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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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行规发〔2018〕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行规发〔2018〕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行规发〔2018〕1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见京海发〔2018〕1号),进一步强化科技金融功能和空间布局,提高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含金量”,充分发挥金融在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和中关村科学城建设中的作用,着力构建涵盖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和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政策体系、空间载体和工作机制,深入推动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强化功能布局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展科技金融发展空间(一)实施金融功能提升计划。

结合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规划,按照“南区织密网络、北区科学布局”的工作思路,着力在中关村大街和北清路沿线打造“科技金融发展轴”,巩固中关村西区“科技金融中心区”、优化北下关地区“科技金融服务示范区”,推动形成“两区两轴多点”的科技金融发展格局。

(二)实施金融楼宇打造计划。

聚焦中关村科学城建设,围绕“挖掘新动力、构建新形态”主题主线,着力建设特色金融楼宇,加快聚集科技金融核心功能要素。

依托互联网金融中心、中关村资本大厦、天作大厦、中关村壹号等金融特色楼宇,不断提升区域对各类金融要素的聚集和承载能力,对入驻特色金融楼宇的科技金融机构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

二、以引进重点机构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快金融要素聚集(三)实施金融牌照拓展计划。

鼓励企业进行“全牌照”金融业务布局,获得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的机构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京国资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08〕11号)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上市公司数量少、主业资产重复、盈利能力不强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京办发〔2007〕18号),加快推进优势企业和优质资产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市属国有上市公司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落实国有经济“十一五”规划,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动国有企业上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优化重组,提高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10年末,形成主业清晰、治理完善、盈利能力强的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集群,整体或主业资产上市企业达到10家以上,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数量增加到60家,30%以上的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进入上市公司。

二、工作原则(一)要借助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实现国有资本价值最大化。

(二)要发挥上市公司的治理优势,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监管效率。

(三)要发挥资本市场的监管优势,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

(四)要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和再融资效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京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持续发展潜力大,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京开展实体化经营并经本市认定或确认,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或具有城市发展战略意义的企业。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总部。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含)、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其他总部企业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认。

第五条聚焦更高能级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统筹整合政策服务资源,落实企业“服务包”制度,持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开拓市场、产业升级、创新创造和经济社会贡献能力。

第六条充分利用“两区”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围绕全球贸易、数字经济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享受产业准入更加开放、数据流动更加安全有序、资金进出更加便利、人才支持幅度更大、税收优惠力度更大、营商环境更优的政策服务措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海行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0年2月11日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进一步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经营困难,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鼓励企业科技防疫(一)支持企业科研攻关对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或特效治疗药物研发的企业,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研发支持。

(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赵媛;联系电话:88499405)对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或特效治疗药物研发的科研带头人及其团队优先评选海英人才并给予相应支持和奖励,同时在国家级、市级人才工程(计划)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孙雪晴;联系电话:88498597)对获得国家级防治新冠肺炎的科技攻关项目应急立项的项目单位,采用前资助方式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全套汇编及其适用解析(2017年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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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上原创:西政资本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第六部分: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陕西省、甘肃省)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一)适用条件: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二)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海行规发[2010]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的通知[失效]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海行规发〔20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核心区建设,进一步优化打造“四个一批”的区域发展环境,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重点企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由区投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重点企业是:(一)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前 100 名企业;(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企业总部或下属骨干企业;(三)政府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四)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五条重点企业原则上在我区工商注册及国税、地税登记,且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信誉等级 B 级(含)以上的企业(或机构)。

存在偷逃税、欠缴税款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或机构),不能被认定为重点企业。

第六条重点企业名单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报区政府批准,每两年更新一次。

备选重点企业推荐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供。

其中:(一)区级财政贡献前 100 名企业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排名情况提名;(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企业总部或下属骨干企业、政府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由各牵头主管委、办、局提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第9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四月一日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推进我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挂牌上市,包括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含创业板和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海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海淀区上市协调工作小组,推进我区上市工作。

第四条企业向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经确认后,成为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

第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手续办理、政策享受、优化服务等方面为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提供快速、便捷、优质服务。

第六条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对于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我区各类专项资金的评审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此类企业予以支持。

第八条加强对服务企业上市相关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专业企业改制上市辅导队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组织中介机构对有上市需求的企业提供有针对性、全方位的服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7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其核心区批复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中小微融资政策扶持体系,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金融机构聚集,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等措施,实现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

力争到2020年,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把海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一)形成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即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务体制为支撑,以创新型金融机构为主体,以股权投资、证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并用为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二)建设两个科技金融功能区,即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形成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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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通过上市促进具备“四个一批”潜力的企业做强做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企业上市,应当遵循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选择的原则。

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现守法稳健经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各方参与发展。

政府应当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服务和发展环境,针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区金融办作为海淀区企业上市的牵头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围第五条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海淀区的上市和拟上市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包括在境外知名资本市场(含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场外交易市场)上市和挂牌。

企业直接以自身名义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直接上市;以直接上市以外的方式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间接上市。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愿,但处于上市进程早期阶段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申报期企业,是指已向相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申请的企业。

依照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企业应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三章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第八条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推进企业上市审批工作扁平化。

联席会议承担以下职能:(一)认定并公布培育期企业;(二)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三)依法协调企业上市涉及区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四)依照我区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审批补助申请;(五)审议成员单位提交上会的事项;(六)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区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海淀园管委会、区投促局、工商海淀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规划海淀分局、国土资源海淀分局、海淀交通支队。

