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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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一、引言质量事故是企业最不愿意发生的事情之一,但是在生产活动中,质量问题难免会发生。

一旦质量事故发生,处理的方法和效率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和经济效益。

为了确保质量事故能够得到及时高效的处理,本文将对质量事故的定义、处理流程、责任分工等方面进行规定和说明。

二、质量事故的定义质量事故指的是一次或者多次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合格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健康损害;•对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影响订单交付、生产周期等企业运营等问题;•严重损害企业的形象和声誉等问题。

三、质量事故处理流程1. 事故发生质量事故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并报告给企业内设的质量事故处理中心,以及运营中心、法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

2. 事故初步调查在收到质量事故的报告后,质量事故处理中心应当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

调查小组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事故的初步调查,评估事故的影响和损失,并且向企业决策者提供事故报告。

3. 事故报告和评估基于调查小组的报告,企业决策者应当评估事故影响的程度,并且要确定是否需要启动应急预案。

同时,企业决策者还应当吸取事故教训,总结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事故处理在事故报告和评估的基础上,企业应当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处理方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整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员工技能培训等。

同时,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

四、责任分工质量事故涉及到的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事故处理中心负责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以及编制事故报告等工作。

2.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实施监管和检查工作,包括质量检查、隐患排查等等。

3. 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实时追溯产品质量问题。

4. 设计、运营、财务、法务等部门负责对产品设计、运营、财务和法务等方面进行协调和配合,积极配合处理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6篇)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6篇)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总则1、为对本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交付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置和管理。

3、质量问题(包括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等级不够、结构尺寸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按照工程类别执行国家、行业、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4、质量问题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5、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____机构和职责1、项目负责人负责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逐级上报。

2、各级主管生产负责人负责相应级别质量问题的处置,____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原因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3、工程部门负责制定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必要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安质部负责监督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并保留监督检查的相应记录。

5、项目经理部质量领导小组根据质量事故等级,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6、安质部、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对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持续改进措施。

(三)处理程序1、质量问题的报告(1)发现质量问题的人员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立即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采取救援行动。

因工程质量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应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4篇)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4篇)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一、范围质量事故的范围及类别:质量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重大事故的范围:1、发生断筋断面等重大质量问题及其操作失误等性质严重造成质量事故者。

2、由于发生生产失误,一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一般事故的范围:不属于重大事故情况的为一般事故。

3、国家、上级管理部门质量监督调查不合格者。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秩序、内容、认定及处理办法1、重大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应于当天立即填报质量事故单,质量检验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查明事故的原因,并向工程负责人报告。

2、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应立即制定防范措施,严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工程负责人在事故发生三天内,组织事故调查,深入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

4、工程负责人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负责者,责成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

5、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上报、保存资料。

6、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规定在三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周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质量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现及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姓名。

2、事故情况,特征的概述。

3、事故原因分析。

4、事故负责分析及负责者。

四、质量事故处理原则质量事故处理要以“三不放过原则”为准,即。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负责者和群众没有受到过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重大质量事故在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工程主管部门,待原因查明后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隐瞒。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工艺必须追究其相关负责人及其领导责任,并报告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直接负责者要给予处分。

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改进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五、施工发生安全质量重大紧急事件处理流程1、开工前应建立质量事故救援应急预案,要对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以及施工单位的救援组织能力、救援设备、救援器材及物品进行检查。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A.发生地点 B.发生时间 C.责任人 D.严重性
6.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 )。
多选题: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 违背建设程序和违反法规行为 地质勘察失真和设计差错 施工管理不到位 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和设备 建设监理不力
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
实验验证
定期观测
专家论证
方案比较
检查验收
01
必要的鉴定
02
验收结论
0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01
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02
隐患已清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03
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04
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
05
对耐久性的结论。
第四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 确定及鉴定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基本要求:
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的期望 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质量隐患 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修补处理 返工处理 不做处理 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 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分析要领
分析的要领是逻辑推理法,其基本原理是:
确定质量问题的初始点 围绕原点对现场各种现象和特征进行分析,区别导致同类质量问题的不同原因,逐步揭示质量问题萌生、发展和最终形成的过程。 综合考虑原因复杂性,确定诱发质量问题的起源点即真正原因。

