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干水泥灰落在车子上的赔偿案例

干水泥灰落在车子上的赔偿案例
近日,西安法院法官审理了一起因豪车遭遇工地水泥砂浆喷洒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27日,原告单某将某品牌豪华轿车停放在小区内,某建筑公司在该小区隔壁进行基坑护坡水泥砂浆喷涂施工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将水泥砂浆喷洒至一墙之隔的原告小区院内,导致原告车辆沾满水泥砂浆。
原告报警后,与该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将车辆送至4S店,经咨询得知恢复车辆原状大概需要16.9万元。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将某建筑公司及项目建设单位某置业公司诉至未央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车辆维修费等费用。
案件受理后,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分歧较大,导致调解未果。
双方申请鉴定,经评估,受损车辆在基准日维修费用的评估值为1.8万余元,评估费6000元。
原告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车辆维修费1.8万余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3.7万余元、基础保养费3670元、评估费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时未设置有效防护措施,且操作不当,存在主观过错。
某置业公司作为建设方,未尽到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职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二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由某建筑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某置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评估报告确定的车辆维修费及基础保养费、评估费均系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二被告按比例赔付。
原告在受损车辆无法正
常使用期间,所支出的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亦应由二被告赔付,考虑到车辆受损程度及无法正常使用的时间,酌定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为2万元。
最终,判决由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3.8万余元,某置业公司赔偿原告9712元。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合同纠纷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例及解读

案例:合同纠纷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例及解读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作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向甲公司提供某种原材料,并按约定价格付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多次未按时交付原材料,导致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延期,并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应承担按时交付原材料的义务。
乙公司履行合同的失职行为导致甲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构成了违约行为。
同时,在合同约定中,如果一方违约,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建议1.甲公司应当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付款凭证、交付延期的证据等,以证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以及甲公司遭受到的经济损失。
2.甲公司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向乙公司主张经济赔偿责任,并要求乙公司尽快履行合同义务。
3.如果乙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可以考虑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二:个人与房东的租赁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甲先生与乙女士签署了一个租赁合同,约定乙女士将出租房屋给甲先生使用,并按月支付租金。
然而,乙女士在半年后突然提出要求涨租金,并以不涨租金则要求甲先生搬离的方式威胁甲先生。
律师解读根据该租赁合同的约定,乙女士无权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出涨租金的要求。
合同中约定了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
乙女士以威胁甲先生搬离为由,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建议1.甲先生应当保留合同、付款凭证以及乙女士提出涨租金要求的证据材料,以证明乙女士的违约行为。
2.甲先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乙女士履行合同,并警告乙女士不得再以威胁方式干扰甲先生的正常居住权益。
3.如果乙女士仍然坚持违约行为,甲先生可以向相关租赁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女士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例三: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甲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的房产纠纷

案例:张三与李四的房产纠纷案例一:张三与李四之间关于房屋赔偿的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他们之间的房屋相邻。
由于李四在房屋扩建过程中的施工不当,导致张三的房屋墙体出现了开裂问题,严重影响了房屋的结构安全和整体价值。
张三要求李四进行赔偿,包括修复房屋墙体、恢复房屋价值以及精神损害费用等。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张三可以主张李四的施工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房屋修复费用、价值损失和精神损害等因素。
建议:1.张三应当尽快联系一位专业的房屋鉴定师,对房屋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具体的修复和恢复费用。
2.张三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李四,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施工合同、照片、鉴定报告等。
