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颁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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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18年第2号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1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月15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

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办理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七条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农机发[2008]6号【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8.10.08【实施日期】2008.10.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我部制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证监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农业部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依据《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以下简称牌证)是指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牌证由农业部统一监制,实行“定点生产、集中订制、定向分发”的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委托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承办。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牌证的集中订制和分发工作。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牌证制发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牌证质量应符合《拖拉机号牌》(NY345.1)、《联合收割机号牌》(NY345.2)、《拖拉机驾驶证证件》(NY346)、《拖拉机行驶证证件》(NY347.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NY1371)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证件》(NY347.2)等农业行业标准及实物样本技术要求。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档案(以下简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牌证业务档案包括:拖拉机档案、联合收割机档案、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牌证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具体工作。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统一管理本市牌证业务档案。

第二章收集与整理第一节收集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时,各业务岗位应同步收集相关资料,确保纸质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第五条拖拉机档案归档资料(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拖拉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4.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证明原件;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6.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7.拖拉机的标准照片;8.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9.受理凭证副本;10.《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所有人住所迁出业务、更换发动机或机身(底盘)或者挂车业务、更换整机业务、变更机身颜色业务、变更共同所有人姓名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按变更内容应另外存入相应的资料:①除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外,收存变更后的拖拉机的标准照片;②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收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拖拉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相应拓印膜和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③更换整机的,收存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原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复印件、发动机和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④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⑤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的, 收存变更前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共同所有该拖拉机的证明复印件;拖拉机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要收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4.受理凭证副本;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省查处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省查处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省查处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0•【文号】农办机[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省查处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情况的通报(农办机[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农机安全监理站(所):自2007年以来,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我部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部分地区仍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跨区域发放拖拉机牌证,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最近,我部对农机牌证发放工作进行了督查,天津、河北、江西、河南、四川等省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发放牌证的单位和个人。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天津市蓟县尤古农机中心站职工王怀国,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私自伙同不法人员代办外省牌照。

2009年3月,天津市农机局为严肃纪律,吊销了王怀国的农业行政执法证。

4月,蓟县农机局给予王怀国严重警告处分。

2009年2月,群众举报,河北省临西县、平乡县农机部门存在违法异地发放拖拉机牌证的问题。

经调查,两县部分登记的拖拉机牌照被套牌;两县农机监理站存在部分登记的拖拉机无纸质档案、档案存放混乱、档案资料审核不严、牌证管理制度不健全、电子信息无备份等问题,存在工作人员泄露档案信息的可能,有待查实。

为此,3月16日,河北省农机管理局、农机监理总站责成临西、平乡县农机监理站立即进行整改,查找原因,纠正错误,建章立制,重新规范,进一步查清事实,实行责任倒查。

3月17日,临西县农机局免去县农机监理站孟令恩的站长职务;3月18日,平乡县农机局免去县农机监理站付玉峰的站长职务。

在2007年我部开展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期间,江西省全南、会昌、瑞金和石城等四县农机监理机构违规凭暂住证办理拖拉机牌证。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0•【文号】农机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的要求,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农业部二○○九年二月十日附件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和条件第四条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7.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切实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农机驾驶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我部对《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监督管理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9日。

农业农村部2021年7月29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培训管理,保障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培训内容】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大纲进行调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11•【文号】农办机〔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精神要求,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贴机具种类,进一步规范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公开、投档与核验工作,提升政策实施的满意度,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购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在2018—2020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增加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4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

鼓励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品目数量尚不足3个的省份,选取废弃物料烘干机、增压沼液施肥设备和粪污罐等有助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机具,开展新产品补贴试点,补足新产品试点品目数量,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有关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后实施。

各省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试验鉴定产品品目归属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4号)要求,于5月底前组织完成《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NY/T1640—2008和NY/T1640—2015的衔接工作,之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调整相关品目名称和类别归属,做好本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调整优化、公布实施等工作。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管制度分析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管制度分析

有积 极 的作用 和重 要 的意 义 。
1 牌 证 制 发 监 管 制 度 安 排
拖 拉 机 联 合 收割 机 牌 证 主要 包 括 拖 拉机 号 牌 、 行 驶证 、 驶证 、 记证 书 、 验合 格 标 志 和联 合 收 割 机 驾 登 检 号牌 、 驶证 、 驶证 。 行 驾 是农 机安 全 监 理 机 构履 行 行 政
民的合 法 权 益 。按 照 《 办法 》 规定 , 实行 的 “ 点 生产 、 定
2 牌 证 制发 监 管 制 度 效 果 评 价
制 度 是 在一 定 历 史条 件 下形 成 的规 范 .要 求大 家 共 同遵 守 的办事 规程 或 行 动准则 。牌证 制 发监 管 制度
集 中 订制 、 向分 发 ” 度 , 内涵 与 构 成 上 约束 了特 定 制 在
( 业 部农 机化 技术 开发 推 广总 站 ( 业 部农 机监 理总 站 )10 7 , 农 农 , 0 9 北京 市 ) 0
摘 要 : 度 是 要 求 大 家 共 同遵 守 的办 事 规 程 或 行 动 准 则 。 本 文 分 析 了 拖 拉 机联 合 收 割机 牌 证 制 发 监 管 制 度 安 排 及 效 果 . 制 并
定 为本 辖 区提供 牌证 产 品和 服务 的 企业 并签 订 订制 协
议 。 中订制体 现 了统一 采 购 , 利 于企业 生产 服务 和 集 有
成本 及 管理 防控
3 定 向分发 按照辖 区系统 管理 的原 则 . 范 了牌 ) 规 证分 发 对象 及流 程 由省 级 农机 安 全监 理 机构 分 发给 已提 出书 面 申请 .并 经 审核 同意 的有 承担法 定 核发 牌 证 权 限 的基 层农 机监 理 机构 .防止 流 向未 申请 或非 核 发权 限的机 构及 社会 , 利 于打 击伪 造 、 有 变造 牌 证或 使 用 伪造 、 造 的牌证 行为 。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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