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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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鲁政办字〔2023〕81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1日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动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提出措施如下:一、更大力度推动外贸促稳提质(一)着力扩大重点产品和重点市场出口规模。

组织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产品出口潜力企业通过“前展后仓”开展品牌宣传、展示销售、售后服务,“一企一策”制定国际市场开拓方案。

推动汽车整车、橡胶轮胎等优势行业企业在东盟、上合组织国家、中东等市场,依托海外仓、境外经贸合作区建立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健全国际营销渠道。

完善山东省二手车出口综合服务平台交易撮合功能,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

挖掘成套设备行业客户“小而美”项目出口潜力,支持成套设备“链主”出口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带动我省企业“抱团出海”。

(省商务厅牵头,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配合)(二)加快促进大宗商品和先进技术设备进口。

建立鼓励进口大宗资源性产品目录,完善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保障市场需求。

建设国际矿产品保税混兑分拨中心,推广“边卸边混”“多国别、多矿种”监管模式,强化与国际知名矿产品分拨商合作联系,扩大保税混兑矿产品进口规模。

调整优化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绿色化工、节能环保等关键技术、重要设备及零部件进口贴息力度。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舟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2〕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部署要求和省政府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十条措施,结合我市落实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解决外贸外资企业在人员出入境、要素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创新模式开拓市场支持企业以“代参展”等多种方式开拓国际市场。

出台新一批市级重点类展会目录,加大中央及省市商务资金统筹,对列入市级展会目录的“代参展”项目,按照省级重点类展会支持标准外的剩余30%部分展位费,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实现应展尽展、全力促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多举措化解外贸企业接单风险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力争实现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企业愿保尽保,提高短期信保保费扶持比例至60%(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加强对我市保税燃料油加注、船舶、水产等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的链式承保支持,加大订单被取消等出运前风险保障力度。

(责任单位:舟山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出口信保舟山营业部)三、保障商务人员出入境证件快速发放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条件下,落实外贸企业白名单管理机制,出入境管理部门开设商务人士服务专窗,实行“一对一”、24小时服务,实现商务人员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

落实外籍人员来华邀请政策,优化办理外国客商来华签证邀请函,为来舟从事投资、创业、科研、经贸等活动的境外人员提供停留居留便利。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甬政办发〔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5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2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快打造全球优质外资集聚地,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一)扩大外资开放领域。

全面做好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

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复制推广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创新成果,支持外资银行、保险等金融业机构落户宁波,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港航服务业领域开放力度,探索开展国际船舶登记配套制度改革试点。

推动全市国有企业利用多种方式吸引外资,支持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

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惠府〔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府〔2018〕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促进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31日惠州市促进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要求,推动我市进一步对外开放,开创外商投资新局面,促进利用外资新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营造公平法治营商环境。

落实中央、省关于扩大对外开放有关文件精神和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逐步推进放宽外资准入限制。

支持外资参与我市构建“2+2+N”现代产业体系和产业培育计划。

支持外商投资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材料、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扶持以供应链管理为核心的新兴服务业,鼓励发展电子商务。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招投标。

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提升投资软环境和区域竞争优势,推进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建设,建立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联合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快速处理机制。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长商务发〔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部门、财政部门:为确保《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8号)相关措施落实落地,现将《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2024年9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标准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加强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规范化管理,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8号),以及长沙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的专项资金。

在资金安排上,可与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鼓励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设立扩大利用外资相关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引导、注重效益、总量控制。

第四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商务及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26•【字号】浙政办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26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为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提出如下工作举措: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坚持高水平“走出去”闯天下与高质量“引进来”强浙江有机统一,以超常规举措推动增总量、优结构、扩渠道、强服务,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为打造更高水平、更具韧性、更具活力、更具竞争力的开放型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原则。

稳住存量、做大增量。

以超常规力度招引外资项目,鼓励存量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引导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做大外资增量,为全省利用外资大局多作贡献。

原则上以当年度利用外资实绩为依据,每年年底清算兑现。

省市联动、综合施策。

发挥省级政策资金撬动、引导和放大作用,在市、县(市、区)承诺的财政、土地、能源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基础上额外叠加支持。

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市、县(市、区)应承担的优惠政策。

统筹兼顾、确保安全。

确保资金安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包装项目套取资金等。

享受政策的外资项目,一年内不得撤资或转内资。

二、工作举措(一)加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招引力度。

对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省级财政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2 亿元人民币。

济南发布“史上最给力外资招商优惠政策”:外资17条!

济南发布“史上最给力外资招商优惠政策”:外资17条!

