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问责应当在国家行政问责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构建“五位一体”整改和问责体系充分发挥内审监督职能

构建“五位一体”整改和问责体系充分发挥内审监督职能作者:刘小寅来源:《审计与理财》 2017年第1期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审计工作越来越重视,社会民众也对审计越来越关注,李克强总理提出要以审计“倒逼”各项制度的完善,推动建立廉洁机制。
而审计整改和问责正是推动审计职能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
一、审计整改和问责的概念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规范及要求,纠正错误、挽回损失、规避风险、改善管理的有关行为。
审计问责是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损失以及未按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各类事项,对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各级人员追究相应责任的有关行为。
实践证明,没有整改的审计,审计效果等于零,缺少审计问责,审计整改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二、审计整改和问责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审计署发布的审计公告,可以发现不同单位存在很多同性质的问题,同一单位在不同时期也发生相类似问题,但这些问题中大部分所属单位内审部门已发现并在内部警示过。
究其重复产生的原因,与审计整改和问责工作不到位息息有关,主要表现在:(一)整改和问责的流程机制不完善。
1.未制定审计整改和问责流程。
审计发现问题需要整改和问责时,无据可依的情况,只能逐项由公司决策,造成被审计单位抵触心理较强,影响整改和问责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2.审计整改和问责制度不规范。
如未明确具体的发起人、配合人、具体程序、处罚措施等方面,导致在实际审计整改和问责工作中不顺畅,各环节衔接困难。
(二)整改不彻底,问题表面整改”。
在实际审计工作中,无论是审计部门还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后续整改工作往往不重视,审计发现问题未得到实质性整改,导致风险的根源隐患没有消除,同时造成审计资源的浪费。
1.从被审计单位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选择性整改”,选择简单的问题进行整改,而对于难整改的问题置若罔闻;二是对整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将问题归咎于各种客观原因;三是对跨部门的问题互相推诿;四是就事论事,无法抓点带面整改;五是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追溯;六是认识有误区,被动整改;七是整改不彻底,整改工作流于表面形式,无法解决实质问题。
问责制度

问责制是和权力密不可分的,它的逻辑基础是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度的前提,是拥有清晰的权责,合理地配置和划分管理权力,以及合理的进退制度。
让责任“归位”,使监督“强硬”,对失职和渎职的领导人员一律追究责任,使领导人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促进从严治企,依法行企,是十分必要的。
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形成健全并有效的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同样,作为一个企业要规范其内部的各种行为,使用问制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明晰问责四原则首先,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一个管理者有多大的权力,就必须对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领导人员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形象,因此,领导人员在公开场合的言行也必须与其身份、地位相称,必须对其言行所造成的影响及其后果负责。
再则,作为领导人员还负有对其所管辖的范围其所领导的下属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责任,因此,还应该对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下属发生的问题或事件负责。
因此,要改变现行责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小官为大官当“替罪羊”的丢卒保帅现象。
其次,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
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是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制度的有益补充,那么就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有机衔接和配套,而不能用政治和道义问责代替已有的法律和纪律追究制度。
领导人员因某一问题或事件受到政治和道义问责处理后,如果经查实其有违纪违法行为,那么还应该进一步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基于经济责任审计视角的政府问责制与廉政建设

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 况进行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
充分利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 绩效审计等多种形式 审计结果 , 促进 建立 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和 以提高行政效能为 目标 的政府部 门绩效评估制度 。但经 济责 任审计欲达到治理腐败必须
审计观察 I u iP rp cv d es et e A t i
基于经济责任审计视角的政府问责制与廉政建设
浙 江万里 学院商学院 赵 彩虹
一
、
经 济 责 任 审计 与 审计 问责 及 廉 政 建 设 契 合基 础
济责任审计的 目标 在于通过这种复合性审计的过程 和结果 ,能够 发现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不容易发现的问题 ,这种 以治理各级政 府为导 向的经济责任 审计报告一定要及时将 报告结果提交给国家 有关主管部门 ,而对于在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领导干部 的违法监督 活动和腐败问题 ,能够按照法律赋予审计部门的权利及时提交给 司法部 门。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 、 结果和报告对各级受托人和委托人 很强 的权威性 , 全面施行经济责任审计 , 不但能够查处那些正在违 法乱 纪 、 无视财经纪律 的各级受 托人 , 也能对那些想要贪污腐败 、
( ) 济 责 任 审 计 在廉 洁 建设 中 的定 位 一 经
政 府 履行 行 政 权 力
是以委托受托责任 为前提 ,以人 民赋予各级受托人 管理 国家 的公 共权力存在为前提 , 行政权力是政府管理社会 的T具 , 管理社会 将 公共事务的权力委托给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部门为了履行人 民赋予的管理国家的权 力 , 必须严 格按 法律章程行使权力 。 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 为受 托人 , 在当前政 治 、 经济体制改革 转轨的特殊阶段 , 现很多特殊的问题 , 国家和政府提 了严 峻 } H 给 的考验 , 政府应不断改革完善提高 自身的执政 和管理水平 , 而以经
