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 照刑往 关于挪 依
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 定. 磕追究刑事 依
责 的主管人 员和其 他 直接 责 任人 员依法 给
予行政 处舟。
院 建 设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第 四十六 条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在 住
场两 种机 制 在 配 置 赍耀 中 的 作 用 . 西 部 地 在
土地治理 的投^ 对西都地区财政困难 的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 固 执 行 1 9 年 出 台 的 提 直 , 99
号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 同有 关部门 , 一 , 进
步研究制 定了西 部大开 发若 干政 策措 施的
特色旅游业发展 , 色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 特
术产业化。
四、 大财政转移 支付 力廑 加
( ) 大 对 西 部 地 区 特 别 是 民 族 地 区 走 加 ( 民 族 自 冶 区 、享 受 民族 自冶 区 同等 待 遇 指
金补 助的分配 , 向西部地区倾斜 。 也要
( ) 八 中央财 政挟 贫资金 重点用于 西 部 贫困地区 。随着中央财 力的增加 , 步加 大 逐 对西部 贫困地 区和民族 地区 的挟贫 赍金投 入力度 ,主要 用于贫 困 乡村 的基础 设施 建 设、 种植和养殖 业 、 农村 基础 教育和职 业技 术教育 、 文化卫生事 业和 先进适用技术 的推
门在 安 排 建 设 赍 金 时 , 继 续 提 高 用 于 西 部 要
起 . 据西部地 区的实 际情况 , 当调减农 根 适
业 凉 台 开 发 财 政 资 金地 方 配 套 比例 , 加 对 增
地区重点项 目的比重 。 三、 优先安捧建设项 目 ( 以科学 规划为指导 , 五) 发挥 计划和市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2•【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情况的报告(2013年10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一、工作进展情况西部地区幅员辽阔、物产丰富,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西部地区发展,世纪之交,做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
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对深入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做出部署,提出了到2020年使西部地区综合经济实力、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生态环境保护上三个大台阶的总体目标。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提出,在全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中“优先推进西部大开发”。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西部大开发纳入2013年监督工作计划,必将有力推动这一伟大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围绕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西部大开发各项工作。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初,国务院即成立由总理任组长、分管西部开发工作的副总理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方针、政策,审议西部地区的开发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建议和有关法规等。
今年6月,新一届国务院又对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李克强总理任组长、张高丽副总理任副组长,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等35个部门为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了对西部大开发工作的统筹协调能力。
领导小组成立13年来,先后召开10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西部大开发“十五”、“十一五”、“十二五”3个五年规划,研究实施了对西部地区的一系列特殊支持政策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重大工程项目,批准同意了西部大开发年度工作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5.10•【文号】国税发[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2002年5日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精神,现将落实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评估及政策建议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评估及政策建议
●魏后凯,赵 勇
(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北京 100028)
内容提要: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地区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东部地区及其他区域的相对差距不断缩小。但 是,目前西部地区的贫困问题仍然突出,同步实现小康难度较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缓慢,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城镇化水平和 质量较低,生态补偿机制仍有待完善。进一步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实行分类管理的区域支持政策体系,制定和完善西部 大开发政策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资源开发和生态补偿机制,有效推进西部特色新型城镇化,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 加大沿边开发开放力度,以确保在 2020 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关键词: 西部大开发; 战略评估;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 - 4161( 2014) 01 - 0001 - 07 DOI: 10. 13483 / j. cnki. kfyj. 2014. 01. 001
一、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进展及效果 自 2010 年 6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 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以来,西部大开发工作取得了明 显的成效。 西 部 地 区 综 合 经 济 实 力 明 显 增 强,基 础 设 施更加完善,特色产业加快发展,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 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序推进,对外开放程度稳步 提高。 ( 一) 西部开发政策不断细化落实,经济保持平稳 快速发展态势 按照国务院《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的 若 干意见》的总体目标和部署,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相关 扶持政策、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大了中央财政对西 部地区的转 移 支 付 以 及 各 类 专 项 资 金 的 支 持 力 度,使 近年来西部地区经济保持了平稳快速发展态势。 第一,经济 平 稳 快 速 增 长 且 占 比 不 断 提 高。 西 部 地区生产总值由 2009 年的 66 973. 5 亿元增加到 2012 年 的 113 914. 6 亿 元,占 全 国 各 地 区 总 额 的 比 重 由 18. 3% 提高到 19. 8% 。2010—2012 年,西部地区生产 总值年均增长率达到 14. 0% ,分别比全国平均水平、东 部地区、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高 2. 2,3. 4,1. 6,1. 3 个百 分点( 见表 1) 。与 2007—2009 年相比,2010—2012 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 明确了总分机构享受西部地区优惠的原则及具体计算方式。
《公告》第六条明确仅对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所得单独适用15%优
惠的原则,具体计算方式及分配比例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管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总机构汇总纳税的需要,规定了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在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情况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保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国办发〔2001〕73号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9-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务院西部开发办2001年8月28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
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等。
(四)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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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创业经营主体,主
要从事研究与开发、技术中介咨询、技术服务、 新产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的科 技型企业,由集体和个人集资兴办的民营科技型 企业,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各类企事业单位 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其具体的认 定范围及程序按照《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 (青科发政字[2008]162号)规定执行。 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 复审等管理工作。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 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青办发[2010]66号)
四、几个主要文件 青海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
开发战略的政策意见》(青发[2010]27号) 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 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 行)》(青办发[2010]66号) 青海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经委、 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 发战略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青财税 [2011]318号)
地方分享部分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
知》(国发[2001]37号)规定,从2002年1月1 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其分享比例: 2002 年 所 得 税 收 入 中 央 分 享 50% , 地 方 分 享 50%;2003年及以后年份,所得税收入暂按中 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因此,青办发 [2010]66号规定的“地方分享部分”主要是指地 方分享40%的部分。
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经济、规划、工程、
