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贸易惯例(doc 9页)
简述国际贸易惯例的

简述国际贸易惯例的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在长期的对外经济活动中逐
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并且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也就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具有约束力,是国际贸易双方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买卖双方开展交易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其中最主要的是货物交换的基本原则。
其主要有:
三、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及构成要素(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国际贸易惯例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在长期的对外经济活动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并且得到国际社会
普遍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也就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具有约束力,是国际贸易双方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买卖双方开展交易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其中最主要的是货物交换的基本原则。
其主要有:(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构成要素国际贸易惯
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在从事国际贸易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第二节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及其作用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及构成要素(1)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
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在长期的对
外经济活动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并且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
种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也就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具有约束力,是国际贸易双方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买卖双方开展交易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其中最主要的是货物交换的基本原则。
其主要有:( 2)国际贸易惯例的构成要素。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特征。
浅析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和法律性质

浅析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和法律性质作者:王谛来源:《商情》2013年第24期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或者权威机构为了减少贸易争端、规范贸易行为,根据在长期、大量的贸易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一般贸易习惯所制定的成文规则。
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适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准确理解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含义,必须把握以下特征:第一,习惯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某些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但并不是任何一种贸易习惯都可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更不能将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某些习惯做法与国际贸易惯例两个层次的不同概念混淆起来,视为同义语。
第二,权威性。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编撰的成文规则,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第三,国际性。
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为适用的规则。
即使某些做法已成为惯常做法,拟或在某地区、某行业 1 或某港口成为惯例,却未被各国普遍接受和广为适用,由于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也不能视为通行的国际贸易惯例。
第四,规范性。
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游戏规则,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就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双方产生约束。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性质1.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整理、编撰而成的贸易规则,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适用。
但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适用某个国际贸易惯例,此时该惯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
国际贸易惯例的价值在于事前公平、合理地对贸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当事人一旦选择,便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
正是基于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特殊性,人们通常认为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只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示排除某惯例的适用,则不论该惯例如何广为人知,且被普遍尊重,均不可拘束此合同当事人。
”诸多富有影响的国际贸易惯例汇编,也有肯定这种观点的倾向,如《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1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10约束。
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

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方式,也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关键要素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惯例,以确保贸易公平、有效地进行。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的运作方式。
1. WTO与自由贸易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国际机构。
WTO 的成立旨在通过建立和监督国际贸易规则,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各成员国通过参加WTO并遵守其规则,享受与其他成员国之间平等和互惠的贸易待遇。
2.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中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一个国家将其对其他国家的贸易待遇扩展到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以确保平等和非歧视的贸易关系。
3.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国际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常常被用来限制进口货物的流入。
关税是对进口货物征收的税费,而非关税壁垒则包括配额、进口许可证、技术标准等其他限制。
各国在设立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时应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以避免不当限制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
4. 贸易救济措施在贸易中,如果某一方认为遭受了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可以向WTO提起贸易救济诉讼,寻求补偿或实施贸易限制措施。
其中一种常见的贸易救济措施为反倾销,即对倾销价格过低的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
5. 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就贸易事务达成的协议。
协议通常包括减少或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便利化等内容。
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可以促进双边或多边贸易的发展,并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机会。
6.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指解决贸易纠纷的一套程序。
各成员国在WTO框架下,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提起贸易诉讼,并进行相关调解和裁决。
这有助于维护公平贸易环境,保护各成员国的贸易利益。
7. 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是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重要途径。
各国通过谈判形成共识,解决贸易争端、制定共同的贸易规则和标准。
多边贸易谈判通常由WTO主导,成员国通过协商和对话,达成贸易合作的共识。
论国际贸易惯例(一)