3.如果李四拒绝赔偿或履行赔偿义务,则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案例二:王五与张六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王五作为买方与张六作为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交付房屋前,张六却擅自将房屋转卖给了其他人,导致王五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房屋所有权。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张六在未经王五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构成违约行为。
作为买方,王五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履行合同,并要求张六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1.王五应当第一时间与张六取得联系,要求其解释转卖房屋的行为,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要求。
2.如张六拒绝解决合同纠纷或不愿承担违约责任,王五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通过法院起诉的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3.在解除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王五要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转卖房屋的证据等,以便证明自己的权利和主张。
案例三:刘七与陈八之间的共有房产纠纷事实经过:刘七和陈八是夫妻,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在房产证上共有产权登记。
然而,在离婚后,他们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刘七主张房屋归他所有,陈八则主张应平分房屋的所有权。
彭某涛诉林某凤等财产损害纠纷案 ——宠物高空坠落致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彭某涛诉林某凤等财产损害纠纷案
——宠物高空坠落致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彭某涛将其名下粤G76Z19号车辆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嘉年华国际公寓楼下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该停车位处于嘉年华国际公寓2124号房阳台外对应的地面位置。
当日上午11时许,嘉年华国际公寓的保安于巡逻时发现一白色犬只从公寓楼高层坠落并砸中彭某涛的车辆,导致彭某涛车辆受损。
彭某涛到达现场后立即报警处理,经调查,坠楼小狗系居住在坠落现场上方21楼的住户即林某凤与何某央所饲养。
彭某涛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凤与何某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凤与何某央作为案涉坠楼犬只的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对饲养的宠物犬疏于管理,以致宠物犬在活动过程中从阳台坠落砸中彭某涛的车辆,给彭某涛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彭某涛将车辆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林某凤与何某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涛对于车辆的损失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此不能减轻二人的侵权责任。
2020年1月9日,判决林某凤、何某央赔偿彭某涛损失1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本案犬只饲养人疏于管理,以致犬只坠落砸损他人财物,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保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同时,警醒动物饲养人要严格饲养动物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类似安全事故。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纠纷类型。
一般来说,财产损害可以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是间接的财务损失。
比如,人们的汽车被他人损坏,或者他人的不法行为导致经济受损,都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畴。
下面将就一些案例进行剖析,以期更好地了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小明的车被撞了小明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他拥有一辆心爱的私家车。
某天,他的车在停车场里被一名醉酒驾车的人撞了,车子受到了严重破坏,车身和引擎都出现了问题。
小明心里很生气,他想要讨回自己的公道。
经过与车辆管理所的交涉,小明确认了肇事者的驾驶证信息,并将案件报案。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小明被认定为无过错方,肇事者则被认定为有过错方。
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者需要赔偿小明汽车损失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折磨赔偿金。
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受到了小明的汽车损失以及他的精神损失的影响,并且最终的赔偿数量也得到了肇事者的认可和支付。
案例二:被窃取的财产纠纷小张是一名教师,他家住在一个不太安全的社区里。
某天晚上,他回到家里,发现所有的贵重物品都被偷走了。
小张非常痛苦,他立刻报案,警方在后续的调查中确认了案件,并令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小张的经济损失,并命令犯罪嫌疑人赔偿小张所损失的一切。
法院也包括了小张的财产价值和他经历的痛苦。
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他也按照法院的命令赔偿了小张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商标侵权引发的赔偿纠纷某互联网电商平台上运营的一家艺术品商店发现另一家网店在网站上销售与其自有财产品相同的工艺品,并在网店的更多信息中误导消费者认为这些商品也来自第一家商店,引导消费者购买这些商品而不是第一家商店销售的商品。
在第一家商店向电商平台方面投诉无效后,第一家商店进行了民事起诉。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终审判决了这个商标侵权,在赔偿第一家商店被侵权的资产价值损失和服务危害赔偿金的基础上,最终赔偿第一家商店的管理成本和监督费用,也是记忆财产权的司法维护和服务。
