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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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中科园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1〕37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2010-2012年)》(京办发〔2010〕15号)精神,建立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于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执行。

享受本规定支持的企业应是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认定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凭项目招标文件向中关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企业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担保公司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由担保公司及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

第五条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加快担保审批流程,执行优惠担保费率;银行实行见保即贷;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按照实际发放贷款的规模给予担保机构0.25%的担保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京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批复精神,全面推进“科技北京”建设,充分发挥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加快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一)重要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建设“科技北京”、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是将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转化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促进大批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还存在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一些制度性问题,推动科技创新的机制模式还需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市场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

因此,必须从事关首都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化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体制和机制,这既是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的紧迫要求,也是把北京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和国际创新枢纽的战略抉择。

(二)指导思想。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管理办法

地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资金为院自筹科研资金,主要用于院开展的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出,涵盖我院业务范围内的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改、开发和具有发展前景的新领域、新方向研究及推广应用。

科技创新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行业科技发展前沿,有效解决地质工程技术重点难点问题,缩短生产(施工)工期,降低生产(施工)成本,改善生产(施工)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我院科学研究水平,并为我院带来经济效益或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科技创新项目。

科技创新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国家计划中已启动的项目和已有经费来源的项目。

特殊情况需院匹配资金的,须经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适当予以补助。

第三条科技创新资金按年度编制预算。

院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审定的科研项目向院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经院办公会确定后下达。

第四条科技创新资金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五条科技创新资金的申请、使用、考核等全过程严格按照院《地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财务部门统筹管理,并全程予以监督指导。

第六条科技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前瞻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做出评定,确定其能否获得支持及支持类别。

第七条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对支持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进行中期检查、绩效评价、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和目标考核,并定期向院提交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总结报告。

第八条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经绩效评价,研究进展突出的项目可向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后续经费,并按相关规定立项。

第九条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经费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我院财务制度和财务核算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所批复的项目预算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内容并按照科技创新资金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不得随意虚增或虚列支出。

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方案

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方案

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方案背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各个行业都在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研究,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科技创新需要有资金投入,而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能够直接影响到创新研究的成果。

因此,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方案的设计和制定是非常关键的。

目标本文档主要目标是制定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方案,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并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研究的进步。

方案以下是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方案的具体内容:一、资金使用范围科技创新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实施和推广;2.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和优化;3.科技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标准制定;4.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二、资金使用规则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和透明,应制定以下规则:1.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研发内容、目标和计划,并进行专业评审;3.资金使用应进行全程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率。

三、流程管理资金使用的流程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立项、验收等环节应由专业的科技管理机构和科技评审专家负责;2.对于重要的科技项目,应设立专项管理小组,负责监督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评价;3.对于科技创新项目的成果和效益,应进行科技成果评价和效益评估。

四、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科技创新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是资金使用的重要目标,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成果应具有市场应用和价值,应积极寻找技术转移和转化的途径;2.成果应向科技应用领域推广,为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促进相关行业技术创新和升级;3.对于突出的科技成果,应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确保科技创新的合法权益。

总结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实现科技创新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本文档所提出的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规则和流程管理,能够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并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9)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9)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9〕7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2月27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中科园发〔2018〕4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建立适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助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申报科技金融支持资金时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公示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查询;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中关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支持金融科技引领发展第一节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第四条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功能区聚集。

对于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且从事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会同金融科技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积极培育、大力引进和开发用好自主创新人才,营造鼓励自主创新的良好人才发展环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现结合首都人事人才工作实际,在对现有人才政策认真梳理的基础上,明确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自主创新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1、充分发挥首都科技教育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大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

广泛开展以推进思维、管理和科技创新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活动,提高发展科学技术的研究能力、推动科技进步的创造能力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实践能力,切实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支持搭建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人才培养平台,探索新的培养机制和模式。

不断加大创新人才培养经费投入,强化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和绩效评价体系,提高培养经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取得实效。

2、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培养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急需人才。

按照《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要求,围绕增强首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通过辖区、产业和单位等区域、部门组织的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高级研修班、专题培训班,大力培养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奥运专门人才、循环经济人才和农村实用科技人才等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急需人才。

3、切实加快创新型人才培养步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有效落实《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等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认真抓好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工作,加快培养一批德才兼备、开拓创新,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专家和国内学术技术带头人,确保每两年选拔100名左右的人选进行重点跟踪培养,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认真实施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资助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研发等工作,创造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人才成长的良好体制、机制环境,激励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30日第9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四月一日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支持促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吸引国内外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及现代服务业企业聚集并投资我区,设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技术和产品创新、产业升级、融资环境改善、产学研平台搭建、相关中介服务组织建设、现代工业服务业等相关方向,系统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政府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各项经济发展资金安排。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四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海淀园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科委、金融办、投资促进局、商务局等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的相关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

