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行政问责
关于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的情况报告

关于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的情况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就是特定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追究没有履行好份内之事的公共权力使用者,使其承担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接受谴责、处罚等消极后果的所有办法、条例等制度的总称。
此项制度开始于2003年“非典”时期,近期更是燃起问责风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03年非典期间,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在内的上千名官员被问责,宣告我国正式启动问责制。
其后,我国加快了建立问责制的步伐。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陆续出台,为问责制的推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虽然问责制度在我国产生了较大的冲击波,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
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
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
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
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
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1.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不透明、不公开,缺乏相应的复出机制,有些官员的复出还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
三、需要改进的工作1.扩大问责范围。
问责要推向“小事”,不仅仅要关注对重特大突发事故的关注,而且要引入经常机制,日常的行政工作也要纳入问责范围‘2.建立健全的复出机制。
对问题官员,要他们充分的记取教训,深刻反省,痛改前非。
加强对问责官员的监督。
3.要加强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
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规范行政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规范行政问责的事由和情形,规范行政问责的程序,实现行政问责规范化和制度化。
问责主要机制

问责主要机制引言问责是指对责任人追究其责任并实施相应处罚或纠正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各个领域和层级中,问责机制都是保障公平、公正和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问责主要机制及其作用,以及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
一、政府领域的问责机制政府领域的问责机制主要包括行政问责、监察问责和司法问责。
1. 行政问责行政问责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对下级单位或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负责任、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当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行政问责的基本要素包括责任明确、权力受制、责任追究和处罚严谨。
行政问责的形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责任追究、组织处理等。
2. 监察问责监察问责是指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不当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监察问责的特点是全面性、专业性和法治性。
监察问责的主要手段包括谈话函询、提醒告诫、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
3. 司法问责司法问责是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为或职务不当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司法问责的特点是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司法问责的主要形式包括纠正错误决定、惩治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企业领域的问责机制企业领域的问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控制、激励约束和外部监管。
1. 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指企业内部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以保护企业资产、推动企业目标实现以及防止犯罪行为。
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机制。
2. 激励约束激励约束是指通过激励手段和约束措施来促使企业管理者履行职责、保护股东权益,并提高企业经营绩效。
激励约束的手段包括薪酬激励、绩效评估、股权激励等。
3. 外部监管外部监管是指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监管的机构,如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
外部监管主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颁布行业准则、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来实施。
三、学校领域的问责机制学校领域的问责机制主要包括师生问责、管理问责和社会监督。
1. 师生问责师生问责是指学校中教师和学生之间相互负责、相互约束的制度安排。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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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我 国行 政 问责 制 存 在 的 问题
对 于行政不作为 、 行政决策失误 、 渎职失职等 问题 , 还没 有启 动真正的问责程序 , 1常 性工 作规定 不足。 对 3 比如说 , 府 政 的 日常工作最主要体现在制定公共政策上 , 但在这一点 上我 们却没 有建立起完善的决策责任制度 , 往往都是事态 到了积
的问责上搞暗箱操作 、 官官相护。追究也仅仅局 限于组织处 理, 没有上升到党纪政纪、 法律层面 的处理 , 以行政 处分代替
法 律 处 分 和 经 济 赔偿 。 7 官员复 出机 制不 完善。官员复 出机 制是 否完 善是决 .
