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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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铁路行车事 故,需要调动全国铁 路应急资源进行处置 ,如造成多人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 。
发生较大铁路行车事 故,需要调动省级铁 路应急资源进行处置 ,如造成多人受伤、 较大财产损失等情况 。
发生一般铁路行车事 故,需要调动市级以 下铁路应急资源进行 处置,如造成少数人 受伤、财产损失较轻 等情况。
意义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是铁路安 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 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 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各级政府和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 处置工作。
快速反应、科学救援
在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快速响应、科学救援。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 预案
汇报人:
日期:
• 概述 •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 预防预警机制 • 应急响应程序 • 后期处置 • 保障措施 • 预案管理 • 附则
01
概述
目的和意义
目的
及时、准确、迅速地处理铁路行 车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 铁路运输秩序和安全。
的反应速度。
物资保障
建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包括救援设备、 防护用品、生活用品等。
优化物资储备的品种和数量,根据事故类型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合理配置储备资源 。
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补充物资储备。
资金保障
建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资金 保障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后, 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应急处置和救
建立信息传递网络
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建立高效、迅 速的信息传递网络,确保信息及时 、准确地传递给相关部铁路行车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 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等级的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XXX、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XXX、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XXX、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发文字号】铁安监字〔1987〕1102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2.10【实施日期】1987.1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1987年12月10日铁安监字[1987]1102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及时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确保行车安全,必须加强领导,坚持把安全工作摆到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及时消除隐患;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发动广大职工努力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搞好设备养护维修,不断提高技术设备质量;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提高革命警惕,防止坏人破坏。

第3条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按照本规则处理。

第4条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给以经济、法律制裁。

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严肃处理。

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章行车事故分类第5条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重大事故(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甲、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五人及其以上者;乙、机车中破一台;丙、动车、客车中破一辆;丁、货车大破一辆;戊、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两小时。

铁道部令 第32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道部令 第32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第十七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部 长:刘志军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 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报告和通知: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责任人员。

2. 现场安全措施:确定事故现场,划定安全区域,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3. 伤员救援和医疗救护:立即组织救援人员进行伤员救援和医疗救护,抢救重伤员,送往医院治疗。

4. 应急疏散和安置:组织乘车人员以及事故周边居民进行疏散和安置,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5. 事故调查和处理:成立调查组进行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 事故信息发布: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向公众和相关部门通报事故进展情况,维护信息透明度。

7. 紧急抢修和恢复交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紧急抢修,尽快恢复铁路交通运营。

8. 相关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确保责任得以追究,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仅是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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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背景铁路作为我国紧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之一,其紧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铁路行车事故还是会时不时地发生。

为削减事故的损失,保障乘客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必需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目的该应急预案的目的紧要在于:1.最大程度地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缩短事故处理的时间;3.保障列车上乘客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内容应急响应措施当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时,应立刻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实在应急响应措施如下:1.立刻启动紧急制动,停止列车运行;2.第一时间报告运输调度中心,向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发布公告,通知相关人员;3.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4.依据现场情况,实行适当的应急措施,例如疏散乘客、扑灭火源、疏通交通等;5.收集、分析和报告相关信息。

紧急救援措施1.确认事故情况后,立刻启动救援工作,打开抢救行动;2.确认乘客和员工伤亡情况,适时进行紧急处理和救治;3.为伤者供应病房、餐食、生活用品等基本生活保障;4.确定特别严重的患者,联系当地医院协调医疗资源,启动疏散转运工作。

事故调查和处理措施在应急救援工作打开的同时,必需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实在措施如下:1.现场勘查,把握事故基本情况;2.询问相关乘客和工作人员,了解事故的全貌;3.收集现场证据和监控视频等材料;4.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并订立应对方案;5.订立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应急预案提交和更新本预案由相关部门订立,应急预案需要每年进行一次演习以检验其质量和完好程度。

假如预案中的内容需要修改或更新,必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适时通报全员。

结论铁路行车事故是一种不可推想的突发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应急响应措施、紧急救援措施以及事故调查处理措施等一系列应对方法对维护铁路安全具有紧要意义。

本文供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对铁路安全进行保障,更好地为铁路安全供应了有效的保障和保障。

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道路运输重大事故是指对道路交通运输系统、道路用户、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为了应对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制定一份完善的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个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一般框架:
1. 应急组织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分工:
- 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事故应急工作。

- 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事故相关信息收集、情况分析和应急响应。

- 专家咨询组:负责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支持。

2. 预警和报告机制:
- 预警机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预测事故风险。

- 报告机制:明确报告渠道和报告要求,确保信息流通畅通。

3. 事故应急响应流程:
- 事故发生初期:立即组织应急响应,展开现场救援,保障生命安全。

- 事故处置中期:进行现场清理与处理,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散和影响。

- 事故后期: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总结经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危险品事故应急措施:
- 危险品运输基本信息登记和监控系统;
- 危险品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
- 危险品事故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

5. 编制和发布公众提示和警示通报:
- 向公众发布相关事故信息和警示通报,引导公众主动采取安全措施。

6.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和响应效率。

7.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纠正。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还需根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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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处理办法一、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一)客运列车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繁忙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h、双线行车中断满2h。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2.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h、双线中断行车满3h。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满或延误本列满6h。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其他列车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繁忙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h、双线行车中断满3h。

(3)机车、车辆脱轨6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2.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6h、双线行车中断满4h。

(3)机车、车辆脱轨8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满8h。

(3)机车、车辆脱轨10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调车作业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h、双线中断满3h;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h、双线行车中断满4h;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8h。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一)客运列车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1.繁忙干线(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2h、双线行车中断满1h。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2.干线(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h、双线行车中断满2h。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3.其他线路(1)行车中断满6h。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二)其他列车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1.繁忙干线(1)单线或双线之一行车中断满3h、双线行车中断满2h。

