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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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一、引言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推动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然而,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 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在制度设计、执行力度、监督范围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2.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

3. 监督手段落后。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手段主要依赖于传统的检查、调查等方式,缺乏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支持,导致监督效率低下。

三、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一)监督机制不健全1. 制度层面: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监督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2. 执行层面:监督机构设置不科学,权责不清,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二)执法人员素质问题1. 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导致执法行为不规范。

2. 培训机制不健全,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

(三)监督手段落后1. 传统监督手段难以满足现代化、信息化、高效化的监督需求。

2. 缺乏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支持,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应用不足。

四、对策研究针对四、对策研究针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研究:一、完善监督机制(一)制度层面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确保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制定详细的监督标准和流程:明确各级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督行为,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执行层面1. 优化监督机构设置:科学设置监督机构,明确各级监督机构的权责,加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我国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 图分 类 号 :D 3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0 4 (00 2— 0 9— 3 60 09— 2 X 2 1 )0 02 0
行政 问责是指特定 的问责主体对各 级政府 及其行 政 人员承担的职责 和义务 的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审查 、质 问 ,并对不履行或履行不 当的政府及其 行政人 员按 照法 定程序追究其政治责任 、行政 责任 、道德 责任 和法律 责 任 。行政问责制 就是 行政 问责 的制度 规 范和 制度 安排 。 行政问责制既要对 “ 作为”进行 问责 ,也要对 “ 作 乱 不 为 ”进行问责 ;不仅 要对渎职 官员 进行惩罚 ,更 要求 政 府对公众有所 “ 交代 ” 。作 为政 府实 现其行 政 责任 的 一 种 自律或 自我控制机制 ,它将在实 现政府 行政责 任方 面
然 ,倒是这些行为依 旧存在 ,只是没 有认 真对照 制度执
行罢了。
( )行 政 问 责 的 法律 体 系不 健全 三
目前 我国有关行政 问责制 的规定 屈指可数 ,《 公务 员
另一方面 ,我 国社 会公众 问责 意识 淡薄 。在传 统 的 “ 官
本位” 意识 的影 响下 ,我 国公民对权力仍怀有崇拜之心 , 在政治参 与上表现出 “ 不在其位 ,不谋其政 ” 的政治 冷 漠感 ,在 与政府 的关系 中扮 演着顺 民、臣 民的角色 ,希

我 国行政 问责 制存 在 的 问题
特别是党政领导 干 部更是 如 此。官 员行 政 时 ,他 ( ) 她 对作为公 共资 源 的人 、财 、物都 拥 有 一 定 的 “ 权力 ” , 这种权力是公众把 自己的资源授让于官员 ,交付其处分 、 使用 的。与此相对应 ,官员对公 众也应该 负相应的责任 ,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中 图 分 类 号 :6o3 D3 . 文献 标 志码 : A
一 .
文 章 编 号 :08 5O2O )6 02 2 10 —82 (O 9O —06 —0


