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论文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着重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拓宽行政问责领域、完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健全异体问责、公开行政信息、构建行政问责文化等建议。
标签: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随着2009年7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行政问责制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各级政府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取得瞩目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一项颇具现实意义的课题。
1 行政问责的涵义最早对“行政问责”作出明确界定的是美国学者杰伊·M·莎夫里茨,在其1985年出版的《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一书中,对行政问责的概念进行了规范,并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
”根据这个界定,笔者认为行政问责的内涵应当包括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对象,是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
就我国的情况来看,问责对象包括各级行政官员及公务员,但主要是指各级行政官员;其次,行政问责的范围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行政问责程序规范化。
问责的过程应该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多方面的程序要求。
2 我国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起步不久,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内容过于狭窄。
从行政问责的严格定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对官员的问责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也包括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
行政问责制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构建探微论文

行政问责制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构建探微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2-000-01摘要随着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责体系的不断完善、公共服务的逐步强化,行政问责日益受到关注。
而问责制下公众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功能,有效地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发展,成为政府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本文尝试着引入平衡计分卡构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体系,以此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评价功能。
关键词问责制经济责任审计平衡计分卡当前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责任政府逐渐成为政府治理的普遍理念,行政问责也开始受到重视。
作为政府机构的监督部门,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任期责任进行监督、评价的责任重大,而这一重担落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肩上。
在“免疫系统”论下,引入平衡计分卡构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体系,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从而加快政府管理体制的健康发展。
一、经济责任制审计发展(一)发展背景行政问责制是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行政不当等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问责,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制度。
因此,行政问责制既是对政府行政官员失责行为的一种责任追惩机制,也是保障政府官员尽职履行责任的一种激励机制。
(二)发展趋势为了推进行政责任制的建设,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实现从“财务型”向“绩效型”的转变。
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发挥审计的监督评价职能,构造以对领导干部管辖的财政性资金为主线、绩效审计为方向的新框架;探索以信息技术支撑的审计方法和途径;构建适宜的评价体系,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的绩效情况;确立以责任为导向的审计内容,包括经济决策、制度建设、责任绩效和廉政评价等;运用审计成果,实现从单一的对领导者问责向既对领导者问责又对政府问责的目标转变。
(三)发展中评价体系的构建结合目前管理绩效评价标准,平衡计分卡评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缺失的压力,它的应用将促进经济责任审计中评价职能的充分发挥。
基于行政问责困境中的制度选择共3篇

基于行政问责困境中的制度选择共3篇基于行政问责困境中的制度选择1基于行政问责困境中的制度选择在现代社会,行政问责是保证政府对于公众利益负责的一种制度。
在行政问责中,公众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如投诉、申诉、控告等,来问责政府官员或职能部门。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问责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困境,这些困境妨碍了行政问责的有效执行。
因此,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行政问责困境的根源,并且提出有效的制度选择来解决这些困境。
困境一:行政问责缺乏有效性行政问责缺乏有效性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在许多情况下,投诉或申诉并不被有效处理,甚至根本没有得到回应。
这些困境的根源是行政问责机制的局限性。
在许多政府部门中,反应速度缓慢、效率低下和公正性不足等问题,严重阻碍了行政问责机制的有效性。
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需要重新思考行政问责机制的设计。
政府应该在各个部门中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问责机制。
政府官员应该接受相关的人权教育以及行政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其公共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困境二:行政机构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机构滥用行政权力是行政问责面临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公务员可能过度依赖行政权力,使得他们的行政决策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而不是公众的利益。
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需要对行政机构进行严格监管。
政府官员应该明确他们的行政职责,并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标准,以避免行政职权的滥用。
另外,政府也需要加强行政诉讼机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政机构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
困境三:行政问责拖延问题行政问责拖延问题也是行政问责困境中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官员可以拖延问责流程,使得问责成为形式上的符合而不是真正的问责。
这妨碍了公众的利益和进程。
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需要在行政问责机制中加强监管。
该机制应具有针对行政官员的问责时间限制,以确保问责流程不会拖延。
政府当局还需要加强行政审查流程,以防止滥用。
在特定情况下,政府应该采取严厉的问责措施,以确保行为者遵守其法律和道德职责。
浅谈我国行政问责制

摘要: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机制改革,本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基于国内行政问责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深度探究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本国行政管理现状,提出改进行政问责机制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对策1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任何一项制度的建设都是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中国,关于行政和问责制度基本由各级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和实施,目前尚未通过国家立法来规范行政问责的主客体责任归属和具体的实施办法,总体上还缺乏一个全国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法律,行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难题。
