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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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04•【字号】建市〔2014〕252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2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建筑业改革有关要求,今年8月份以来,我省开展了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下称“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下称“电子化审批”)工作。

目前,我省已完成23万人实名制信息采集和300多家企业电子化审批。

为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登记和电子化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名制管理1.完善政府监管人员实名制登记。

各市、县(市)要对负责建筑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督等监管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采集监管人员身份证信息,完善填报所在单位(部门)名称、职务、在编(不在编)、手机、邮箱等个人信息。

2015年2月1日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监管人员,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系统(下称“系统”)中将无法行使系统相关管理权限。

2.完善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登记。

关键岗位实名制登记人员是指工程建设企业中持有从业岗位证书的人员。

实名制登记首先要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个人身份证信息采集、上传个人相关基础信息,省内企业人员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与政府监管部门从业岗位证书系统中人员进行比对绑定即完成实名制登记,不需要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省外进皖企业人员需要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由负责登记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查询省外网上从业岗位证书系统或核对证书原件与上传资料一致后完成实名制审核登记。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外省建设工程企业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日益增多。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加强外省建设工程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称“进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外、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

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进皖企业备案统一纳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登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到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监管到位。

三、进皖企业登记备案,分为基础信息登记和项目登记两部分,实行先登记后备案。

进皖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前(在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在皖分支机构手续后),需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驻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基础信息登记,然后备案。

安徽省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2(最终版)

安徽省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2(最终版)

安徽省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2(最终版)第一篇:安徽省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2(最终版)附件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一、项目负责人 1.任职条件:(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主要职责:(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具体如下: ①.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③.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④.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3)二、术语定义 (4)2.1 劳务实名制 (5)2.2 建筑工程项目 (7)三、劳务实名制管理目标 (8)四、劳务实名制管理原则 (9)4.1 坚持依法合规 (10)4.2 坚持科学管理 (11)4.3 坚持信息共享 (12)五、劳务实名制管理流程 (13)5.1 个人信息采集 (14)5.2 个人信息审核 (15)5.3 个人信息应用 (16)六、劳务实名制管理措施 (17)6.1 建立劳务实名制管理档案 (19)6.2 加强劳务人员培训 (19)6.3 实施劳务人员动态监管 (20)6.4 建立劳务人员诚信体系 (21)七、劳务实名制管理效果评估 (22)7.1 评估方法 (24)7.2 评估标准 (25)八、劳务实名制管理保障措施 (26)8.1 组织保障 (27)8.2 制度保障 (28)8.3 技术保障 (29)一、内容综述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是为了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中的劳务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和谐共生而制定的。

本方案旨在通过实施实名制管理,明确劳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权益,确保工程项目劳务用工的透明化、规范化和合法化。

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建立与运行:确立实名制管理制度,构建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劳务人员的登记与身份识别:对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进行全面登记,核实身份信息,确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劳动合同签订与权益保障: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程,明确建筑企业与劳务人员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劳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劳务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劳务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劳务矛盾,维护建筑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

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

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现场用工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降低劳资纠纷,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合肥市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采集标准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0月29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HFGS-2019-111)附件1: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现场用工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降低劳资纠纷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9〕1号)要求,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一步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依托“合肥市建设行业监管综合服务平台”(合肥市工程建设云平台)开展项目建筑工人实名信息登记、认证、考勤、工资代发及数据上传等实名制相关工作。

之前尚未完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登陆合肥市工程建设云平台完善建筑工人相关实名制信息。

二、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按月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至建筑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督促建筑企业委托专户开户行为建筑工人实名代发工资。

三、总承包企业对总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应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林园及附属等工程承建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责。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建市[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市〔2014〕16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键岗位人员范围(一)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皖企业负责人。

(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现场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

(六)不在上述范围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

二、实名制登记信息内容(一)基本信息。

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个人签名等信息。

(二)人脸识别信息。

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部下列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建质函[2014]930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建质函〔2014〕93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综合监管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试点省工作,全面推进全省建设工程诚信体系建设,现就“监管通”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质量安全检查信用评价系统(“监管通”)的应用是我厅加强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规范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内容,提高监管效能,推动各方责任主体诚信履职,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两场联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系统”应用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和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明确牵头部门、工作目标和工作机制。

做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评价,关键是全省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同志和在岗的监督人员抓好工作落实。

结合开展的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今年将监管通的应用情况作为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在岗的监督人员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监管通的应用情况可以体现出监督人员监管能力和履职情况,纠正一些监督人员不作为的现象。

