提高技能工人配备比例。

全省将逐步引导施工企业准确掌握工人技能水平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工人薪酬标准,将薪酬待遇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以及用工评价挂钩。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主管部门要完善本地区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吸引技能工人主动参加培训。

重点加强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障施工现场技能工人供给。

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以赛促练、以赛促训。

加强对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的监督检查,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达标情况纳入相关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形成现场决定市场的良性环境。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2)教学提纲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2)教学提纲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包工程完成及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5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04•【字号】建人函〔2014〕1865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14〕186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中央驻皖及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等工作,推动相关职业标准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考岗位及相关要求。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与考核,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住建部人事司编制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试行)等实施。

开考岗位包括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标准员、劳务员、监理员。

凡年满18周岁,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自愿报名参加培训与考核。

(一)具有土建类本专业及相近专业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二年。

(三)具有土建类本专业及相近专业中职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三年。

(四)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四年。

(五)具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四年,可报名参加材料员、资料员或劳务员的培训考核。

报考监理员,还需同时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要求。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8]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8]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8]32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住房制度改革是当前城镇居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的。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对于改善人民生活,扩大内需,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此《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切实搞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1.08
•【字号】建质函〔2014〕1687号
•【施行日期】2014.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建质函〔2014〕168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责的意见》(建质函〔2014〕1299
号)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2014年11月8日
建质函〔2014〕1687号附件.
pdf。

建管[2002]259号

建管[2002]259号

安徽省建设厅文件建管[2002]25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搞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对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请你们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重要依据;该“报告”由我厅统一印制。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建筑管理处。

安徽建设厅二○○二年九月二日抄报:建设部抄送:各市建管处(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建市[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建市〔2014〕9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2013〕37号)要求,规范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供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参照应用。

2014年5月4日附件: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前言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范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与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7章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监理工作内容;绿色建筑监理要点;绿色施工监理要点;监理文件资料管理;检查记录;设计阶段监理内容;运营阶段监理内容。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19号仁和大厦701室;邮编:230061;传真:*************),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参编单位: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鲁长权张行远朱力杨金来王章虎宋执新郑文法忻鸣和梁德江鹿中山黄先庭朱仁芳叶长青何秀娟罗芳李璐主要审查人:张启兵刘兰戴伟力李善志丰建国何利廖绍峰颜志仁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监理工作内容5 绿色建筑监理要点5.1 节地与室外环境5.2 节能与能源利用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5 室内环境6 绿色施工监理要点6.1 施工管理6.2 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6.3 节能与能源利用6.4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6.5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6.6 环境保护7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本导则用词说明本导则引用标准名录附件一检查记录附件一设计阶段监理内容附件二运营阶段监理内容1总则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范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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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建市[2014]23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
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4〕23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负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
负责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组织招标,并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

二、建设单位(招标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进行披露。

不良行为可在平台内网披露,被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在平台外网披露。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5日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说明
(一)本标准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本标准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本省范围内建设单位(招标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建设程序、招标发包、质量安全、合同履约和其他等方面内容。

对于无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
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推介,特别是向发展改革、银行、税务、纪检、监察、司法、投资等部门推介。

在行业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业务增项、动态检查时优先扶持。

对于存在较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增加动态检查频次。

对存在问题较多或较重的环节责令限期整改,改正不彻底的,依法责令停工或做出处罚。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招标人),除向社会公布外,还将依法限制其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
(四)本标准行为代码采用ZB-X-自然序号表示,其中ZB表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X表示不同建筑市场主体,1表示建设单位(招标人);自然序号表示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条款的顺序号,01为第1条。

(五)本标准的建设单位是指该建设项目的产权人,对于项目直接发包的为发包单位,对于项目采用招标发包的称之为招标人。

(六)此前发布的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的相关文件或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二、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内容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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