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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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22)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

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的主要功能是可以对我国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起到监督、惩处、教育和预防的作用。实施行政问责制,对促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帮助我国各级政府机构进一步巩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勤政、廉政、优政的行政文化,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责任型政府,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缺陷

1、问责权责不清

权责不清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政权责不清。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党委作决策,政府去执行,出了问题,责任究竟

在党委,还是在政府,很难确定。现实实践中往往只问责政府,这正反映了党政权责不对等。二是上下级权责不清。我国行政机构的层次太多,从中央到地方,要经过中央政府、省、市、县、乡五个层次,执行或决策出了问题,到底追究哪一级政府的责任?三是不同行政机关之间权责不清楚。从横向上看,我国行政机构的职能部门划分过细,导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总之,这些权责不清的状况成为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严重障碍。

行政问责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行政问责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行政问责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问责机制在保障政府行为公正、有效履职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行政问责机制的创新与完善,对于促进政府部门的能力提升、加强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推进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深化问责理念、加强问责方式、优化问责体系等方面,探讨行政问责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行政问责机制创新需要深化问责理念。问责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手段,更是一种治理手段。传统的问责机制往往偏重于惩处责任人,忽视了纠正问题、提高整体治理能力的重要性。新时代的问责机制应强调问题导向,将问责作为推动问题解决和治理改进的手段,鼓励积极面对问题,勇于改进和创新。

行政问责机制创新需要加强问责方式。传统的问责方式往往简单粗暴,单一侧重于惩戒责任人,忽视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新时代的问责机制应注重综合性问责,综合运用党纪政务问责、司法追责、经济损失追责等多种方式,实现全方位问责。还应注重及时性问责,及时发现问题、追究责任,防止问题的滋生和蔓延。

再次,行政问责机制创新需要优化问责体系。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体系尚不完善,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之间的问责标准和程序存在差异。创新问责机制需要建立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的问责结果。在问责对象确定和问责结果公示方面还需要加强。明确问责范围,界定责任主体,确保问责的明确性和针对性。

行政问责机制创新还需要提高问责的有效性和实效性。问责过程中,应注重质效并重,不仅要关注问责程度的轻重,更要关注问责结果的质量。问责应以推动问题解决、推进工作改进为目标,通过问责引导改进,推动问题得到解决,确保问责的实效性。只有问责的结果是问题得到解决,整体治理能力提升,才能真正达到问责的目的。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和改进。
行政问责制的思考与 启示
对行政问责制的思考与认识
行政问责制对公共管理学科的启示与借鉴
对未来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建议与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范围和程序
加强问责培训,提高官员的法治意识和责 任意识
加强问责监督,建立独立的问责机构
建立问责激励机制,鼓励官员勇于担当
提高问责效率,缩短问责周期
04
问责效果不明显:行政问责的效果不明显, 可能导致问责难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难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
行政问责制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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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问责标准不明确,容 易导致问责泛化
挑战:问责程序不规范,容 易导致问责随意化
挑战:问责结果不公开,容 易导致问责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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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明确问责标准,制定 详细的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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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规范问责程序,确保 问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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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公开问责结果,接受 社会监督,提高问责的透明 度
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建议与展望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范围和程序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问责机构,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加强问责培训,提高问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问责能力 加强问责宣传,提高公众对问责制的认识和参与度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提高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水平

问责工作后续计划

问责工作后续计划

问责工作后续计划

随着社会发展和治理水平的提升,问责工作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问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政府官员和公共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促使其更加负责地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的问责体系并提出合理的问责后续计划显得十分重要。

一、问责工作的成果分析

需要对问责工作的成果进行分析。通过统计数据、案例分析等方式,全面深入地了解问责工作的效果和不足,掌握政府部门的疏漏和问题。只有深入了解问责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后续计划。

二、问责工作的持续改进

在分析问责工作的成果的基础上,可以给出具体的改进方案。首先要加强问责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问责工作的关注程度,引导社会各界参与评价和监督问责工作。其次要建立更加严格的问责标准和程序,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要建立个性化的问责办法,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问责手段,增加问责工作的实效性。