1.1问责主体不明确行政问责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种形式,这是由问责的主客体关系决定的。
按照我国的行政惯例,比较倾向于政府机关内部的同体问责形式,而异体问责则是由人大、司法机关、新闻煤体和公民等主体来实施。
1.2问责对象界定不明确各责任主体权责不明晰使问责对象难以明确。
行政问责法规的缺失是造成责任主体不明晰的主要原因。
由于行政问责法律法规的缺失,致使各责任主体权责不明,缺少法律约束。
现阶段,国内的政治体制改革广度尚妥,但深度不够,导致部分行政机构难以明确界定各自的权责范围。
比如,小到行政机构内部个人与集体的责任归属难以界定,大到党政以及各级政府的权责范围不明晰。
1.3问责范围狭窄制度的缺失是现阶段问责范围受限的主要原因之一。
现阶段,我国尚未通过立法手段明确行政问责的范围,相关行政制度在具体执行阶段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实施过程中弹性过大,范围还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只有引起中央或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安全事件或经济、岗位上的过错重点问责,对于其他影响力小或政治、道德方面的事件鲜少问责;二是行政问责重执行,轻监督决策,对监管不到位、职权行使不充分或用人不善的事件鲜少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行政问责制度是现代政治组织的一项重要政策,其目的是保障政治权力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促进政府机关的责任履行与管理效率提升。
但是,与其重要性相比,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并不完美,缺陷和伦理困境时常出现。
本文将会针对2023年的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进行探讨。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1、问责对象过于单一化在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中,往往将问责对象单一化,即把责任全部归咎于行政领导个人,而忽视了整个政治体制的复杂性。
这样做的结果是,问责的效果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甚至会导致责任逃避的现象出现。
因此,在执行行政问责制度时,需要对政府机构的内部运作、决策机制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规范。
2、问责形式和内容缺乏多样性现有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缺乏多样性,主要以通报批评和开除、降职、罚款等行政处罚为主。
这种单一、固化的问责形式和内容,容易产生行政泛化和政治过度化的问题,甚至会对行政效能造成一定的阻碍和干扰。
3、行政问责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良好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它们可发现问责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为问责实施提供保障与监督。
然而,在现实中,行政问责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尚未得到有效构建,导致问责制度实施的盲目性和无效性。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困境1、公正性问题在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决策者有可能会对某些人或某些单位施加过度、不公正或错误的问责措施。
因此,需要增加问责制度的公正性,确保问责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民主性问题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需要强调民主的价值理念,要求承认市场经济、法治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和价值。
但是,在现实中,可能会因为波折,少数特定利益集团对问责制度的扭曲或利用,导致问责制度执行的失去民主合法性和社会信誉。
3、效能性问题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提高行政效能,但是,在执行中,可能会出现后效性极低、效果突出效应短暂等问题。
让问责制度的效能性得到提升,需要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以及对执行效果的跟踪和评估。
行政管理论文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问责研究

内容摘要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历史的每个时期,如何应对并且妥善解决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是我们始终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2003年抗击“非典”过程中,对失职官员的问责拉开了我国“行政问责”的序幕。
而目前西方国家大多已经具备相对完善的行政问责的理论和制度,很多理论和制度都已经成为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配套制度也十分健全,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本文将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问责进行详细叙述,结合具体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我国目前安全生产事故行政问责的现状,并对相关不足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安全生产事故;行政问责目录一、引言 (1)二、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行政问责理论概述 (1)(一)安全生产事故 (1)(二)行政问责 (2)三、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行政问责现状 (2)(一)典型案例 (2)(二)我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问责的发展 (2)(三)我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分析 (3)四、完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建议 (4)(一)优化行政问责环境 (4)(二)明确问责主体 (4)(三)拓宽问责适用范围 (4)(四)明确行政问责程序 (4)五、总结 (5)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问责研究一、引言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历史的每个时期,如何应对并且妥善解决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是我们始终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2003年抗击“非典”过程中,对失职官员的问责拉开了我国“行政问责”的序幕。
而目前西方国家大多已经具备相对完善的行政问责的理论和制度,很多理论和制度都已经成为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配套制度也十分健全,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对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中行政问责进行探索和研究,借鉴西方行政问责已有研究成果,有利于弥补我国现有行政问责制度方面的缺陷,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安全生产事故中行政问责进行探索和研究,还可以为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中行政问责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撑,有利于我国政府执政能力的提高,同时也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
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及对策探析概要

58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及对策探析王卫韩伟萍(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泰州225300摘要:以责任控制权力,是最基础、最根本的权力控制措施。
我国行政问责制推行中面临的困境:职责权限规定不清导致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全国性行政问责缺失影响了问责效果、政府信息公开的有限性造成行政问责乏力。