2019《公共行政学》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全)

《公共行政学》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参考《公共行政学》作业1答案参考一、名词解释:1、地方政府体制:是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法律或标准划分的政府组织形式。
2、非营利组织:是指组织的设立和经营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净盈余不得分配,由志愿人员组成,实行自我管理的、独立的、公共或民间性质的组织团体。
3、人事行政:是指国家的人事机构为实现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通过各种人事管理手段对公共行政人员所进行的制度化和法治化管理。
4、公文管理:就是对公文的创制、处置和管理,即在公文从形成、运转、办理、传递、存贮到转换为档案或销毁的一个完整周期中,以特定的方法和原则对公文进行创制加工、保管料理,使其完善并获得功效的行为或过程。
二、单项选择:1.被称为“人事管理之父”和行为科学的先驱者的是( C ) 。
A .普耳B .斯密C .欧文D .斯图亚特2. 公共行政生态学的代表作《公共行政生态学》于1961年发表, 该书的作者是( A ) 。
A .里格斯B .古立克C .德鲁克D .高斯3. 20世纪30年代,古立克把管理职能概括为( A ) 。
A .计划、组织、人事、指挥、协调、报告、预算B .领导、决策、组织、指挥、协调、人事、预算C .计划、领导、人事、指挥、组织、报告、预算D .计划、领导、人事、沟通、协调、组织、预算4、职位分类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B )国,后被许多国家所效仿。
A 、法B 、美C 、中D 、英5、由立法机关或其他任免机关经过考察而直接任命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是(C )。
A 、选任制B、考任制 C 、委任制D、聘任制6.公共行政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 A ) 。
A .政府职能B .行政监督C .行政决策D .行政体制7.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一种中央政府体制是( C ) 。
A .内阁制B .总统制C .半总统制D .委员会制8.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的( A ) 国,后来为许多西方国家所采用。
A .英国B .美国C .日本D .加拿大9.我国最早提出学习行政学的是梁启超,他于1876年在( B ) 中提出“我国公卿要学习行政学”。
准确把握野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新时代审计要求

准确把握野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新时代审计要求作者:刘锡美来源:《审计与理财》 2018年第8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加强全国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这一指示精神,对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干部提出更高、更严、更实的要求。
如何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去准确把握和理解“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精神实质和新时代要求,乃是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干部提高政治站位,着眼新时代,今后开展审计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和关键点。
一、应审尽审是新时代审计要求的切入点经济越发展,审计监督越重要,审计机关及审计干部所面对的审计对象和审计任务就越来越多。
如何达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覆盖”目标,他已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给出了明确答案“应审尽审”。
如何准确把握“应审尽审”这一新时代审计要求,我们认为:它应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审计事项,要依法进行审计;二是凡是涉及国家财政资金流向的地方,要依法进行审计;三是凡是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涉及的经济责任行为,要依法进行审计。
应审尽审是手段,全面覆盖是目标,它也是消除审计监督盲区的重要举措和新时代审计方略。
二、凡审必严是新时代审计要求的着力点新时代要求审计要有新作为。
审计什么,怎么审计,如何发力,审计的着力点在哪里?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回答了“凡审必严”。
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及审计干部如何准确把握“凡审必严”这一新时代审计要求,应是当今乃至今后审计工作着力的终极目标,也是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作用的重要载体。
我们认为:“凡审必严”就是要严格依法审计,这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对审计工作的内在要求。
它包含了三个方面要求:一是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审计程序不变通、不简化、不颠倒;审计标准不走样,审计证据充分,定量定性精准;法定审计日期不愈越,不论是下达审计通知书,还是实施审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均要履行法定程序和法定日期进行。
审计问责方式

审计问责方式审计问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
它是监督审计工作有效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审计工作公正、客观、准确的重要保证。
审计问责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利益。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通过严格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济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核实。
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财务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确保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问责的方式主要包括警示、通报、追究责任等。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发出警示函或通报批评等方式,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开曝光,警示其他单位和责任人不敢触犯法律底线。
同时,审计机关还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行政或纪律责任。
审计问责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是依法问责原则,即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不超越法律的范围和权限。