三、问责工作的制度建设

问责工作的有效进行需要有明确的制度约束。将问责制度建设纳入法律和规章管理的范畴,保障问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要加强问责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确保问责工作的源头管理和后续跟进。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和流程,减少问责操作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加强问责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推动问责决策的民主化和公众参与。

四、问责工作的后续计划

1.加强问责政策的宣传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问责工作的重要性和成果,需要加强问责政策的宣传。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地宣传问责政策和成果,提高社会公众对问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问责工作的氛围,形成对不合规行为零容忍的社会风气。

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初探

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初探

制度 。深入研 究 行政 问责 的理论 和探索 行政 问责 的实践 关系到 人 民政 府 的问责; 各 民主党派 对中 国共产 党的 问责: 各 民主人士 我 国推进依法 行政 、 建 设法 治政府 和责 任政府, 以及 建设 中 国特 对各级政 府的 问责; 各类新 闻媒 体对 各级党委 和政府 的问责: 人 民
( 三) 问责 法律缺 失, 人 治 色彩 浓 厚
行 政 问责 同样 应该 崇 尚法 治 , 实现 问责法 治。2 0 0 3 年7 , 《 长 沙市 人 民政府 行政 问责制 暂
的责 任在这 种情 形下也难 以追 究, 即 问责 对象模 糊不清 、 行政 责 国 内首 个政府行 政 问责办法一
同时 也存在着 许 多的缺 陷和 问题 , 主 要体现 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
而且更 为重要 的是异 体 问责 。 、 而在我 国目前启动 的行政 问责制
主要是 同体 问责, 而异 体 问责的效 能没有 得 到充 分 的发挥 。我 国
( 一) 行政 责任 不 明, 党委 官员游 离
严格 复 出程 序 ; 健 全 问责监 督 , 提 高政 府公信 。通过 实施 以上 对策 , 以期建 立一个 全面 的、 适合我 国国情的行 政 问责制度体
系。
关键 词
行 政 问责
政 府公信
监督
作者 简介 : 黄亮, 上 海 交通大 学凯原 法学院 法学硕 士研 究 生 ; 江 雪松 , 中南大 学法学院 法学类 本科 生。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2 . 1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5 8 . 0 3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 一 )现 状 问责制 是一 种起 源于 西方 的人事 管理 制度 ,在我国的起源始 于 1 9 8 0年 的邓小平 讲话中。问责制 的组成 因素包括问责客体 、
在行政问责制度 中 , 最重要 的一环就是 确定问责对象。问责的主要群体 主要指对事 件负有 直接 或 间接 领导 责任 的公务员 及其 各级领导者。但 目 前 ,我国各行政机关、机 关内各 部门、部 门内个人的工作职能、业务 范围划 分均不够 清晰 。 业务划分不够细 , 业 务交叉 现象也 时有 出现 , 这就造成 当出现问 题, 需要启动问责机制时 。 往往不能 明确确 定 问责 “ 客体 ”情况的发生。如 :该项业务 并 未划分 主要责任管理部门 、 并未明确业务 主要负责人员 、 该项业务 出现多重交叉管理 等 问题 。所以 ,老百姓在 办事时 ,最害怕听 到是 “ 有关部门” 、“ 有关人员 ”等字眼 ,这 就 充分暴 露 了我国 目前 的机 关职 能及业 务 划分仍存在漏洞 ,只有 明确 了各级 、各个行 政机关的具体职能 , 才能真正使 行政 问责制 得以顺利实行 。 才 能在需要问责时 ,明确责 任客体 ,清楚地知道应该 “ 向谁 问” 。 3 .问责主体单一、范围狭窄 目前 现有 的问责 还仅 局限 于行政 机关 内部上级对 下级 以及 同体 系内进行问责 , 使
准。
三 、完善行政 问责制 的对 策建议
( 一) 健全行政问责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的问责法律体系 。 必须形成行 政问责长效机制 , 依wenku.baidu.com宪法 和法律对各级政 府的职能划分 , 结合现有问责制度 , 广泛征 求人 民建议与监督 , 才能制订出真正完善 、 健 全的行 政问责制度相关法律。使制度在实 施过程中 ,真正做到 “ 有法可依” 、“ 有法必 依” 、“ 执法 必严 ” 、“ 违法必究 ” ,使行政 问 责制 度能真 正在 法律体 系下得 以更 进一步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