联席会议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也应当参加有关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第十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日常工作:(一)工商海淀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统计局和区发展改革委每季度整理新增完成股改企业、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标准企业和申请募投项目备案企业,送区金融办汇总。

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开具的上市证明材料情况,及时反馈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信息,并协助区金融办联络所指导的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对涉及企业上市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指定专人督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可以同步办理的审批审核事项,进行同步办理;有前置条件的审批审核事项,提前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拟上市企业有需政府协调特殊事项的,可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区金融办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拟定相关处理意见:(一)申请事项仅涉及一个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办理;(二)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区金融办召集联席会议协调会办理;(三)申请事项涉及市级部门的,由区金融办报请市金融局通过市促进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办理;(四)申请事项因属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原因,无部门有职权办理的,由区金融办请示区政府或市金融局办理。

以上事项经协调仍无法办理的,由区金融办报请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章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第十三条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承担促进企业上市的具体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服务中心通过政策解读、培训辅导等形式,宣传海淀区的上市政策和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涉及上市证明材料的格式、办理方式、联系人及承诺办理时限等信息进行汇总整理,通过编印《企业上市服务手册》等形式,指导拟上市企业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六条举办企业上市俱乐部,促进拟上市企业与上市企业和券商的交流,发现上市种子企业,分享上市经验,形成“培育一批、辅导一批、支持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上市资源梯队。

第十七条关注企业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建立与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投促局的定期沟通机制,配合做好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资金支持第十八条进入培育期企业的企业,可以连续三年享受上市补助,每年补助人民币40万元,总额为人民币120万元。

补助期间从申请之年起算。

企业自列入不足三年完成上市的,可一次性申请未享受部分补助。

第十九条辅导期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0万元。

企业上市市场对上市辅导不作要求的,企业上市后可以享受本条补助。

第二十条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企业且上市成功的,股权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其在该企业持股比例,享受一次性补助。

每持1个百分点补助人民币1万元,余数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一条股权投资机构享受第二十条所述一次性补助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截至被投企业上市申请获准之日,其在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5%;(二)在企业上市申请获准之前连续24个月持有企业股份,且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2%;(三)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优先推荐拟上市企业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已经享受本章规定补助的,不得就该项补助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境外间接上市企业募投项目主要在海淀区,且募投项目主要纳税地在海淀区的,可以享受本章规定的补助。

第六章申报与受理第二十五条由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制定申报指南。

申报企业(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在区政府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向区金融办报送纸质材料。

第二十六条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项目的审批和资金的拨付。

第七章监管与管理第二十七条确定支持的企业(机构),在区政府和区金融办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检查。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本办法的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资金补贴申报指南2010-07-23拟上市和上市企业、券商、股权投资机构:根据《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1号)精神,现发布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申报指南:一、补贴类别1. 海淀区培育期企业支持资金2. 海淀区辅导期企业支持资金3. 海淀区股权投资机构补助资金二、申报条件(一)海淀区培育期企业支持资金1.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2. 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

3. 成长性良好,预计未来三年能够上市。

4. 具有上市愿望,且已着手准备。

(二)海淀区辅导期企业支持资金1.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2. 在境上市的企业已经取得市证监局颁发的辅导备案登记的受理函。

3. 在中关村股份转让代办系统挂牌的企业已经取得了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挂牌通知书。

4. 在境外知名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经取得了境外有权机构颁发的公司上市许可文件,募投资金、募投项目主要在海淀区且纳税地和注册地也在海淀区。

(三)海淀区股权投资机构补助资金1.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2. 所投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且已经正式获批上市。

3. 截至被投企业上市批复文件获准之日,在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5%。

4. 截至被投企业上市批复文件获准之前连续24个月持有企业股份,且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2%。

三、提交材料清单(一)海淀区培育期企业支持资金1.海淀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审通过通知单;2. 海淀区培育期企业支持资金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3. 承诺函(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4.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 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出具的过去两年缴税证明(原件);6. 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7. 与中介机构签署的上市有关协议(如有);8. 国家、市或海淀区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有);9. 企业所拥有的专利和各种奖项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10. 企业所承担的国家、市重大专项资金或研发项目证明文件(如有);11. 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5);12. 相关机构(政府、事业单位、协会、券商、中介机构、股权机构等)或个人的推荐信(附件2);13. 企业上市计划安排和时间表(按季度划分);14. 其它材料。

海淀区培育期企业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二)海淀区辅导期企业支持资金1.海淀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审通过通知单;2. 海淀区辅导期企业支持资金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附件3);3. 承诺函(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4.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 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出具的过去三年缴税证明(复印件);6. 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7. 与中介机构签署的上市有关协议复印件;8. 国家、市或海淀区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9. 企业所拥有的专利和各种奖项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10.企业所承担的国家、市重大专项资金或研发项目证明文件(如有);1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挂牌或上市的证明文件;1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13.其它材料。

海淀区辅导期企业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三)海淀区股权投资机构补助资金1.海淀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审通过通知单;2. 海淀区股权投资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附件4);3. 承诺函(公司董事长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4.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 被投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 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被投公司上市或挂牌的批复文件或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被投公司在境外上市的需海淀区金融办单独认定;7. 工商部门出具的截至被投公司获准上市之日持有被投公司股份的证明文件(原件);8. 与被投公司在上市中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联合出具的过去两年在被投公司持股比例的证明文件(按季度出具,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公章);9. 被投公司董事长的推荐意见(亲笔签名);10. 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11. 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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