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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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着重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拓宽行政问责领域、完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健全异体问责、公开行政信息、构建行政问责文化等建议。

标签: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随着2009年7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行政问责制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各级政府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取得瞩目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一项颇具现实意义的课题。

1 行政问责的涵义最早对“行政问责”作出明确界定的是美国学者杰伊·M·莎夫里茨,在其1985年出版的《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一书中,对行政问责的概念进行了规范,并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

”根据这个界定,笔者认为行政问责的内涵应当包括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对象,是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

就我国的情况来看,问责对象包括各级行政官员及公务员,但主要是指各级行政官员;其次,行政问责的范围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行政问责程序规范化。

问责的过程应该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多方面的程序要求。

2 我国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起步不久,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内容过于狭窄。

从行政问责的严格定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对官员的问责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也包括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

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方面的规章 , 但从总体上看 , 我国至今还没有全国统 的行政问责法律。我 国行政 问责制 的法律缺失 , 主要表 现 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 () 1 行政 问责制只是中央政策而不是法律 。我 国涉及 问责方面的制度不少 , 但就全国范围来讲 , 它
们只是 中央制定 的政 策性文件 , 20 如 04年 2月 l 8
向制度化 、 法制化的道路。本文主要从新制度 经济学的视 角 , 分析 了我 国实施行 政问责制的现 实困境及 完善 的路 径
选择 。认 为我 国行政 问责制在制度供给 以及制度 实施等 方面存在 一 系列 问题 , 完善我 国的行政问责制 , 要 应该从 增 加 正式制度 的供 给、 改善非正式制度 的落后现 象、 改善 实施机 构及 其有效性等方 面着手进行 。

我 国实施 行政 问责 制 的现 实困境
( ) 式制度 供 给 不足 一 正
正式制度是由权力 中心提供的一种重要的社会 资源。诺斯指 出, 正式规则能够降低信息 、 监督 以及 实施的成本…( 丹 。单从政治规则的视角考虑 , 正式 制度可以通过促进交换来提高政治效率。制度供给 是对制度需求的回应 , 正式制度 的供给是人们有意 识地设计 出来 的 ( 。有利 的正式制度安排 , ] ) n 可
[ 关键词 ] 行政 问责制 ; 实困境 ; 现 完善路径 [ 中圈分 类号] 92 1 D 2.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02— 99 21 )5 08 0 10 30 (0 10 — 05— 5
行政问责制作为政府治理的重要制度 , 是建设 责任政府的重要体现。20 0 3年非典危机 中我 国政 府启动了行政问责制 , 此后 , 中国政坛形成 了一波又 波来势 甚猛 的“ 问责风暴 ” 。以《 内监 督条例 党

我国政府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政府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政府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摘要:目前,我国的政府问责制建设已取得一定进展,但随着政府问责制实践的深入,很多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从政府问责各因素之间存在的问题,政府问责法律缺失,政府问责文化滞后三个方面对政府问责制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探究问题存在的原因。

关键词:政府问责制;问题;原因自2003年非典危机之后,政府问责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同时从中央到地方也颁布实施了相应的法律及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使政府问责制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

但是,政府问责制还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政府问责各要素之间存在着很多问题。

其次,政府问责制作为一种系统的吏治规范,其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严重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再次,政府问责文化的滞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发挥。

一、政府问责各要素存在问题分析(一)问责主体单一,异体问责缺位各地关于问责主体的规定不统一,大多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而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的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体制内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当上级失职时,便无人问责;在上级与下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若上级为了保全本部门或本人的利益而避轻就重,偏袒下属,那问责就形同虚设。

根据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

异体问责无疑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行政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缺乏持续性的。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问责方式多样化
行政问责的方式多样化,包括诫勉、通报批评、组 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根据不同情况和问题采取相 应的问责方式。
问责力度加大
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不断完善,问责力度也 不断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行政问责的效果评估
01
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提 高了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05
结论与展望
对行政问责发展的总结与评价
问责制度逐步完善
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不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为问责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01
问责实践不断丰富
各级政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了丰 富的问责经验,形成了多样化的问责方 式和手段。
02
03
问责效果日益显现
行政问责在提高政府效能、促进依法 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 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02
维护群众利益
03
推动反腐倡廉
通过行政问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增强 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推动了反 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腐败 行为形成了有效的震慑。
行政问责的效果评估
针对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1. 完善制度体系: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的制度体系,包括明 确问责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
责制度。
03
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制度设计不完善
问责程序不规范
目前行政问责制度缺乏统一、规范的程序,导致问责过程随意性 较大,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问责范围不明确
对于哪些行为需要问责、哪些人员需要承担责任等关键问题,制度 规定不够清晰,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摘要]作为顺应建设责任政府而产生行政问责制自产生之后在中国刮起一阵“问责浪潮”,在取得一些成就的同时,问责主体单一、问责对象不明、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法制不完善、行政信息不对称等现实困境也呈现在人们面前。

