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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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管理要求和监督机制。

一、认定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标准的要求,具备合法办园资质;2. 具备健全的办园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包括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聘用等;3. 幼儿园场地面积和环境设施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4. 幼儿园教师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经验,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5. 幼儿园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行综合素质评价,培养幼儿的能力和兴趣。

二、认定程序:1. 申报阶段:幼儿园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2. 审核评估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质量、办园管理规范等方面;3. 认定结果公示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 认定结果审核阶段:公示期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与合法;5. 发放认定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证书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同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认定名单。

三、管理要求:1. 幼儿园要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履行相关制度和规定;2.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教育质量;3. 幼儿园要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4. 幼儿园要开展家长教育,加强家校合作,积极主动与家长交流沟通;5. 幼儿园要定期组织教育质量评估,持续改进工作,提升幼儿园教育服务水平。

四、监督机制:1.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监管,确保幼儿园的合法运营;2. 社会监督机制要正常运行,通过舆情监测和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幼儿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3.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违规经营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总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及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对幼儿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服务委托协议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服务委托协议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服务委托协议甲方:(委托方)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服务方)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背景与目的1.1甲方是一所民办幼儿园,希望通过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并提供普惠性服务,以满足社会需求。

1.2乙方具备相关的经验和资源,有能力协助甲方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1.3本协议的目的是确保甲方顺利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并保障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

二、认定申请过程2.1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协助甲方准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所需文件和材料,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和指导。

2.2甲方应按时提供乙方所需的文件和材料,并协助乙方进行相关审查和评估。

2.4乙方将在申请过程中,及时向甲方反馈审批进度和申请结果。

三、甲方责任与义务3.1甲方应如实提供与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办园许可证、教职工编制、园舍面积等。

3.2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合法,并及时提供相关说明和补充材料。

3.3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其他配合乙方完成认定申请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3.4甲方应及时缴纳乙方的服务费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乙方责任与义务4.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对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建议和指导。

4.2乙方应协助甲方准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所需的文件和材料,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申请进度反馈。

4.4乙方应与甲方保持及时沟通,解答甲方在申请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

五、费用支付5.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服务费用。

5.2甲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50%作为预付款。

5.3甲方应在乙方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剩余款项。

6、保密条款6.1双方应对协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模板】

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模板】

XX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为扩大我县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公平公正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闽委教育〔2019〕1号)精神,结合我县当前学前教育现状,决定对《XX县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安政办〔2017〕285号)进行修订,具体如下: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㈠基本条件1.符合安全规范。

办园条件基本符合《福建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无较大安全隐患,近五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收费符合要求。

保教费收费标准控制在我县当年度同等级公办性质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2倍以内,代收每天一餐两点的伙食费用每月不高于200元,近年来未发现乱收费现象。

3.保教质量合格。

重视教职工队伍建设,积极优化园务管理,有效提升保教质量,家长、社会的认可度较高。

㈡认定程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幼儿园申报认定制度,具体执行程序如下:1.申报:自评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评审:所在乡镇政府牵头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料复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后,提出建议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单,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县教育局。

3.公示:县教育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汇总公示各乡镇政府建议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期5天。

公示有异议的,由县教育局组织复评。

4.认定:县教育局对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复评后公示无异议)进行发文认定,并通过媒体公布具体名单,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对民办幼儿园的分级评定1.参照公办幼儿园分级评定办法,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根据《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闽教基〔2008〕41号)的评估细则进行评分,达到省级示范园得分者(90分及以上)为一级园,达到市级示范园得分者(85-89分)为二级园,达到县级示范园得分者(80-84分)为三级园,达到70-79分者为四级园,达到60-69分者为五级园,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为不定等级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2号)、《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冀教政法(2013)56号)、《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号)等相关文件,在办好公办幼儿园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向公益性普惠性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二、认定标准第二条经审批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消防备案抽查合格告知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室内空气质量及装修材料检测报告书),且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

第三条举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在举办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个人举办者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在木市有固定住所。

联合举办者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占比和权利义务。

第四条幼儿园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根据《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号),保教费以800元/生/月为宜,最高不超900元/生/月;农村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费以200元/生/月为宜,最高不得超过400元/生/月。

报与区发改局备案后执行,并予以公示。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分开,账目清楚。

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收费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应设置在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安全,无污染、无噪音,日照充足、环境清洁的区域内。

