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
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行规发〔2010〕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为目标,加快培育“四个一批”,切实提高政府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效率,促进做强做大核心区企业,设立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包括原有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除另有规定外,用于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落地、发展的资金规模应不少于各专项安排的50%。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每年年底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为税务登记地在海淀区的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建设,主要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创新及创业孵化、科技金融、高端创新要素聚集与产业服务环境,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该体系各专项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规范使用,且符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项目补助、股权投资及奖励等。
第三章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第九条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金融办、海淀园管委会、区投资促进局、区旅游局、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办等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各专项办法,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补贴标准、办理时限。
海淀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讲解

海淀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海政发…2006‟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海淀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海淀区金融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基金、信托、财务公司、金融中介机构以及产权交易机构。
第二章政府金融服务环境建设第四条建立政府有关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
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定期通报海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加强区政府与驻区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了解和解决金融机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创造一流的商务环境。
区政府支持组建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交流。
商会发布《海淀区金融产业发展报告》。
会员机构经授权可接入“信用海淀”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实现数据共享;会员机构经授权可通过商会接口进入海淀经济部门综合信息系统,适时查询相关信息。
第六条创造一流的金融学术环境。
发挥驻区高等院校密集的优势,定期举办金融论坛、学术研讨会等学术活动。
通过举办这些活动有效增强我区的金融学术能力和文化底蕴。
第七条创造一流的对外交流环境。
组织金融机构外出考察,邀请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到我区访问,促进海淀区金融机构与国外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交流和沟通。
区外事部门为金融机构提供有关的外事服务,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将各种金融创新在我区进行推介。
无偿为驻区金融机构提供海淀报、海淀有线电视台作为信息发布的渠道,优惠为金融机构提供区政府掌握的其它信息发布资源(如与区政府合作的有关门户网站,创造一流的创新环境。
第九条鼓励驻区企业采购金融创新产品,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排相关的金融创新知识培训,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区政府可以举办金融创新产品推介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0〕9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第145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海淀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发展,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以及北京银监局《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9〕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海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区金融办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是指在海淀区内设立的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支行、信贷中心、事业部、专业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专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海淀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并纳税;(二)对海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笔数或余额数不低于总数的50%;(三)属于非法人机构的,应当获得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的专营机构授权;(四)其他必要条件。
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

《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天拓力行”面向各类企业、机构、个人,提供专业、规范的高端顾问咨询服务,致力于帮助各类企业取得相应政府政策、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客户在我们帮助下,将实现更大效益、更快发展、更快成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海淀区科技研发和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区域产学研合作,促进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化实施,提升创业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海淀园管委会负责产学研合作、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研发中心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与实施,区科委负责海淀区科技研发重大项目、创业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和知识产权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支持海淀区科技研发重大项目。
项目应为符合《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重点领域指南》)、投资较大、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应用研究等。
通过区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解决区域内有重大社会效益或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推动区内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突破、推动高端技术在海淀区实现产业化。
第五条支持海淀区创业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
项目应为符合《重点领域指南》的科技项目,包括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应用研究等技术创新活动。
第六条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
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合作,是指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在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下开展的多种形式合作。
包括: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共建研发机构和研发平台、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建立产学研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实习基地。
第七条支持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条支持创业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为企业提供政策、科技、市场咨询等信息服务。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及创业型企业发展项目,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海行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0年2月11日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进一步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经营困难,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鼓励企业科技防疫(一)支持企业科研攻关对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或特效治疗药物研发的企业,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研发支持。
(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赵媛;联系电话:88499405)对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或特效治疗药物研发的科研带头人及其团队优先评选海英人才并给予相应支持和奖励,同时在国家级、市级人才工程(计划)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孙雪晴;联系电话:88498597)对获得国家级防治新冠肺炎的科技攻关项目应急立项的项目单位,采用前资助方式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7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其核心区批复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中小微融资政策扶持体系,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金融机构聚集,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等措施,实现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
力争到2020年,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把海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一)形成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即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务体制为支撑,以创新型金融机构为主体,以股权投资、证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并用为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二)建设两个科技金融功能区,即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形成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功能区。
海淀区促进创新创业生态优化的政策措施