探讨如何使行政问责制走出困境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行政问责;困境;完善途径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行政监督的有力工具。

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新亮点”。

全面认识行政问责制、分析行政问责困境和完善途径都必须从深入理解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开始。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至今行政问责的界定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学术界对此仍没形成定论。

西方学者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比较早,成果也比较显著。

《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中美国学者杰·M·谢菲尔茨提出了“行政问责”的概念,并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

[1]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只是处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

诸位学者不仅认识到行政问责这一“新亮点”的重要性也有从不同的角度和理解进行了阐述。

目前虽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的制度。

二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制度。

”[2] 尽管学术界对行政问责制的界定众说纷纭,不难看出他们拥有一块共同的基石,即政府及其官员对公共权力的使用要具有正当性,如果造成不良后果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本质上是通过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真正实现公共利益。

对于行政问责制的界定,本人认为周亚越的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

周亚越认为,行政问责制是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管理论坛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潘文曼(辽宁行政学院,辽宁沈阳110161)摘要:对政府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进行改革体制创新的特色内容就是行政问责制度,它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制度之一,为我国社会各方对政府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提供了合理的制度保障。

虽然表面上看,这种制度会给社会带来巨大影响,但其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去解决。

本文主要对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希望可以帮助行政问责制度更好地为人们服务。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问题;策略1引言行政问责制度主要是由指定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以及行政人员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履行状况进行相应的质问、审查以及监督,一旦出现履行职责不当或不履行情况,那么指定问责人员对可按照法律程序追究上述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并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人民自身的权益,让政府更好地去完成其该承担的职责,真正做到政府对自身的控制和自律性,提升我国各级政府履行责任的积极性。

2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2.1行政问责制度不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缺少相关法律的支持,没有与行政问责体制相配合的法律体系,行政问责体系实施还是存在一些阻碍。

我国现有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是中央所制定的并且标准过于模糊,没有明确对其进行指出。

由于我国对问责体系没有制定法律法规支持,致使各个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都不相同,虽然也促进了行政问责体系的发展,但是在实际实施中受到很多因素的不利影响,加上人为色彩化现象较为严重。

没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对于官员来说还是没有明确制度对其职责形式情况进行规范,导致行政问责制度实施效果不是特别理想。

2.2问责主体不明,导致问责效果不明显对每个行政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要以法律形式为基础进行合理划分和规定,是行政问责制度的主要前提条件。

但是我国当前政治体系、行政体系方面的改革不到位,致使我国党政关系极为复杂,职能交错并且对于职责划分不是特别清楚,因此,在对其责任进行落实和追究时,无法对责任主体进行明确。

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及对策探析概要

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及对策探析概要

58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及对策探析王卫韩伟萍(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泰州225300摘要:以责任控制权力,是最基础、最根本的权力控制措施。

我国行政问责制推行中面临的困境:职责权限规定不清导致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全国性行政问责缺失影响了问责效果、政府信息公开的有限性造成行政问责乏力。

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科学思路及对策建议: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自身完善、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建设、加强行政问责柔性机制的建设。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探析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十七大报告中“民主政治”部分提到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

以责任控制权力,是最基础、最根本的权力控制措施。

限制政府的权力,建设责任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必须先行。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

本文从我国建设责任政府这个宏伟目标入手,全面探究我国行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状况,提出一些思路及切实可行的对策。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成效考察在中国,目前尚未形成西方国家那么完善和严厉的问责制度,但是,党和政府对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态度是坚决的,并且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始终没有放松过。

从2003年以来,我国加快了推进行政问责制的步伐,政府部门出台并全面启动了行政问责制。

在推进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中主要显现出以下的良好态势: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行政首长亲自抓问责制的建立和运行;第二,初步形成问责制度体系框架轮廓,各地着重从行政管理机制创新的层面开展问责,并经常得到运用,问责范围逐步拓宽,官员责任意识和公众监督意识显著增强;第三,行政问责的方式逐渐趋于多样化,从开始时的免去官员职务的问责形式,到记大过、引咎辞职等多元问责方式,形成了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问责方式的基本模式。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推行中面临的困境我国行政问责制自大力施行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陷及制度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陷及制度完善