第七条幼儿园产权要清晰,自有房地产办园的要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5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 年)的园舍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第八条园舍用地(包拾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关于认定一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的通知》答记者问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关于认定一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的通知》答记者问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关于认定一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的通知》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教育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2.06•【分类】问答正文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关于认定一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的通知》答记者问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认定一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认定上海金山区等148个县(市、区、旗)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开展这项工作?答: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时强调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并明确提出“制定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以县为单位对普及学前教育情况进行评估,省级为主推动实施,国家审核认定”。

二是县级人民政府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些地方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还不足,学前教育经费保障还不到位;有的地方教职工配备不足、待遇保障不到位,对幼儿园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监管不到位。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以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为抓手,促进各地加快完善学前教育薄弱环节,补齐短板弱项,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三是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020年2月,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制度。

2020年12月,教育部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了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启动会,正式启动了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自2020年启动以来,已有21个省份的190个县通过了省级评估认定。

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06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06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06号江苏省民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1〕24号),切实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全面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符合、与儿童生存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进一步提高儿童福利工作水平,民政部决定在江苏省昆山市、浙江省海宁市、河南省洛宁县、广东省深圳市等地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重要意义儿童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

为儿童成长发展优先提供福利,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准则,也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全面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扩大儿童福利对象,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维护儿童基本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着眼国家未来长远发展、储备优秀人才资源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要充分认识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的重点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积极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一)明确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基本内涵。

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总的思考是:本着“适度普惠、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的理念,按照“分层推进、分类立标、分地立制、分标施保”的原则和要求,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儿童生存与发展需要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全面安排和设计儿童福利制度。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附件1(1)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附件1(1)

淅川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乡镇(街道):申报时间:
淅川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认定表
淅川县乡镇(街道)幼儿园
附件3
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所需材料
一、证照类
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其他它有效证明文件)、等级达标的文件。

二、资质类
教师资格证、保育员资格证。

三、劳动保障类
《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工资发放的凭证。

四、收费情况
幼儿园大、中、小班各年龄段三名幼儿的收费凭证,收费公示照片。

附件4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我园申报淅川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提交资料真实,无伪造、编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内容。

否则,后果由本人承担,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淅川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汇总表。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加强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管理,不断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构建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公益普惠、质量良好的学前教育,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XX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坚持公益普惠和科学保教原则的具有办园资质,依法设立、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且符合《XX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条件1. 幼儿园设置符合区(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2.办园条件基本达到《XX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园舍内外布局合理、适用,园舍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安全隐患,设施设备符合幼儿使用标准,能满足保教工作需要。

3. 办园时间3年以上(含3年)且年检合格。

4.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要求。

教职工80%以上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件。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5. 收费一般不超过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50%;不超过规定的收费上限。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外公开,规范收费,无乱收费现象。

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

6.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办园规模适中,班额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人事管理、考核制度规范,教职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合理,并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近三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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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教育委员会电子公文
荣教政发〔2012〕4号
荣昌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2011年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结果的通知
各教育管理中心、玉屏幼儿园:
为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全面准确掌握全县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信息,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各类项目实施提供可靠的信息和数据支持,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渝教基〔2011〕84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我县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在园幼儿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切实加强辖区内经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附属幼儿园)在园幼儿信息的管理,及时掌握幼儿在园情况,认真核实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数据。

二、建立县、镇、园三级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信息报送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建立在园幼儿信息档案和幼儿园基本情况登记,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属教育管理中心上报幼儿园相关信息表(附件1-3),每月填报幼儿异动情况(附件3)。

各教育管理中心在核实辖区内幼儿园上报数据的基础上,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县教委填报本单位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信息(附件1-4)。

其中附件2、3、4纸质件报送至县教委基教科107室,电子版通过OA发至基教科李刚处。

每月28日前上报幼儿异动情况(上报附件3)。

三、各教育管理中心要认真核实辖区内在园幼儿信息数据,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学前教育机构要妥善保管在园幼儿信息,不得对外泄露。

联系人:李刚,联系电话:46789213
附件:1.荣昌县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信息登记表
2.荣昌县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
3.荣昌县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信息统计表
4.荣昌县学前教育机构信息汇总统计表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学前教育信息管理通知
荣昌县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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