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0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行政执法典型1在以下哪些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C.较大数额罚款,D.警告2. 长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暂扣一违法工厂生产原料后,其所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理措施包括:()。
A.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B.及时移交长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C.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充缴国库,D.一执法人员发现暂扣原料涉及违禁物品,及时报告长江市工商行政管理3.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方式包括:()。
A.直接送达,B.留置送达,C.委托送达,D.公告送达4. 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的授权或者委托。
A.法律,B.法规,C.规章,D.其他规范性文件5. 关于委托执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B.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C.委托单位为不得再委托任何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D.行政执法单位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16. 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争议各方应当先自行协调,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B.自行协调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请相关协调机关组织协调C.协调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发现不立即执法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由某个行政执法单位先负责执法,D.紧急情况下协调机关应当自7. 关于听证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B.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C.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D.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拒绝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8.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7•【字号】深府[2001]143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深府[2001]143号)为了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00]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一、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行政职能“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范执法行为,逐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市区执法机构较多、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效率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理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明晰市、区、街(镇)城市综合执法职责与权限,建设一支高效、廉洁、公正、文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立起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综合管理机制,实现对城市的依法管理和长效管理,全面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一)设立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机构。
该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其具体职责是:1.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2.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管理目标和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3.组织、协调全市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和统一的执法行动;4.负责查找较大的跨区违法案件以及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负责全市执法队伍的日常督察工作;5.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和评比工作;6.协调各区、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7.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之主体分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2021年第1期(总第148期)No. 1 2021(Sum No. 148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之主体分析张琦(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摘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行政机关进行内部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案卷评查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的内 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实践中却存在着将该工作委托给社会律师完成的不合理现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具有 强烈的公权力属性,社会律师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除不合公权力属性外,也无正当法律依据,其本身还不 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行政执法案卷应由行政机关集中进行内部评查,这不仅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的设计本意,同时也有助于促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有效衔接,此外还更顺应行政法 治监督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部监督;行政机关;社会律师中图分类号:DF3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7966(2021)01 -0013 -05行政案卷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 料[1](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即是对结案后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程序上及实体上的审查,以规范行政执法 行为,解决行政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 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交由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①(从各地 政府的具体实践来看,目前已经形成两种基本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式:一种是横向评查,即由政府法制办 牵头,对各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另一种是纵向评查,即同属于某一专业领域的行政执法案卷, 由上级主管部门牵头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案卷进行评查。
但无论是采取何种评查方式,实践中将此项工 作交由社会律师去完成的现象已经普遍化②(本文认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监督行收稿日期:2020 -09 -30基金项目: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项目编号:教技函2013[26])作者简介:张琦(1994 -),女,山西临汾人,2019级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司法文明研究。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doc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行政给付类【案情】林某是伤残复员军人,于1951年退伍回乡,享受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的伤残抚恤金,并持有某市民政局发给的优抚(救济)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证,发证时间是1998年7月1日,伤残抚恤金额每月110元。
为方便林某领取,该款由某市民政局每月拨给林某所在某乡政府。
1999年3月,某乡政府成立敬老院,林某符合补助条件,于是某乡政府安排其入住。
半月后,因为不适应环境,林某私自离开。
当林某再次去某乡政府领取伤残抚恤金时,被告知因为其已经入住敬老院,政府已经给予其生活上的补助,不再属于发放伤残抚恤对象,所以某市民政局已停发对他的伤残抚恤金。
林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评析】本案涉及行政给付问题行政给付或称行政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应申请,对面临或者遭到巨大困难或者危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帮助,使其摆脱困境或者危险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民政机关对烈士家属给付抚恤金,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对退役军人的劳动就业安置,公安机关对受到威胁或者面临危险的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和求助,还有政府的救灾扶贫行为。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赋予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权益有关的权益,是一种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基本法律特征: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是无偿地用之于民。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除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下由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外,给付对象的申请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4.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8条规定“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金。
”。
第39条规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依此可以看出,一是林某依法享有伤残抚恤金,二是伤残抚恤金不能因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者给予优待照顾而取消。
行政执法问题解析PPT课件