我 国行 政 问责 制 存 在 的 问题
对 于行政不作为 、 行政决策失误 、 渎职失职等 问题 , 还没 有启 动真正的问责程序 , 1常 性工 作规定 不足。 对 3 比如说 , 府 政 的 日常工作最主要体现在制定公共政策上 , 但在这一点 上我 们却没 有建立起完善的决策责任制度 , 往往都是事态 到了积
的问责上搞暗箱操作 、 官官相护。追究也仅仅局 限于组织处 理, 没有上升到党纪政纪、 法律层面 的处理 , 以行政 处分代替
法 律 处 分 和 经 济 赔偿 。 7 官员复 出机 制不 完善。官员复 出机 制是 否完 善是决 .
题 , 于职 责不 明 , 以定位 。真正 出现 问题后 , 在 难 应该追究 到 哪一级 , 追究到哪一 个具体 的领导 和工作 人员 , 往往 没有 明 确的规定。最 为突 出的问题是 , 正副 职各 应负 有什 么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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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论坛 ・
我 国 行 政 问 责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对 策 探 析
于 飞
( 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 , 哈尔滨 108 ) 5 00
关键词 : 行政 问责制 ; 中国;- ; P ̄ 对策 l
1问责制度 不完善 。当前 , 国行政 问责制 度的总体 状 . 我 况依然是“ 法律缺 失” 。在行政 问责制度 建设 中主要 存在 的 问题有 : 一是我 国有关问责的规定不够具体 和科学 。 目前 适 用于行政问责 制的有关规 定 比较 多 , 见 于《 散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务员法》 《 、 中国共产 党党 内监 督条例 ( 试行》 、 e 国共 ) (e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党 和政府 的相关法 律与 政策 文件 中 , 但上述条例规定毕 竟不 是专门针对行 政问责 的法规 , 只能参 照执行 。再 者 , 有关 行政 问 责的 条文 都显 得 比较 笼统 和 抽 象 。二 是 各地 方 行 政 问 责 的规 章 之 间 缺 乏 统 一 性 。 我 国 至 今没有关 于问责制 的全 国统一 的法 律法 规。从各 地制定 的 行政 问责制的规章来看 , 无论是问责对象 、 问责 主体 、 问责事 由, 还是追究 责任 的形式 、 方式 、 程序 等诸 方面都不 尽相 同。 三是行政 问责规定 缺乏相应 的配套 制度 。对官员 问责 的情 形需要 以专门的配套制度来加以界定 。就 目前 而言 , 不少 地 方政府官员的履职情况和施政效果 事实上很难 量化 , 从而使 问责制度难 以发挥应有的效应。 2 问责主体缺位。 目前 的问责 主要是行政 机关 内部 , . 问 责主体是上级 , 是上级对 于下级 的问责 , 局限于 同体 问责。 还 处在政府之 外 , 而又 对政 府负 有 监督 职责 的人 大 、 民 、 公 媒 体、 社会等 等 , 缺乏有 效的问责平 台 、 径和操 作办法 , 还 途 在 诸多的行政 问责实例 当中可 以看到 , 大往往都 是在政府 问 人 责之 后 走 个 程 序 。从 而 导 致 我 国现 在 的行 政 问 责 , 是 一 种 仅 同体问责 , 而非异体问责。 3 问责对 象职 责不 明。目前行 政 问责有 一个 很大 的难 .

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这体 现 了我 国 行 政问 责 方 式呈 现 出 由 权利 问 责 向制 度问责转 变的新 态势 形象, � 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存在的问
� 范围和层次不断扩展�
不仅 对 与 发生 重 大 事 故有 关 的 部门 和 行 政 领导
要问 责 而 且要 对 虽 非导 致 重 大事 故 但由 于 行 政权 行政领导问责的配套制度建设, � 强化监督机制等方面 力的 不 正确 使 用 而造 成 公 共利 益 的 隐 形损 失 的 部门
辞职 暂行规 定�, 对"因 公辞 职", "自 愿辞 职", "引 咎辞 职","责令 辞职"作出 了严格 规范.�规 定�明确 指出�党 政领 导干部 因工 作严 重失 误, 失职 造成重 大 损失 或恶 劣影 响 ,或 者对 重 大事 故 负 有 重要 领 导 责任 等 , 不宜 再担任现 职,本人 应当引咎 辞职,辞 去现任 领导职务 .

果 而 且看 到了 我国 地方 政府 实施异 体问 责 的良 好开
端 人大 在沱江 两次 受污 染时 都组 成了 调查 组 检查 �
� 人大 决议 的实施 情况 对 政府 相关 人员进 行 询问 和质
一� 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的现状 � � 询 联组 审议副省 长的汇 报 并对汇 报提出 质疑
� 作为行 政领 导问 责制 处分 的主 要依 据 不仅 有中 出长效的 防治措 施 央的 国 家公务 员法 中 国共 产党 党 内监 督条 例
必须 和能够� 受到 追究 的制 度 行政 问责 制是 "一 级政 为"行政领 导深化 的新趋势 不仅"出 问题"的 行政领导 � 府对 现任该 级政 � 府负 责人 该 级政 府所属 各 工作 部门 继续受到 追究 那 些四平 八稳 无所 作为的 "太平官" 也 和下 级 � 政府 主 要负 责 人 在 所管 辖 的 部门 和 工 作范 围 有一部分 被罢官 去职 内由 于故意 或过 失 不履 行或 不正 确履 行法 定职 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摘要:由于安全关系到施工作业人员生命以及整个项目的财产安全,显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在施工管理中的重要性相当关键,通过在完成各项工程实践经验中,提出了较完善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有助于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地提升与实施。