凡未按规定全面使用监管通的监督人员人员给予考核不合格。

二、全面启用时间和使用范围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等相关规定要求,对已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全面使用质量安全检查信用评价系统(“监管通”)进行项目信用评价,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频次应不少于每3个月1次;建筑市场(含招投标)信用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截止之日前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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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
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4-08-15 信息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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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4〕16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键岗位人员范围
(一)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皖企业负责人。

(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现场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

(六)不在上述范围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

二、实名制登记信息内容
(一)基本信息。

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个人签名等信息。

(二)人脸识别信息。

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部下列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本省实行广域网络考勤(IFA)的人员和省外进皖企业上述人员实行全面采集。

三、实名制办理方式
人员实名制办理可以采取单独办理或结合业务办理两种方式。

省外进皖企业在办理进皖备案时完成人员实名制登记。

(一)单独办理
个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也可委托单位或他人),就近到建设工程受理服务窗口或建设工程人员培训机构(见附件)办理。

(二)结合业务办理
1.单位办理资质等业务。

办理资质新设立、升级、增项、延续、变更及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业务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2.个人办理资格业务。

注册人员在办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变更注册、继续教育等业务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现场专业人员在办理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延期登记、变更等业务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安全管理三类人员在办理A、B、C证首次申请、延期、变更、继续教育等业务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在办理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延期登记、变更等业务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在办理首次申请、延期、变更、遗失补办时要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四、实名制登记操作方法
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个人身份信息,同时用手机获取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初始密码,进行登录操作(具体操作见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内操作说明)。

企业也可以自备身份证阅读器、人脸识别器在本单位进行实名制信息登记。

本人(也可委托单位或他人)登陆“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网平台”(),在业务系统栏目“人员信息实名制登记”入口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手机短信初始密码登陆。

登陆成功后按要求登记完善实名制信息。

登记完成后,确认信息并提交。

具体系统操作说明可在安徽工程建设信息网“相关下载”栏目进行下载。

本通知实名制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范围规定中第(一)至(五)项的人员,其所在单位由系统自动生成;第(六)项人员的所在单位由个人从系统企业库中选定。

人员存在多单位从业的按下列原则处理:注册人员有注册证书以外的其他岗位证书的,以注册单位为准;有多个注册证书、岗位证书的人员,个人只能选择一个聘用单位。

五、实现个人电子化证书
制定以个人身份证号为前缀码加从业分类码为后缀码的个人从业证书编码标准,我厅颁发的建设工程从业证书,逐步取消纸质证书,通过实名制认定的个人从业证书信息统一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发布,过渡期内我厅以外颁发的纸质证书继续使用。

六、监督管理
将落实实名制的情况与企业资质、个人从业资格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建立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机制。

(一)严格标准按期完成。

201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登记工作,逾期没有办理的人员在系统人
员库中不能选用。

其中,在二个及以上单位聘用的人员(见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网平台公示栏)应于10月10日前完成实名制登记,确定一家聘用单位,逾期未办理的将按照住建部规定,记个人不良记录;加强备案和许可管理,从2014年10月10日起,在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资质资格核准等业务时,涉及人员应完成实名制登记。

(二)严格施工现场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对企业项目部、监理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的实施情况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市〔2014〕34号)进行信用记录。

对国有和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考核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2〕1413号)要求,对到岗履职不符合要求的,记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处理。

(三)严格资质资格审批和动态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各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变更等业务以及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时,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人员不再作为资质申报人员。

(四)严格评奖评优。

将实名制管理作为在我省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企业和项目评优评奖的条件之一,未实施实名制管理的
一票否决,不得参与“鲁班奖”、“黄山杯”等申报和省级奖项的评选。

(五)严格进皖企业人员管理。

进皖人员按照要求完成人员信息采集后,进皖企业使用企业加密锁登陆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进行信息核对和录入,打印《进皖企业在皖关键岗位人员表》(以下简称人员表),企业携带人员表到企业所在地省(直辖市)驻皖建管处进行审定,并在“人员信息实名制登记系统”中给出通过或不予通过意见和理由,人员表由驻皖建管处存档。

未设驻皖建管处的,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并在人员表上盖章确认后,到我省相应市(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核定手续。

市(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规等不良记录的企业,给予不通过备案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加大工作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落实,督促、服务企业尽快完成人员实名制登记工作。

我厅将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各地落实人员实名制情况进行通报。

(二)强化服务保障。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皖
价服〔2013〕93号)规定,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经费和硬件投入,从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中列支。

加大技术服务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技术服务小组到市(省直管县)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上门培训并集中免费开展面向企业的培训。

(三)本通知关键岗位人员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各市(县)人员信息采集点地址、联系方式表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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