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一批新规正式实施 江苏城乡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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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退休金上调新政策2024

江苏退休金上调新政策2024
十五、责任追究
1.对在养老金调整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造成养老金发放错误或延误的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对骗取、套取养老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六、政策培训与业务指导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政策精神,熟练掌握操作流程。
十一、特殊群体调整
1.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等战争的退役老战士,以及因公致残、烈士遗属等特殊群体退休人员,本次养老金调整在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额度的额外增加。
2.具体额外增加的额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十二、养老金调整与物价联动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窗口或咨询热线,为退休人员提供面对面的政策解释和咨询服务,确保每位退休人员都能准确了解自己的权益。
十四、养老金调整的统计分析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定期对养老金调整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估政策效果,为今后政策的完善提供数据支持。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报送养老金调整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养老金调整工作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政策公正。
十、政策衔接
1.本政策与之前的相关政策衔接,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对于2024年1月1日后新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将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3.对于已享受其他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就高不就低进行调整。
2.本政策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3.各地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次养老金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及时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已经出台,具体细则如何?快一起来了解一下吧!1.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答: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3.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标准答: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的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的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

4.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问:城乡居民的丧葬费补助金制度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

市县提高补助标准的,资金由市县承担。

6.问: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障政策的人员范围答:因城市改造扩建,失去土地的“城中村”农民;因兴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而被征地的农民;因兴建大型企业或其他生产项目、建设发展小城镇、道路扩建、延伸等原因而被征地的农民。

征地后人均土地在亩(具体标准由市区确定)以下人员。

7.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社会保障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亩最低不低于1万元)。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公示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公示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公示为了更好地保障江苏省广大老年人的养老权益,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制定并实施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现将该方案公示如下: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为了让更多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江苏省将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原先只包括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扩大至城乡居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劳动者都将纳入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内。

二、养老金标准提高为了提高老年人的养老金待遇,江苏省将逐步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确保老年人能够获得足够的养老金来维持基本生活。

同时,还将建立健全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养老金发放标准,保持其实际购买力不降低。

三、养老服务保障除了提高养老金标准外,江苏省还将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建设更多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养老服务。

同时,还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提供,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高服务水平。

四、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为了保障养老保险的公平和合理,江苏省将加强对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同时,还将加强对养老保险机构的监督,保障养老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五、宣传和培训为了让广大老年人更好地了解养老保险制度,江苏省将加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老年人对养老保险的认知和参与度。

同时,还将加强对养老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六、公示期限本方案自公示之日起执行,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内,社会各界和广大老年人可对本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和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江苏省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公示至此结束,欢迎各界人士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

XX江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变化

XX江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变化

XX江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变化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市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记者获悉,《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下是yjbys 小编收集的信息。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制度激励机制,坚持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各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缴费档次和标准,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苏州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居民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江苏退休2024最新政策

江苏退休2024最新政策

江苏退休2024最新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退休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省级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并调整退休政策,以适应社会变化和人民需求。

江苏省退休政策也不例外,为了让广大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到更好的退休待遇和福利,江苏省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2024新政策。

一、提高退休金标准为了解决退休人员养老金过低的问题,江苏省政府决定提高退休金标准。

根据最新政策,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根据个人工龄和缴费年限确定。

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基本养老金将相应增加。

二、调整退休年龄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江苏省政府决定适当调整退休年龄。

根据最新政策规定,江苏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延后到60周岁,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延后到55周岁。

延后的退休年龄将有助于减轻养老金负担,保持养老金的可持续性。

三、提供医疗保障江苏省政府注重退休人员的健康需求,为其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根据最新政策,退休人员可以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福利。

社会医疗保险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福利则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

四、扩大退休人员就业机会为了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江苏省政府鼓励退休人员参与社会就业。

根据最新政策,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在一定条件下继续参与工作,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这将有助于缓解退休人员的经济压力,同时也能发挥他们的经验和智慧。

五、加强退休人员福利保障除了提高退休金和医疗保障,江苏省政府还加强了退休人员的福利保障。

根据最新政策,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免费的公共交通以及文化娱乐活动的优惠。

此外,退休人员的子女也可以享受一定的教育优惠政策,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

总之,江苏省政府制定的退休政策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和生活福利。

通过提高退休金标准、调整退休年龄、提供医疗保障、扩大就业机会和加强福利保障等一系列措施,江苏省为退休人员创造了更加舒适和安心的退休环境。

这些政策的实施将为江苏省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提供有力支持,助力他们过上幸福健康的退休生活。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法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法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法第二条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指适用于江苏省城镇居民,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安排,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企业结合实施的长
期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的内容包括:
(一)基础养老金,是指参保者在退休后每月定额收取的基本养老金;
(二)医疗补助,包括参保者退休后有发生的就医费用以及终身高级
医疗保险费用的补助;
(三)临时照料补贴,是指在参保者退休期间,如果需要有时间限制
的照料支出,可以获得政府补贴。

第四条补充养老保险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江苏省实施的养老保险,参保者可
以享受企业提供的养老金和医疗补助;
(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参保者主动参加的,可增加其基本养
老金额度的养老保险;
(三)其他养老补贴和补助,是指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提供的养老补
贴和补助。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苏人社发〔2020〕124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2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2日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联系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为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关系注销、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档案管理、风险防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为民中心(以下简称为民中心)、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便民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最新修订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2.1.1起施行

最新修订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2.1.1起施行

最新修订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2.1.1起施行注意啦,注意啦!江苏企业职工养老金新规来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变化你要知道。

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21年11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同时废止。

文件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快来一起“划下重点”。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征缴管理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

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公布。

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具体档次划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确定并发布。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缴费。

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申请缓缴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

税务机关在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应当作出是否允许缓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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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一批新规正式实施江苏城乡养老“大一统”
时政民生扬子晚报 2014-01-01
今天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又有一批新法规、新规定正式实施,其中不少事关民生,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江苏省新规
今起江苏省城乡居民养老“大一统”
1月1日起,江苏将全面整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险两项制度,实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养老将“一视同仁”,惠及全省3000万人。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具有江苏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全省灵活就业人员生孩子可报销费用
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这意味着灵活就业的人员也可像单位职工、城乡居民一样享有生育医疗保障。

全省取消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江苏省财政厅会同江苏省物价局联合印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13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6项,降低收费标准1项,涉及金额约1亿元。

物业费不满3年就涨业主可要求解聘物管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修订出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地方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如果物业费不满三年就涨价,业主可以要求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

南京提高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从2014年1月起,南京调整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对个人负担部分予以救助。

其中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从个人实际负担的55%提高到60%。

全国性新规
在动车上吸烟最高罚款2000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旅客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强行登乘或拒绝下车的,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大幅减少电视购物广告
自今天起,全国各卫视频道每天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1次,每次不得超过3分钟,每天播出同一内容的不得超过3次,并且,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下调进口奶粉关税
我国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对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对“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配方奶粉”“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氨基酸配方、
无乳糖配方特殊婴幼儿奶粉”执行5%的进口商品暂定税率。

这两类食品的最惠国税率分别是15%和20%。

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
我国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将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实行,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将交纳学费。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目前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研究生,暂执行原收费政策。

同时,我国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将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买降价车能少交税
从1月1日起,税务局将依托电子信息平台,对采集到的每辆车价格信息自动核定、下发最低计税价格,这意味购买降价汽车能少交税。

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
接受公众监督
从2014年1月1日起,除了4种情况外,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

个人海外金融资产需申报
从2014年1月1日起,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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