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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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行规发〔2018〕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行规发〔2018〕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行规发〔2018〕1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见京海发〔2018〕1号),进一步强化科技金融功能和空间布局,提高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含金量”,充分发挥金融在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和中关村科学城建设中的作用,着力构建涵盖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和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政策体系、空间载体和工作机制,深入推动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强化功能布局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展科技金融发展空间(一)实施金融功能提升计划。

结合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规划,按照“南区织密网络、北区科学布局”的工作思路,着力在中关村大街和北清路沿线打造“科技金融发展轴”,巩固中关村西区“科技金融中心区”、优化北下关地区“科技金融服务示范区”,推动形成“两区两轴多点”的科技金融发展格局。

(二)实施金融楼宇打造计划。

聚焦中关村科学城建设,围绕“挖掘新动力、构建新形态”主题主线,着力建设特色金融楼宇,加快聚集科技金融核心功能要素。

依托互联网金融中心、中关村资本大厦、天作大厦、中关村壹号等金融特色楼宇,不断提升区域对各类金融要素的聚集和承载能力,对入驻特色金融楼宇的科技金融机构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

二、以引进重点机构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快金融要素聚集(三)实施金融牌照拓展计划。

鼓励企业进行“全牌照”金融业务布局,获得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的机构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京国资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08〕11号)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上市公司数量少、主业资产重复、盈利能力不强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京办发〔2007〕18号),加快推进优势企业和优质资产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市属国有上市公司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落实国有经济“十一五”规划,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动国有企业上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优化重组,提高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10年末,形成主业清晰、治理完善、盈利能力强的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集群,整体或主业资产上市企业达到10家以上,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数量增加到60家,30%以上的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进入上市公司。

二、工作原则(一)要借助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实现国有资本价值最大化。

(二)要发挥上市公司的治理优势,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监管效率。

(三)要发挥资本市场的监管优势,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

(四)要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和再融资效率。

买壳(收购)上市新三板简介

买壳(收购)上市新三板简介

买壳(收购)上市新三板简介资本市场的又一次盛宴目录:一、研究背景。

二、买壳上市新三板的含义。

三、买壳上市新三板费用说明。

四、融资数额。

五、在新三板上融资主要途径。

六、新三板的套现功能。

七、实现套现的方法。

八、买壳上市新三板后市值可能会提升几百倍。

九、买壳上市新三板是高层次的资本运营。

十、全国各地的国家级高新科技园区都有上市新三板资格后,买壳上市新三板仍然会存在。

十一、买壳上市可以打破区域内小范围的竞争格局局面。

十二、为上市新三板收购公司(买壳)时须注意的事项。

十三、对企业而言,上市新三板的好处有。

十四、那些企业适合买壳上市新三板。

十五、买壳上市新三板与IPO相比的优势。

十六、代理买壳上市新三板工作程序。

前言:新三板是和美国OTCBB相同的证券市场,中国中小微型企业到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基本都是先采用“买壳”方式到OTCBB市场上市,融到资后企业经过培育壮大,达到相关条件后再申请转板到NASDAQ(纳斯达克)上市。

但我国新三板市场拟引入的做市商制度是和纳斯达克市场相同。

一、研究背景。

我本人是在2006年年末受券商投行的朋友的委托,为其进行题为“新三板的功能应是2007年宣传主题”的年终报告撰写时开始研究新三板的。

当时我发现了新三板做为场外交易电子柜台交易板,功能与国外的相同,只是有些制度还不完善,这也是我本人在文章中积极推动的,如做市商制度、退市制度等。

调研中发现,我国很多企业已经在国内上市了,但还是积极地去国外买壳上市,是单纯为了钱吗。

我国有些企业到国外买壳上市后还要回国继续寻求上市,也是单纯为了钱吗。

带着这些困惑和疑问,开始了我新三板的研究工作。

通过资料研究和实地与相关公司的高层交流得出结果,企业多地上市不仅仅是为了钱,而是为了一个完整的商业计划。

是融资、品牌、营销、扩大市场、拉动产业升级、拉动技术成果向市场的快速转化、促进资金流流速加快、加强市场竞争中在行业所处的地位等。

主要解决区域内竞争机会均等的概率较大,市场份额小,竞争力在强大,在有限的份额内,都会致使一些有前途的企业难以发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海行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0年2月11日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进一步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经营困难,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鼓励企业科技防疫(一)支持企业科研攻关对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或特效治疗药物研发的企业,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研发支持。

(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赵媛;联系电话:88499405)对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或特效治疗药物研发的科研带头人及其团队优先评选海英人才并给予相应支持和奖励,同时在国家级、市级人才工程(计划)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孙雪晴;联系电话:88498597)对获得国家级防治新冠肺炎的科技攻关项目应急立项的项目单位,采用前资助方式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第9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四月一日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推进我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挂牌上市,包括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含创业板和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海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海淀区上市协调工作小组,推进我区上市工作。

第四条企业向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经确认后,成为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

第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手续办理、政策享受、优化服务等方面为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提供快速、便捷、优质服务。

第六条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对于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我区各类专项资金的评审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此类企业予以支持。

第八条加强对服务企业上市相关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专业企业改制上市辅导队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组织中介机构对有上市需求的企业提供有针对性、全方位的服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7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其核心区批复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中小微融资政策扶持体系,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金融机构聚集,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等措施,实现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