其次是公正问责原则,即在问责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是实事求是原则,即在问责过程中要客观、准确地对待事实,不偏袒、不歪曲。
最后是及时问责原则,即在发现问题后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问责,不拖延、不敷衍。
在实践中,审计问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有效地约束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促使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同时,审计问责也能够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审计问责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它能够保障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促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履职,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利益。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审计问责制度,加强审计机关的监督能力和执法力度,确保审计问责的有效实施,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强化审计问责 发挥监督职能让“两个责任”牢牢扛上肩

强化审计问责发挥监督职能让“两个责任”牢牢扛上肩作者:夏文成来源:《审计与理财》2014年第11期抓党风廉政建设是个永恒的主题,也是实现党的宗旨、维护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
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的重大决定。
落实“两个责任”是党中央根据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反腐败机制创新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更是推动审计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审计部门党组既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肩负着带头垂范和监督党风廉政的双重责任,一方面要严以律己,自觉带头执行各项党风廉政纪律,另一方面,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审计机关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监督、督促各级党委守好廉政“责任田”。
同时,审计部门与纪委部门协调配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也正是配合履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渠道。
笔者认为,当前审计部门落实“两个责任”的有效途径,就是创新审计机制,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有关要求纳入审计工作重点内容,寻找以审计问责为切入点的有效途径,解决制约前审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作用的不足,真正让各级部门“两个责任”牢牢扛上肩,紧紧抓在手。
一、审计问责促“两个责任”落实面临阻碍“两个责任”是一项重要的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其关键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体现为“查责”和“问责”,在审计实际工作中,审计问责制却屡屡受到阻碍:一是审计问责对象过窄,权威性不够。
审计结果出炉后,人们最期望的是,对查出来的问题认真追究,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严肃的查处。
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计问责的环节是对违法、违纪进行问责,而非对后果进行问责,问责的环节则主要是对组织问责,而非向主要负责人问责,问责的手段一般是经济处罚或者追缴违规资金,最严的则是对经办人进行处罚,这使得问题难免变成一般性的整改,罚罚款,便不了了之。
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中的建设性作用

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中的建设性作用□厉建钊【摘要】行政问责是对领导干部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而经济责任审计则解决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界定问题,两者具有必然的联系。
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中的建设性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本文主要从两者之间的联系和结合方面探讨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中可发挥的建设性作用,促进两项工作的更好开展。
【关键词】行政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建设性作用【作者简介】厉建钊(1975 ),男,山东日照人;日照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党政科科长,审计师;研究方向: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行政问责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是“十七大报告”的明确要求,也是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定位。
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行政问责制与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两者相辅相成,可以相互促进,加强其联系和结合,必将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一、行政问责制、经济责任审计概述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实质在于防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重点是行政首长)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和鉴证上述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二、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中发挥重要作用(一)经济责任审计以其公允性和独立性,具备了作为“异体问责”主体的某些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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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问责应当在国家行政问责制中发挥重要作用摘要:本文以“审计问责”在现行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作用现状,提出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找准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的着力点,并对审计问责制度、机制、方法、内容不断加以完善,以确立审计问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应有地位,并取得良好的问责效果。
