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异地经营的模式与涉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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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工程施工税务规定

异地工程施工税务规定

异地工程施工税务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异地施工成为建筑企业常见的经营模式。

然而,异地施工涉及的税务问题也日益引起企业的关注。

本文将针对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规定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异地施工税务登记1. 异地施工前,企业需在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外管证。

外管证是企业在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的依据。

2. 企业持外管证到施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异地施工税收政策1.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异地施工的企业需按照以下规定预缴增值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 企业所得税:异地施工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施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根据施工地的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异地施工税务申报和缴纳1. 企业应按照施工地的税法规定,按时进行税务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2. 企业应在税务申报期内,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3.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预缴的税款。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涉税事项讲解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涉税事项讲解

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 付的分包款) ÷(1+11%)×2%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 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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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缴税款和开具发票
1. 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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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缴税款和开具发票

案 例1 :
某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8月跨县提供建筑 服务,取得了100万元收入,另取得预收款50万元。纳税人应该如 何进行申报? 分析:纳税人应该在9月纳税申报期内,就150万元(100+50) 计算预缴税款,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同时,在9月纳税 申报期核算进销项计算应纳税额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 报缴纳增值税。 自应当预缴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 地税务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②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③一般纳税人为甲供材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④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营业额在9万以内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预缴增值 税,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简易计税方法备案
三、预缴税款和开具发票
一般计税方法
申报税率:11% 预缴税率:2% 简易计税方法 申报税率:3% 预缴税率:3% 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 付的分包款) ÷(1+3%)×3%
办理时间: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 办理地点: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 办理材料:1.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期限: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 各项手续齐全、无 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建议-个体税收论文-财政税收论文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建议-个体税收论文-财政税收论文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建议-个体税收论文-财政税收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各地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城市面貌日新月异。

各类建筑企业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贡献了可观的产值和税收。

然而,建筑业具有流动性较强的特征,企业的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

工程项目所在地作为建筑服务价值的创造和消费地,理应拥有税收管辖权,但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往往较为困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实施后,过去对异地建筑企业的传统管理模式已被打破,而新的管控模式还在构建当中,异地建筑企业税源流失问题逐渐凸显。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需要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分析现实情况的基础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管理。

一、原营业税时期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征管模式原营业税时期,各地方税务机关通过二十余年的征管实践,建立起了以流转税管理为基础,涵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建筑业税收管控模式。

其代表性的制度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概括来讲,其管控手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项目登记制度,要求纳税人签订工程合同后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税务机关采集有关工程信息,作为对工程纳税情况进行监控的基础;二是以票控税制度。

要求外来异地建筑企业在项目地预缴税款,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必须凭项目所在地的作为税收凭证,通过控制来有效管控税源;三是集中管辖,对涉及本市多个辖区的重大工程项目集中统一到某个区局办理登记和纳税,加强税源管控;四是委托代征,对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委托建设单位代征施工总包及分包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税收,从源头上防止税源流失。

二、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征管模式及问题2016年5月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接工程的,自行开具增值税,并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报验和预缴申报增值税款。

建筑施工跨地经营

建筑施工跨地经营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异地施工属于贵公司的一大特点,对于这种跨地区经营,应当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4月19号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了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函[201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对于建筑行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发布了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在延续前述文件政策的基础上又做了如下新的规定: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以上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仅指建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不具有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且也不属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不构成分支机构,尽管由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但要在项目所在地应预缴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可以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经营涉税问题分析

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经营涉税问题分析

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经营涉税问题分析摘要: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的税收收入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

本文分析了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工程作业极为常见。

按照现行的税收征管政策,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工程作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费)需要在异地(项目所在地)预缴,而在这些税(费)中,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发生税负增加或重复征税情况,需要引起企业的重视。

1.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1.1增值税政策存在问题分析1.1.1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预收账款是指建安企业在未开工之前收到的发包方预付的资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财税2017年58号文件的规定,建安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付账款,必须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跨省、市和地级行政区的建筑项目)预缴一定比例的增值税或在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申报一定比例的增值税。

由于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一般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预缴增值税,也就没有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而且此时建安企业还没有进驻工地进行施工,没有发生相关成本,也就没有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别是在建安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不存在别的施工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该项目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

因此,只有一个项目的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需要等到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在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时才能抵扣。

基于以上分析,建安企业在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收到的预收账款在工程施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这无疑占用了建安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了建安企业的资金成本,不利于建安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在当前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建筑企业的发展逐渐趋向异地施工,也就是在企业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进行建筑工程的承接与施工。

然而,与此同时,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还需要了解并遵守异地施工的纳税规定与流程。

本文将重点探讨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的相关问题。

首先,建筑企业在进行异地施工时,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税收法规进行纳税。

具体而言,纳税方面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建筑企业需要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并申请相应的税务登记,并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进行纳税义务的履行。