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科学思路及对策建议: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自身完善、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建设、加强行政问责柔性机制的建设。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探析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十七大报告中“民主政治”部分提到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
以责任控制权力,是最基础、最根本的权力控制措施。
限制政府的权力,建设责任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必须先行。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
本文从我国建设责任政府这个宏伟目标入手,全面探究我国行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状况,提出一些思路及切实可行的对策。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成效考察在中国,目前尚未形成西方国家那么完善和严厉的问责制度,但是,党和政府对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态度是坚决的,并且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始终没有放松过。
从2003年以来,我国加快了推进行政问责制的步伐,政府部门出台并全面启动了行政问责制。
在推进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中主要显现出以下的良好态势: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行政首长亲自抓问责制的建立和运行;第二,初步形成问责制度体系框架轮廓,各地着重从行政管理机制创新的层面开展问责,并经常得到运用,问责范围逐步拓宽,官员责任意识和公众监督意识显著增强;第三,行政问责的方式逐渐趋于多样化,从开始时的免去官员职务的问责形式,到记大过、引咎辞职等多元问责方式,形成了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问责方式的基本模式。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推行中面临的困境我国行政问责制自大力施行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提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
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
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
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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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论文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论析摘要: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应定位于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
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构成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人民主权原则、多数原则和平等原则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民主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法治化重在实现问责法制统一化、责任划分法制化和责任追究程序化;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绩效化重在实现问责运行和问责方式绩效化。
关键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目标取向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
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这为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选择明确了总体方向。
实行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行政体制改革总体方向指引下,正确定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包括政府公共信息收集、加工和公开或政务公开)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对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作为建立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必须作为此项改革的基本目标取向。
一、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
只有构筑起包括科学的责任设计、科学的问责标准和科学的问责方法在内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体系,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才能不断地朝着科学化的目标迈进。
1.科学的责任设计。
要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进行合理规定和科学设计。
第一个层次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一个整体的责任。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在此,“负责”有两层意思:一是就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而言,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是指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的责任制度;二是就国务院内部关系而言,总理是国务院的负责人,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这种责任包括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
地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则具有双重规定。
这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使然: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外,另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还必须对上级政府负责。
以上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责任,有必要进一步对其作出科学而合理的划分。
第二个层次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行政人员或政府官员的责任,即行政人员是否正确地和有效地行使公共权力。
美国当代行政伦理学教授特里·L·库珀指出:“公共行政人员作为一种代理人角色,包括了复杂的责任内容,即对多种委托人负责,这些委托人包括组织的上级、政府官员、职业性协会和公民。
”[1] 64行政人员最为直接地要对他们组织的上级负责,贯彻上级的批示或相互间业已达成一致的目标任务,也要对其下属的行为负责。
“因为不希望承担决策责任而将问题逐级向上推诿,这和你没有权力做出决定时却做了或允许下属采取不当行为一样,都属于不负责的行为。
”[1] 68-69所以,“从哲学的角度看,行政学的研究与适当分配宪法权力的研究密切相关。
为了获得办事效率,必须找到一种极为简便的安排。
通过这种安排,可以使官员准确无误地承担责任。
必须找到不给权力带来损害的最佳分权方式,找到不会导致责任模糊的最佳责任分担方式。
”[2] 172.科学的问责标准。
要使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走向科学化,就必须建立科学的问责标准。
目前,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务公开进行问责,已经确立了一些合法合规性标准。
比如,许多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公共信息服务工作中不负责任,就要被问责。
把合法合规性作为问责的一种标准还比较容易,因为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遵循。
但是,对公共信息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目标界定是较为困难的,但又是很重要的。
因此,在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中,需要为公共信息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目标界定建立科学的标准,以便于进行问责。
在建立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科学问责标准时,还必须考虑一些相关的问题。
比如,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面对记者的采访,人为事故的当事人或自然灾害中明显失职的权力人,常常有意缩小伤亡数字,甚至制造假象来欺上瞒下。
因为伤亡数字与事故等级直接相关,事故等级决定着他们将承担的领导责任的大小,而往往不取决于有关方面处理事故的努力及其成效。
因此,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应该用一些考核指标要求官员上报真实的危机信息。
除了事故结果这个指标外,有关官员在防止事故发生和处理事故方面的努力及成效也可以作为问责的标准或裁量责任的指标。
