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个人抵押循环额度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流转工作,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实现我市林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林权流转应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等形式自愿、有偿参与林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村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坚持依法流转、按约经营的原则。
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以流转为名判卖青山。
(五)坚持稳定林权性质的原则。
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促进林业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二者并重。
在流转过程中,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坚决防止乱砍滥伐。
第四条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使用权;(三)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第五条下列林权不得流转:(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权。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是国家林业局的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目的在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操作程序,拓宽林业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
于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资源资产,是林业行业所拥有的一笔最大资产,是林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最坚实的物质基础。
《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登记办法》重点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抵押登记的具体程序、登记部门职责、变更登记、续期登记、登记注销、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登记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森林资源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它的物权变动不仅与个人利益直接有关,还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并作出专门规定,是其资源特性和法律的共同要求。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和车辆、设备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采用登记成立主义的好处是:(1)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容易确定;(2)不动产抵押合同经过登记,具有了公开性、普遍性的特征,使抵押权产生了对世性、排他性的效力,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有效保障;(3)利用不动产登记的公开告示功能、普遍告知功能,告诫第三人(即可能被抵押权人排斥的其他债权人)抵押权设定的事实,使第三人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有利于促进其合理流动,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森林法》第14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x农信联发〔20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省银监局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x银监发〔2013〕112号)和省联社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非循环使用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条件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对象是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含专业合作组织)、个人和法人企业。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周转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重点满足农户等主体的林下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为农户、个人类客户的:1.贷款人服务区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2. 有稳定、合法的第一还款来源,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原则上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3.从事的生产经营、日常消费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4.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5.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本息收回;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为农村经济组织、法人企业等客户的: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3.用于项目建设的,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4.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授信要求;5.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信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农信社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以其或第三者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困难而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产权清晰,并取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第四条县市联社在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之前,应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未签定《森林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的地区不得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农信社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农信社开立存款账户;(二)法人客户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三)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四)符合国家林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前景好;(五)收入归社和存款比例不低于在农信社的用信份额,现实或预期综合效益明显;(六)能够接受农信社的检查和监督,自愿到农信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保险;(七)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困难,如森林经营、林业基地建设及林产品加工等。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不得用于支付购买抵押标的物的对价或支付因购买抵押标的物而产生的债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以外用途的,应经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批同意。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60%。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价值日益凸显。
林权证作为林业资源的法律凭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法规对林权证的抵押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程序、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林权证抵押进行了规定。
其中,《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动产;(三)船舶、航空器;(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抵押范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林权证抵押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2)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3)林地使用权抵押;(4)林业生产设施抵押。
3. 抵押条件林权证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抵押物为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林权证;(3)抵押物未设定其他担保物权;(4)抵押物价值稳定,易于评估;(5)抵押物符合国家林业政策。
三、林权证抵押程序1. 抵押申请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交以下材料:(1)抵押申请书;(2)林权证;(3)抵押物评估报告;(4)抵押人身份证明;(5)抵押权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抵押物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抵押登记申请,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1)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2)抵押物的权利义务;(3)抵押物的保管、使用、收益;(4)抵押物的处分;(5)抵押权的实现;(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林权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1)

隆义(厦门)担保有限公司林权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进一步扩展服务“三农”的内涵,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规范林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担保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防范风险,确保担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隆义(厦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手册》及《业务流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林权贷款担保业务必须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
第四条??林权贷款担保业务即为借款人向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用于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业务。
借款人(即担保申请人)以林权向担保公司作抵押反担保的担保业务。
借款人(担保申请人)或其他提供抵押的林权所有人为抵押人,担保公司为保证担保人,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担保公司为抵押权人、收益人。