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

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

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

纪律处分。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完善约谈问责工作机制

完善约谈问责工作机制

完善约谈问责工作机制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治理要求的提高,约谈问责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政府监管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约谈问责的效果,完善约谈问责工作机制势在必行。本文将从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科学评估体系、加强问责力度等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完善约谈问责工作机制。

明确责任主体是完善约谈问责工作机制的重要一环。在过去的实践中,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约谈问责的效果不佳。因此,建议明确约谈问责的责任主体,首先是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应承担起约谈问责的责任,将其纳入日常工作中。其次是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涉及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自律,主动接受约谈问责。此外,还应明确社会组织、媒体等各方面的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约谈问责工作的开展。

建立科学评估体系是完善约谈问责工作机制的关键一环。约谈问责的目的是促使被约谈单位改正错误、提升管理水平,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被约谈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从多个角度出发,包括整改措施的有效性、整改成果的可持续性、问题的根源等方面进行评估,避免出现表面整改、敷衍应付的情况。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被约谈单位和约谈单位,以便其及时调整工作方向,推动问题的解决。

加强问责力度是完善约谈问责工作机制的重要一环。约谈问责是一

种强制性的管理手段,其目的是通过问责来推动问题的解决。因此,问责力度的加强至关重要。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问责,绝不姑息迁就。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力度,对于因失职渎职导致问题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倒逼其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

没有理 顺 ,权 力过分集 中于 党。党 的领 导机构 直接领 导国
家行政 事务 ,行政首 长没有绝 对决策权 ,造 成了权责 分离 的情况 ;二是我 国行政机构设 置还 不够合理。 哦 国行 政机
构的层次太多 ,从 中央到地方 ,要经过省 、市 、县 ( 、乡 市) ( 五个层次 ,职 能部 门分T过细 、职责交叉 ,这 样多的层 镇)
人员 的权 、责 、利就是 要对 每位行政人 员的权 力与责任 有

个 明确的划 分 ,对行 政人 员的权 、责 、利进 行合理 的配
置 。应 该用规 章制度加 以明确 ,这样 才能把行政 问责 落到 实处 ,才能在 发生重 大事故 、决策失误 、丁作执 行不 力等 问题 时 。明确 由谁来 承担 ,承担什 么样 的责任 。 目前 ,我
国 在 这 方 面 的 问 题 主要 有 :一 是 由于 长 期 以来 。党 政 关 系
化 干部人事制 度改革纲 要 》为引咎辞 职制度 的实行提 供了 基 本的政策依 据。2 0 年 1 月 四川省 正式 出台了 《四川省 03 1
党 政领 导 干部 引 咎辞 职 暂行 办 法 》,开 创 了在 省级 行 政
治 政府 、责任 政府 。笔者认 为 ,建设责 任政府 ,j 制 必 须先 行 。 为此 ,我 们非 常 有 必要 深 入研 究 制 ,全面分 析我 国行政 问责 制存 在 的问题 ,并作 j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落实:

1. 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问责的基本原则、范围和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

2. 明确问责标准:明确行政职能部门和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绩效指标,将绩效考核与问责紧密结合,明确工作责任界定和绩效要求。

3. 推动行政问责信息公开:建立行政问责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被问责者的行政失职、违纪违法情况,公示问责决定和处罚结果,加强问责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提高问责能力和水平:加强相关部门和公务员的问责培训和教育,提升问责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5. 加强监督和反馈机制: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对问责决定的监督,确保问责决定的执行和效果,及时评估问责工作的效果和问题,为完善问责制度提供反馈和改进意见。

