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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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着重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拓宽行政问责领域、完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健全异体问责、公开行政信息、构建行政问责文化等建议。

标签: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随着2009年7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行政问责制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各级政府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取得瞩目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一项颇具现实意义的课题。

1 行政问责的涵义最早对“行政问责”作出明确界定的是美国学者杰伊·M·莎夫里茨,在其1985年出版的《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一书中,对行政问责的概念进行了规范,并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

”根据这个界定,笔者认为行政问责的内涵应当包括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对象,是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

就我国的情况来看,问责对象包括各级行政官员及公务员,但主要是指各级行政官员;其次,行政问责的范围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行政问责程序规范化。

问责的过程应该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多方面的程序要求。

2 我国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起步不久,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内容过于狭窄。

从行政问责的严格定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对官员的问责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也包括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

当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毕业论文

当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毕业论文

当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也正在发生巨大变化。

在此基础上,中国政府行政体制中的行政问责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文章简单介绍了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产生原因以及研究的意义,并介绍了施行行政问责制应遵循的原则,重点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为后续高效实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关键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行政问责制、研究1前言1.1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现在意义上的“问责制”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

问责制最早出现英语辞典中,代表的是“accountability和responsibility”两个单词;其强调的是追究责任和承担责任,之所以会出现“问责制”是因为当时西方政治存在不民主的一些问题,某些官员肆意使用自己的权力,而他们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问责制则是对这些不民主行为的约束。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来源于委托代理理论,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将群众和政府的关系看作是一种经济委托代理关系;政府的权力来自公民,政府只是作为行政的主体,只有得到公民的认可有具有实质的意义,另外政府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此,“行政问责制”开始在我们公共行政广泛的应用。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国人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关注。

我们一般对行政问责的对象理解不够全面,行政问责的对象,从狭义上理解,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组成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授权部门;从广义上理解,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即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人员都应该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提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

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

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

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制在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中国行政问责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问责制的有效性,也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首先对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概述,明确了研究的范围和背景。

在此基础上,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深入剖析了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标准不统问责结果不透明等。

同时,本文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社会环境等多个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建议。

建议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主体、程序和标准,提高问责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加强行政问责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问责制得到有效实施。

还应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问责制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行政问责制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改进和完善。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失误,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主要建立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以及法治政府理论之上。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认为,政府及其公务员作为受托人,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公共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问责制研究文献综述

行政问责制研究文献综述

行政问责制研究文献综述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保证政府公正、高效运行的基石。

本文将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文献进行综述,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综合分析该制度的意义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提供指导。

在理论上,行政问责制始于西方国家的行政法治思想。

20世纪初,西方政治学家提出了政府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约束的观点,行政问责制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开始关注行政问责制,将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相结合,形成了一种行政问责制的理论框架。

例如,我国学者阐释了行政问责与权力制约、政府责任、权力监督等概念的关系,并提出了“信任-责任-建设”模式,强调问责与建设相结合的重要性。

在实践上,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文献中广泛探讨了行政问责制的实施途径和效果评估。

研究发现,行政问责制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并促进公共权力关系的协调与平衡。

此外,行政问责制还有助于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升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而言,行政问责制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方式等方面的设计问题,研究表明,建立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将有利于促进政府的规范化运行。

然而,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研究文献普遍指出,行政问责制的效果并不完美,有时问责行为过于形式化,缺乏实质性效果。

此外,政府部门内部的利益博弈、问责主体能力不足、问责对象规避等问题也制约了行政问责制的有效实施。

因此,进一步研究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机制和改进方法,以提高问责的针对性和效果性,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和挑战。

综上所述,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研究文献强调,要完善行政问责制,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综合研究。

在理论上,应该深入挖掘行政问责制与权力、责任、监督等概念的内在联系,为构建现代化行政问责制提供指导。

在实践上,需要研究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行政问责机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提高行政问责制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行政问责制研究文献综述

行政问责制研究文献综述
i 信 息壁 垒过 高 说 .
持这 种观 点的人认 为大 部分 的信息 资源 都掌握 在政府 手里 ,
公开 。损害 了公 众 的知情权 和 监督 权 。 这种 观 点的有 毛寿龙 , 持
制是 行政 主 体对 行政 客体 的 一种 责任 追究 制度 。持这 种观 点 的 政 府信 息不透 明 , 息不 公开 , 信 公众缺 乏 知情权 , 行政 问责就 无法
政府及 其公 务员所 承担 的职责 和义 务的 履行情 况而 实施 的 , 要 并 求 其承 担否 定性 结 果的制 度 规范 。
骆 勇从 行政 生态 学 视角 探讨 了中 国行政 问责 制存 在 问责 信 息 不对称 、 问责主体缺 失 、 问贡外部 缺乏制度 保障 等 问题 。
2权 利 义务 说 . 持 这种 观点 的人 认 为行 政 问责制 是 有权 利 的主 体对 赋有 责 任和 义 务 的政府 及其 公 务员 进行 追 究 的一种 制度 规 范 。持这 种
关键 词 行 政 问责制 文 献 综述 法律 责任 制度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0.4 .2 10—522 1)4170 中图分 类号 : 921 D 2.
虽然 中 国学者研 究 问责制 起步 于 20 年 , 20 年“ 典 ” 负责 任 而造 成重 大 损失 或者 公共 资源 浪 费 的行政 主体 提 出质疑 02 但 03 非 事件 标志 着我 国行政 问责 制的 全面 启动 。近 几年 来 , 由于继 “ 非 并且 追究 其相 关 责任 的制度 。 。

