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代
劳务合同个税代缴

一、劳务合同个税代缴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雇主在支付劳务报酬给个人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依据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雇主在支付劳务报酬给个人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逃避税收、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合同个税代缴的计算方法1.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800元)。
2.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 速算扣除数的计算: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
4. 实际应纳税额的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
三、劳务合同个税代缴的流程1. 雇主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劳务报酬、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2. 雇主在支付劳务报酬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明、劳务合同等。
3. 雇主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 雇主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5. 税务机关对雇主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确认。
四、劳务合同个税代缴的法律责任1. 雇主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2. 雇主故意逃避个人所得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雇主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如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发票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劳务合同个税代缴是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雇主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还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雇主应熟悉相关政策,确保劳务合同个税代缴的合规性。
税务代理实务(第4版)思考题和实务训练题答案

各位同仁:感谢大家对我们编写组的信任选用该教材。
由于2016、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比较频繁,从本书出版至今又有一些政策发生变化,所以我们在给出答案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政策变化的影响。
请各位同仁在讲解时加以注意。
由于我们的水平有限,因此教材内容和习题答案可能存在问题,万望各位同仁在使用本教材过程中及时反馈给我们。
我的邮箱为************.cn。
谢谢!祝各位工作愉快!教材编写组《税务代理实务》(第四版)实务训练题答案第一章思考题答案:1.为什么说复杂性是推动税务代理发展的第一推动力?纳税人处理涉税事项时,必须要熟知税法,按税收法律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否则就会触及涉税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税收法律本身较为抽象、复杂,不是一般的财税人员所能充分了解。
这就导致很多纳税人就会存在一个客观需求,希望能够通过专业的代理人员或机构,完成纳税义务并回避涉税风险。
因此税收法律规定的复杂性是导致税收代理需求的根源,所以说其是推动税务代理发展的第一推动力。
2.在什么情况下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产生人为终止?人为终止是相对于自然终止而言的,它是由于一方违反合同或一方失去代理资格等因素引起的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被迫终止。
其表现为委托方单方面人为终止和受托方单方面人为终止,具体如下:(1)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单方认为终止的情况:①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2)受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单方认为终止的情况:①委托方死亡或解体、破产;②委托方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师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③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
委托方或税务师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3.在税务代理过程中,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应怎样明确法律责任?(1)委托方的法律责任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
我国税务代理问题探讨