6. 强化问责结果的跟踪和落实:对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建立问责结果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问责决定的落实和执行。

7. 加强执法问责与民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过程,加强行政执法问责与社会监督的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问责的监督和评估。

8. 不断优化行政问责制度: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确保问责制度能够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变化和需求。

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共权 力 的控制 与监 督 。
行 政 问 责 的 后 果 问 责 的后 果 是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公 务 人 员 承 担 相 应 否 定 性 制 裁 的 责 任 二 、 国 行 政 问 责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原 因 我 .
行 政 问 责 在 我 国起 步 较 晚 。 0 年 4 2 01 月21 . 国 务 日 院关 于特 大 安 全事 故 行 政责 任 追究 的规 定正 式 实施 在 2 0 年 的 “ 典 ” 机 中 . 国 政 府 启 动 了 行 政 问 责 03 非 危 我 制 。 括 前 卫 生 部 部 长 张 文 康 、 北 京 市 市 长 盂 学 龙 等 包 前 在 内 的 上 千 名 官 员 . 隐 瞒 疫 情 或 防 治 不 力 而 被 查 处 因
或 辞退 等惩戒 措施 . 出政 纪处 分 . 至 移送 司法 机关 作 直
依 法 处 理 。 不 仅 要 追 究 犯 错 违 法 行 为 , 且 对 公 务 员 它 而 能 力 不 足 、 诿 扯 皮 等 官 僚 主 义 作 风 , 至 公 众 对 政 府 推 甚 及 其 行 为 的 合 理 怀 疑 等 方 面也 要 追 究 责 任 .它 是 对 公
政 治 责 任 和 法 律 责 任 行 政 问 责 意 味 着 问 责 主 体 对 政
府 机 关 及 其 公 务 人 员 的 不 当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质 疑 并 追 究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是指依法行政,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和问责机制。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部门要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责任

和纪律要求,确保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执法全过程的公开透明。

2.推进行政执法依法负责。依据法律和法规授予的职权,依法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确保权力行使合法、合理、公正。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行政执法,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

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依法办事。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4.加强行政执法问责机制。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可以提升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促进依法行政的推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建立问责标准,明确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处理结果,使问责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01
02
03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布问责工作的相关信息和结果,增加问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问责工作公示制度,对问责过程和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加强行政监督,强化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行为。
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问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完善工作措施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CHAPTER
04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具体实施方案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问责体系
制定明确的问责规定和实施细则,明确问责对象、范围、程序和责任承担方式。
CHAPTER
03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总体规划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重点,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为抓手,进一步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
要点一
要点二
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有责必问、坚持科学问责、坚持公开公正、坚持依法有序。

试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当前困境与完善途径

试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当前困境与完善途径
性后果 的行为 的一种制度 规范 。行 政 问责 制是现代 政府强
行政 问责制 的事 由。从 理论上来讲 , 行政问责制的范 围应包 括各级行政机关及 其公务员所有职责 的履行情况 , 因为这些 职责都在一定程度 上体现着 国家权利 , 只有对所有职责的履 行情 况进行全 面的监督 , 能确保 国家权利被合理 掌握 , 才 以 发现其 中的违法和渎职行为 , 为进一步问责提供前提。
从公 民意识来 看 , 受几千年沉积形成 的“ 附性 ” 依 臣民文 化 的影响 , 民对政府官员 的“ 公 问责 ” 意识与政治参与意识显 著缺乏 , 而适应现代 民主制度 的“ 参与型 ” 民文化仍然处在 公 艰难 的孕育过程之 中, 公众长期 以来形 成的政治冷漠心理和 普遍 服从 心理成为一种文化障碍 , 使公 民真正参与行政问责
动程序 、 问责救济保 障程序等一 系列问题进行 探索 , 遵循实
践一认 识 , 再实践一再 认识 的路径 , 力求建立起 一套适合 我
国国情的 , 完善 的行政 问责制度 。 ( 缺乏 问责文化土壤 三) 问责 文化主要 包括行政人 员 的责 任意识 与公 民 的监 督
问责 意识 。中国有 两千 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 , 官员 的“ 本位 ” 思想 和百 姓的“ 服从 ” 意识可谓根深蒂 固, 问责文 化在 我国相 对滞后 的状况也毋庸讳言。 从政 府角度来 看 , 在政府各项 职责 的承担上 , 责任 意识 还 没有牢 固树 立起来 , 重权力 轻责任 的现象屡见不 鲜 , 传 受 统“ 官本 位” 思想 的影 响 ,政府本 位” “ 的思想盛行 , 一些政 府