当事故不可避免的时候,要考虑有关官员应对危机的努力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了危机损失。
换句话说,官员的危机管理能力应该是责任考量的重要指标。
如果一个官员在发生事故后积极处理,做到了他能做的一切,那么责任应该相应轻一些。
如果采取不作为的态度,或者试图隐瞒事实,就应该不折不扣地加以问责。
[3]同时应该建立一个配套的官员绩效评估和公示体系,把官员的工作动态、工作成效都进行公示,让公众来评价官员是渎职还是称职。
3.科学的问责方法。
问责方法,即发现政府失责行为后,采用何种手段加以惩罚。
对于政府的行为必须按照赏罚分明的原则对待,特别是对于失责政府要给予惩罚。
目前许多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方式作了规定。
问责方式大致为:责令整改、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辞职或免职、引咎辞职、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其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规定了如下问责方式: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从这些问责方式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问责方法的规定还不够具体。
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这就需要通过制度改革对问责方法作出科学、合理的细化、具体化规定,从而使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民主化民主是当代政治发展的一种不争的价值取向。
民主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多数原则和平等原则,这些正是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民主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遵循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又称主权在民,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思。
[4] 114人民主权原则回答了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进行问责谁有最终权力的问题。
人民主权论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
即人民是主权者,是国家的主人,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政府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人民理所应当地对其享有知情权,平等地获取政府信息是人民的合法权益。
“几乎每一项权利都蕴含着相应的政府义务。
”[5] 26政府是被授权者。
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代理者,政府理应向人民公开信息。
保障人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
换言之,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政府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同时,必须受人民监督,向人民负责。
[6]政府有责任向人民公开所掌握的信息,人民有权对政府机构及官员公开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问责。
总之,要实现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民主化,就应当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最根本的问责主体。
民主化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从本质上体现的问责理念是: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拥有者,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向人民群众负责。
人民群众通过选举的方式将国家权力授予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后,有权要求他们对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说明,有权要求他们公开有关政府运作的信息,有权要求他们对违反职责要求的行为承担责任。
2.遵循多数原则。
多数原则,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界定,即“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7] 312按照罗伯特·达尔的界定,即“当在不同的备选方案之间进行挑选时,为较多数人所偏好的方案应该被选中”。
[8] 51多数原则是使民主能够正常运转的游戏规则。
萨托利就曾说过,除非多数“游戏规则”或原则得到普遍接受,民主制度便没有处理内部冲突的规则可言,也就很难作为民主制度运行。
[9] 36在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方面,多数原则回答了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主体应当如何开展问责工作的问题。
在具体实施问责的过程中,民主化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要求问责主体遵循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这一原则规范着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主体的问责行为。
在作出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处理决定时,应当按照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主体中多数人的意志做出决定,而不应当由部门领导个人做出决定。
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人治问责,才能防止错误问责,才能确保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3.遵循平等原则。
“平等这个词概括了人类迄今为止所取得的一切进步。
”[10] 256 作为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平等就是“公民在政治上被一视同仁”。
[11] 11在民主社会,平等是不可或缺的。
“在民主时代鼓励人们前进的主要激情,是对这种平等的热爱。
”[12] 621对于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来说,平等原则回答了应当如何确定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对象的问题。
所有的政府官员在公共信息服务问责中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是平等的。
不应当存在只享有各种权利而不承担接受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义务的政府官员,也不应当存在只承担接受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义务而不享有各种权利的政府官员。
所有政府官员既应当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又应当平等地承担接受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义务。
所以,在确定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对象时,唯一的判定标准是看政府官员是否违背了职责要求,不能因为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位高权重就将其排除在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对象的范围之外。
三、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法治化1.问责法制统一化。
有法可依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法治化的基础。
对于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来说,有法可依的“法”,既包括国家法律,又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
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首先要在国家法律的规范下开展,严禁一切违犯国家法律的问责行为。
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要依据相关的法规、规章有序进行。
当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规定要么散见于国家法律法规中,要么分别出现在各地方规章中。
也就是说,目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法制还不健全、不统一,给依法问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法制,通过调整、完善立法促成其走向统一化。
2.责任划分法制化。
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的前提是责任明确,以法律和正式制度的形式对不同的部门与岗位的责任进行划分,否则,就无法确定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也无法有效地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