于此同时,政府人员的在进行监管时就要做到权责一致并不断对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进行完善,规范权力和责任的关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文章就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就是通过一系列监督管理手段和处罚措施,不断加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并通过对领导干部的失当行为进行认定、给予处罚,使之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领域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不到位是各种责任事故的主要原因,研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来加强对该领域领导干部的问责,还需从明确问责主客体范围、制定有针对性的问责内容,采用科学先进的行政问责手段,建立合理的问责救济制度等方面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界定。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一)异体问责力度不够一般,问责主体是由被问责对象的业务指导机关和上级行政领导构成,而最应当享有知情权的广大人民群众却并没有直接参与到问责过程中,其它诸如司法机关、民主党派、新闻媒体也没能参与其中,因此人民群众对单一由政府机关组成的问责主体的公证性提出了质疑,使普通百姓认为这种问责不过是拿基层官员抵挡责任,并且群众只看到对被问责对象追究行政责任,而没有追究被问责对象的法律责任,因此更认为是对被问责对象的袒护与包庇。

(二)问责客体界定模糊按照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除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外,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和负有配合义务的政府相关部门也都直接或间接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制在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中国行政问责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问责制的有效性,也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首先对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概述,明确了研究的范围和背景。

在此基础上,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深入剖析了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标准不统问责结果不透明等。

同时,本文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社会环境等多个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建议。

建议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主体、程序和标准,提高问责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加强行政问责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问责制得到有效实施。

还应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问责制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行政问责制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改进和完善。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失误,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主要建立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以及法治政府理论之上。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认为,政府及其公务员作为受托人,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公共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摘要:官员问责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产物,它正式被提出是在2003年,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在建设责任政府、增强官员责任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官员问责制的含义做出界定,对官员问责制实施的意义进行论述,并将针对我国的官员问责制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问责风暴官员问责制制度化法制化近年来,我国官员被问责的事件频频见诸于媒体,成为民众所关注的焦点。

我国的官员问责始于5年前的“非典”时期,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和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因防治不力或隐瞒疫情等原因引咎辞职。

在此后,我国的政坛便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问责风暴”,一系列的高官因为负有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被问责:2004年,中石油前总经理马富才因为重庆开县造成233人死亡的井喷事故请辞,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前局长解振华则因松花江污染事件辞职,而仅在今年九月的一个月里就有18名高官被免职,这其中便有因为三鹿奶粉事件被免职的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冀纯堂;因为“9·8”襄汾溃坝事故引咎辞职的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因为登封矿难事件被免职的登封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吴福民等。

如此多的高官相继落马,一方面说明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主政治进程步伐的加快,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我国官员的责任心缺失,官员问责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下文笔者将对官员问责制的内涵、实行官员问责制的意义、官员问责制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的措施作出详细的论述。

一、官员问责制的内涵的界定关于官员问责制,许多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解释。

如: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张创新教授认为,“官员问责制是行政官员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定义务和职责时,由特定主题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的一种弹性结构”,【1】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张定维教授认为“所谓官员问责制就是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把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追究到位,其责任对象是人民群众,实施问责制的是上级政府以及人大等国家权力机构”。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系,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立法和执行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进行较晚,所以,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政府需要转变观念,做出科学决策。

标签:政府;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问责文化尚未形成。

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领导问责制的思想基础和灵魂。

一些政府行政领导对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把它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应急措施,而没有认识到它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些群众也没有从内心认同行政领导问责制,主体意识不强,缺乏问责自觉,把当地政府推行的行政领导问责制看作政府在“作秀”。

(二)行政问责缺乏依据。

1、政府体制内部权责不清。

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

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是现代政府强化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当前我国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是官员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

首先,由于历史职能划分的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甚至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例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监管失职的恶果。

其次,在问责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目前还并非很明确。

再次,党委、政府之间职责划分问题,在一起问责事件中到底应该由谁一书记还是行政首长来承担责任,还不是很明确。

2、問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不一。

从近几年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中,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和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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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