力争到2020年,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把海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一)形成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即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务体制为支撑,以创新型金融机构为主体,以股权投资、证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并用为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二)建设两个科技金融功能区,即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形成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功能区。

规定实施办法

规定实施办法

(三)中介组织申请奖励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奖励的中介组织,需向市投资促进局提交以下材料: 1.中介组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1个年度内所服务总部企业名录及其所服务全部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 (任一单个总部企业均可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和补助); 3.所服务总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总部企业注册后前3个年度内的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需要加盖总部企业公 章); 5.所服务总部企业开具的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其为申报奖励的中介企业所引进 (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总部企业公章); 6.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租用
补助1次; 连续3年补助:30%;20%;10%
经营贡献奖励
标准(亿元) 奖励金额 (万元) 备 注
营收奖励
首次达到1亿元(含) —5亿元
100 500 1、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册; 2、一次性; 3、分3年:40%;30%;30%; 4、累计奖励不超1000万元。
首次达到5亿元(含) —10亿元
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10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外)。
注意:申请过程中,发现企业容易忽视了注册时间,很多2013年以前的企业 也申报该项目,是不符合要求的。
实收资本奖励
实收资本 (亿元) 奖励金额 (万元)
500 800 备 注
注册在 城六区 以外本 市其他 行政区 域
1亿元(含)—5亿 元 5亿元(含)—10 亿元 10亿元(含)以上
(二) 总部企业类型界定
跨国公司 总部
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外国跨国公 司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 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 一总机构。中国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注册设 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 规定执行。

海政发200556号

海政发200556号

海政发…2005‟56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招商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海淀区投资促进体系,加强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同,进一步确立分工明确、精简高效的招商协调与管理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海淀区招商引资与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一)领导设臵海淀区招商引资与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周良洛区长担任,副组长由杨志强副区长、于军副区长、穆鹏区长助理担任。

(二)机构设臵与分工领导小组在区发改委和海淀园招商办分别设立办公室,牵头税源建设和招商引资领域相关工作。

税源建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全区税源建设工作;海淀园企业发展处负责已入区高新技术企业扩大投资及新增项目的协调服务;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新入区企业的协调服务。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臵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杨志强副区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发改委、海淀园招商办主要领导担任,北部办、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规划海淀分局、国土海淀分局、工商海淀分局、海淀园企业发展处为副主任单位。

领导小组成员见附件。

(四)领导小组办公会机制领导小组办公会由区发改委和招商办提请召开,固定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可根据项目需要通知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参会。

各单位委托或指定其它负责人参会的,应能代表本单位意见。

二、完善招商工作机制,建立全区统一的招商引资服务平台(一)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1.各专业基地、专业园一线招商队伍根据产业定位,负责招商项目的广泛接洽、筛选、谈判,直至签约入驻。

各产业基地、专业园应加强与区政府招商部门的沟通,涉及区政府重点给予支持的项目,应根据要求进行项目落实和执行通报。

各产业基地、专业园根据全区总体部署积极开展招商推介工作,完善对入驻企业的协调服务。

2.区发改委在综合协调税源建设的同时,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和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牵头制订海淀区各产业领域促进投资的政策、办法;区商务局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律,牵头制订海淀区招商引资战略,指导招商工作的开展;招商办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新企业的引进与协调服务,牵头谈判、准入、评估、政策支持、营销区域环境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统筹招商的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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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
(海行规发〔2010〕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通过上市促进具备“四个一批”潜力的企业做强做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企业上市,应当遵循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选择的原则。

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现守法稳健经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各方参与发展。

政府应当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服务和发展环境,针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区金融办作为海淀区企业上市的牵头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海淀区的上市和拟上市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包括在境内外知名资本市场(含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场外交易市场)上市和挂牌。

企业直接以自身名义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直接上市;以直接上市以外的方式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间接上市。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愿,但处于上市进程早期阶段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申报期企业,是指已向相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申请的企业。

依照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企业应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三章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
第八条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推进企业上市审批工作扁平化。

联席会议承担以下职能:
(一)认定并公布培育期企业名单;
(二)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三)依法协调企业上市涉及区内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
(四)依照我区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审批补助申请;
(五)审议成员单位提交上会的事项;
(六)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区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海淀园管委会、区投促局、工商海淀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规划海淀分局、国土资源海淀分局、海淀交通支队。

联席会议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也应当参加有关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第十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日常工作:
(一)工商海淀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统计局和区发展改革委每季度整理新增完成股改企业、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标准企业和申请募投项目备案企业名单,送区金融办汇总。

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开具的上市证明材料情况,及时反馈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信息,并协助区金融办联络所指导的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对涉及企业上市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指定专人督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可以同步办理的审批审核事项,进行同步办理;有前置条件的审批审核事项,提前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拟上市企业有需政府协调特殊事项的,可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区金融办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拟定相关处理意见:
(一)申请事项仅涉及一个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办理;
(二)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区金融办召集联席会议协调会办理;
(三)申请事项涉及市级部门的,由区金融办报请市金融局通过市促进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办理;
(四)申请事项因属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原因,无部门有职权办理的,由区金融办请示区政府或市金融局办理。

以上事项经协调仍无法办理的,由区金融办报请联席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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