(2)机车、车辆脱轨3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2.干线(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h、双线行车中断满3h。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3.其他线路(1)行车中断满6h。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三)调车作业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h、双线中断满2h;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h、双线行车中断满3h;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6h。

2.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三、行车重大、大事故责任的判定铁路运输中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后,应认真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并根据应负事故责任的大小,把责任分为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其中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的都要影响责任单位、分局、铁路局或工程局、铁路工厂的安全天数(成绩)。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促使发生事故单位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准确地划分责任,防止或减少推诿现象,判定行车重大、大事故责任的规定如下: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如因特殊情况经铁道部特批同意,可由铁路局制订措施办法,暂不执行《技规》中的某些条款。

由于措施不当或贯彻不力,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责任事故。

确属主观上不能防止的,列非责任事故。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有关部门拟稿发布的文电,凡涉及有关部门而没有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包括因部门间意见不一致,经领导裁决的问题),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定拟稿发文电部门的责任事故;如已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设备(包括零、配件)质量不良,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除判明产品第一供应者(工厂、工程、物资供应等部门)责任外,列路内该设备主管部门事故。

技术设备的所属部门或管理部门,对设备原因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不认真分析,查不清原因的,定该部门责任事故。

3.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工务设备损坏(如塌方落石、泥石流、路基冲刷、路基下沉、桥涵冲毁等)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下列情况,列工务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1)超过洪水设计频率、最高洪水位、最大降雨量或桥涵最大通过流量,或者虽不超过以上设计标准,但属于一次洪水期内的局部冲刷或流向改变,将桥涵墩台或路基冲坏;(2)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自然山坡上,路外开荒种地、挖渠修塘、砍伐树木、开山采石、采矿弃碴、破坏植被,经劝阻和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后仍然无效造成铁路设备损坏;(3)线路下的岩溶、古墓、古坑道、厚层地下冰热融造成的路基突然下沉或陷穴;(4)由于风、沙、雨、雪等自然影响,以目前科技水平事先无法预测,或虽能预测,但人力无法抗拒的灾害。

除以上原因造成的事故均列工务责任事故,特殊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此条中提及的“泥石流”系指山坡上大量的泥沙、石块等物质,经山洪冲击而形成短暂的急流,对铁路、公路等建筑物有很大的破坏作用。

“岩溶”系指线下的可溶性岩石,特别是碳酸盐岩石,因受含有二氧化碳的流水溶蚀形成的岩洞或洞穴。

4.凡因货物装载不良而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属货运部门失职而造成的,定为货运部门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如确属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的责任,由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可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但影响安全成绩。

如系托运人自装的车辆,经调查分析,铁路工作人员无法检查发现,由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5.凡路外单位托运的自轮运转的货物,必须经铁道部指定的铁路有关部门审核检查其技术状态,符合铁路运输有关规章规定的要求,方可托运。

如在运输中由于自轮运转货物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检查范围内的,列审核检查部门的责任事故;属于审核检查范围以外的,由审核检查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后,方可列货运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自轮运转货物,没有办理手续,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没有挂运命令就编人列车,发生重大、大事故时,列编人或同意放行的部门责任。

此条中提及的“自轮运转的货物”系指企业铁路挂运或自行行驶的自备机车、车辆或轨道机械。

6.凡铁路所属部门、单位临时借用(或利用)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为铁路部门进行调车作业和牵引列车,由于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的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借用(或利用)部门、单位责任事故。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凡以承发包、委托等形式,用集体单位人员及非铁路正式职工,承担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生产铁路用零部件和参与铁路营业及铁路行车有关工作等,因产品、施工维修质量等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承发包、委托单位责任事故。

凡路外企业单位委托铁路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所属集体单位)承担的专用线及其他设施的维修工作,由于施工、维修质量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铁路施工、维修部门、单位的责任。

7.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发生局不认真组织调查分析,调查资料不完整,列其他责任事故根据又不足的,列发生局的责任事故。

8.行车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事故责任系他局责任时,应按《事规》规定,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定性定责;如有异议时,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裁定。

如事故发生局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擅自决定列他局责任,而他局提出异议时,列发生局责任事故。

有关局接到发生局通知后,没有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按发生局调查分析意见进行定性定责。

如双方推拖扯皮,不认真调查分析事故,经铁道部裁定,由事故发生局统计事故件数,影响双方安全成绩。

9.下列事故可列为其他责任:(1)除《事规》中“行车事故报告表”中所列部门以外的铁路部门的责任事故,列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2)路外单位责任事故,列入其他事故。

列车火灾或爆炸,以及线路上障碍物造成的事故,判明非铁路责任的,列其他责任事故。

(3)特殊情况,经铁道部(铁路局)审查,确定列其他责任的行车重大事故(大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10.其他几项规定:(1)责任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及行车重大事故,影响铁路局、分局安全成绩;责任行车大事故,影响铁路分局(无分局的影响站、段)安全成绩。

纯属领导责任造成的事故,列领导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2)各部门因违章作业、设备质量或零部件丢失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统计在各该部门事故中,能确定责任的,列责任事故;不能确定为铁路责任的,列该部门其他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凡隐瞒事故,一经查清,列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四、行车重大、大事故的通报发生重大、大事故时,应按下列规定通报:1.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

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报告事项如下:(1)发生的月、日、时、分;(2)发生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3)列车车次,列车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人姓名;(4)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5)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6)双线区间是否影响另一线;(7)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

如发生列车冲突、脱轨或其他严重事故,当时虽尚未判明是否构成重大、大事故,亦应按本规定通报。

2.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主任。

如需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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