*收稿日期:200824作者简介:于晓光(1956终效果。

政府接受的权力是有限的、公共的、有明确界定的,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

国家的全部行政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对国民负责;而政府又由各级公务员来履行职责,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慎谨行使法定权力,一旦滥用职权或违反职责,就必须承担法定的个人责任。

同时,政府及其公务员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

“行政问责”正是通过制度化来保证这个权责一致法律原则的实现。

(三)文化基础——从“官本位”到“民本位”的文化理念中国的“官场文化”(也可以称为行政文化)可谓源远流长。

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官僚群体——一个团体意识强烈的利益集团。

他们向上迎合君主,向下欺压百姓,同级左右逢源。

尽管内部充斥着你死我活的矛盾和争斗,但是,他们相对于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诉求,却明确地以“官官相护”的潜规则表达出来。

传统官场文化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对我国当前有些行政组织和行政官员产生着影响。

他们认为,法律是“治民”的手段,而不是用来约束自己的工具。

只要对上负责,不必对公众负责。

新型的官场文化要求政府和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

问责制正式昭示了权力运用要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公众“自下而上”的监督,必须向公众交待,当官不为民的官员要承担责任。

此时的“民本位”与封建社会“民贵君轻”思想不同,其核心是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行使要为民服务、对民负责。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实践状况(一)立法实践我国立法及党的政策中并不缺乏责任追究制度,但基本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政治责任的规定,而没有涉及民主责任和道义责任。