论国际贸易惯例(一)一、引言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里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实际运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承认”的特点说明其通用性,为世界各国或某一个区域、行业的厂商所熟知并共同遵守。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座桥梁,学会运用国际惯例,能消除国内外合作者之间的不必要的误会,能在争议中找到共同的协商点。
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贸易的发展及其工作的正常化,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理解和认识十分重要。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国际贸易惯例是“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
但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将实践中反复使用,业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不成文惯例加以规范性的认定、完善和解释,编纂成文。
这样,在当代国际贸易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惯例,几乎全都是成文的了。
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国际经济组织收集编纂、制订的国际贸易统一条件,如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1994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这方面的内容是惯例成文化的表现,其目的是统一惯例的含义,克服因对惯例解释的不统一所带来的适用上的困难,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成文国际法。
2.国际经济组织制订的提供给当事人选用的标准合同。
3.一般交易条件。
它一般是在没有交易的统一条件又没有标准合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选定的,即当事人发出要约或签订合同时,在报价单、价目表或合同上记载的交易条件,一经对方当事人认可,即为有效。
4.在某些行业中长期流行的惯例。
如“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考虑赔偿”的原则,是国际纺织品贸易的一项惯例。
5.特定贸易方式下形成的一些习惯性做法。
如拍卖中的“击槌成交方式”。
6.港口、码头惯例。
世界主要港口在装运货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惯例,如果当事人在协商中未对有关风险、费用和责任等作出规定,一般按其相关港口、码头惯例处理。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介绍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货物和服务交换的重要方式。
为了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国之间制定了一系列的贸易惯例和规则。
这些惯例对于保护各国利益、促进贸易合作、减少贸易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
主要国际贸易惯例1. 世贸组织规则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全球贸易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
WTO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条款,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公平竞争和贸易便利化。
这些规则包括国际贸易准则、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规定、争端解决机制等。
各成员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并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贸易争端。
2. 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是各国之间为促进贸易自由化而达成的协议。
这些协议旨在降低关税和贸易壁垒,扩大市场准入,提升贸易合作的水平。
例如,美国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NAFTA),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简称EEA)等。
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各国消除了对彼此产品的贸易壁垒,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发展。
3.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一国对另一国的商品和服务给予的优惠待遇应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这意味着一旦某个国家给予某个国家的产品或服务低于最惠国待遇的优惠条件,它必须将这些优惠条件扩大到所有其他成员国。
最惠国待遇确保了贸易平等、公平和非歧视性。
4.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关税是进口或出口商品所需要缴纳的税费,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项贸易壁垒。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了关税之外的其他限制措施,包括配额、许可证、技术标准等。
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农业和消费者利益。
然而,过度使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可能会导致贸易争端和贸易不平衡。
5.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用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一种程序。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成员国可以就彼此之间的贸易问题提起诉讼,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仲裁和裁决。
1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引言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各国需遵守一系列的惯例和规则,以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贸易常用的惯例和规定。
贸易协定1. 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是各国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
自由贸易协定通常包括关税减免、非关税壁垒的降低以及贸易便利化等条款,以鼓励贸易的发展和增加贸易额。
2.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关税是各国政府对进口和出口商品征收的一种税收,而非关税壁垒则包括配额限制、许可证要求、技术标准等非税措施。
国际贸易惯例要求各国不得过度使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维护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贸易支付1. 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是由买方的银行发给卖方的银行的一种书面保证,保证在卖方按照合同要求的交货和文件提交后,买方的银行会按照合同支付货款给卖方。
信用证的使用可以减少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促进贸易的进行和支付的安全性。
2. 跨境电子支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电子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跨境电子支付便捷、快速,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也需要各国加强监管和合作,确保支付的安全和防范网络风险。
贸易争端解决1. 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机构,其成立的目的是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维护贸易的规则和制度。
WTO通过提供争端解决机制,帮助各国解决贸易纠纷,确保贸易的公平和合理。
2. 谈判和协商:在国际贸易中,谈判和协商是解决贸易争端的一种常用方法。
各国通过对话和协商,努力寻求共识,解决贸易争端,避免贸易摩擦的升级。
透明度和合规性1. 贸易数据透明:国际贸易惯例要求各国提供贸易数据的透明度,包括贸易统计数据、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信息等。
这些透明数据有助于各国政府和企业了解市场状况,做出合理的贸易决策。
2. 合规性要求:国际贸易惯例要求各国和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约。
浅谈国际贸易惯例2

