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藏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7日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
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税收政策第四条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六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2.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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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在西藏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西藏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的企业(包括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其他项目。
第二章投资经营方式第三条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二)对我区国有企业实行租赁、购买、托管、兼并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三)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五)与我区企业联合在内地省区市或国外合资、合作经营;(六)BOT方式(建设-经营-移交)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经营方式。
第三章产业导向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禁止的外,投资者可以在我区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
第五条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一)农牧林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荒山、荒坡、荒滩开发;(二)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三)对区内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档次;(四)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矿产品加工;(五)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景点建设;(六)药业资源开发和深加工;(七)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开发;(八)民族特需产品等加工生产;(九)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投资兴建或参与经营信息(广告),咨询、医疗、环保等领域的项目;(十)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兴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十一)兴办各类残疾人福利事业、扶贫实体和项目;(十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节能工程建设;(十三)经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15•【字号】藏政发[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1〕35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西藏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对口支援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援藏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援藏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援藏项目。
第三条援藏项目凭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对援办)无偿颁发的项目证书,享受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第四条援藏项目的建设方案(援建方式及设计方案),由援助方与受援方共同商定,报自治区对援办审批;2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项目设计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援藏项目必须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和批复概算,并办理工程前期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援藏项目的招投标,除“交钥匙”工程由援藏省市按照本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外,必须按照《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招标投标。
投资500万元(阿里、昌都按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市)对援办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阿里、昌都按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对援办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招标。
第七条援藏项目的设计、监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协议约定由援助方在内地招标的项目除外。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藏党发[2011]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1〕15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推动新时期工商联工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意见》的重要意义1. 《意见》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发挥工商联独特优势和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举措。
《意见》强调了工商联工作在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新形势下工商联基本性质、特征和主要对象,工商联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基本职能,工商联建设的基本方向和主要目标。
《意见》的颁布实施,对于工商联发挥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独特优势,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 《意见》的颁布实施是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近年来更是势头迅猛,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发展模式明显转变、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产业结构布局明显改善,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见》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工商联进一步发挥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3. 《意见》的颁布实施是团结凝聚新的社会阶层、巩固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举措。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口岸建设管理和边境贸易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口岸建设管理和边境贸易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6•【字号】藏政办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口岸建设管理和边境贸易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藏政办发〔2013〕52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和新的领导分工及各单位人员的调整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自治区口岸建设管理和边境贸易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
现将调整充实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邓小刚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区党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副组长:董明俊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夏爱和西藏军区副司令员欧洛布穷西藏公安边防总队政委叶银川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才旦南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边巴商务厅厅长王文喜拉萨海关关长孙世和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成员:罗杰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达顿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益西多杰公安厅副厅长、巡视员孙金玲财政厅副厅长布琼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庄红翔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陈锦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索朗群佩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达娃扎西水利厅厅长郭杰林业厅副厅长周慧商务厅副厅长张林生外事侨务办副主任晋美次仁工商局副局长谭群芳质监局副局长喻达瓦旅游局局长格桑次仁国税局副局长四郎泽培民航西藏区局副局长尼玛多吉通信管理局副局长单曲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副行长贝西中行西藏分行副行长张洪波日喀则地区行署专员胡中海山南地区行署副专员阮军林芝地区行署常务副专员陈青霞阿里地区行署副专员XXX 樟木口岸管委会主任、聂拉木县县委书记帕珠吉隆县县长舒成坤亚东县县委副书记(正县)卫东普兰县县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商务厅,由边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慧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藏政发[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5〕37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我区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及发展目标(一)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我区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其总量和规模逐年扩大、行业领域逐步拓宽、结构不断优化、科技含量日益增高,呈现出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经济社会效益日趋提高、贡献日益显著的良好发展势头。
当前,我区正处于加快推进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增强城乡经济活力,激发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潜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别对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开、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着力解决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探索适合西藏实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模式,从整体上增强全区经济发展活力,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格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1]13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1]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ca69d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91.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1〕137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西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西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以查处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突出重点,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措施对国发〔2011〕38号文件涵盖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对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限期清理规范;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组织领导为深入扎实地推进清理整顿工作,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成立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藏政发[2003]45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07.11【实施日期】2003.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45号2003年7月11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自治区经贸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2003年4月24日)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继续贯彻和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即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巩固“三条保障线”(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进一步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大基金征缴力度,积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投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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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
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藏政发[2001]86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1.08.30
【实施日期】2001.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知
(藏政发〔2001〕8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7月25日)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西藏自治区18户内外贸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精神(〔2001〕8号),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将依法实施破产,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为确保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破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实施办法
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破产要坚持依法破产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开展工作。
企业破产工作主要涉及到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和职工妥善安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企业资产清算由人民法院负责,地方政府部门积极配合;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
(一)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法院的领导下,由破产企业资产清算组负责组织实施。
破产企业资产清偿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执行。
企业破产变现资产首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和支付破产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从破产企业变现资产中一次
交足各类社会保障金,妥善解决职工特别是离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和住房等历史遗留问题。
安置职工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变现资产不足支付安置职工和破产费用的,缺额部分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地(市)或行业主管部门设法解决。
(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要采取多种渠道。
对接收破产企业在职职工的我区国有企业,可以从破产企业资产中适当划拨部分资金或优良资产,实行带资安置;对部分自谋职业的在职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可以一次性付给安置费;对于因工致残或患严重职业病,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适当放宽退休年龄,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上述五种办法仍无法安置的在职职工,符合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由各地(市)企业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安置。
(三)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
18家内外贸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带资安排的职工按接收企业现行的职工医疗管理办法执行;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现行失业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职工,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未实施前,可以按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基数,按18年一次性提取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交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逐年使用。
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提取的医疗费用从破产企业变现资产中支付。
(四)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住房问题。
破产企业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