行政问责制提出之后,才陆续出台了专门行政问责之规定。

1.法律法规及党的政策(1)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颁布,第14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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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 纵观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行政问责都是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学者博瑞斯马尼科夫指出:如果人民没有问责政府官员的机制,他们就等于开了一张空白支票。在我国,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行政问责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当中,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促使政府依法履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行政问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完善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推进行政问责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问责权力色彩浓厚,尚未实现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虽然逐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实践当中行政问责主要还是通过权力问责的方式进行。应该说,在制度供给尚不完备的特殊阶段,这种问责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从长远来看,权力问责并不能够解决根本问题。权力问责容易受到行政首长或主管领导主观意志的影响,事情发生以后是否追究责任、由谁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追究范围大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通常都由上级领导来决定,问责的随意性太强,事由经不起推敲,结果也很难服众。 2.行政问责呈现运动式风暴式特征,常态化问责机制尚未建立。回顾我国行政问责建设与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我国行政问责通常发生在重大责任事件之后或者上级三令五申之际,来得迅猛,去得也快,媒体将其称为问责风暴或者问责运动。不可否认,风暴式运动式问责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促使政府依法履职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这种问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问责的驱动往往取决于群众随机的政治参与和媒体舆论的聚焦爆料,问责只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作支撑,实现行政问责的常态化和长效化,风暴再大、运动再多,都不过是短期行为,难以真正起到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作用。 3.行政问责重在事后惩处而非事前预防,背离行政问责的本质。我国行政问责缺乏对日常行政失职失责行为的监督,被动地将行政问责当成了一种善后程序。这样的行政问责不可能产生预防性效应,也就难以真正起到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作用。实际上,行政问责的制度价值不在于惩戒,不是让政府官员在事后为其失职失责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于尽可能地预防和减少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实现预防和制裁的双重功能。减少失职失责行为发生的关键是日常工作中的认真负责,而非事故发生后的严惩不贷。只有确立权责一致的法治理念和工作制度,逐步实现行政问责的日常化、常态化,确保政府与官员在日常工作中就承担起责任,行政问责才能真正实现其制度初衷。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传统文化方面,责任行政理念缺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充分意识到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源于法授,并能始终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理念,这是行政问责制度得以落实、责任政府真正建成的前提条件。长期以来,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权责一致理念的缺失,我国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同时,并未规定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导致责任政府建设比较滞后,行政机关享有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极不对等,有权无责权大于责无人追责等现象普遍存在。加之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法制建设的滞后,使得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比较缺失,把法律赋予的职责当成一种权力而非义务,行政管理的重点一直是如何管理而忽视对职责的履行和对自身的约束。 2.行政体制方面,职责权限划分不清。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做到职能有限、权责明确,这是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前提。然而由于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我国行政机关权力配置不够科学、不够合理。主要表现为: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权限划分不清,推诿扯皮现象比较严重;行政审批过多过滥,市场活力受到极大压制;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比较普遍,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包办代替的招商引资和投资决策;等等。这些不仅影响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而且影响了政府职责的正确履行,从而导致权责脱节甚至有权无责,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问责对象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问责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3.问责制度方面,制度建设尚不完备。目前,我国涉及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大约有几百部,虽然数量相当可观,但是内容规定过于零散,很不系统,缺乏统一性和完整性;而且标准比较原则,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问责的规定和办法时照抄照搬,内容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实践中难以操作。主要表现在:其一,异体问责比较薄弱。根据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行政问责的主体应是多元化的,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体。相对于同体问责的公正性、有效性不足,异体问责不仅更具有公信力,而且更具有威慑力。只有将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有机结合,行政问责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纵观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绝大多数属于同体问责,异体问责鲜有发生。虽然法律赋予了人大、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问责的权力,但是内容过于笼统,缺少程序性规定和配套措施。实践当中,问责如何启动、向谁提出、谁来受理等一系列问题无从着手,导致问责主体的问责权力难以落到实处。而同体问责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是否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追究范围如何、承担责任大小等往往由上级领导决定,摆脱不了下级官员只对领导负责而忽视公众利益的弊端,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无序性。 其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问责事由方面往往唯过是问,只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过错行为问责,而对行政不作为等懒政怠政现象却乏人问责,即使问责也往往力度不大、惩戒较轻,导致一些官员为避免做多错多而为官不为。二是在问责事项方面往往仅限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执行环节,而其他领域、其他环节,比如用人不当、违反程序、决策失误、监管不严等由于责任难以认定、追踪机制缺失、危害结果隐蔽等原因却鲜有问责,使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约束行政权力。 其三,问责程序存在空白。由于程序意识缺失,我国行政问责在制度设计上重视实体性内容而忽视程序性规定。首先,在问责程序的启动上,什么情况、什么时候启动问责,由谁决定、如何决定启动问责等没有明确规定,随意性很大;其次,在问责程序的执行上,对整个问责流程需要经过的包括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决定、复议、申诉等环节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再次,对于官员引咎辞职以及被免职后重新任命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相当模糊,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原因、理由、期限、步骤等,公众经常一无所知,难免对行政问责产生做秀的质疑,导致问责制度构建的预期成效大打折扣。 其四,配套制度不够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取决于行政问责制度本身的合理设计,更取决于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力支撑。目前来看,我国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问责制度的价值实现。比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健全。问责的基本前提是公众和媒体知情,不仅知道发生了什么,而且知道是如何发生的,什么时候发生的,否则公众无法追究失职行为。此外,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行政问责救济制度等有待加强。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不完善,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就会难以落实,从而制约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效果。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 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培育新型问责文化。如果说制度建设是行政问责的硬件,那么文化培育就是行政问责的软件。行政问责制度要想建立健全并真正发挥实效,必须要有行政问责文化的支持,否则行政问责就会失去应有价值而沦落成为一种善后程序。一方面,要积极培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要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广泛深入的行政问责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履职水平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社会公众问责意识的增强倒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对待权力和责任,在全社会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担责的行政法治氛围和问责文化氛围。 2.合理配置职责权限。一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明确各级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管理责权,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首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二是理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抓住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这一改革契机,对政府部门职能进行全面疏理,合理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有针对性地调整职责分工,减少职能交叉、责任不清、事权分离等现象。三是健全岗位责任制。将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明确划分岗位之间的职责权限,理顺单位职能和处室职责,逐步建立完善与岗位责任制相配套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绩效考核制和失职追究制等配套制度,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3.加强问责制度建设。其一,扩大问责事项范围。从理论上讲,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都可能遭遇问责,只不过责任大小、责任形式和责任承担者会因具体情形而异。扩大问责事项范围,一是在问责对象上扩大范围。既要突出领导干部这一重点,也要加大对一般工作人员的问责力度;既要问责行政副职,也要问责行政一把手;既要问责直接责任人,也有问责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建立系统化、全方位的行政问责体系。二是在问责内容上扩大范围。既要注重有错问责,更要注重无为问责,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避免干多错多而选择不作为,引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积极履职,又勇于担责,充分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价值。 其二,加大异体问责力度。一是加强权力机关问责。人大是最主要的异体问责主体,也是各种问责当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问责。要将人大的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等各种监督问责权力具体化、明确化,规定问责的形式和程序,切实增强人大监督问责的手段和力度,防止权力虚置。二是加强新闻媒体问责。媒体是最有效的异体问责主体,对于政府及其官员具有强大的监督制约作用。要加强新闻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批评权、调查权等权利以及侵权责任,为新闻媒体问责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保障,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责。三是加强社会公众问责。公民是最本源的异体问责主体,要加强社会公众问责制度建设,保证其监督的有效性。重点是规范和完善公民行政问责的程序,增强问责的可操作性,从根本上解决公民如何问责的问题。 其三,规范行政问责程序。程序对于行政问责至关重要,问责制度只有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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