海淀区促进创新创业生态优化的政策措施海淀区是北京市的一个科技创新重镇,为了促进创新创业生态的优化,海淀区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
1.支持政策:海淀区制定了一系列创新创业支持政策,包括给予在海淀区设立创新创业企业的税收减免、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初创企业的发展。
2.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海淀区积极打造创新创业基地,如中关村、北大科技园等。
这些基地提供办公场所、科研设施、创投资源等支持,为创业者提供有利的创新创业环境。
3.人才引进与培养:海淀区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针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和创新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奖励和住房等优惠条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4.创新投融资支持:海淀区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创新创业项目,加强与创投企业的合作,推动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的发展。
同时,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投融资对接等支持。
5.技术创新推广:海淀区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设立技术创新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6.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海淀区建设了一批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创业培训、市场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创新创业过程中的问题。
总的来说,海淀区通过政策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资金支持、技术创新推广和服务平台建设等一系列措施,致力于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促进创新创业的加速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京政办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0〕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本市企业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促进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培育和支持力度,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格局,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主板(中小板)的“北京板块”和创业板的“中关村板块”。
(二)在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完善本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
市金融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协调全市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各区县政府要明确负责推进本区县企业上市工作的主管部门,为企业上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推进本区县企业上市工作。
二、大力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营造有利于企业上市的发展环境(三)凡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意愿,可列为本市上市培育企业。
(四)建立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市金融局要建立企业上市资源库,对上市培育企业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研究确定工作重点和具体指导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建设中介机构数据库、投资机构数据库,对投资机构信息、中介机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向有关部门及企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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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
(海行规发[2010]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通过上市促进
具备“四个一批”潜力的企业做强做大,根据市委、市政府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企业上市,应当遵循企业主体、政府推动、
多方参与、市场选择的原则。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实现守法稳健经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各方参与发展。
政府应当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服务和发展环境,针对企业在
上市过程中所处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 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作为海淀区企业上市
的牵头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海淀区的上市和
拟上市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包括在境内外知名资本市场
(含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场外交易市场)上市和挂
牌。
企业直接以自身名义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直接上市;
以直接上市以外的方式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间接上市。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
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
愿,但处于上市进程早期阶段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申报期企业,是指已向相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
市申请的企业。
依照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企业应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
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三章 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
第八条 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
会议)负责统筹全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推进企业上市审批
工作扁平化。联席会议承担以下职能:
(一)认定并公布培育期企业名单;
(二)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三)依法协调企业上市涉及区内有关部门的审批事
项;
(四)依照我区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审批补助申请;
(五)审议成员单位提交上会的事项;
(六)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区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
括区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住房城
乡建设委、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区环保局、海淀园管委会、区投促局、工商分局、区国税局、
区地税局、区质监局、规划海淀分局、国土资源海淀分局、
海淀交通支队。联席会议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也应当参加有
关会议。
联席会议下辖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日常工作:
(一)工商海淀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统计局
和区发展改革委每季度整理新增完成股改企业、财务指标基
本符合上市标准企业和申请募投项目备案企业名单,送区金
融办汇总。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开具的上市证明材料情况,
及时反馈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信息,并协助区金融办联络所指
导的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对涉及企业上市的行政审批审核事
项,指定专人督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可以同步办理的
审批审核事项,进行同步办理;有前置条件的审批审核事项,
提前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拟上市企业有需政府协调特殊事项的,可向
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区金融办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拟定相关处
理意见:
(一)申请事项仅涉及一个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办理;
(二)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区金融办召集联席
会议协调会办理。
(三)申请事项涉及市级部门的,由区金融办报请市金
融局通过市促进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办理。
(四)申请事项因属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原因,无部门
有职权办理的,由区金融办请示区政府或市金融局办理。
以上事项经协调仍无法办理的,由区金融办报请联席会
议决定。
第四章 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
务中心)承担促进企业上市的具体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通过政策解读、培训辅导等形式,
宣传海淀区的上市政策和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涉及上市证明材料
的格式、办理方式、联系人及承诺办理时限等信息进行汇总
整理,通过编印《企业上市服务手册》等形式,指导拟上市
企业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六条 举办企业上市俱乐部,促进拟上市企业与上
市企业和券商的交流,发现上市种子企业,分享上市经验,
形成“培育一批、辅导一批、支持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
上市资源梯队。
第十七条 关注企业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建立与区发展
改革委和区投促局的定期沟通机制,配合做好上市企业募集
资金投向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进入培育期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以连续三年
享受上市补助,每年补助人民币40万元,总额为人民币120
万元。补助期间从申请之年起算。
企业自列入名单不足三年完成上市的,可一次性申请未
享受部分补助。
第十九条 辅导期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0
万元。
企业上市市场对上市辅导不作要求的,企业上市后可以
享受本条补助。
第二十条 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
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企业且上市
成功的,股权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其在该企业持股比例,享受
一次性补助。每持1个百分点补助人民币1万元,余数不足
1个百分点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机构享受第二十条所述一次性
补助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截至被投企业上市申请获准之日,其在企业持股
比例不低于5%;
(二)在企业上市申请获准之前连续24个月内持有企
业股份,且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2%;
(三)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优先推荐拟上市企业的科技创新、产业发
展项目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已经享受本章规定补助的,不得就该
项补助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境外间接上市企业募投项目主要在海淀
区,且募投项目主要纳税地在海淀区的,可以享受本章规定
的补助。
第六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五条 由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制定申报指南。申
报企业(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在区政府支持企业专项资金
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向区金融办报送纸质材料。
第二十六条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项目的审批和资金的拨付。
第七章 监管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确定支持的企业(机构),在区政府和区金
融办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
必须配合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
况的监管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本单位实施本办法的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