关键词:审计问责行政问责制作用以2003年“非典问责”为起始,大凡发生重特大事件,必有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初步建立。
这从实践的角度诠释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
也是2003年,时任审计长李金华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引发了被媒体称之为的“审计风暴”。
但是,与重特大事件后强势的行政问责所不同的是,“审计风暴”之后,并未出现人们所期待的“问责风暴”。
“审计风暴年年刮,屡审屡犯的现象依然严重”。
面对审计机关的诸多审计成果,社会的反应越来越平静,审计机关也显得越来越无奈。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建立和完善审计问责机制,让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的建立与健全中找准位置并发挥更大的作用,是当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及其关系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
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
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
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
审计问责机制,是对政府审计结果中涉及的个人或组织使用资产的流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的一种社会交待和责任追究制度。
它是有关部门基于审计查出的问题,而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和惩戒制度。
在我国,《宪法》确定了审计在国家行政体制中的地位。
因此,审计问责必然是行政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现行实践上看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审计问责是行政问责的前提。
问责需要有前提,这就是要明确责任,即责任的确定。
而长期以来审计机关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为基础、以“查错纠弊”为重点的审计目标,恰恰反映了审计在当前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侦察兵”、“守门人”角色。
其次,行政问责是审计问责的归宿。
审计查出的问题,较多的是通过审计移送的方法,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即审计结果的运用。
行政责任的追究,是行政问责价值实现的运行保障和践行归宿。
在现实当中这种归宿往往与审计问责所确认的前提有一定距离。
二、现阶段审计问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作用现状一般认为,基本的行政问责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类,前者是指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问责,而后者是行政体系之外的问责主体对政府官员的问责。
基于这种理论基础之中的审计问责,则处于相对边缘化的两难境地。
从行政关系上看,审计机关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其审计对象基本集中于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而这些部门单位与其是平级单位,所以将审计问责归属于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问责”,显然并不完全准确。
但审计问责又明显不属于异体问责。
由于审计问责主体的不确定性,使得审计查出问题后需要通过审计移送的方式,才能得到追究和处理。
也许这也就是当前审计问责相对“弱势”的原因。
以此来客观分析审计问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作用情况,本文认为尚存在明显的弊端和不足:从责任追究的内容上看,存在“三重三轻”的情况。
一是重重大事故的追究,轻财经责任的追究。
“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以及“环境影响事故”等,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相关的人责任已经常态化。
而连续数年的“审计风暴”,则未有相关责任追究的消息见于报端;二是重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轻损失浪费责任的追究。
某个单位“侵占、挪用或是贪污、私分国家或集体资金”,哪怕是区区几万元,也必然要受到严肃查处,而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损失浪费,只要不是“下口袋”也就“难究其责”;三是重结果责任的查处,轻决策责任和管理责任的追究。
一般情况下,凡产生严重后果,特别是产生重大性、社会性影响了,必然要有人为此负责,不然对上对下都难以交代;而对其结果形成前的决策不正确、管理不严格的责任,则基本不追究或追究不到位。
从责任追究的对象上看,存在“重事轻人”的现象。
各级各类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总是“某某部门、某某单位挪用资金、违规收费”等,而隐晦掉“事”的实施者——人。
即使是必须要有人为事“负责任”,在责任追究中也往往是“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
三、审计问责在行政问责制中的着力点审计监督是行政问责的一个重要环节,这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所决定、并经过二十多年实践所证明的。
前任审计长李金华同志曾经指出:审计最大的成效就是促进建立问责制度。
国家审计有着众多的审计对象和多方面的职能,其资源相对于大量的被审计事项,永远是稀缺的。
让稀缺的审计资源发挥作用的最好途径,就是要找到推动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着力点,这个着力点就是责任。
(一)关注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共财政支配和使用中的责任。
政府的预算分配是国家权力的集中体现,而审计预算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如果不能明确责任,预算的分配过程就有可能产生权利的寻租,使人民的权力落空。
因此,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好预算执行审计这个平台,关注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执行中的责任,通过审计反映和揭示预算收入的完整性、真实性,公共支出范围的规范性、支出结构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管理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政府采购行为的公开性、公平性和真实性等。
(二)关注社会资源有效支配的责任。
国家审计应当走出“账簿”的本位观,实现从微观审计向宏观审计层面的变迁。
要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关注社会资源的有效支配。