北京市科技创新政策介绍市科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

北京市科技创新政策介绍市科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

8
流程管理
辅导与修改
企业注册
学习型申报(申报 须知、领域指南)
服务机构认证
项目监理验收
立项、拨付资金
国家项目评审 确定支持方案
推荐单位评审、 立项
9
9
申 报 要 点
申报对象:《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 (2009年度) 项目领域:《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领域指 南 》 支持方式:无偿资助、贷款贴息 支持力度:一般项目不超过60万元(35、45、55) 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认定组织
市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中关村管委会等五部门相关领导组成高新技 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发改 委牵头,负责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 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负责具体受理与审核工作,通过服务大厅为企 业提供受理、审核及财政专项资金落实的“一 站式”服务。
15
15
注 意 事 项 申 报 资 料 -
三、项目技术与产品实现 1、项目基本情况 技术来源、专利情况、项目负责人 2、项目技术方案 技术概述、创新内容、可行性 3、项目产品化 产品生产方式及条件、实施计划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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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申 报 资 料 -
四、项目产品市场与竞争 1、行业及市场概述 2、该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程度 3、该项目产品的目标市场 4、该项目产品的竞争分析 5、支持保障:人力、资本、管理
书面材料包括: 1、企业注册承诺书(注册时从系统中打印; 法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注册信息表(注册时从系统中打印; 法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 4、国税登记证副本(加盖企业公章); 5、地税登记证副本(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7、验资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零散材料将不予受理,同时将所有原件一并 提交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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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
规定》,鼓励企业有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
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特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
金”。
第二条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北京科技研究
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可以申请本项资助。
第三条 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专项资金的
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并应用于经济建设或社
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采取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进行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活动,且效果显著。
第四条 研发机构研究开发并获取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主要包
括:
1、发明专利(包括在国内或境外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参照执行);
4、研究开发的技术标准,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
被国际标准组织采用;
5、研究开发的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或“北京名牌产品”;
6、国家秘密技术。
第五条 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研发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之间建立技术联盟、研发联盟或
产学研联盟;
2、研发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联合共建研究院、实验室、公共
技术平台,或其他形式的技术基础设施;
3、研发机构将国际前沿技术研发或测试业务分包给企业,或者与企业开展
合作研发和培养相关人才;
4、其他自主创新的机制或模式。
第六条 研发机构在关键共性技术、安全技术领域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
技术成果,给予重点支持。
共性技术是指能够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对某个行业或国民经
济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为技术进步提供必需的基础支撑手段。安全技术主要包
括公共安全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
第七条 研发机构申请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应向市科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复印件(1份);
4、申请资助的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的专
利证书(复印件1份)以及被授予专利权后各年缴纳的年费发票(复印件1 份);
5、申请资助的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需提交有版权行政部门颁发的软件
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
6、申请资助的技术成果为植物新品种,需提交由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部
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1份)以及被授予植物品种权后各年缴纳的
年费发票(复印件1份);申请资助的技术成果为水生动物品种的,需提交由农
业部全国原良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新品种证书(复印件1份);申请资助的技术
成果为畜禽动物品种的,需提交由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新品种证书
(复印件1份);
7、研究开发的技术标准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需提
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公布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代号(复印件各1
份);
8、研究开发的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需提交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
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1份);研究开发的产品被授予
“北京名牌产品”,需提交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北京名牌
产品证书》(复印件1份);
9、申请资助的技术成果为国家秘密技术,需提交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有关证明;
10、研发机构与企业、大学之间建立技术联盟、研发联盟或产学研联盟,需
提交该联盟基本情况、联盟章程、联盟组织机构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11、研发机构与企业、大学联合共建研究院、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或其
他形式的技术基础设施的,需提交双方签订的共建协议(或合同)(复印件1份);
12、研发机构将国际前沿技术研发或测试任务分包给企业,或者与企业开展
合作研发的,需提交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及双方签订的合作计划书(或开发计划
书)(复印件各1份)。
第八条 研发机构以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成果申请资助的、除了提交前
述第七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该项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情况以及经
济与社会效益相关证明材料。
研发机构采取自主创新的机制模式进行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活动的,除了提
交前述第七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由合作方出具的效果证明材料。
第九条 知识产权共同所有权人的一方申请资助的,除了提交前述第七条的
材料外,还须提供其他共同所有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研发机构用于申请资助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成果,应在申请
当年的上一年度已经获取。
研发机构采取的自主创新机制与模式,应在申请当年以前已经发生。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用于申请并得到资助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成果,
或者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在以后年度不得将该项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机制
与模式重复申请本项资助。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每年评审资助一次,研发机构申请资助的时间
为每年3-5月。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获得的本项资助,应用于研究开发的再投入,和共建机
构的合作项目上。
第十四条 获得本项资助的研发机构,须在资金拨付后的下一年度内向市科
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获得支持的技术成果或创新模式的发展情况。
第十五条 市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受理研发机构自主创新资助申请,
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委审定后在市科委网
站(www.bjkw.gov.cn)上予以公示。中介服务机构可从专项资金中提取5%,
作为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研发机构要对
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
追回资金,并取消申报资助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4月21日开
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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