履行法 定职 责 , 以致 影u 行政 秩序 和行政 效率 , 向 贻误 行政工 作 , 或

行 政 问责制 的涵 义

行政问责制的研究论文

行政问责制的研究论文

行政问责制的研究论文1行政问责的内涵及其应用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其内涵涵盖三个方面:从功能和作用上看,行政问责是行政监控机制的一种表现,主要是为实现行政本身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从问责对象和主体来看,主要表现为一种由政治理念、法律、规章所规定的对应的责任关系,这种关系往往使得行政问责过程表现为强制性执行过程;从问责内容及实现机制上看,行政问责一般表现为法律问责、政治问责、等级管理问责和职业道德问责等方面。

“行政问责制”的重点是“问责”。

在法治社会,权力意味着责任,职权意味着职责,有多少职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职能部门有多大的权力就意味着对民众应有多大的责任担当,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就必须实现责任追究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日常化。

这既是公权力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在改革开放之前,行政问责基本上不存在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当中。

改革开放后,中央和地方陆续在行政问责方面展开了一些探索,在2003年非典事件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行政问责的制度性文件。

2003年5月12日,中央颁布《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4年2月18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

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

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

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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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通过一定的机构对公共权利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公共权利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本文对我国研究行政问责制研究情况做一综述。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而使国家,法人或公民的权利或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据笔者在仅万方和中国知网数据库中查询,自2005年以来,仅与行政问责相关的期刊就有247篇,其中核心期刊要文也多达15篇。

现将行政问责制研究做一个综述。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概况:
由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成果丰硕,出处甚多,笔者无能将所有出版刊物统计出。

在笔者所查获的247篇期刊中,出版时间统计如下表:
综观行政问责制研究的文章,其内容涉及面较广,主要有以下方面: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对策,完善途径,存在的问题,制度缺陷,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国内外行政问责的对比等等多个方面。

二、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
在众多的研究文献中,描述这个问题的就占了大多数。

大多指出了我国先行的行政问责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问责主体缺乏法定明确性,异体问责相对薄弱;问责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强制力
作为保障;政府权利与责任不对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限性等等。

正是因为存在着这些问题,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才显得尤为必要。

(一)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完善方案及对策的研究
丁先存,夏淑梅在《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几点思考》(2006《中国行政管理》)中谈到,问责依据不统一,难以操作;问责主体单一唯上是从;问责范围狭小,唯过是问;问责方式偏颇,以罢官为终就是现行问责制制度设计局限。

他指出,首先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的体系,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最后要用程序来保证行政问责制度的健康发展等问题。

(二)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法律法规建设的研究
在大多数期刊都提到的法律法规建设这一块,周亚越在《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确实及其重构》(《行政法学研究》2005)中指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是以同体问责为主,它与异体问责相对应,指的是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还是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及之间,启动的仅仅是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同体问责。

即上催下的问责,专门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的问责,而缺乏异体问责主体即时有效的介入。

以同体问责为主,在实践中难免存在问题和不足,可能导致管管相护,从而难以做到真正问责。

此外,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自“非典”后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相继出台了一些诸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地方性行政法律法规,他们虽
然推进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建设,但必须看到,它们仅仅属于地方性的政府规章,法的效力不高,适用范围不大。

这要没有一个适合全国的行政问责法出台,各个地方的行政问责的标注也不统一,这样就造就了行政问责不在同一个尺度上。

她认为,行政问责立法应包括: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利;规范问责客体及其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和情形;界定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完善问责程序等。

(三)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体制和机制方面的研究
赵创新(《从“新制”到“良制”: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2005))也认为行政问责是对行政责任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追究。

目前的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高官问责等。

行政问责作为一项“新制”已经在我国出现,但远未形成系统的制度化支撑体系。

良性的行政问责制度的建构要集中体现问责的目的性、责任的明确化和手段的规范化。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构不应该忽略行政救济体制。

其中,行政救济首先有针对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务员的行政救济,这就把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内部行政救济的申诉程序,从而增强内部行政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通化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逐渐允许公务员对某些设计自身权益的行政行
为通过行政复议来寻求救济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其次是这对你对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人员的行政救济。

因救济程序相对简单且相关制度在我国相对健全,故当务之急是将现有制度纳入行政问责层面。

再次是针对收到行政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行政救济。

目前在我过
行政问责乃至整个行政救济制度中尚处于薄弱甚至真空状态。

这一环节如果失衡,必然导致我国行政问责,尤其是高官问责在制度化构建过程中陷入新的困境。

唐铁汉(《中国行政管理》2007第一期)谈到:“要健全政府的责任体系,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主要职责,理顺并进一步明确政府个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行政首长及相关人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

同时,要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一项职能,任务和每一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这样,在行政问责的过程当中,主体就相对明确,就不会推诿扯皮,也不会牵涉范围过大,过深。

二、简要评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已经有了很多的研究分支细节,大多数研究成果都有一定的深度,并对实际的行政问责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但总体上看,研究水平和质量还不高,主要表现为:1.文章雷同重复现象较严重;2.不少文章选题太大,面面俱到,内容空泛;3.多数文章要么就事论事,要么就是工作总结,论述不充分,缺乏新意和深度。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今后对行政问责制的具体研究应着重在我国实践的基础之上,多多加强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加以吸收利用,此外,还要多在管理体制,法规建设,管理方式方法上多下功夫,以便为国家在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上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参考文献:
[1]唐铁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行政管理.2007第一期.
[2]赵创新,赵蕾.从“新制”到“良制”: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
[3]丁先存,夏淑梅.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几点思考.中国行政管理2006
作者简介:
余萍,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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