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同一小区居民因装修噪音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概述:2010年1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因装修噪音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该案涉及到小区内两家邻居之间的矛盾,其中甲方是小区一位居民,乙方是小区另一位居民。
甲方因乙方进行装修而受到了严重的噪音干扰,因此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乙方赔偿精神损害及相关费用。
事件经过:1. 2010年1月5日,乙方开始了其住宅的装修工作,工作内容包括敲击、打孔、破墙等。
2.甲方无法忍受噪音干扰,多次要求乙方减少噪音并进行合理施工。
3.乙方对甲方的要求不以为然,继续高强度进行装修工作。
4. 2010年1月10日,甲方向居委会投诉,并请居委会介入协调。
5.居委会协调未果后,甲方在2010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乙方停止装修工作、赔偿精神损害及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及判决:该案件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与证据调查,法院得出以下判决:1.乙方在装修过程中确实造成了甲方的噪音干扰,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2.法院认定乙方应当对甲方进行赔偿,并判决乙方支付甲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3.法院认为乙方的装修行为并未使甲方财产受到实际损失,故未作物质性赔偿的判决。
律师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涉及邻里关系、噪音干扰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于因噪音干扰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本案中,乙方对装修过程中甲方的要求置之不理,严重干扰了甲方的正常生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甲方并未提供装修工作对其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未作物质性赔偿的判决。
鉴于此案的特殊性,法院作出了比较合理的判决。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进行装修时应尽量减少噪音干扰,与邻居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对于受到噪音干扰造成精神损害的人,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相应的赔偿。
【案例分析】通过李某某诉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探究金融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通过李某某诉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探究⾦融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简称原告)于2015年6⽉4⽇在被告⼯⾏新街⼝⽀⾏(简称被告)利⽤该⽀⾏的设备购买了混合型基⾦“九泰天富改⾰新动⼒混合基⾦”和股票型基⾦“富国中证⼯业4.0指数基⾦”,认购⾦额各10万元。
2017年6⽉27⽇,“九泰天富改⾰新动⼒混合基⾦”、“富国中证⼯业4.0指数基⾦”市值分别为63345.69元、51884.98元,两份基⾦合计损失84769.33元。
原告主张“九泰天富改⾰新动⼒混合基⾦”、“富国中证⼯业4.0指数基⾦”均⾮其⾃主购买,且其不是平衡型风险客户,应属于稳健型或保守型客户,⽀⾏应赔偿其本⾦损失以及利息损失。
案件经⼀审、⼆审后,⼆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购买案涉基⾦过程中未尽适当性义务,致使原告实际购买了与其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产品,此过错与原告所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应以原告实际损失为基础,赔偿69199.82元并按银⾏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相应利息损失。
⼆、争点及启⽰(⼀)被告在销售案涉基⾦产品时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1.关于原告的客户风险等级是否为平衡型的认定原告称:被告对原告的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并⾮为平衡型,原告之前在被告向其推介理财产品时,均明确要求购买风险性极⼩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被告也从未告知过原告购买的是⾮保本型理财产品。
被告称:原告于2015年多次购买⾼收益、⾼风险的⾮保本理财产品,收益为同期保本型产品的数倍,故原告陈述其不知道之前购买的⼀直是⾮保本产品,与⾦融常识严重不符。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风险等级评级为平衡型,原告购买的⾼风险产品与原告的风险等级不匹配。
启⽰: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评估问卷》、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多种⽅式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对其风险承受能⼒进⾏综合评估,并与投资者确认其风险承受能⼒等级结果,做好留痕⼯作。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某市民小王在某商场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导致手腕骨折,严重影响了他的
正常生活和工作。
小王因此向商场提出了赔偿要求,认为商场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责任。
商场则认为小王摔倒与其自身原因有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场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而小王在商场内摔倒并导致骨折,明显说明商场存在安全隐患。
商场应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严格的保护责任,而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王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小王在购物过程中并未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摔倒是由于商场内地面的
不平整所致。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商场无法否认其对小王受伤事件负有一定的过错。
最后,根据小王的实际损失情况,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商场应