题 , 于职 责不 明 , 以定位 。真正 出现 问题后 , 在 难 应该追究 到 哪一级 , 追究到哪一 个具体 的领导 和工作 人员 , 往往 没有 明 确的规定。最 为突 出的问题是 , 正副 职各 应负 有什 么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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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论坛 ・
我 国 行 政 问 责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对 策 探 析
于 飞
( 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 , 哈尔滨 108 ) 5 00
关键词 : 行政 问责制 ; 中国;- ; P ̄ 对策 l
1问责制度 不完善 。当前 , 国行政 问责制 度的总体 状 . 我 况依然是“ 法律缺 失” 。在行政 问责制度 建设 中主要 存在 的 问题有 : 一是我 国有关问责的规定不够具体 和科学 。 目前 适 用于行政问责 制的有关规 定 比较 多 , 见 于《 散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务员法》 《 、 中国共产 党党 内监 督条例 ( 试行》 、 e 国共 ) (e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党 和政府 的相关法 律与 政策 文件 中 , 但上述条例规定毕 竟不 是专门针对行 政问责 的法规 , 只能参 照执行 。再 者 , 有关 行政 问 责的 条文 都显 得 比较 笼统 和 抽 象 。二 是 各地 方 行 政 问 责 的规 章 之 间 缺 乏 统 一 性 。 我 国 至 今没有关 于问责制 的全 国统一 的法 律法 规。从各 地制定 的 行政 问责制的规章来看 , 无论是问责对象 、 问责 主体 、 问责事 由, 还是追究 责任 的形式 、 方式 、 程序 等诸 方面都不 尽相 同。 三是行政 问责规定 缺乏相应 的配套 制度 。对官员 问责 的情 形需要 以专门的配套制度来加以界定 。就 目前 而言 , 不少 地 方政府官员的履职情况和施政效果 事实上很难 量化 , 从而使 问责制度难 以发挥应有的效应。 2 问责主体缺位。 目前 的问责 主要是行政 机关 内部 , . 问 责主体是上级 , 是上级对 于下级 的问责 , 局限于 同体 问责。 还 处在政府之 外 , 而又 对政 府负 有 监督 职责 的人 大 、 民 、 公 媒 体、 社会等 等 , 缺乏有 效的问责平 台 、 径和操 作办法 , 还 途 在 诸多的行政 问责实例 当中可 以看到 , 大往往都 是在政府 问 人 责之 后 走 个 程 序 。从 而 导 致 我 国现 在 的行 政 问 责 , 是 一 种 仅 同体问责 , 而非异体问责。 3 问责对 象职 责不 明。目前行 政 问责有 一个 很大 的难 .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行政问责制度是现代政治组织的一项重要政策,其目的是保障政治权力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促进政府机关的责任履行与管理效率提升。
但是,与其重要性相比,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并不完美,缺陷和伦理困境时常出现。
本文将会针对2023年的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进行探讨。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1、问责对象过于单一化在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中,往往将问责对象单一化,即把责任全部归咎于行政领导个人,而忽视了整个政治体制的复杂性。
这样做的结果是,问责的效果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甚至会导致责任逃避的现象出现。
因此,在执行行政问责制度时,需要对政府机构的内部运作、决策机制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规范。
2、问责形式和内容缺乏多样性现有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缺乏多样性,主要以通报批评和开除、降职、罚款等行政处罚为主。
这种单一、固化的问责形式和内容,容易产生行政泛化和政治过度化的问题,甚至会对行政效能造成一定的阻碍和干扰。
3、行政问责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良好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它们可发现问责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为问责实施提供保障与监督。
然而,在现实中,行政问责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尚未得到有效构建,导致问责制度实施的盲目性和无效性。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困境1、公正性问题在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决策者有可能会对某些人或某些单位施加过度、不公正或错误的问责措施。
因此,需要增加问责制度的公正性,确保问责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民主性问题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需要强调民主的价值理念,要求承认市场经济、法治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和价值。
但是,在现实中,可能会因为波折,少数特定利益集团对问责制度的扭曲或利用,导致问责制度执行的失去民主合法性和社会信誉。
3、效能性问题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提高行政效能,但是,在执行中,可能会出现后效性极低、效果突出效应短暂等问题。
让问责制度的效能性得到提升,需要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以及对执行效果的跟踪和评估。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激励政府官员负责任、承担责任、保证政府正确行使职能的机制,也是对政府行政责任的实质性实施。
它是政府运行的一种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立法、政府机构建设、有关制度的制定、任用制度的建立、政府行政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创新社会主义政府职能。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规定,包括政府职能及其责任范围、责任人的保护及行政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将确定责任的范围、分类及标准,明确责任的主体,降低责任的政治性歧义。
其次,建立健全政府组织机构,不仅要保持党政机关的一体化,也要完善行政体制,使政府机构在问责活动中增强主体性和责任性。
同时,完善行政组织机构的报告、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组织机构行为的监督,制止和消除行政组织机构的腐败行为。
此外,还要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问责的调查和处理机制,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多个方面制定有关规定,构建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使问责有效有力。
此外,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制,实行全面的任免制度,使政府官员有责任接受公众社会的监督,有责任承担行政责任。
同时,也要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和问责机关及行政处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使行政问责制度具有监督性、“问责励保护”的特征。
最后,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坚持实施社会主义和兼顾发展、法治、民主、规范的政府行政运行,建立一套效果明确、权责明确的法治行政政策,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在充分的社会控制下有效运行。
重视政府承担责任的有关制度,建立完善的责任状态报告制度,使政府官员真正承担责任,为政府施政提供保障。
由此可见,要形成健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改革立法及政府组织机构,制定清晰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完善的责任体系,注重政府官员的责任担当。
