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完善
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路径探究

体制 问题 , 又有 微 观时 间 问题 。
( 一) 作 为 问责 最 重 要 主体 的 人 民代 表 大会 问 责 能力 较弱 , 执行 问责 乏 力 。 作 用虚 置严 重
与 责任政 府理 论 融 合 而 成 。其 主要 目的是 为 了
保证 公共权 力 能够更 加合 理合 法地 被 利用 , 同 时使
行政问责制度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 , 在行政部 门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未能履行或超
出所辖 职能范 围内 的法 定 职责 , 从 而影 响到行 政行
政监督 、 提高公信力的行政问责制度 的实践体现。 不过 , 目前行政问责的落实与完善远未达到社会主 义法 治建设 的需 要 , 在设 计 、 机制 、 运行 等方 面未达
邱 实
[ 摘 要 ] 改 革 开放 以来 , 我 国行 政 问责制 度逐 步发展 , 这 对 于我 国政 治 文 明建设 和行 政 机构 改 革起
到 了很 大 的推 动作 用 。但是 , 由 于我 国行 政 问责制度 实践 时 间较短 , 所 以还存 在很 多的 问题 与不足 。文章 就 目前 行政 问责 制度存 在 的弊 端 , 从 人 大制度 改革 和行政 体制 建设 的 角度提 出完善行 政 问责 制度 的路 径 。 [ 关键词 ]行 政 问责 ; 法 治理念 ; 制度 建设 ; 人 大改革 [ 作 者简 介 ] 邱 实 , 广 西 师范 学院 经济 管理 学院行政 管理 专业硕 士研 究生 , 广 西 南宁 5 3 0 0 0 1 [ 中 图分 类号 ]D 6 3 [ 文献标 识 码 ]A [ 文章编 号 ] 1 6 7 2— 2 7 2 8 ( 2 0 1 3 ) 0 2— 0 0 3 0— 0 5
的作 用是微 小 的 , 所 以吉 林 大 学 的张 贤 明认 为 , 人 大作 为 国家 权力 机关 在 宪 法 意义 上 的重 要 地 位 并 未在 我 国实 际政 治生 活 中得 到 体 现 。这 既 是 当 前 行 政 问责制 度建设 的诸多 不足 的一 个根 源 , 也是 推 动我 国行政 问责 制 度 取 得 突破 性 进 展 的主 要 制 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激励政府官员负责任、承担责任、保证政府正确行使职能的机制,也是对政府行政责任的实质性实施。
它是政府运行的一种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立法、政府机构建设、有关制度的制定、任用制度的建立、政府行政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创新社会主义政府职能。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规定,包括政府职能及其责任范围、责任人的保护及行政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将确定责任的范围、分类及标准,明确责任的主体,降低责任的政治性歧义。
其次,建立健全政府组织机构,不仅要保持党政机关的一体化,也要完善行政体制,使政府机构在问责活动中增强主体性和责任性。
同时,完善行政组织机构的报告、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组织机构行为的监督,制止和消除行政组织机构的腐败行为。
此外,还要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问责的调查和处理机制,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多个方面制定有关规定,构建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使问责有效有力。
此外,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制,实行全面的任免制度,使政府官员有责任接受公众社会的监督,有责任承担行政责任。
同时,也要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和问责机关及行政处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使行政问责制度具有监督性、“问责励保护”的特征。
最后,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坚持实施社会主义和兼顾发展、法治、民主、规范的政府行政运行,建立一套效果明确、权责明确的法治行政政策,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在充分的社会控制下有效运行。
重视政府承担责任的有关制度,建立完善的责任状态报告制度,使政府官员真正承担责任,为政府施政提供保障。
由此可见,要形成健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改革立法及政府组织机构,制定清晰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完善的责任体系,注重政府官员的责任担当。
仅有这样的制度,才能保证政府有效施政,推动政府官员廉洁自律,最大程度地推动政府的良性运行,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作者:潘爱国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7期摘要: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需要在制度建构、体制革新与机制健全三个层面上展开。
制度建构层面需要从单一的政府问责扩展到党政一体化问责,从制度要素建设转向制度体系建设以及加强行政问责的组织机构建设;体制革新层面需要强化各级人大的问责主体地位,在问责客体上排除对普通公务员的问责,在问责内容上将政府“绩效”纳入问责范围以及建立规范有效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机制健全层面则需要确立划分官员责任的合理准则,拓宽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以及实现行政问责程序与司法追究程序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建构;体制革新;机制健全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001-05建立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有限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出现是这一大的政治背景的必然要求。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的发展历程,这一制度正在随着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的进程而不断得到推进与深化。
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需要对这一制度本身的运作模式适时做出调整,以充分有效地实现这一制度的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功能;另一方面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也有赖于这一制度赖以建立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得以不断巩固与完善,从而使行政问责制能够不断地获取制度资源的供给与保障而不断取得突破。
一、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构(一)从单一的政府问责扩展到党政一体化问责从政党制度的运行模式来看,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他八个民主党派处于参政党的地位,它们只是参政而并不执政。
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是长期的历史原因形成的,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全方位的,这种领导既包括对行政机关的领导,也包括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党的这一全面领导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初探

物 。关 于行政 问责概 念 的引入 , 主要 源于两 个方 面的 因素, 一是 香 港特 区政府 2 0 0 2年 7月的 “ 主要 官员 问责制” , 为我国第 一 次 带 来 问责 这个概念 ; 二是 2 0 0 3 年 由非典事件 引发了社会对 “ 官员 问责制 ” 的深切关 注 , 由此 带动 了行政 问责 的理论研 究和 问责实 践的探 讨 。
制度 。深入研 究 行政 问责 的理论 和探索 行政 问责 的实践 关系到 人 民政 府 的问责; 各 民主党派 对中 国共产 党的 问责: 各 民主人士 我 国推进依法 行政 、 建 设法 治政府 和责 任政府, 以及 建设 中 国特 对各级政 府的 问责; 各类新 闻媒 体对 各级党委 和政府 的问责: 人 民
制度是 一种 对行政 失职行 为进行 责任 追究 的制度 。 我 国的行政 问责 制度存 在行政 责任 不明 , 党委 官 员游 离; 同体 问责 为主 , 异体 问责 薄弱 ; 问责法 律缺失 , 人 治 色彩 浓厚 ; 问责 实施 混 乱 , 官 员复 出随意 ; 问责监督 不力 , 政 府公信 不够 等方 面的问题 。 因此 , 我 国应 当明确行政责 任 , 加强 对党监督 ; 强化 异体 问责 , 辅 以同体 问责 ; 加 强问责 立法 , 实现 问责法治 ; 规范 问责 实施 .
目前 亍 政 负责 人是我国行政 问责制度 主要针对 的 问责对 象, 实行 的行政 问责制主 要是行 政机 关的 一种 内部监 督, 往往 由政府
行政 负责人 即行政 首长 , 例如 省长 、 副省 长, 市长 、 副 市长 , 县长 、
