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连毙两份筹建申请保险公司-新开速度或将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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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银保监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7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现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2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本办法所称上级管理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对拟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的分支机构实际履行管理职能的上一级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事项实施管理。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应审慎评估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是否与其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情况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第六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保险公司行政许可规程

保险公司行政许可规程
1、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3)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4)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2、申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2、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5、担任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3、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2)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

保监发〔2010〕49号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精)

保监发〔2010〕49号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精)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10〕 4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了加强机构监管,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 2009〕 1号,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销服务部监管(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监管,适用《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向当地保监局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

(二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本通知施行以后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本通知施行以前已经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保险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 2011年 10月 1日前按照上述条件更换负责人。

(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管理适用报告制。

保险机构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由任命机构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 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1、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2、任命决定;3、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签名盖章页复印件;4、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学历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的, 需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除任命决定以外的上述材料,并在正式任命决定作出之后 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任职情况。

(四保险机构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任职条件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违反任职条件任命的,该任命无效,保监局应当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改正。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6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6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6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备组:为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在源头上健全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防范有关风险,现就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筹备组负责保险公司筹建和开业的各项工作,筹备组负责人和具体职责应由全体股东共同书面确认,拟任董事长、拟任总经理应在筹备组总体框架下参与筹建和开业工作。

二、筹备组应当在收到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通知后30日内提交筹建开业时间表,并按月就筹建工作进度及各方工作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三、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筹建期内不得变更股东、拟任董事长或拟任总经理。

筹备组变更股权占比30%以上股东,或同时变更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的,还需提交保险法人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审议。

四、筹备组在创立大会召开前应组织全体股东就以下事项充分讨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内部管理制度草案等。

五、创立大会、首次股东会会议需由全体股东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中国保监会可以派员列席。

创立大会、首次股东会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公司筹办费用的报告;公司三年发展规划;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及尽职考核评价制度;选举董事、董事长;组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并通过其议事规则;选举监事、监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确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对办理公司设立手续的授权。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现发布《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九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200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200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28•【文号】保监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2005年3月28日保监发[2005]2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机关各部门:自2004年7月7日《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公布施行以来,中国保监会新公布的规章对于其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中国保监会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其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方便广大行政许可申请人查阅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信息,规范实施行政许可,中国保监会根据上述规定对《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所涉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见附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2005年修订所涉行政许可事项)一、保险机构┌──────┬──────┬────────┬──────┬───────────────┬─────────────────┬────────┬───────────┐│项目│受理机关│法律依据│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期限│注意事项│├──────┼──────┼────────┼──────┼───────────────┼─────────────────┼────────┼───────────┤│2.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筹建机构│1.开业申请书;│1.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开业核准││和国保险法》;││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2.《保险公司管││3.公司章程;│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作出核准或者不予│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理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8家保险中介机构筹建资格的公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8家保险中介机构筹建资格的公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8家保险中介机构筹建资格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8.29
•【文号】保监会公告第39号
•【施行日期】2002.08.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8家保险中介机构筹建资格的公告
(保监会公告第39号)
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取消下列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的8家保险中介机构的筹建资格:陕西国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筹)、广东瑞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筹)、北京安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筹)、北京博兴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筹)、新疆巴音郭楞汇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筹)、浙江科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筹)、重庆恒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筹)、厦门保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筹)。

中国保监会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首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获准筹建

首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获准筹建

昨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在“保险业资金运用研讨会”上表示,目前,除人保、人寿已获准外,还有5家公司提出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其中2家已经获准筹建。

这也是10月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首批获准筹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据了解,此次获批的华泰财产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将于明年初成立,另一家中国再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也将紧随其后。

新华、泰康等在积极的准备中。

谈到推行保险资金集中化、专业化的运做模式时,吴小平透露,目前,保险公司已经基本实现了资金集中化管理,由总部对保险资金进行统一运用和配置,而且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建立专门的资金运用部门和专业投资队伍。

我国保险资金专业化运用水平将不断提高。

关于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构建合理保险投资结构,吴小平表示,目前,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运用渠道也在研究过程中。

数据显示,截止到今年10月底,保险总资产11464亿元,同比增长37.8,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经达到10300亿元,同比增长32.5.其中,银行存款占48.9;国债占23.4;金融债券占10.9,证券投资基金占7.1,其他投资占9.7,资金运用结构多元化趋势明显。

吴小平说,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加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我国保险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对增加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优化投资结构提出了现实需要。

为此,中国保监会加大了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力度,比如,今年8月以来首次允许保险外汇资金投资海外、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等。

据悉,10月末我国保险业外汇资金已达100亿美元。

针对这部分资金的运用情况,吴小平说,目前,债券是国内保险公司在海外市场上选择的主要投资品种,其中主要包括香港政府债券、中国政府在海外发行的债券和其他国家政府债券。

他表示,随着保险公司对海外金融市场的熟悉、投资管理经验的丰富以及风险控制机制的完善,中国保监会将本着积极审慎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保险外汇资金海外投资工具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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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连毙两份筹建申请保险公司新开速度或将放缓
2012年07月12日03:33来源:东方早报作者:刘欣
中国保监会近两日接连开出两份不许保险公司筹建的批复文件,禁止三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键人寿”)和大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爱人寿”)设立新公司。

有市场人士认为,自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上任后,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成为监管工作重点,保险公司的新开速度预计将会有所放慢。

根据保监会昨日的批复文件,大爱人寿不能筹建的原因在于,该公司发起人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自有资金出资,发起人浙江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黄河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东升铝幕墙装潢有限公司自有资金不足以出资,不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的要求。

此外,该公司发起人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短期偿债压力较大,不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财务状况良好稳定”的要求。

而就在前一天,保监会刚批复不准三键人寿设立。

因为该公司部分股东存在违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及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网站的历史信息显示,自项俊波去年10月份上任后,已经驳回
3家公司的筹建申请。

在去年11月份,安农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和三键人寿相同原
因被保监会不予批复筹建。

这和在项俊波上任前,驳回筹建申请的对象主要集中在保险中介形成鲜明对比。

根据保监会网站的历史信息,此前仅有一家名为“神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申请未得到许可。

有市场人士注意到,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项俊波曾提出,必须把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来抓。

而彼时也就有分析称,预计接下来这将成为保监会新的工作重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昨日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的10年间,保险公司由十几家发展至140余家,增长近七八倍。

市场主体增加太多但是市场需求还未跟上,如果在监管上不设置屏障适当控制主体增加,而保持此前一次性批准十多家公司开设的速度,引发保险市场主体的恶性竞争导致股东撤资公司易主的风险,从长远来看对保险市场培育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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