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智慧政务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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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酒政办发[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酒政办发〔2014〕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迈出了重大步伐,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也有一些单位仍存在领导机构不健全,公开流程不完善,工作人员不到位,信息公开不主动、不及时,面对公众关切不回应、不发声等问题,致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动、滞后,引起公众误解或质疑,给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增强信息公开的实效性,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把责任明确到具体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要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已经设置专门机构的,进一步加强力量配置,把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配置到关键岗位;尚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或因领导、机构调整而未能延续的,务必尽快成立专门机构,指定具体工作人员,抓好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要切实担负起领导、推进、协调和监督职责,着力加强本级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在2014年5月12日前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2412室)。

二、着力抓好当前重点工作今年的政府信息公开,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公众期盼,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

酒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酒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酒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9年12月13日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决策草案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

智慧政务相关政策

智慧政务相关政策

智慧政务相关政策
智慧政务相关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务信息化: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建立统一的政务信
息平台,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

2.数字化建设:推动政务服务的数字化转型,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
公共服务水平。

3.智慧城市建设:将智慧政务与智慧城市建设相结合,推动城市管
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智能化升级。

4.政策创新与试点:鼓励地方政府在智慧政务方面进行创新和试点,
探索适合本地特色的智慧政务发展模式。

5.跨部门协同: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提
高政务服务水平。

6.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在推进智慧政务的同时,注重保障公民个
人隐私和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酒政办发[2010]174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酒政办发〔2010〕174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酒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六日酒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扎实做好政务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范围及任务(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结果的事项。

(三)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全国人大、政协,省人大、政协和市人大、政协转交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审议意见需要落实结果的事项。

(五)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酒泉市政府贯彻落实的重要工作事项。

(六)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工作任务;省、市政府为民办理实事的事项;县(市、区)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七)制定政务公开年度规划,督促检查全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推行工作及考核政务公开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八)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查工作职责(一)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酒泉市政府落实的为民办实事事项的任务分解下达和督促检查落实。

(二)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工作及全市经济运行、重大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电子信息,软件业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酒泉市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7日酒泉市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42号)要求,推进我市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融合,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促进信息消费、产业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现制定如下推广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一)互联网建设目标:到2018年,全市实现城市、乡镇区域住宅光纤到户覆盖率达到98%以上,100%的行政村通宽带,98%的行政村通光缆,全市城乡光宽带端口能够提供稳定的100M速率,有线宽带覆盖的行政村基本能够稳定提供50-100M速率;互联网市出口带宽达到800G。

到2020年,全市95%以上的城乡基本具备千兆宽带接入能力,互联网市出口带宽超过1000G。

(二)广播电视网建设目标:到2018年,城市宽带入户平均速率达到20M,农村用户平均速率达到12M以上;双向网络覆盖全市15万户以上,有线电视用户规模达到20万户,宽带用户规模达到5万户。

到2020年,城市、农村用户平均速率达到100M以上;实现双向网络城市、农村用户全覆盖,有线电视用户达到25万户,宽带用户达到8万户。

(三)融合业务发展目标:广电、电信企业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双向进入扩大到全市范围,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广播电视网络发展目标。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酒政办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08〕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和省属驻酒有关单位:现将《酒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予以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酒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顺利完成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编制原则及要求按照“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由近及远、重点梳理”的原则,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细致地清理,确保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及内容公开的准备工作。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涵盖面大、涉及面广、动态性强,具有时效性和长期性。

各单位要抽调得力人员,细心阅读此《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编制范围及分工《指南》和《目录》的编制范围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编制单位”)。

市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市政府本级的编辑工作;各县市区政府除完成本级外,负责组织和指导完成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单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编制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及省属驻酒有关单位自行完成;公用事业单位的编制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部门编制标准,自行组织完成。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会计法》和中央、省、市各项财经法规制度要求,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收支行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单位财务管理是机关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是依法理财、提高资金效益、建设高效节约型机关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随着新《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系列财经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对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严肃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运行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构建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体系1.明确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预算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酒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酒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酒政办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酒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酒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四届市政府1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2日酒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充分运用大数据、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优化城市管理和服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关于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科〔2020〕59号),结合全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发展现状,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智慧城市、大数据、“互联网+”等战略部署,以提升民生服务和社会治理能力为宗旨,以改革创新为手段,注重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以购买服务为主、市场化运作为辅,通过大数据、物联网、5G、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全面提升资源运用效率,优化城市管理和服务,不断改善市民生活质量,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二、建设原则(一)统筹规划,共建共享。

全市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由市大数据服务中心统筹规划,共享政务外网、政务云和大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再重复建设基础网络、数据中心和交换共享平台,统一由市大数据服务中心规划建设、提供服务。

(二)以人为本,惠企便民。

以提升民生服务和社会治理能力为宗旨,以消除政务服务的堵点、解决城市治理难点、改善城市服务功能、推动数据产业发展为重点,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酒政办发〔2018〕254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酒政办发〔2018〕2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酒各单位:《酒泉市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4日酒泉市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类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的集约建设和流程管理,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利用,避免重复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4〕1770号)、《酒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意见》(酒办发〔2017〕164号)、《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14]244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是指与我市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相关的信息基础设施(计算机机房、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终端设备等)、信息化软件系统(业务信息系统、信息管理系统、运维管理系统等)、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等项目的新建、改(扩)建、运维等。

有法律法规或特殊保密要求的信息化项目除外。

第三条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自筹资金进行的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应依托酒泉市政务云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不再单独新建信息化基础平台(包括机房、专网、服务器、存储、备份、通用安全设施、基础软件以及其他能够共享的辅助设施等)。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服务规定(试行)》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服务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酒政发[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服务规定(试行)》的通知(酒政发〔2012〕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省属驻酒执法单位:现将《酒泉市政府服务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酒泉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6日酒泉市政府服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酒泉,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以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提供服务,适用本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理公共需求。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政府服务活动,对政府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府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并逐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第六条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实行分级负责,市、县、乡三级行政机关分别负责为本级辖区提供政府服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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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智慧政务参考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51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中办发…2016‟48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6、《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3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8、《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
10、《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
1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互联万+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甘政办…2017‟80 号)
1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7‟14号)
1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做好信息惠民试点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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