济南发布“史上最给力外资招商优惠政策”:外资17条!【招商引资内参导言】近日,山东济南市正式发布了《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共计17条,其中给予外资企业针对性给出了多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可谓史上最给力的外资奖励政策,对其他地区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具备参考价值。

为此,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号zsyznc)第一时间选取济南外资17条供参考。

【招商引资内参正文】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7〕21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操作流程和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外资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和县区级财政共同安排的主要用于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利用外资的资金。

第三条外资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外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项目的汇总、审核及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及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外资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投资促进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五条外资奖励资金用于在济南市辖区范围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下述事项的奖励:(一)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项下当年实际到账外资;我市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当年实际到账外资;外商并购我市传统企业当年实际到账外资;境外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

(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事项,包括:境外跨国公司和平台型企业来济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汇总纳税功能性机构;外商以境外先进技术参股我市企业并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我市十大千亿产业,投资额在10 亿元以上,产业集聚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前景广阔的世界 500 强项目、行业领先项目或重大产业项目。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资奖励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资奖励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资奖励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济投促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资奖励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济投促发〔2023〕2号各区县(功能区)投资促进、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为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资引进政策的通知》(鲁商字〔2022〕138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市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问题整改的通知》(济政办函〔2023〕3号)精神,落实省审计厅对济南市外资高质量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审计调查的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外资奖励政策,发挥政策正向激励作用。

现结合工作实际,就《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济投促发〔2020〕15号)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规范,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奖励对象在济南市已完成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类金融业及“两高”项目)。

二、规范奖补标准各区县(功能区)要将投向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外资实际支出金额作为奖励标准,对到账外资无实际生产经营或资金流向外地的项目不进行奖励。

不简单将外资到账、数据纳统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参与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的依据,特别是不得在项目落地前事先予以奖励或者承诺奖励。

三、监督和管理申报外资奖励的企业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申报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拟申报奖励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需书面承诺,获取奖励后,五年内如有减资、撤资、转内资情形,退回奖励资金。

四、其他事项(一)对实际到账资金支出部分原则上应在一个奖励年度内申报;对当年未支出或部分支出的项目,原则上可延迟一个年度申报,每个项目仅可申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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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
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
为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补主体
在浙江省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细则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应承担的优惠政策。

宁波作为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政策实施细则执行,所需经费由宁波市财政负担。

第四条奖补内容
(一)先进制造业项目: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服务业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其他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7%。

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金融类项目(含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项目)、房地产类项目(含商业综合体类项目),不享受财政资金相关政策。

(三)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在浙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等)项目:经认定后,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总部位于中国境内的世界500强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四)同时符合上述多个条件的外资项目,就高选择奖补金额。

单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第五条认定依据
(一)外资总投资:以商务部业务系统填报的投资总额为准。

企业填报数据时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工作要求,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年度实际利用外资: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到资的注册外资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如到资时间与商务部纳统时间不在同一年度,以商务部纳统时间为准。

(三)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年度实际利
用外资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不可跨年度累加)的第一年开始享受政策,政策有效期内后续每年可继续享受政策,累计到上限额为止。

(四)先进制造业项目:主要包括高技术制造业(以商务部系统认定目录为准)或当地经信部门会同投资促进部门认定为先进制造业的项目。

(五)高技术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信息与通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等(以商务部系统认定目录为准)。

(六)新设项目:指政策有效期内新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即2023年1月1日后在浙江新设的企业,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2023年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但实际外资到资且纳入商务部统计时间在2023年的,按照新设企业享受政策。

(七)增资项目:指已在浙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增加注册资本或利润再投资用于实施技改等,即2023年1月1日后增资的项目,增资时间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利润再投资涉及外资纳入商务部统计时间为准。

(八)世界500强企业:入围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的世界500强企业(如,2024年认定标准为2023、2023、2024年入围过的企业),且持有该申请企业的30%及以上股权。

(九)区域总部: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在浙江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外商投资企业。

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浙江境内,在浙江持续经营1年以上,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IOOO万美元。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以外地区);或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以外地区)。

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4.申报企业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十)功能性机构: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科技研发、资金
管理、营销、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

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为独立或非独立法人,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浙江省内,在我省持续经营1年以上。

独立法人申报企业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需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非独立法人申报企业财务需独立核算且申报企业母公司近3年累计支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200万美元。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功能
性机构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3.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数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外地区),被管理或服务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4.申报企业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重大外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
(二)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证明材料、企业股权架构图(需追溯到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比例;
(三)相关资质认定文件。

第七条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一)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下发奖补政策申报通知;
(二)各县(市、区)外资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会同当地财政、外汇管理等部门初审,经各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汇总上报各市外资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各市外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填报《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连同基础材料(一式两份)上报省商务厅;
(四)省商务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核查、实地探勘项目等,各申报单位应给予配合。

审核通过后,由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联审并出具审定意见;
(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确定享受政策奖补的企业名单,并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在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安排并下达资金,专项用于相关企业奖补。

第八条监督管理和保障机制
(一)企业收到政策奖补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已享受政策奖补的外资项目,一年内不得撤资或转内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相关资金,记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包装项目套取资金等,财政部门将收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各地兑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专项资金不及时兑付等行为,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对专项资金被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实施期限
(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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