就我们基层审计机关而言,要通过审计监督,重点揭示和披露脱离地方实际,大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从而造成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甚至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生态、环境的巨大代价,给地方的持续发展带来了长期包袱的现象。
促进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关注领导干部职责履行情况的责任。
实践表明,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其特有的责任调查、评价与监督功能。
因此,围绕领导干部行使的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财经政策执行与监督权,通过对权力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入手,关注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的侵蚀问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在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时,时刻不忘对人民承诺的责任。
(四)关注政府工作效能、政府投资效益的责任。
近日公布的《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明确“将全面推进绩效审计,到2012年,每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政府负有以最经济、最有效的办法使用和管理各项资源,并使其最大限度地达到目的的责任。
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不仅有利于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
更重要的是绩效审计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有了绩效审计的结果,行政问责才有可靠的依据。
四、审计问责如何更好地在行政问责制中发挥作用《检察日报》曾发表社论提出“行政问责不妨从问责审计结果做起”。
这为审计机关在推进行政问责制的进程中,开辟了一条思路。
本文认为,审计问责在现行体制条件和制度框架下,要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在找准着力点,力求为行政问责提供最准确的信息的基础上,应该也可以做好以下几点:(一)建立健全审计问责法律法规。
日前,最迫切也是最切实可行的是,加快《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和《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制定的步伐。
在《审计法》确定的法律框架之内,力求在《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法规中,明确审计问责的内容、方式和问责主体,进一步增强审计问责的法律地位。
(二)凸现审计问责的法律特征。
“依法审计”的内涵,不仅决定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以及审计评判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决定了审计结果的法定性。
因此,实施审计结果问责要从行政问责转向法律问责。
法律追究的原则就是坚持谁违法谁担责,加大法律事后惩戒在审计中的介入,能够起到事前威慑作用。
此外,实施审计结果问责要从组织问责走向个人问责。
确保所有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都得到追究,才是行政问责制的真正体现;实施审计结果问责还要从行为问责转向后果问责。
行为问责是行政问责的前提和基础,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而后果问责则应是进一步的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
(三)充分发挥和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的平台作用。
从1999年开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以来,通过组织、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探索与实践,是现有问责机制中制度基础和运作机制最好、部门协调及问责效果最佳的模式。
因此,审计机关要最大限度地运用好经济责任审计这个平台,不断研究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方法,努力使经济责任审计更符合、更贴近干部监督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和巩固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和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和成果的转化。
(四)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作用,实现审计结果的全部公开。
审计结果公告要让所有的信息需求者具有相同的信息量,不能像以往一样,针对不同的报告对象设计不同的报告版本。
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信息的可信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要使审计结果公开成为“常态”,成为审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通过审计结果的公开、透明,“让应该进一步追究责任的事诉诸公众,让阳光和社会为问责导航。
”(五)完善审计追踪报告制度,促进审计结果的整改和落实。
温家宝总理指出,审计“不仅要揭露问题,而且要重在整改,要给老百姓一个负责任的交代”,因此对审计结果公告中出现的问题,应实行后续追踪审计,对审计结果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形成审计—公开—整改—制度补救的审计整改模式。
一是建立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制度。
在加大《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的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以及整改尚未到位的原因等做出书面报告和说明。
二是完善审计整改情况督查制度。
要强化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向人大提交《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
三是探索和尝试审计整改情况公告制度。
探索和尝试审计整改情况公告制度,促进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积极有效的整改。
(六)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弥补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不足的问题。
强化审计监督与行政监察的联动配合,促进审计结果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利用,追究一些单位和个人的政纪责任;强化审计监督与司法机关的联动配合,将审计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邀请司法机关适时介入审计工作,展开同步调查,将构成犯罪的人绳之以法;加强审计机关与舆论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协调配合,要通过舆论宣传,不仅让社会各界知晓审计了什么,更要让社会公众知道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纠正和责任追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