关键 词 : 务代理 ; 法治税 ; 税 依 纳税 人 中 图分 类 号 : 8 F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0 1—0 20 1 7~ 18 2 1 )60 4 —2 .
1 前 言
税务 代 理是 指税 务代 理 人 即注 册 税 务 师 在 法 定 代 理范 围 内接受 纳 税人 、 缴 义 务 人 的 委 托 , 为 办 理 税 务 事 宜 的各 项 扣 代 行 为 的总 称 。税务 代理 是社 会 中介 服 务 行 业 的组 成部 分 , 着 随 我 国市 场经 济 的发 展 , 务 代理 的地 位 和作 用越 来 越重 要 。 税 日本 明治 时代 的税 制 改 革 增 加 了 纳 税 人 计 缴 税 款 的难 度和工作量 , 于是产 生 了专职 于税 务 咨询 和委 托 代理 申报 的 工 作 人 员 , 后 逐 渐 形 成 为 固 定 的 中 介 职 业 即税 务 代 理 。 之 2 O世 纪 8 O年 代 中期 我 国 开始 执 行 利 改 税 , 一 税 制 改 变 为 单 复合税制 , 纳税 难 度 相 应 加 大 , 帮 助 纳 税 人 准 确 纳 税 , 为 一 些 地 方 的 离 、 休 税 务 干 部组 建 了 税 务 咨 询 机 构 , 纳 税 人 退 为 解答税 法 、 税种 的计算 等方 面的 问题 , 国的税务 代理制 度 中 在 这 样 的基 础 上 建 立 起 来 。1 8 9 8年 , 鉴 日本 、 国及 欧 美 借 韩 等 国 家 的经 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在 吉 林 、 宁 等 地 , 先 对 税 务 辽 率 代理进行 了探索性 试验 , 得 了一定 的实效 。19 取 9 2年 9月 出台的《 收征管法 》 5 税 第 7条 中 明 确 规 定 “ 税 人 、 缴 义 纳 扣 务人可 以委托税务代 理人 代为办理 税务 事宜” 用法 律手段 , 明 确 了 税 务 代 理 的 法 律 地 位 。1 9 9 4年 9月 ,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根 据 《 收征 管 法 》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了《 务 税 及 税 代 理 试 行 办 法 》 税 务 代 理 工 作 在 全 国 有 计 划 、 组 织 的 开 , 有 展 , 务 代 理 市 场 开 始 启 动 。 19 税 9 5年 2月 , 国税 务 咨 询 协 中 会 在 北 京 成 立 , 加 强 了税 务 代 理 工 作 者 的 联 系 与 合 作 , 这 为 协 调 税 务 代 理 工 作 者 与 委 托 人 之 间 的关 系 搭 起 了 桥 梁 , 加 强 了 税 务 代 理 行 业 的 指导 、 督 和 管 理 , 进 了 税 务 代 理 事 监 促 业 的健康发 展 , 国的税 务 代 理 事业 步 人 快 速 发展 阶 段 。 中 19 9 6年 1 月 , 家 税 务 总 局 与 人 事 部 联 合 制 定 颁 布 了 《 1 国 注 册 税 务 师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把 税 务 代 理 人 员 纳 入 了 国 家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准 人 控 制 制 度 的 范 围 , 务 代 理 成 税 为 国家 保 护 和 鼓 励 发 展 的 一 种 社 会 中介 服 务 行 业 。 随 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相 继 制 定 并 下 发 了 《 册 税 务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注 试 实 施 办 法 》 注 册 税 务 师 注 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下 发 了组 和《 ; 建 省 级 注 册 税 务 师 管 理 机 构 等 文 件 , 强 了 对 税 务 代 理 行 加 业 的 管 理 。1 9 9 8年 3月 , 家 税 务 总 局 注 册 税 务 师 管 理 中 国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备案(2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重要的税收之一,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逐渐完善,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税务机关要求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备案。
本文将详细阐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备案的相关内容。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备案概述1. 定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备案是指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备案证明的行为。
2. 目的(1)确保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2)提高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的掌握程度;(3)便于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监督管理。
3. 适用范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备案适用于以下单位和个人:(1)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和个人;(2)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单位和个人;(3)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单位和个人;(4)支付稿酬所得的单位和个人;(5)支付财产租赁所得的单位和个人;(6)支付财产转让所得的单位和个人;(7)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备案流程1. 准备材料(1)代扣代缴义务人身份证明;(2)代扣代缴协议书;(3)代扣代缴明细表;(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提交备案(1)代扣代缴义务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税务机关;(2)税务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审核合格后,税务机关出具备案证明。
3. 备案变更(1)代扣代缴义务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向税务机关报告;(2)税务机关审核后,对备案证明进行变更。
4. 备案注销(1)代扣代缴义务人终止代扣代缴业务的,应向税务机关报告;(2)税务机关审核后,对备案证明进行注销。
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备案注意事项1. 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材料,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2. 提交备案时,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3. 及时关注税务机关发布的政策法规,了解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最新规定;4. 如有疑问,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个税代缴合同5篇

个税代缴合同5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乙方为其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个税代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代缴个人所得税,确保甲方个人所得税的合法缴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服务内容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甲方计算个人所得税、代甲方申报个人所得税、代甲方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具体服务内容根据双方约定确定。
第三条服务期限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提供申报个人所得税所需的相关资料;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提供的个税代缴服务费用;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个税代缴的合法凭证;4.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个税代缴服务;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个税代缴的进度和结果;3. 乙方应确保个税代缴的合法性和准确性;4. 乙方应对甲方的资料保密,不得泄露。
第五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个税代缴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将服务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发票。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若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第三条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第四条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
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第五条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务代理人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税务师的资格认定第八条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
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一)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二)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三)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十年以上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
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十五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
四川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代办税务登记每次50元