权,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加强执法宣传和教育
02
加强行政执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认知和理解,
促进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
03
鼓励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评价,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制度,
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纠正。
强化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
加强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
法律制度不完善
当前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法律规定 比较模糊,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执法监督不到位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到位,存在监督缺失 或监督不力等问题,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 纠正和惩处。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虽然各级政府注重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但执法人员素质参 差不齐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执法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职 业素养,影响了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解决方案
针对此类问题,应加强对环保执 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 法意识和能力;同时,建立健全 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
性和有效性。
案例一:某市环保局执法不力
案件背景
某市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 未及时对一家污染企业进行查处, 导致该企业持续违法排放污染物,
严重损害当地生态环境。
问题分析
该案例中,环保局存在执法不力、 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为 对群众举报反应迟钝、现场调查
强化外部监督
加强人大、政协、媒体等外部监督 力量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推动行政 执法规范化、公正化。
严格问责制度
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执法中的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 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湖南省行政执法》课件

社会化
未来行政执法的重 点和重点
重点:法制建设
重点:队伍建设
重点:制度完善
行政执法应对新挑战 的思考和展望
挑战:社会矛盾复杂化
挑战:科技发展带来新挑战
展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感谢
感谢观看和参与互动的各位,欢迎提出问题和建议,谢谢!
行政执法工作总结之效果和影响
提升执法效率
通过信息化手段, 执法效率得到显著
提升
加强执法队伍 素质
强化执法人员培训, 提高整体素质水平
促进行政执法 领域改革
改革创新推动执法 工作不断优化
推动行政执法 规范化
依法行政成为执法 工作的重要准则
01 智能化应用
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执法水平
02 加强法治建设
依法行政理念深入人心
03 推动行政效能提升
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提升政府形象
跨部门协作与沟通
协作机制和流 程
建立合作桥梁
协调工作
统一行动方向
有效沟通
信息传递清晰
地方和中央行政执法的融合
地方执法
地方与中央行政执法的协调与 合作 地方执法与中央方针政策的衔 接
中央执法
中央行政执法政策的颁布和执 行 对地方执法的指导和支持
01 合作形式和机制
跨国执法交流
02 执法交流与合作
行政执法工作总结之亮 点和不足
行政执法工作在《湖南省行政执法》的推动下取得了显著成 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亮点在于提升了执法效率和规范 化程度,但也存在执法人员素质不足等问题。未来需要进一 步加强整体素质培训,提升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工作总结之经验教训及应对措施
总结经验
归纳工作历程,总 结行之有效之处
行政诉讼实务: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于哪些情形以及集体讨论需要的注意事项

行政诉讼实务: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于哪些情形以及集体讨论需要的注意事项最近在办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个问题,某地财政局以企业存在串标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罚款25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经过了听证程序,但没有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我在学习行政处罚法的时候,老师经常讲行政机关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告知违法行为人听证的权利,经过听证程序后,则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也就是听证的适用范围等同于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适用范围。
今天我结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及现实中的案例来讨论一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于哪些情形以及集体讨论需要的注意事项?一.什么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是指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处罚的程序。
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罚往往较重、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
之所以要求集体讨论,表明法律对此种处罚持极为慎重的态度,有必要通过集体讨论对自由裁量权予以限制和规范,通过发挥民主意见,防止错误决策,确保处罚决定的正确.有效。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1、情节复杂;2、重大违法行为。
而“情节复杂”和“重大违法行为”均为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一般由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或者是规范性文件,结合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进一步的明确及规定。
小编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三个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为例来看一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的情形。
(一)交通运输领域。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执法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一)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最高院第5号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分析(个案具体分析)

从裁判角度分析第5号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一)第5号指导性案例的意义最高院第5号指导性案例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苏州盐务局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能否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3)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能否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该案实质上主要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及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参照适用规章的问题。
其裁判要点包括三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第5号指导性案例自发布以来受到学界不少关注。
该案例的裁判要点中首次出现了对规章的“不予适用”,有的学者称之为“行政审判中参照规章的新发展”、“开启了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对规章参照适用的新阶段”1。
更有学者认为第5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中“不予适用”,标志着参照规章中的“个案拒绝适用说”转向“普遍拒绝适用说”,即法院有权间接宣布行政规章无效,或者说,第5号指导案例扩大了法院在参照规章中的审查权。
2但是依据最高院的观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具有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权。
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但是法院无权撤销、改变甚至是宣布规章无效,只能在个案裁判中对法律规范进行选择适用,即:直接依据合法的上位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认定,对于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不予适用。
31侯孟君:《行政审判中参照规章的新发展——以最高人民法院第5号指导案例为分析对象》,载《怀化学院学报》201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