行政公文的行政监督与问责机制

行政公文的行政监督与问责机制

行政公文的行政监督与问责机制行政公文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规范、指导和决策的作用。然而,如果没有行政监督与问责机制的有效

运行,行政公文可能会失去其功能,甚至产生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

问题。本文将从行政监督与问责机制的定义、重要性和具体方式等方

面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行政监督的定义与重要性

行政监督是指监管机构对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的过程。行政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障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行政监督对于行政公文来说尤为重要,因为行政公文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执行行为。

行政监督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行政公文的合法性。行政监督可以确保行政公文的制定过程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滥用职权或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

2. 促进行政公文的公正性。行政监督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进

行审查,确保决策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提升行政公文的有效性。行政监督可以及时发现行政公文存在的

问题,并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提升行政公文的执行效果。

二、行政监督与问责机制的运行方式

行政监督与问责机制主要包括审查、调查、处罚、追责等环节。具

体方式如下:

1. 审查机制:审查机制是行政监督与问责的起步环节,主要包括对

行政公文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决策过程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环

节可以采取事前审批、事中检查和事后评估等方式,确保行政公文的

制定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调查机制:调查机制是行政监督与问责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调查、核实和收集证据等方式,查明行政公文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问责规定:制定明确的行政问责制度和问责标准,明确责任主体、问责程序和问责方式,确保问责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建立问责机制:设立专门的问责机构或专班,负责监督和执行问责工作,落实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要求。

3. 加强问责主体的能力建设:加强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建设,提高公职人员的履职素质和能力。

4. 优化问责程序:在问责工作中,要遵循程序公开、程序规范、程序公正的原则,确保问责程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 建立问责档案:建立和健全问责档案制度,记录和保存问责信息,确保追责能够形成真实准确的记录。

6. 强化问责结果的执行:对行政问责的结果要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责决定得到贯彻执行,实现问责的效果。

7. 深化责任倒查制度: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强化事后追责,以防止问责措施被绕过或回避。

8. 加强问责信息公开:对问责的结果和过程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增加问责的透明度,促使问责的有效实施。

9. 加强问责的监督和评估:建立问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制度,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10. 健全问责衔接机制:加强各级行政机关之间的问责衔接,形成问责工作的合力,确保问责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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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时报/2010年/9月/24日/第003版

建言立论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曹向阳崇义县政协委员

从2003年“非典事件”的官员问责起,引发了社会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广泛关注,政府、社会学者加紧制定研究行政问责制度,群众在社会公共事件发生后,除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外,对社会被问责及问责内容也是格外关注。但7年过去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停留在“风暴式”、“运动式”阶段。

一、行政问责制的社会土壤缺失

1、文化土壤缺失。行政问责制的灵魂是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一方面它通过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内在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其它主体的监督、质询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外在控制”。长期以来,我们出了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进一步追究领导责任,则难上加难,“好人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并且在一些领导干邹中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部下出事,领导受追究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领导受牵连不合情理,是代人受过,往往心慈手软,难以追究。因此,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行为中自觉地、主动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力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使作为问责客体的政府及公务员更能积极面对社会的诉求和迅速回应公众的需要,真正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2、统一制度的缺失。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各地也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规定,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制问责制试行办法》等,但是,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国外行政问责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大都从宪法的高度规定行政问责制,并作为宪政的一部分;然而我国的宪法中仅仅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而对政府公权力滥用后的责任承担则少有涉及。虽然《暂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责”的统一立法问题,但该规定颁布的效力等级仍是比较低的,也没有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问题。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的社会土壤中,要孕育出科学合理的问责制是有相当难度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1、权责不清。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有些单位的行政问责制,对行政失察、失职的行为或追究事项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对责任追究对象也过于模糊。