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小王因商场的安全隐患而导致的骨折,给他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商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商场应当对小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达成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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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国强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嫒芳,女,1945年1月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桂成,男,1938年12月出生,汉族,蚌埠市公路局退休干部,住址同刘嫒芳,系刘嫒芳丈夫。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嫒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郑一鸣,被上诉人刘嫒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刘桂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七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本市建国路体育路的第三人民医院商住楼工程,附近17米处为刘嫒芳居住的市第三人民医院七层老住宅楼(刘嫒芳住六楼)。
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QTZ63型塔式起重机的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约40多米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居住的住宅楼上的北侧。
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复检、勘查及论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可以安全正常使用,但须对检测报告中认定的受损构件(部位)采取可靠加固维修措施。
同年9月,市建委、卫生局召开受损住户代表会议,通报房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屋鉴定结果,听取加固维修意见,因住户代表不接受鉴定结论而该楼至今未加固维修。
在案件审理期间,刘嫒芳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被砸的受损范围、程度及受损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七建公司亦有鉴定意愿。
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鉴定。
其检测的刘嫒芳房屋破损现状为:1、9-10/A-B顶板有一条平行A轴的直缝,缝宽约1.0~2.0mm,裂缝与予应力多孔板拼缝方向一致。
2、8-9/A-B楼面板、顶板均存在与多孔板拼缝平行的裂缝。
3、8-9/1/в-C楼面板跨中部位有一条与多孔板缝平行的裂缝。
4、9-10/B-C楼面板、顶板分别有3条和1条平行于多孔板拼缝的裂缝。
5、8-9/C墙处木窗及窗户罩被砸严重变形;窗下墙体上有水平裂缝,缝宽0.25~0.30mm;该墙粉刷层有较多的龟裂纹,且局部存在渗水痕迹。
6、8-9/1/в-C墙体、8/1/в-C墙体粉刷层有较多不规则裂缝,8-9/1/в-C墙圈梁下有水平向裂缝,缝宽0.4~1.0mm。
两道墙体交接处有一条斜向裂缝,缝宽0.10~0.45mm,凿开粉刷层观察,接合处内部不密实,有空洞。
7、10/1/в-C墙体内侧面瓷砖有4道较长的水平向、斜向裂缝,最大缝宽约0.30mm。
8、9-10/2/в处木质隔墙向北严重倾斜;隔墙门边墙体粉刷层上有竖向裂缝,凿开搪粉层观察,搪粉层厚35mm,砖砌体上没有裂缝。
结论意见为:1、该房8-9/C墙木窗及窗户罩严重变形,系2001年塔吊失事时碰撞所致;2、墙体、楼面和顶板裂缝以及木质隔墙破损倾斜等的发生和发展与塔吊大臂碰撞有一定关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即碰撞对破损状况的产生有不利影响。
原判认为,七建公司在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时发生事故损害了刘嫒芳的财产,应当对给刘嫒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故刘嫒芳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其恢复原状的范围,应是刘嫒芳房屋的质量检测报告所列举的八项事实、刘嫒芳提供的照片及房屋安全鉴定书中涉及刘嫒芳房屋的相关部位的加固维修。
要求刘嫒芳提供房屋被砸前原状的证据是不现实的,且本案属举证责任倒置,七建公司如能证明损害后果是刘嫒芳故意行为造成的,才不承担民事责任。
故对七建公司关于刘嫒芳未提供恢复原状参照物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判决:七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为刘嫒芳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加固、维修、恢复原状;其加固、维修的范围应包括两份鉴定报告及相关照片涉及的刘嫒芳房屋的部位。
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60元,送达费5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410元,由七建公司负担。
宣判后,七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被上诉人提供的鉴定报告只是说明塔吊大臂倾倒对其房屋破损状况有不利影响,并未肯定被上诉人所诉房屋裂缝就是塔吊大臂碰撞所致。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塔吊大臂碰撞与被上诉人房屋受损状况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受损部位状况的原状,原审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房屋恢复原状没有依据。
4、被上诉人提供的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对其房屋所做的检测报告与原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没有本质区别,属于重复鉴定,该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负担。
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刘嫒芳辩称:七建公司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时,塔吊大臂坠落碰撞被上诉人房屋,使被上诉人房屋的稳固性受到损害,七建公司理应为被上诉人恢复原状。
