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依法、按程序、按规矩履行职责,如果出现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强化政府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行政问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在法治之上。
法律法规是政府行政机关行事的准绳,是问责的依据。
在行政问责中,需要明确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和责任范围,以此为基础进行问责。
其次,行政问责制度注重程序公正。
行政问责应当依照程序进行,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原则,确保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再次,行政问责制度强调责任倒查。
在问责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主体,对失职渎职的当事人进行惩戒和处理。
目的在于警示其他行政人员,加强纪律建设,确保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依法行事。
最后,行政问责制度追求结果导向。
行政问责的目标是改进行政工作,提高效能,使政府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通过问责,发现问题、纠偏正偏,达到预期的目标。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具体包含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机构或委员会,明确问责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问责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其次,明确违法违纪行为和责任范围。
政府要制定明确的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界定和相应的惩处措施,同时明确行政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职责。
再次,建立监督机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舆论监督、公众评议等方式,加强社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促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高效。
最后,加强教育培训。
政府要加强行政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使其依法行政,并为行政人员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总之,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推进政府行政效能的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构建良好的问责机制,使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经济师》2019年第10期摘要: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及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作为敦促行政官员依法办事、提升政府权威与公信力以及回应社会舆论社情的重要方式,行政问责业已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重要方式。
但不可否认,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中日渐暴露出种种问题,主要体现在行政问责立法缺失、行政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要素内涵界定模糊以及问责文化乏力等方面。
文章基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样态,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就明确问责要素、推进问责立法进程、规范行政问责程序以及提升问责意识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责任问责制度问题完善对策中图分类号:F203.9;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9)10-091-03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目前,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在学界研究中尚未达成统一,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主要观点:一种是从政府内部机制的角度,将行政问责制度看作政府的一种常设机制,通过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从而改善政府管理的自我约束与控制;一种是将行政问责界定为一种对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即通过界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范围,对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监督与追究;还有一种则是从“应然”层面,从科学原理的角度上,将行政问责作为公共行政的基本原理进行探索,研究行政问责对于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意义。
对于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解角度不同,内涵不一。
正确理解行政问责制度的关键在于对“责”的理解和把握,即“行政责任”。
所谓行政责任,指的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基于自己的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1〇。
笔者认为,这种责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性的“义务”以及因违反第一性“责任”而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因此从这两个层面上来理解,行政责任即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产生的作为及不作为的义务以及对违反上述义务所应承受的不利结果,行政问责的核心是对政府责任的追究2〇。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几个问题

三、我国开展行政问责制的实践
相对于问责制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我国的 行政问责制度起步较晚,尚处于起步阶段。 改革开放后,我国最早对政府行为进行追 究是在1980年。 1979年渤海二号沉船事 件 ,船上74名员工除2人获救外,其余72 人全部遇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735万元 人民币,石油部部长宋振明被解除职务,时 任副总理康世恩受到了记大过的处分。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 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 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 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 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 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 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真正的问责制直到2001年4月21号, 国务院正式实施《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 众的视野。时任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和卫生部 部长张文康,因防治不力或隐瞒疫情等原因 而引咎辞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得不到 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 不吸取不放过”。 ——温家宝总理
中央纪委监察部对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重要责 任的质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和 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给 予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王步步撤销党内职 务的处分和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食 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卢艳刚撤职的行政处 分,给予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王智才降级的行 政处分,给予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 长鲍俊凯、农业部总经济师张玉香、卫生部食 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赵同刚记大 过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 局局长孙文序、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 司司长孙咸泽记过的行政处分
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

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引言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在构建行政管理体制方面一直受到高度关注。
行政问责制度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政府的廉洁行政和提高行政效能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进行浅析。
1. 行政问责制度的概念和作用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执行任务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在于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能性,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和责任体系的健全化。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有效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2.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1 行政问责制度法规的规范化为了确保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责任法》等,明确了政府在行政问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提出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保证了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2.2 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的机构和程序为了加强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我国政府建立了专门负责行政问责的部门和机构,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流程。
例如,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2.3 强化行政问责的实效性为了增强行政问责的实效性,我国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行政问责的信息公开和公示,提高问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次,加强对问责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问责措施的执行和效果。
3.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虽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建立和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3.1 问责层级过多,流程繁琐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中,问责层级过多,流程繁琐,容易导致问责结果的延迟和效果的削弱。
需要对问责程序进行简化和优化,提高问责的效率和效果。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机制,旨在确保行政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构的规范运行。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构承担着繁重的行政任务,而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有助于实现行政机构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其行为和结果负有的法律、纪律和道义上的责任。
行政责任要求行政机构依法行政、公正无私、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行政机构的管理与行政责任的落实密切相关,只有严格执行行政责任,才能促进行政机构的规范、高效运行。
行政问责制度是指对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约束的制度。
其核心是对行政机构形成一种追责机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有利于防止滥用职权、遏制腐败行为,提高行政机构的透明度和廉洁度。
在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中,各级行政机构都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接受问责的责任。
政府是最高行政机构,应对国家、民族和人民承担最重要的行政责任。
政府首脑要负责国家的整体运行和全面发展,对国家重大决策和政策的实施必须负责任。
地方政府也承担着行政责任和问责的任务。
地方政府应服务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同时也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当地政府必须对本地区的问题和困难负责,并采取措施解决。
行政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他们是行政权力的执行者,必须遵守法律和纪律,依法履行自己的职务。
行政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应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必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依法进行。
法律和法规是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基础,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对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正确的评估和监督。
在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中,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公众参与是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重要环节。
公众检视、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应得到充分重视和广泛支持。
公众的监督能够有效促使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行责任,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问责制名词解释