其次,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过程中应注重建立健全纳税管理体系,以确保按时、准确地纳税。

对于异地施工企业来说,建立一个专门负责纳税事宜的部门或岗位是必要的。

这个部门或岗位负责收集、整理和核对有关纳税材料和信息,及时向税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纳税申报文件。

此外,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中还需要重视税款的计算与申报。

为了避免纳税风险和纳税争议的发生,企业应及时掌握和运用当前税收政策,准确计算应纳税款,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的财务制度和纳税制度,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在纳税过程中,建筑企业还应了解异地施工的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政策,建筑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建筑企业应及时关注和申请相关减免政策,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此外,建筑企业还需要关注异地施工中所涉及的跨地区应纳税款划分问题。

在异地施工中,企业通常会面临将税款划分给相关地区的难题。

企业应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明确计税地点和计税基准,以避免出现涉税争议或双重征税的情况。

最后,建筑企业还应注意异地施工中的票据管理和发票开具。

在异地施工过程中,企业的票据管理需要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合规管理。

同时,企业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确保发票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出现纳税风险。

建筑企业跨区域施工税收处理区别和注意事项

建筑企业跨区域施工税收处理区别和注意事项

实际施工中项目部是建筑企业流动的生产车间,也是建筑企业最常用的施工组织形式。

总机构成立项目部施工,所在的地区不同,涉及的税收处理也不一样。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施工,正常情况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应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但要注意有特殊情况。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跨县(市、区)施工,不排除在项目地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但在实务中比较少见。

二是,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因此,跨县(市、区)施工,也有可能涉及到被核定征收0.4%~2%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越欠发达,被核定征收的可能性就越高。

实务中比较常见。

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级行政区施工,增值税一般情况下要按照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预缴,特殊情况下不需要预缴(如青岛);企业所得税有可能在项目地预缴;个人所得税也有可能被核定征收,关键看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北京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实际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涉税事项应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经验:建筑服务业纳税人跨区经营注意事项

会计经验:建筑服务业纳税人跨区经营注意事项

建筑服务业纳税人跨区经营注意事项建筑服务业纳税人跨区经营注意事项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x2%.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x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4.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5.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例如,A公司注册在甲县,但在乙县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a项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b项目和c项目建筑服务,a项目某期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1000万元,支付分包款400万元;b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500万元,支付分包款200万元;c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200万元,支付分包款300万元.则A公司对不同工程项目应当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1.应就a项目在乙县预缴税款(1000-400)/(1+11%)x2%=7.21万元;2.应就b项目在乙县预缴税款(500-200)/(1+3%)x3%=8.38万元;3.c项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100万元,应当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扣除,不能和a、b项目合并计算.如果A公司当期在甲县申报应缴增值税为20万元,则应补缴税款=20-7.21-8.38=4.41万元;如果A公司当期在甲县申报应纳增值税为15万元,抵减预缴税款后的余额为-0.59万元,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扣除.为防止出现预缴税款大大超过计算的应纳税款,造成企业的额外负担,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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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异地经营的模式与涉税要点
为适应建筑产品空间位置的不可移动性,建筑业企业通常采取分级管理的经营模式。

有的是公司+项目部的两级管理模式,有的还在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增加了一个分公司层级,相当于三级管理模式。

那么,到底哪种模式对企业最有利,不同模式又涉及到哪些涉税事项呢?
一、模式的选择
两级管理还是三级管理,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履约目标:哪种模式能够高效、快捷的完成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这是要考虑的首要因素。

2、管理成本:哪种模式能够使管理成本最低,比如人员管理成本、交易成本、资金成本、资源配置效率等。

3、区域市场战略:公司是采取灵活的快进快退战略,还是准备植根当地,形成区域市场集群。

4、当地监管要求:业主或者当地有关部门,基于招商引资、税源管理等因素的考虑,有无在招标、机构设置等方面的特殊性规定。

分析与建议:
1、两级管理模式下,项目部既不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也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是建筑业企业的一个内部派出机构,无需工商和税务登记,进退方便,成本较低。

适合新进异地市场情形。

2、三级管理模式下,中间的分公司层级,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代表总公司管理当地的一个或多个项目
部,属于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定期办理涉税事项,管理成本较高。

适合已经形成区域市场的地区。

3、部分地区有强制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两级管理模式涉税事项
1、办理《外管证》:按照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证明文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3、增值税:跨地级行政区的,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事项仍由总机构负责。

4、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5、个人所得税:建筑业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建筑业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三级管理模式
1、办理《外管证》:同上。

2、证明文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
证明该项目部属于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3、增值税:不预缴增值税,直接由分支机构申报纳税,发票也由分支机构开具。

注意,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与建设方约定相关开票和结算事宜,避免纠纷。

4、企业所得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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