管理、勘探、设计、会计、审计、税务、法律、 环保、证券、担保等咨询服务)、信息业以及物 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 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 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主要是为了鼓励我省第三产业的发展,提高第三 产业比重的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自经营之日 起”的判定标准与“自生产经营之日”的判定相 同。其“信息业”、“物业管理”、“社区服务” 等的判定按国家相关的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之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 的规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取得第一笔收 入之日。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出现了“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 度起”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因此,新一 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中的“生产经营之日”以 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
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 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 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过渡优惠 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 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额减半征收。因此,我省企业申请到15%的 优惠税率后,还可以享受青办发[2010]66号规定 的其他定期减免优惠。即: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 税是按照1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获利
年度起,继续执行青政[2001]34号第四条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获利年度”是指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 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主要是作为新兴的金融服 务机构,在设立初期更需要税收政策的支持。其 中青政[2001]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自获利年 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 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法人比例不低于 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 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 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 件。其具体的范围及规定比例等按照科技部、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其附 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执行。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人才的科技创业 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 要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 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公共物业、 办公设施,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融资、 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创业 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为 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其具体的认 定范围及程序按照《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省科技厅负责青海省科 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复审等管理工作。
新办企业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对新办企业给予了很 多优惠。《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 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规定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 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 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 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 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同时明确规定:一是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 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 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 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 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 作为新办企业。
新办的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业的,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 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 方分享部分。
本条是结合我省“十二五”期间产业发展和产业
承接的重点出台的鼓励措施,其鼓励的重点是我 省的具有发展优势的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 油气加工、煤化工、特色轻纺业、生物医药等产 业,具体新兴产业的界定按照省发改委等部门规 定的产业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除按照国家企业所
得税法的规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受优惠税率外,自其取得第一笔 收入的纳税年度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 留成部分;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免 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
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我省鼓励类产业 (项目)优惠目录 和鼓励额类产业企 业的资格认定
省国税局
省发改委
省地税局
(二)几个关键词 鼓励类产业 目前在实务中执行的是《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2005年本》(国务院40号令)鼓励类的产业。 随着国家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 构和优化升级,国家的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可能发 生变化。同时,我省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由省发 改委牵头起草,待正式公布执行。企业或项目的 主营业务无论是符合国家的产业目录还是我省的 鼓励类产业目录,均可申请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新办的老年养老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自经
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在农村、牧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 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主要是为了鼓励资金对养老服务、医疗等民生行 业的投资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其“老年养老服 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等主体性质的判定 按相关主管部门和工商登记的项目为准。
本条是为鼓励省外企业到我省新办工业企业新增
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 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 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生产规 模较大”在没有具体标准制定前,可以参照《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执行。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超过100人,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 企业。
调整,除了个别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企业,大部分 企业(包括现有的存量企业)都可以享受到此项 优惠政策,并且享受的门槛较过去有所降低(取 消了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限 制)。
实务操作:企业2011年及以后发生符合鼓励类
产业经营业务,第一年由企业提出申请,重点说 明企业的经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并经税 务机关审批后享受15%的优惠税率。在企业经营 业务没有发生改变之前,次年及以后年度的第一 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企业应根据税务 机关的批复或确认的备案通知,按15%的税率进 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三)具体条款运用中的重点 (1)对设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
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从 事科技服务为主的科技服务机构,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随着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和我省经济结构的
五、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的资格
认定
省财政厅 我省鼓励类产业 (项目)优惠目录 和鼓励额类产业企 业的资格认定
省国税局
省发改委
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省经委
省国税局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工艺技术及电厂 (机组)资格认定
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科技厅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企业)等 资格认定
投资新办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
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农牧业产业化项目”是指经农牧业主管部门认 定确认的项目。
新办商贸和服务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大、
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安置比例达到职工总人数 50%(含5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 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 分;安置比例达到30%(含30%)以上的,2年 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原有的商贸、 服务型企业,安置上述人员达到原有企业职工总 人数50%(含50%)以上的, 3年内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安置比例达到30%(含 30%以上)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 分享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