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措施(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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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梅市府〔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7日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落实省有关规定,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

落实省有关规定,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揭阳市统计年鉴2019社会经济发展指标数据:新签利用外资协议(合同)数

揭阳市统计年鉴2019社会经济发展指标数据:新签利用外资协议(合同)数

计量单位:宗指标名称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 总计322646110117742343

按投资方式分: 中外合资企业65894332

中外合作企业8123755

外资企业18203364107711541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 农、林、牧、渔、业333411631

采掘业1

制造业25214398103661840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1111

建筑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

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511

金融、保险业 房地产业121

社会服务业11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业

历年新签利用外资协议(合同)数 科学

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

其他行业1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30403829141063118

2253222112273837249861116

11322521111599379111

123182384120104

3111211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08]1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08]1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08〕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企业改制步伐,促进产业升级,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省政府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实施“资源、科技、资本、管理”四位一体、相互促进的经济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通过科学筹划、依法有序、政策扶持、科学管理和营造环境等措施,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全面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统筹规划,整体推进;2.坚持标准,规范操作,依法推进;3.明确目标,分类指导,稳步推进;4.划清职责,运用政策,激励推进。

(三)工作目标1. 全市总体目标。

2008年-2012年,实现新增上市公司10家,通过资本市场融资30亿元,培植和动态储备上市后备企业30户,每年均保持5户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和备案阶段。

2. 分解落实目标。

2008年-2012年,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各实现1户企业上市,重点培育1户企业,动态储备3户后备企业。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县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XX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加强指导和引领,积极推动全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进入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速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重新申报认定的奖励10万元;被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

加快培育和打造一批占据主导地位、具备先发优势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对获批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企业研发的重点新产品经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得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每个联盟按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企业创成重点实验室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150万元、50万元;创成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创成工程中心、检测检验中心等专项科研平台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企业建成博士后工作站、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建成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按省级、市级奖励50万元、10万元。

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使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研发创新,对获得省、市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用户补贴的企业,给予1:1地方配套经费支持。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落实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省财政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普惠性财政奖励,县财政给予省奖补资金50%配套奖励。

加大科技创新券资助力度,由县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4•【字号】揭府办〔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16〕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91号,下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由市国资委、财政局负责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实施意见,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市直各有关单位负责所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所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并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

三、移交企业应切实负起主体责任,积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等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9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出台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省国资委、财政厅要抓紧制定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实施意见。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1.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2.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3.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省金融办、财政厅负责)4.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5.利用产业转移相关资金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6.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7.统筹省财政现有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重大科技专项、结构调整、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进口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省财政厅负责)二、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8. 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9.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揭阳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揭阳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揭阳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合理释放和运用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揭阳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及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第四条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登记,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七条分类试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应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包括:(一)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及邮政编码;(二)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三)住所(经营场所)联系人(具体使用人)及联系方式;(四)不动产权利人及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五)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公布日期】2022.06.05•【字号】署办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大兴安岭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署办规〔20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单位:《大兴安岭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2022年6月5日大兴安岭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促进开放合作发展的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大项目、做强企业、做优产业,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用地方面第一条对符合我区寒地生物、寒地测试、生态旅游、绿色矿业、电商物流、新能源(风电、光电、水电)、中医大健康、数字经济、文化创意等生态主导型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方式保障企业用地。

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的,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内,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按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条件的,可按照土地基准价格予以出让,并可办理不动产权手续。

第二条支持工业企业依法按程序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容量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近年来,资本市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不断发挥着支持实体经济、促进创新创业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市场监管不够严格、投资者保护措施不够完善等。

为了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的服务高质量发展,我认为需要采取以下若干政策措施:一、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1. 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行为,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遵法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

2. 加强对投资者保护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提高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能力。

二、改革创新,优化市场机制和服务1. 推进注册制改革,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提高市场监管的效率和精准度,鼓励更多优质企业上市。