2024年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一、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定义。

当施工质量未符合设计规定,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导致返工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产生永久性缺陷时,此类情况即为质量问题。

若直接经济损失低于特定金额,定义为质量问题;若超过该金额,则被视为工程质量事故。

二、质量事故分类。

1、重大质量事故:(1)主要建筑物结构坍塌。

(2)基础不均匀下沉超过规范、建(构)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3)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逆的永久性缺陷。

(4)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系统使用功能。

(5)一次性返工直接经济损失超过特定金额。

2、普通(一般)质量事故: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特定金额范围内,但超出较低金额标准。

三、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止相关部位和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需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普通(一般)质量事故:班组长须立即报告项目部,项目部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质量事故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质量部,若情况特别严重,需在规定小时内同时报告相关部门。

2、接到报告后,公司领导将组织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将进行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划分、技术处理意见提出等工作。

3、事故调查组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后,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并审核技术处理方案。

技术处理方案通常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其他单位提供的方案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并实施。

监理单位将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与相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施工单位完成自检并申请验收,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结果鉴定。

公司质量部编写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将相关技术资料归档。

6、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可恢复正常施工。

7、质量事故发生后,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需填写《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并按程序上报相关报告表。

四、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审批与实施。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去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

(2)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要时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施工单位处理。

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该工序《工程暂停令》,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施工单位处理。

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4)对未达到规范标准,明显的质量问题,又无法修正的缺陷或经再三努力不能达到合格的,坚决“推倒重来”,返工后应重新进行验收,直至合格。

(5)质量问题比较严重,在技术规范范围内,无法解决,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调查研究加以处理。

(6)监理工程师应将完整的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归档。

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相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它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

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质量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以确保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处理办法

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处理办法

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处理办法1. 发生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上报监理公司及项目部同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和项目部审核批准。

不论监理部和项目部如何审批,责任单位均需对处理工作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2. 监理或项目部发现下列质量问题时,应作相应技术处理:1) 工序操作不合理的,责令责任单位当时纠正。

2) 可修复质量缺陷,责令责任单位修复完成后向监理单位及项目部报验。

3) 不易修复的质量缺陷,由项目部经理决定是否让步接收或要求责任单位拆除重做。

拆除重做对后续工程及其他分包单位的经济或工期产生影响的,由该责任单位承担。

4) 质量事故,必须责令责任单位拆除重做,由此导致的责任单位自身及其他施工单位的经济及工期损失由该责任单位负责。

3. 发生以下质量不合格事项,项目部应采取下列组织措施:1) 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经监理部和项目部指正后未能系统整改,依然重复出现类似质量缺陷两次以上的,要求责任单位撤换作业班组。

2) 同一工序完成后经检查发现不易修复的缺陷两次及以上者,要求责任单位撤换工长。

3) 不同工序出现不易修复的质量缺陷五次以上者,要求责任单位撤换技术负责人。

4. 发生质量事故两次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项目部应当要求总分包单位撤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5. 施工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项目部应采取相应组织措施:1) 管理人员漠视或消极执行监理部和项目部任何形式的指令三次及以上,且造成工序质量缺陷的,要求施工单位将责任人调离本工程。

2) 未按时报批技术方案而擅自施工的;针对重复出现的质量问题未能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落实的;未严格执行监理或项目部的工程质量管理措施,直接导致发生质量事故一次的,要求责任单位撤换技术负责人。

3) 施工项目经理兼任其它项目职务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岗位设置不能满足工程质量需要,经项目部要求后未能改善的;或未能按时完成项目部书面指示,在项目部给予的宽限期内依然不能完成的;或停工整改工程(工序)未经同意擅自复工的,要求责任单位撤换项目经理。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一、质量问题的分类质量问题分为不合格物资、过程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界定准则如下:(一)不合格物质(1)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品种、规格、尺寸、公差、质量证明文件等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2)受潮、受损、变质及过期的物资;(3)建筑设备、半成品等的技术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

(二)一般质量问题指未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但经处理不影响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或返工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下的不合格品。

如混凝土的几何尺寸超差或出现蜂窝麻面等。

(三)严重质量问题指严重性超出一般不合格品,不能满足产品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等级的质量问题,或返工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上的不合格品。