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

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

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

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任,大体由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组成。

在责任追究过程中,要避免以行政责任代替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做进一步划分,可分为五类:一是决策失误类,主要追究行政违法决策和严重不当决策行为的责任;二是违法行政类,主要追究行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责任;三是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类,主要追究行政推诿拖拉、敷衍塞责等行为;四是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类,主要追究在社会管理特别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失职渎职的责任;五是治政不严、言行失检类,主要追究行政不作为及个人言行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等行为。

4、行政问责的程序问责的程序,是指"如何问责",严谨、合法的程序是公共行政问责制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

行政问责的程序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主体必须接受问责主体经常性的质询、听证等,经常向有关方面汇报工作,对问责主体的问题做出及时和令人满意的回答。

这种形式重在经常性,事前性。

二是出现重大行政事故时的责任追究式的问责,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监督执行、问责后的救济等程序制度。

5、行政问责的结果就是承担责任的种类与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进行损害赔偿,行政人员违法造成的损害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二、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第一、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

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

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

第二、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根据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

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行政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缺乏持续性的。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

虽有罢免制度,也主要是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才实行等。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

第三、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

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

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

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

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

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

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第四、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很不完善。

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有党的条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规,但这些规定大多责任标准过于笼统,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认定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处罚与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况,不够科学;问责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问责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领导手里,容易受个人好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责任追究弹性较大,存在畸轻畸重、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

这种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行政问责,最终可能导致问责流于形式。

第五,行政问责文化氛围没有形成。

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存在,使得很多官员思想深处依旧是官主民仆,官贵民贱,官贤民愚,也就造成了官员没有问责的习惯,老百姓因为"畏官""惧官"心理,而缺乏问责的勇气,从而缺少了行政问责任文化的根基与氛围。

所以,在我国要追究权力者的责任,行使行政问责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往往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

这种问责文化的缺失与落后也就阻碍了行政问责制的建设。

第六、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各项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套,做到整体推进。

当前由于配套制度还不完善、不到位,直接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顺利贯彻落实。

如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缺乏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被问责的行政主体救济与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刚刚开始,还未真正成熟,因此,必须在实施进程中进一步完善,理论上深入探索。

通过完善问责体系和问责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使十七大提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落到实处,以促进政府行为更加规范,责任更加明晰,公信力更加提高。

第一、要明确划分权责界限,厘定官员问责标准。

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纵向与横向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的职责权限,建立科学的岗位责任制,结合具体的工作部门明确问责范围、对象和条件,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发展;对于党政交叉任职的情况,明确政府官员分工的同时,应该公布党委负责人的分工,并接受与政府官员同样的问责和追究;明确正副职之间该问谁的责;确定接受问责的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人员应该追究何种行政责任。

第二、完善异体问责。

积极推行和构建以人大为主导,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公民团体、新闻媒体、公民等多方有序参与,相互协调的异体问责体系。

首先,强化人大的监督制约职能。

限制、减少政府官员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完善人大的质询、罢免和引咎辞职制度,强化人大预算监督和审查权。

其次,要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

要增强新闻媒体的独立性,加快保障新闻自由报道的立法,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再次,要强化民主党派、公民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政府的监督。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公众参与机制,发挥其参政议政的职能。

最后,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对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第三、拓宽问责范围。

应关注百姓民生问题,突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将管理不善、政绩平平、用人失察、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也纳入问责范畴;建立重大(下转第76页)(上接第74页)决策的执行跟踪制度;实行决策效果的评价制度;把对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的问责结合起来;问责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畴;不仅问行政责任,还要问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第四,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

问责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有鉴于此,当条件成熟时应制定一个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规范问责客体及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厘定问责标准,规定问责程序,主要包括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序、问责的回应程序等,做到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只有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才能摆脱现有问责模式的缺陷,由人治型问责过渡到法治型问责。

第五,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行政人员要将"以人为本"作为施政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对人民负责、强调民众参与;要积极履行责任和严格追究责任相结合,提高政府机关及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要重新审视权与法、与民、与责的关系,消除权大于法、权力只对上级负责、只热衷于权力而漠视责任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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