2. 引入长期投资者,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推动市场投资机构从短期主义转向长期主义,增加市场的稳定性和韧性。

三、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提高市场运行效率1. 推动金融科技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提高交易的智能化与自动化水平,实现信息的高效流转,优化交易和结算的效率。

2. 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市场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提升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加大对上市公司质量和治理的监管力度1. 完善上市公司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上市公司质量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透明度。

2. 强化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监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公司高管层的监督和约束,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长期发展能力。

总结回顾:资本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资本市场的服务高质量发展,我们需要从加强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加强金融科技应用和加大对上市公司质量和治理的监管力度等方面入手。

只有通过以上若干政策措施的综合实施,才能不断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服务水平、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和创新创业。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8•【字号】徐政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鼓励我市企业通过上市(挂牌)融资做大做强,现结合实际,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抢抓金融体制和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重大机遇,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为着力点,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资本市场发展质量,增强资本市场融资能力,为加快淮海经济区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坚持宣传引导、政策引领,强化协同推进、高效服务,加快推动一批市场前景好、综合效益高、核心竞争力强的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力争到2022年底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2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超过50家,江苏股交中心挂牌企业超过1000家;到2024年底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35家、总市值超过3000亿元,实现县域上市公司全覆盖,“新三板”挂牌企业超过80家,江苏股交中心挂牌企业超过1500家。

三、推进措施1.完善市级企业上市(挂牌)后备库。

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要求,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纳入市级企业上市(挂牌)后备库实施名单制管理。

重点培育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型企业在主板上市,培育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培育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培育初创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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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措施(2019年)
一、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职能部门要重视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帮助企业理顺产权、规范管理,达到上市要求。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权证变更或过户的,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严禁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各种行政性收费按符合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市政府成立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任召集人,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统筹负责,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

二、分阶段给予资金扶持。

拟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除按属地享受所在县(市、区)的上市扶持政策外,市级财政有受益的,市政府分两个阶段给予资金扶持:拟上市企业与上市保荐机构签订正式辅导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经广东证监局同意辅导备案的,给予第一次2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申请获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第二次300万元奖励。

市级财政不受益的,市政府在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IPO申请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市、县(市、区)每年涉及企业的政策性扶持项目,要优先考虑拟上市企业,集中优质资源支持企业发展,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的技术改造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帮助争取上级资金和政策扶持。

拟上市企业自广东证监局同意辅导备案之日起
至正式上市前,每年由受益财政参考企业上一年度对市、县(市、区)财政的税收贡献增量(含因报备需要补交的税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补助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优先解决用地问题。

对拟上市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报批、优先安排用地。

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专项安排,保障拟上市企业增资扩产和募投项目基本用地需要。

情况特殊的,由市政府专项研究解决。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深化地方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积极引进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高效、增值的中介服务。

凡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优先列入市、县(市、区)政金企合作项目,在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租赁补助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列为市政策性担保机构重点合作对象,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在担保费率上给予适当优惠。

六、鼓励企业借壳上市、并购重组。

我市企业采用借壳(买壳)方式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在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回揭阳市后,按首发上市资金扶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支持我市上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通过定向增发、受让股权、认购股权、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做大企业规模,由受益的县(市、区)财政按其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市级财政有受益的,再由市按市级财政受益比例给予1‰奖励。

七、支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

我市企业在美国、香港等境外其他资本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上市筹集资金等后续投资
以及纳税均在我市境内的企业,按首发上市资金扶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企业挂牌转让股份。

除按属地享受所在县(市、区)的上市扶持政策外,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市政府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在省内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施股份制改造或挂牌后累计实现融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大力发展股权投资。

鼓励各类投资者到我市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等),注册基金管理机构,参股投资我市企业。

所投项目退出并按规定缴纳应交税收后,由市、县(市、区)受益财政参考其产生地方税收贡献的85%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我市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减持限售股的,由市、县(市、区)受益财政参考其产生地方税收贡献的85%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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