行政问责制名词解释行政问责制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公务中的失职、渎职以及违法失职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制度安排。
其核心内容是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对于自己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负责,要求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保证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对行政过错、行政不作为以及渎职的倾向进行惩罚和处罚。
行政问责制的核心原则是权责一致原则。
即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监督和检查。
一旦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职责履行中出现失误、失职或渎职行为,就应该接受相应的问责和处罚。
行政问责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问责: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必须依据职责和任务,对自己的工作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和落实,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
如果目标没有完成或者达到的目标效果不佳,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过程问责: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工作,不能违法失职,不能存在不作为或慢作为的情况。
如果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失误、失职或渎职行为,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绩效问责: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要按照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合理、高效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如果绩效不佳、服务质量不高,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法律问责: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不能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违法行事等。
如果出现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其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更加认真、高效。
同时,行政问责制也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通过问责制,可以促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和公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为社会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什么是行政问责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问责制。
简单地说,问责制就是责任追究制。
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民主政治下,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它的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
问责制,不仅包括对“乱作为”的问责,也包括对“不作为”的问责;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第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会触动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权力关系、权力结构、权力配置的格局,对各种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主法制的建设,都会产生很大的牵动作用。
比如,对法律就提出了挑战,由谁来问责?安徽省委、省政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监察部的建议,在给阜阳市副市长马明业、市工商局局长周毅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还一律责令辞职。
但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疏忽。
因为依据宪法和法律,副市长是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罢免的,市工商局长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二者的任期与本届政府任期相同,除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人大或其常委会也接受其辞职,他不得终止自己的法定任期。
而由政府责令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辞职,不仅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同时,也颠倒了人大与政府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还有对深化执政规律认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着直接的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就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为官就是要做事,但做什么事?怎样做事?以往定向思维是“做好事,做更多的事”,这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由此形成的行政责任似乎很大,而实际上因为过大无人能承担而变得事实上的小,也因为模糊不清而变得实际上的不确定,太神圣而华而不实,形同虚设。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
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
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
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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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的 问 责 制 "它 的 理 论 依 据 来 自 于 西 方 关 于 民 主 政 治 和 民 主 行 政 的 思 想 "是 西 方 责 任 政 府 的 特 征 表 现 "是 政 府 责 任 制 度 方 面 的具体延伸 ! 我国至今没有关于问责制的全国统 一 的 法 律 法 规 "在 我 国 最 早 立 法 并 实 施 的 地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为了给香港特区 政 府 带 来 全 新 的 面 貌 "为 更 有 效 和 更 负 责 地为市民大众服务 " 香港政府于 !""! 年 + 月 % 日实行 ) 高官问责制 ) ! 香港的高官问 责制就是以合约形式聘用一批主要官员" 他们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 ! 这些主要官员 各 自 负 责 行 政 长 官 指 定 的 政 策 范 畴 "统 领 所 辖 部 门 的 工 作 "制 定 #解 释 #推 介 政 策 " 争取政策获得立法会和市民大众的支持" 并为政策的成败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 行 政长官有需要时" 可以终止他们的合约! 高官问责制将是香港政制发展的一个重 要 里 程 碑 "它 以 政 治 责 任 为 链 条 "以 民 意 为 基 础 "以 政 绩 为 目 标 "有 助 于 提 高 香 港 政府的管治能力 ! 此后 " 天津 # 南京 # 湘潭 # 长 沙 等 陆 续 出 台 了 各 自 的 &行 政 问 责 制 暂 行办法 ’! 按 字 面 的 解 释 "$ 问 责 % 就 是 去 追 究 份 内 应 做 之 事 "$ 问 责 制 %" 即 追 究 责 任 的 制 度 ! 这一点是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 ! 但 是 对 问 责 制 的 具 体 内 涵 "则 有 着 不 同 的 理 解 ! 本 文 认 为 "问 责 制 并 不 是 像 有 些 评 论 所 言 的 "是 出 现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后 的 简 单 化 的 $ 责 任 追 究 制 %" 也 不 完 全 等 同 于 香 港 的 高官问责制 ! 问责制包含一系列分支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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