仅有这样的制度,才能保证政府有效施政,推动政府官员廉洁自律,最大程度地推动政府的良性运行,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什么是行政问责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问责制。
简单地说,问责制就是责任追究制。
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民主政治下,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它的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
问责制,不仅包括对“乱作为”的问责,也包括对“不作为”的问责;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第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会触动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权力关系、权力结构、权力配置的格局,对各种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主法制的建设,都会产生很大的牵动作用。
比如,对法律就提出了挑战,由谁来问责?安徽省委、省政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监察部的建议,在给阜阳市副市长马明业、市工商局局长周毅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还一律责令辞职。
但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疏忽。
因为依据宪法和法律,副市长是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罢免的,市工商局长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二者的任期与本届政府任期相同,除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人大或其常委会也接受其辞职,他不得终止自己的法定任期。
而由政府责令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辞职,不仅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同时,也颠倒了人大与政府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还有对深化执政规律认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着直接的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就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为官就是要做事,但做什么事?怎样做事?以往定向思维是“做好事,做更多的事”,这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由此形成的行政责任似乎很大,而实际上因为过大无人能承担而变得事实上的小,也因为模糊不清而变得实际上的不确定,太神圣而华而不实,形同虚设。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的问责制度是指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需要接受法律、政治、道德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其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行政问责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失职、渎职等情况,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问责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2. 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官员如果涉嫌犯罪或违纪,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刑事追究措施,如立案调查、逮捕、起诉等。
3. 行政复议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权力行使方式、行政手续等方面的争议,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措施,对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
4. 行政监督制度:政府部门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查办问题线索、检查督察、投诉举报等,确保政府官员严格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官员资产申报制度:政府官员需要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申报,防止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贪污腐败等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中国问责制度的主要参考内容。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加强政府官员的行为规范,减少失职、渎职、违法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保证政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关于行政问责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关于行政问责的理论与实践探讨行政问责是指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负责和追究,是一种监督和管理机制。
行政问责是现代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公共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问责的理论基础、实践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行政问责的理论基础1. 行政问责的概念与特点行政问责是一种管理手段,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追究和制约。
行政问责着重强调责任、权力和效果三个要素的统一,通过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滥用权力,提高工作效能。
2. 行政问责的重要性行政问责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具有以下重要作用:首先,行政问责有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诚信度;其次,行政问责可以有效地约束政府行为,减少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第三,行政问责能够推动公共管理的完善和提高行政效能;最后,行政问责有助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二、行政问责的实践方法1.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是实现行政问责的前提和基础。
这包括明确问责的主体和对象、确定问责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问责的监督机制等。
2. 加强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是行政问责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主动公开行政信息,提供信息便利,增加透明度。
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民众的舆论监督。
3. 建立科学评估与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估与考核机制,对政府的政策、行政行为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和考核,以此为基础进行问责。
评估和考核结果应及时公布,形成问责的强大压力。
4. 加强监察机构的作用监察机构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力量,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调查,发现和处理行政失职、违法违纪等问题,维护行政纪律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 问责标准不清晰目前,行政问责的标准还不够明确,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模糊和不公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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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行政问责