相关部 门进行调 查核实, 并 由政府进行 责任追 究, 人 民代表大会 及
任 不明确 。。 在我 国 , 行政 一把 手 ( 例如 市长) 责任 与党 的 一把 手 行 办法》 出 台, 之 后, 一些地 方政府 也 以地方 性法规 的形式先 后
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摘要:安全生产事故相当一部分为责任事故,暴露出管理制度上存在问题,表现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公职人员监管不力。
这就更需要在权责一致、权责对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规范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对滥用权力、违规使用权力的官员进行问责,使其承担否定性的后果。
关键词: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完善自2003年行政问责制在中国兴起至今已近十年的时间,被问责的官员很大一部分都发生在安全生产领域,已经形成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问责案件,如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副省长张建民因对山西2008年“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和被免职。
2008年至2011年底,山西省共查处安全生产事故550起,共追究责任人1850人,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92人[1];2010年,贵州省因煤矿事故共处理责任人896人,其中,副县级以上公务员8人,副科级以上96人[2]。
应当说,安全生产领域的官员问责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取得了一些效果。
但是,回顾2011年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3],而几乎每起重特大生产事故背后,都能发现一些官员对于责任的漠视。
“行政问责”制度化可以使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更好地认识“在其位、谋其能、尽其职、担其责”的良好行政文化。
完善我国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要从行政问责法律体系、行政问责实践以及行政问责制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几方面入手。
一、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法律体系的完善(一)扩大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主体范围政府公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从根本上说,政府官员需要对公众负责。
但就目前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主体还是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启动的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同体问责,即上级对下级的问责、专门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的问责,缺乏异体问责主体及时、有效的介入,如佛山、龙岩、郑州、浠水县、吴忠等地有关安全生产问责相关制度均规定问责最终的提起、决定或批准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而且,问责的调查和承办的组成主体基本都是政府机关、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其他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和个人没有参与的权利,仅《南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规定了问责会议“邀请同级人大、政协、组织、纪检、工会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列席行政问责会议”,但仅“列席”,并无问责权力。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范文最新推荐------------------------------------------------------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办、局: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发布实施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在贯彻实施中,仍有部分部门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学习宣传不扎实,工作找不到头绪等问题。
为扎实推进四项制度工作的落实,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推行四项制度是省、州、市人民政府向各族群众和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贯彻落实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自觉接受监督,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
我市作为州人民政府推行四项制度的重点联系和指导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推行四项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对推行四项制度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确保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组织机构、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四项制度的开展。
1 / 12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三、强化培训,提高水平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四项制度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将四项制度的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使学习四项制度与个人考评结合起来,提高学习培训效果的运用。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将四项制度列入日常学习重要内容,并结合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不断创新工作,打开工作新局面。
行政问责制

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对于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却滞后于问责实践的开展。
本文将试图从我国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入手,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试探性地提出了几点建议以及如何完善我国行政问责的路径选择行政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它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重要途径。
实行行政问责制无论是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还是对重塑政府责任和形象、约束公务员行为,促使其真正对人民负责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行政责任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主权在民”及“权力分野”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政府管理中,行政与责任从来都是一对孪生兄弟。
有权力,必有责任;有权力,必有制约。
行政问责制是在行政责任基础之上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内涵,有许多不同的释义。
有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也有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确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
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其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
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1.行政问责的主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
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种。