如:在检验批质量评定中未满足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性能的主控项目中一项或多项的质量问题。

二、质量事故分类、界定准则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文件进行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造成 100 万以上1000 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一般事故处理;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上报(一)不合格进场物资上报及处理程序1、不合格自购物资:由材料员、项目工程师、质量员、试验员等相关人员参加评审,评价物资不合格性质及严重程度,对不合格物资的处理提出方案,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对不合格物资进行处置;2、顾客提供的不合格物资:由项目工程师、材料员、质量员,并请顾客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评审,评价物资不合格性质及严重程度,提出处置方案,双方签字确认,做好记录,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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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置的行为,减少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防止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石化与三菱化学合资15万吨/年双酚A项目、6万吨/年聚碳酸酯项目、9万吨/年丁基橡胶项目、润滑油系统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过程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3定义
3.1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3.1.1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管理、监理、勘察、设计、咨询、采购、运输、施工安装、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3.1.2凡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返工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工程质量问题。

3.1.3凡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返工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4质量事故的分类
4.1质量事故按照造成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严重”和“重大”、“特别重大”四类。

4.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的,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4.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含50000)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
b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5重大质量事故分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4.6特别重大事故
a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
b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
c其他性质特别严重。

5 质量问题的处理
5.1工程质量监督/监察机构发现工程建设各责任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时,下发的质量问题通知单由项目分部统一接收和转发。

项目分部组织监理和责任单位进行落实整改。

监理单位对采购、检测、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确认,责任单位回复工程质量监督/监察机构同时报送项目分部。

5.2监理单位或项目分部发现采购、检测和承包商质量问题时,由监理单位发出“监理通知”。

当质量问题对后续工序或最终工程的质量存在影响时,由监理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承包商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后续工序的施工作业并采取防护措施。

当质量问题比较严重需要编写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和编制整改方案时,在监理通知中明确。

由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必要时报项目分部
审批。

监理组织责任单位完成质量问题的整改。

5.3承包商发现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由监理组织责任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确认,并组织责任单位完成质量问题的整改。

5.4承包商发现自身原因造成的一般性质量问题,由承包商按各自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予以提出、整改、统计、记录,并将其统计结果和主要问题整改情况反映在“质量月报”中。

当发现较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监理。

监理对施工单位自检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5.5监理部将对本项目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按月进行统计,上报质量管理部,并将其处理情况反映在“监理月报”中。

6质量事故的处理
6.1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工程质量事故按下列流程进行处理:
6.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后续工序施工作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同时,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向项目分部、质量管理部汇报;有人身伤亡的,还应上报HSE管理部,质量管理部、HSE管理部在接到汇报后应迅速对现场进行察看、核实,确认质量事故后及时向公司相应主管领导报告,并于24小时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
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和地点;
b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e相关各种资料。

6.3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质量管理部、SHE管理部等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

6.4工程承包商或责任方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分析。

完成调查报告。

6.5监理单位应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进行研究,审核设计或施工单位出具的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分析、论证,以确保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6.6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确认的技术处理方案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实施,完工后应提供相应的检验、试验记录。

必要时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处置结果进行鉴定,以证实处理结果达到预期要求。

6.7监理单位应对质量事故处理过程进行控制,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的检查验收由项目分部组织,质量管理部、工程质量监督组进行验收,必要时勘察、设计及质量事故调查组参加验收。

6.8事故处理完成后,责任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上报监理、项目分部、质量管理部和质量监督机构存档。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原因分析;
b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c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d实施技术处理施工中有关问题和资料;
e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f质量事故处理结论。

6.9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责任单位应填写《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SH/T 3503-J109),对事故经过、事故处理方案与处理结果进行说明,监理、质量管理部、项目分部、勘察、设计等参与验收的单位对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进行签字确认后报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并签署意见。

6.10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置过程发生的各项记录、报告和文件资料,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各方自行保存,原件纳入最终交付的交工和竣工资料中。

7 相关文件
7.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89]第3号令)
7.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1989]第34号令)
7.3《关于第3号部令有关问题的说明》(建设部建工字[1990]第55号文件)
8解释权归属及印发实施
8.1本办法由项目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8.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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