第二章担保申请人业务受理条件第五条林权贷款担保业务的对象为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自然人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具有居住地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具有固定的住址和联系方式;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属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范围;3、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4、有正当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5、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银行、信用社发生过经济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和不良经济经营等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03--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
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考核、问责机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完善配套服务体系,规范和健全林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权收储等机制,协调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和其他林业金融服务。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尤其要注重调查借款人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用于抵押的林权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等方面。
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同时加强贷款风险防范,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贷款通则》和《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本行申请办理借款业务。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本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在**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本行申请借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借款人除应具备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且有确切合法的资金需求;2、在常山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及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3、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4、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5、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6、本行认为需要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七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它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八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等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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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银行“富林宝”个人抵押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并规范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发【2004】89号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是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
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权占有,将该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抵押向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或其他提供抵押的林权所有人为抵押人,我行为贷款人,栾川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为抵押权人。
第二章客户准入条件和抵押物范围
第四条借款人以自然人形式申请抵押循环额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
借款人以企业形式申请抵押循环额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登记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企业;
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合法、可自主支配的收入来源,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三、拥有稳定的经营生产场所,经我行认定其生产经营活动历史不少于3个月;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
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第五条抵押物范围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所有权、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银行核定抵押循环额度贷款时应当坚持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重点研究客户还款能力,重视客户充足的现有收入对按时偿还额度项下各类贷款的保障作用,确保贷款投入与还款能力相匹配。
借款人有多个抵质押物时,可以合并申请一个抵押循环贷款额度。
第三章用途、金额和有效期
第六条抵押循环额度贷款用于合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国家法
律和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经营的项目,如股票、证券投资等,不得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
借款人在使用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时,必须明确说明资金用途。
第七条林权抵押循环额度贷款范围为10—200万元之间。
第八条林权抵押循环额度贷款有效期不得超过林权承包、出让的剩余年限;
林权抵押循环额度贷款有效期最长为两年;
抵押循环额度贷款项下单笔用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九条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执行固定利率,具体执行利率参照民丰银行富民宝贷款产品定价表。
第十条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可以采取等额本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付息按季还本等多种还款方式,严格按照贷款发放时签定的《还贷计划表》在每月指定日期还款。
第五章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
(二)贷款调查;
(三)贷款审批;
(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事项在第十五条“其他条件”:列明);
(六)贷款发放;
(七)贷后管理及检查;
(八)贷款归还。
第十二条个人向民丰村镇银行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林权它项权利证明书;
(三)森林资源评估报告;
(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复印件;
(六)林木资源保险单;
(七)其他。
第十三条单位向民丰村镇银行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林权它项权利证明书;
(三)森林资源评估报告;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出具的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函;
(七)公司、企业出具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集体企业出具上级部门证明;
(八)林木资源保险单;
(九)其他。
第十四条抵押物的评估
抵押物必须由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以拟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抵押物的登记
(一)抵押林权由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负责登记。
抵押人持评估报告、林权证向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申请抵押物登记,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填发林权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期限或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森林资源资产《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抵押合同项上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应当在15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抵押人到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抵押合同处理抵押物,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从林权收储储备金中予以先期偿还。
抵押物处理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储备金。
第六章贷款的使用
第十六条贷款的支付方式根据贷款金额确定,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原则上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审贷会认为有必要,也可选择贷款人受托支付
的方式;金额超过50万元的,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和贷款人受托支付两种方式结合进行,由审贷会决定受托支付的限额,限额以外部分借款人可自主支付。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须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客户经理在审核完相关材料后,通知开户行受理支付申请。
同时客户经理应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客户经理应跟踪了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建立贷款资金支付台帐。
第十七条抵押循环额度贷款项下单笔贷款采取直接进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或转入我行指定的专用帐户。
对于用于经营活动贷款,如确实无法直接支付给相关的交易收款方时,经办中心应制订有效措施,严格贷后管理,防止客户挪用贷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林权抵押登记经办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林权办理登记手续,未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已抵押林权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林权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第二十条抵押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虚假、伪造、无效或者记载内容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造成抵押权人抵押无效或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权利收回贷款本息,抵押权人将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