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经审理查明: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七建公司对刘嫒芳窗户、遮阳棚、防盗窗被塔吊大臂砸坏并不能修复的事实表示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事实为: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中关于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刘嫒芳房屋检测的受损部位及结果是否系七建公司塔吊大臂倾倒碰撞所致?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所举证据,本院对上述争议事实作如下分析判断: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起重机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所居住的七层住宅楼上的北侧。
刘嫒芳主张,其屋顶、墙体及地面多处裂缝,窗户、遮阳棚、防盗窗被砸坏。
为证明其房屋受损范围、受损程度及受损原因,刘嫒芳提出鉴定申请。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的受损状况进行了描述,并分析了受损原因:1、该房8-9/C墙木窗及窗户罩严重变形,系2001年塔吊失事时碰撞所致;2、墙体、楼面和顶板裂缝以及木质隔墙破损倾斜等的发生和发展与塔吊大臂碰撞有一定关系,即碰撞对破损状况的产生有不利影响。
七建公司质证认为,对该检测报告证据形式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于受损部位受损状况的检测结果均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墙体、楼面及顶板裂缝即系塔吊大臂碰撞所致,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塔吊大臂碰撞对刘嫒芳房屋受损状况的产生有不利影响,由此表明塔吊大臂碰撞与刘嫒芳房屋受损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虽然该报告关于房屋受损原因的表述未能肯定塔吊大臂碰撞是导致刘嫒芳房屋受损的唯一原因,但该种表述方式已足以说明塔吊碰撞与房屋受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同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刘嫒芳所居住之楼房系1986年左右交付使用,直至2001年被塔吊撞击之前,一直在正常使用,从生活常理判断,该楼房在未受到外力强烈作用的情况下,墙体、楼面及顶板产生裂缝的可能性是较小的;相反,在通常情况下,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往是由于受到外力的强烈作用,才有可能发生该房屋墙体、楼面及顶板产生裂缝的状况。
而塔吊从高空坠落后对楼房的撞击力,无疑就是这种具有强烈作用的外力。
因此,经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检测的刘嫒芳房屋受损状况系因七建公司塔吊坠落撞击造成之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应予认定。
七建公司主张刘嫒芳房屋受损状况可能另有原因造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高度危险作业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依日常生活经验及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的检测报告判断,七建公司塔吊大臂碰撞与刘嫒芳房屋受损状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盖然性较大,刘嫒芳对该因果关系存在事实已尽其证明责任。
七建公司诉讼中主张该因果关系不存在,依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在刘嫒芳完成举证责任后,应由七建公司提供相反证据就该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事实予以证明,但七建公司未提供证明该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据,故七建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刘嫒芳为证明其房屋所受损害事实及所受损害与塔吊大臂碰撞具有因果关系,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该鉴定对象指向的是刘嫒芳居住的具体房屋,与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故申请该项鉴定系刘嫒芳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不属于重复鉴定。
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并不以致害人具有过错作为损害赔偿成立的构成要件,致害人只有在证明损害结果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致害人才能免责。
诉讼中,七建公司既未主张该项免责事由,亦未就该免责事由提供相关证据,故七建公司应对刘嫒芳房屋因塔吊大臂撞击所受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建公司认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指的是致人身损害,并不包括财产损害,系对法律条文含义的错误理解,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民法关于恢复原状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在于对被损坏之财产恢复其原有的外观、性能、结构及功能,使其发挥原有的效用,以补偿受害人所受之损害。
刘嫒芳房屋因塔吊大臂碰撞受损,刘嫒芳要求七建公司对其受损的构件及部位恢复原状,以使其达到安全居住的标准,该请求于法有据。
刘嫒芳房屋所在之楼房系1986左右交付使用,用途系居住,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从常理判断,住宅楼具有长期使用的属性,在正常使用期间,每一户房屋均应符合一般居民住宅的安全居住标准,此一事实,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认知之事实,刘嫒芳不必举证证明。
因刘嫒芳诉请之房屋原状内容,系就一般居民住宅的安全居住标准而言,故该项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七建公司关于刘嫒芳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原状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另外,根据二审查明事实,刘嫒芳被砸坏之北屋窗户、防盗窗、遮阳棚已不具有修复价值,故可由七建公司采取更换之方式承担其民事责任。
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但判决七建公司对刘嫒芳房屋之木窗、防盗窗、遮阳棚予以恢复原状不当。
其次,原判未对刘嫒芳受损之房屋恢复原状所应达到的标准予以确定亦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二、七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刘嫒芳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的加固、维修、恢复原状,以使其在外观上达到一般居民住宅楼房的外观标准,在内部结构上达到一般居民住宅楼房的安全居住标准;其加固、维修的范围应包括两份鉴定报告及相关照片涉及的刘嫒芳房屋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