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内部对其成员的问责,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要是指来自外部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成员进行的问责。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
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
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
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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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22)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
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的主要功能是可以对我国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起到监督、惩处、教育和预防的作用。
实施行政问责制,对促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帮助我国各级政府机构进一步巩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勤政、廉政、优政的行政文化,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责任型政府,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缺陷
1、问责权责不清
权责不清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政权责不清。
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党委作决策,政府去执行,出了问题,责任究竟
在党委,还是在政府,很难确定。
现实实践中往往只问责政府,这正反映了党政权责不对等。
二是上下级权责不清。
我国行政机构的层次太多,从中央到地方,要经过中央政府、省、市、县、乡五个层次,执行或决策出了问题,到底追究哪一级政府的责任?三是不同行政机关之间权责不清楚。
从横向上看,我国行政机构的职能部门划分过细,导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
总之,这些权责不清的状况成为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严重障碍。
2、监督问责制度虚置
我国现行行政监督问责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
我国虽然有立法、行政、司法的分工,但缺乏权力的制约,是少数领导者权力过于集中。
有些单位的“班子”名为集体领导,实为“一把手”拍板定夺,集体领导流于形式。
二是专门监督问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从现有的监督问责体制来看,行使问责的专门机构如监察部门、纪检机关、司法机关,本应是既具有权威性,又具有强制性的对权力进行党纪、政纪、法律监督问题的职能机构,虽然这几年也做了大量工作,可对权力仍然缺乏经常性的有效问责,问责不力、问责不到位、问责缺位、问责乏力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其原因就是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问责专门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领导权掌握在同级党委或行政首长手中,形成一种附属型的隶属关系。
这种监督体制严重影响了问责主体的
独立性,使问责人员在心理上有顾虑,表现在办案上,问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影响公正。
三是人大问责机制的缺位。
长期以来,我国的人大机构处于弱势地位,宪法赋予的职权很多流于形式。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大会被讥为“橡皮图章”。
当某些重大事件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后,因人大机关的不作为,才出现根据最高领导人“批示”的内容进行“问责”的现象,以回应社会诉求。
3、信息公开机制缺失
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是指政府依据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相关的所有信息,并允许对政府信息进行查阅、引用、复制、收听、收看、收藏的一套规范和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参与的必要条件,是实行问责的基础。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关于政务公开的法律规定和政治习惯,逐渐形成了权力行使中的秘密性和内部性的不正常局面,这在客观上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一层保护色。
总体上看,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仍很有限。
缺失足够的透明的政府信息,人们就很难判断政府是否履行了积极意义的责任。
也很难判断他们是否应该承担消极意义的责任,从而使政府问责制失去可操作性。
4、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独立的监督机制
当前,我国缺失完整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行政问责的法律制度非常不完善。
适用于行政问责制法规条例都分散在各种法律及政策文件中。
而且适用于行政问责的部分条文规定在惩处的尺度、问
责的范围等都不尽相同。
并且缺乏独立的审核部门和监督机制,广大民众和社会团队缺乏对行政问责的监督权。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途径
1、健全和强化异体问责机制
从行政问责制的长远发展来看,行政问责要想要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责任政府的建立,必须实现对行政官员责任追究机制从内部问责到外部监督的发展,即异体问责。
一是强化人大问责。
在我国,政府由人大选举产生,这就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积极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责任。
我国人大监督问责主要可以从完善质询程序、完善罢免程序入手,把听取工作报告也作为追究政治责任的一种方式,同时对述职加以规范,建立常规的述职机制。
二是健全司法机关问责。
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司法机关的介入。
建立检察机关与政府监察机构、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改革现有的司法制度,确保司法监督权的独立。
加强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力度,扩大司法机关的受案范围。
三是加强新闻媒体问责,促进公民参与问责。
2、加强信息公开和促进政务透明
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是尊重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表现,也是公民对政府和官员进行问责的重要前提。
一是从法律的高度保证信息公开。
国家要对现有的相关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修改保
密法,科学界定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二健全和完善政府行为的透明的机制。
建立政务公开的核心是政务公开。
实行政务公开的直接意义,在于迫使政府官员对一切有问题的权力行为都作出充分的、负责人的说明和辩解,谴责那些该受责备的行为;并使行政不负责任行为暴露在公众和舆论的谴责和压力之下,最终接受法律的制裁。
3、健全问责法律制度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不能仅靠道德约束,必须将行政问责提高到法律的高度,使责任追究法律化、制度化。
建议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创设专门的行政问责法,以法律的方式规定何种行政主体负何责任、谁来负责、依什么程序问责、怎样判定问责结果、问责客体如何救济,使得问责有制可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四、小结
行政问责制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关键措施,构建现代服务型、责任性政府的必由之路。
虽然我国当前的行政问责制依然有很多不足,但随着行政问责制制度化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必将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落实贯彻科学发展观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1] 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2] 杨小军宋心然试论行政问责制的完善理论与改革2012.2
[3] 郭勇平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 2012.02(中)
[4] 刘益纶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及其完善研究理论园地群文天地 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