作者:吕琴
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8期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
美国学者杰·M.谢非尔茨在其主编的《公共行政与政策国际百科全书》中对问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问责(accountability)是指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一种关系,即获得授权的代理方(个人或机构)有责任就其所涉及的工作绩效向委托方作出回答。
”在此概念的界定下,问责又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
从广义范畴看,“问责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形式,存在于许多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之中”,即一般问责;从狭义范畴理解,“问责常常与公共行政联系在一起,被视为一种行政结构和治理方式”,即行政问责。
对于行政问责制,国内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类观点:一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的制度。
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有黄健荣、顾杰。
二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制度,属于同体问责。
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有韩剑琴、余望成、刘江南等。
笔者认为问责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政府领导、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关、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也应该属于问责的对象。
因此,“行政问责制是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的一种规范。
”
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议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起步较晚,处于比较薄弱的状况。
由于推行时间太短,而且受大的体制环境的制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责不清。
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规定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一旦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委,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
(2)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探索实践,还主要停留在由上级行政机关来问责(即同体问责),而国家权力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问责(即异体问责)还很不够。
(3)问责范围太小。
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
基于我国行政问责制目前存在的问题,必须在实施进程中进一步探索完善行政问责制的途径。
以下是笔者的几点浅见:
(一)加强行政问责制的配套制度建设。
实施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必须建立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其中基本的配套制度是职责明确和信息公开。
首先,只有职责明确才能问责。
职责明确既包括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也包括每个公务员的职责明确。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之间职权越明确,成员之间冲突就越少,组织运行就越井然有序,责任承担就越清晰,问责就越容易。
其次,问责应该从“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
要建立和健全问责制体系,结合具体的工作部门,明确问责范围、对象和条件,只要符合条件,就自动启动问责机制,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发展。
再次,只有信息公开才能问责。
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参与的必要条件,是实行问责制的基础。
(二)完善异体问责。
首先,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大对行政机关有一定的政治监督制度,但这些规定尚未完善。
各级政府官员很少因承担行政责任而辞职或被罢免,地方行政首长有被罢免的,但多数是因经济犯罪引起法律后果,并非是追究行政责任。
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而言,加强人大制度的建设对政府责任的落实具有关键意义,人大不仅要强化原有的监督职能,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开拓新的监督渠道,如不信任案的提出、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以增强人大问责的力度。
其次,加强媒体问责。
新闻媒体在西方被认为是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近年来,我国许多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就是在新闻舆论的帮助和支持下进行的。
媒体应高度关注公职人员的活动,一旦发现任何不轨行为的线索,则穷追不舍,使公职人员很难逃避监督。
再次,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可以通过建立让老百姓反映社情民意的政府网站,监督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是否“有作为”。
民间监督和社会舆论可以推动政府官员和公务员重视民意、强化责任,使长期习惯于“对上负责”的官员们学会“对下负责”。
(三)拓宽问责范围。
行政问责并非只问行政责任,法治国家对失职官员的追“问”,更多的是作为他律机制中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作为自律机制中的行政责任。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行政领域中的决策、用人和公众对服务型政府的感受等问题才是问责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决策失误问题。
因此,行政问责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问责,而且要对错误的行政决策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问责,而且要对故意拖延、推委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
从追究安全责任事故向追究岗位平庸推进;从追究“有过”官员向追究“无为”官员延伸。
问责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畴。
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
同时我们也期待相关部门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参考文献:
[1]JayM.Shafritz.Internationalencyclopedia of public policyand administration. Colorado:Westview Press,1998
[2]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J].理论与改革,2004.
(作者简介:吕琴(1982—)女,湖北洪湖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7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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