浅谈国际贸易惯例2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
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
1,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采用的,它本身不是法律,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推行。
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贸易惯饥本身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立法,可赋予惯例具有法律效力。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凡本国法律未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作了充分的肯定,其中规定,合同没有排除的惯例,人们经常使用和反复遵守的惯例以及人们已经知道和应当知道的惯例,均适用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应优先适用我国对外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公约,此外,也可参照适用国际惯例.不过,适用国际惯例还需要具备三个前提:一是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二是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公约也没有规定,三是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2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严格地说,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准法律的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并不当然地产生法律约束力,除极少数的惯例具有强制性外,绝大多数是任意性的,但它们在下列情况下产生法律约束力:1.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办事。
在当事人之间,如果事先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行事,且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那么该项国际惯例将对当事人各方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但这种约束力并不是来自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自于“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
所谓契约上的效力,是指国际商事惯例只有在当事人同意适用时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即国际商事惯例的拘束力源于当事人适用该惯例的合意。
它是相对于具有强制拘束力的法律而言的。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就赋予国际商事惯例以契约上的效力,而不是强制性拘束力。
这种契约上的法律效力往往是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承认而间接赋予的2.司法或仲裁实践中引用国际贸易惯例。
浅谈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浅谈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探讨其渊源,分析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最后从其对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约束力的角度阐述了惯例在实践中的应用。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
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
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
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
[1 ] (P411) 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
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
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
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
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 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
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 。
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 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
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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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贸易惯例(doc 9页)
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3个:
《1932年华沙-牛顿规律》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 2000》)(国际商会第560号出版物),于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包含13种贸易术语。
六种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贸易术语:
1、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此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使用FOB注意问题:
(1)风险界限问题(一般合同中会有约定)
(2)船货衔接问题
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期和船名及时通知卖方。
(发派船通知)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规定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船只。
(发备货通知)
(3)装货费用负担问题
FOB贸易术语变形条件主要有:
①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有关装货费用按照班轮运输办理,即由支
付运费的一方(买方)负担,也就是说,卖方不负担有关装船费用。
②船上交货并理舱(FOB Stowed ,FOBS),卖方负责支付将货物装入舱内包括理舱
费在内的装货费用,适用于包装货或以件数计的商品。
③船上交货并平舱(FOB Trimmed ,FOBT),卖方负责支付将货物装入舱内包括平
舱在内的装货费用,适用于散装货。
④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卖方仅负责支付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
只的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从吊钩所及之处起吊装船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如涉及驳船费则由卖方负担。
(4)不同惯例对FOB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
①在不同的国际惯例中,FOB解释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时的写法不同。
例如,《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INCOTERMS 2000》: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
②出口手续的办理不同。
例如,《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买方
《INCOTERMS 2000》:卖方
当采用FOB术语从美洲进口时,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由哪一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并承担费用,避免纠纷。
③风险点/交货点不同。
例如,《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装运港船上(舱底)
《INCOTERMS 2000》:装运港船舷
2、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又称保险费、运费在内价,指卖方负责签订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支付运费,按合同规定,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办理出口手续,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此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使用CIF注意问题:
(1)租船订舱问题
* 卖方有决定租用何种船只、采用何种航线的权利及义务。
买方无权限制船只
(1)卖方代签运输合同问题
在FCA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卖方“无义务”签订运输合同。
但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签运输合同,如果卖方接受买方要求,应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运费。
卖方也有权拒绝签订此合同,如果拒绝,应当以及通知买方。
(2)集合化费用问题
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多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上托盘。
出口方应考虑将集合化费用包含在货价中。
5、运费付至(CPT)
运费付至(Carriag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指卖方须自负费用签订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即完成交货。
●适用于各种运输,包括多式联运。
●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使用CPT注意问题:
(1)卖方发交货通知问题
* 与CFR一样,由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
买方依据交货通知办理保险。
* 如果卖方未及时发出或未发出交货通知造成买方迟保或漏保,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破坏或灭失等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2)卖方交货责任问题
卖方有责任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或当第一承运人有后继承运人时,应将货物按时交给第一承运人接管,以便货物及时运至目的地。
6、运费、保险费付至(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指卖方自负费用签订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卖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接管,即完成交货。
●卖方负担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接管时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CIP与CPT、FCA一样,也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义务术语适用范围卖方买方风
险
点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海运、内
河运输
交货、发装船通知、
办理出口手续、提
交相应单据、提供
投保信息
付款、租船订
舱、发派船通
知、办理进口手
续、收单收货
装运港船舷
为界
C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海运、内
河运输
交付运费、发装船
通知、办理出口手
续、办理保险、提
交相应单据
付款、办理进口
手续、收单收货
装运港船舷
为界
CFR
成本加运费海运、内
河运输
交付运费、发装船
通知、办理出口手
续、提交相应单据
付款、办理进口
手续、收单收
货、办理保险
装运港船舷
为界
FCA
货交承运人各种运输
方式,包
括多式联
运
货交承运人、通知
买方、办理出口手
续、提交相应单据、
提供投保信息
付款、签订运输
合同并通知卖
方、办理进口手
续、收单收货
货交承运人
为界
CPT
运费付至各种运输
方式,包
括多式联
运
签订运输合同、货
交承运人、通知买
方、办理出口手续、
提供运输单据、提
付款、办理进口
手续、收单收货
货交承运人
为界
供投保信息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各种运输
方式,包
括多式联
运
略。
略。
货交承运人
为界
为止(或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负责货物在装运工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船舷为风险责任转换点。
*本表格中所有贸易术语均以《INCOTERMS 2000》为准。
FOB、CIF、CFR FCA、CPT、CIP
不同点运输方式水运任何运输方式
交货点/风险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以货交承运人接管为界
装卸费用负担在程租船运输时以各种
变形条件规定
包含在运费中
运输单据一般提交已装船清洁提
单
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
共同点达成的买卖合同性质特点相同,都是装运合同、单据
买卖、象征性交货。
另附货物价格构成帮助理解
CFR = FOB + F
CIF = FOB + I + F = CFR + I
每种运输方式由于买卖双方所负担的责任不同,总价格也不同,但可以相互换算,记住公式便于理解每种术语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