2、问责范围太小。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不针对无

所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3、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薄弱。目前各地的行政问责探索实践,还主要停留在由上级行政机关来问责,而国家权力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问责还很不够。以同体问责为主,在实践中难免存在问题和不足,可能导致官官相护,从而难以做到真正问责。从行政问责制的长远发展来看,必须实行对行政官员责任追究机制从内部问责到外部监督的方向发展,即异体问责。

4、相关法制及程序不完善。目前的行政问责制缺乏明确而规范的问责程序和标准,缺乏操作性。从法的一般意义上说,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制度必备的要素,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行政问责要走向公开、公正、公平、健全和完备的程序是必需的。但是问责程序并没有引起我们的根本重视,我们一味地追究从快从重处理相关的责任人,以显示相关责任机关对相应事件的重视,这样做的结果不利于问责制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地方已经被追究责任的官员,无论是被免职的,还是引咎辞职的,大都是在行政层面上进行的,对其责任的追究并不是依据相关的法律作出的,行政问责制主要追究的是行政官员的行政行为,但官员实际上还应承担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行政上的问责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理念,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可能会导致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一些受到处理的行政人员有时会认为是自己不走运,出了事故,便竭力掩盖、瞒报事实真相。因此,行政问责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且在完善这方面法律规范的同时,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形成一个制度体系。

三、行政问责制之重构

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问责制,需要全新的思想指导,配套制度的完善。

1、培养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文化代表着现代行政文化发展的方向,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先进的文化。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有公务员的问责教育。所有公务员都必须接受“问责制”的教育和训练,安排相关的课程和实践,教育训练的目标是加强公务员对行政问责制运作的了解,提高他们对行政问责制的认识。尤其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明确自己权力的范围、内容以及可能出现的责任种类、性质、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要加强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考虑到行政问责文化的建设具有长期性而且需要有一定的社会文化基础,政府应制定长期的行政问责文化发展战略。问责文化发展战略的制定应该具有前瞻性和全局性的战略眼光,不仅仅着眼于问责公务员,而且从更高更广的角度着眼于从整体上提高全民的责任意识,为行政问责制的推行提供广泛而深厚的问责文化底蕴。

2、落实异体问责制度。从根本上说,问责的主体应是公民及其代理机构。因此,要完善异体问责制,我国目前重点应当是充分保障和落实各类主体“异体问责”的权力和权利:一是人大有权力也有责任适时启动问责机制、质询机制、加强人大监督。我国现阶段人大作为权力机关,还主要体现在了解权上,处理权和制裁权相对较弱,因此要大力加强其处理权和制裁权。一是要加强民主党派对政府问责的权力。让民主党派依据宪法、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设立专门组织形式和专门办理机构实施监督和问责,并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问责权力,形式、途径和程序,使民主党派的问责制约更具权威性。三是要加强媒体问责,新闻媒体在西方被认为是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许多国家,各种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虽然有一定的倾向性和明显的阶段性,但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新闻界高度关注公职人员的活动,一旦发现任何不轨行为的线索则穷追不舍,使公职人员很难逃避监督。四是要充分保障和落实公众向政府问责的权力,从制度上保障公众可以顺利地对政府官员的言行发问,这是“问责制”全面落实的关键之一。“让人们来监督政府”,这是50多年前毛泽东同志在延安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共产党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问题时所说的话,官员的“去”与“留”让民意作主,是法制社会,民主体制的一种常态。

3、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行政问责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但不仅要有法可依,而且要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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