四川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代办税务登记每次50元
四川省物价局、国税局和地税局日前制定了四川省税务代理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及项目标准,其中1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的客户,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每次每户50元。
《办法》规定,税务代理必须遵循自愿委托原则,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委托代理,对纳税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怠慢、刁难纳税人或拒绝办理涉税事宜。
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议定。
税务代理机构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确有困难的纳税委托人,应适当降低收费或减免服务费。
主要收费项目及标准
■税务咨询按正、副主任税务师每小时100至150元收费,注册税务师每小时80元,注册税务师助理每小时50元(简单政策法规咨询免费);
■税收策划按注册资金或受益额的2-3%收取;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10至50万元注册资金的
按100至2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按200至400元收取;
■代办发票手续,个体户按每户每年50至200元收取,企业营业额100万元以下,收费不超过500元。
营业额在100至500万元,按500至1000元收取。
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按1000至2000元收取;
■代办纳税申报(含延期申报、代缴税款),按月营业额的千分之1.5收取;
■代办出口退税,减、免、抵、退、缓缴税款及申请审批手续,50万元以下,每年每户按2%收取。
50万元以上,按1%收取,起点为每年1000元。
增值税代扣代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的调节作用,我国实行了增值税代扣代缴制度。
本文将从增值税代扣代缴的定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增值税代扣代缴的定义增值税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由支付方在支付增值税应税款项时,代为扣缴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三、增值税代扣代缴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规定》)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四、增值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1.支付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
2.支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代扣代缴。
3.以下情况,支付方也应当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1)支付方为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取得的收入未缴纳增值税的;(2)支付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未缴纳增值税的;(3)支付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按规定申报抵扣的。
五、增值税代扣代缴的程序1.支付方在支付增值税应税款项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
2.支付方在代扣代缴增值税后,应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支付方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增值税代扣代缴申报表;(2)支付增值税应税款项的凭证;(3)支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税务机关在接到支付方的申报后,应依法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六、增值税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1.支付方未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未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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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一、出口退税政策与账务处理 考试要求:掌握退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 企业类型 税务处理
免、退税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收购货物出口——免、退税 (1)免:免征最后环节增值部分应纳税款; (2)退:按购进金额计算退还应退税款。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购进金额(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生产企业 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与账务处理
免抵退税步骤及账务处理: (一)免税——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1.销售时 (1)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根据外销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合人民币后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来料加工贸易出口) 由于免税,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2)委托代理出口:收到受托方(外贸企业)送交的“代理出口结算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代理手续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 借: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
(二)抵税——抵税体现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中 含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1.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转出)的抵减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销售额*(征税率-退税率) (1)抵减额与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有关。目的是让免税购进原材料能够真正享受免税待遇。 (2)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①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原材料的价格 ,如:食品加工企业从农民购买农产品 ②当期进料加工保税(暂时不交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料件的价格 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3)进料加工贸易的实耗法(2013年7月1日后) 对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要按每期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的销售额和计划分配率计算“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4)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5)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2.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原因: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不同 (2)账务处理 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增(进转) (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为标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CIF)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予以核定。
【例题·多选题】(2010年)根据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视具体情况可依据( )及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 A.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 B.购进货物的不含税价款 C.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 D.税务机关核定的离岸价格 E.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扣除会计制度规定中允许从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之后的差额 『正确答案』CDE
(4)若以到岸价格成交,应按运保佣的金额与征退税率之差冲减“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用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用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题】某货物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1%。以到岸价格成交,成交价为10000元,其中运保佣为1000元。(即离岸价格为9000元) 账务处理过程: 『答案解析』 借:应收外汇账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同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0
冲减运保佣:(与内销不同)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可在冲减运保佣同时,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冲减额;也可以暂不冲减,在期末统一计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
(5)来料加工(只免不退,外商免费提供原材料,加工出成品仍然卖给该外商,加工商只赚加工费)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转出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本月内销货物销售额300万元,外销销售额70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销售额200万元,本月共发生进项税额85万元。 『答案解析』 来料加工应转出进项税额=85万×200÷(300+700)=17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1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万
总结: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分类 账务处理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其他成交价格-运保佣-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
按出口货物成交价格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增 (进转出)
按运保佣、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费—— 增(进转出) 红字
3.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情形 月末账务处理 对退税的影响 (1)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不退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
由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月末不进行会计处理 退税
由于预缴税款形成的 月末按照预缴税款与借方余额的较小数,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月末账务处理后,“应交增值税”仍有借方余额的,退税
(三)退税 含义: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有期末留抵税额时,才会出现退税。 步骤: 1.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账务处理上不体现此步骤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与免税购进原材料有关。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2.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是退税的最高限额,而不是真正退还给企业的税款。 在账务处理中的作用:按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比较确定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哪个小按哪个退。 退税的前提: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退税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按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较小的一方记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金额等于免抵税额) (1)起平衡作用 (2)计算城建、教育费附加的基数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金额等于免抵退税额)
衍生出的三种形式 类型 税法规定 账务处理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金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退税额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金额等于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金额等于免抵退税额)
(2)若期末无留抵税额 应退税额=0 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金额等于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金额等于免抵退税额)
(3)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差额留待下期继续抵扣。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金额相当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金额相当于免抵退税额) 说明没有内销业务
出口企业免抵税额、应退税额的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1)根据批准数作会计处理;(2)根据申报数作会计处理。 4.收到出口退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四)销售退回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产品的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产品退回 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已申报免税或退税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调整:
(1)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并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后,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收外汇账款 (2)退货货物的原运保佣,以及退回货物费用的处理, 由对方承担的: (1)退货费用已由对方支付,无需做处理 (2)原运保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由我方承担的,先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