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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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的情况报告

关于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的情况报告

关于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的情况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就是特定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追究没有履行好份内之事的公共权力使用者,使其承担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接受谴责、处罚等消极后果的所有办法、条例等制度的总称。

此项制度开始于2003年“非典”时期,近期更是燃起问责风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03年非典期间,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在内的上千名官员被问责,宣告我国正式启动问责制。

其后,我国加快了建立问责制的步伐。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陆续出台,为问责制的推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虽然问责制度在我国产生了较大的冲击波,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

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

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

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

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

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1.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不透明、不公开,缺乏相应的复出机制,有些官员的复出还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

三、需要改进的工作1.扩大问责范围。

问责要推向“小事”,不仅仅要关注对重特大突发事故的关注,而且要引入经常机制,日常的行政工作也要纳入问责范围‘2.建立健全的复出机制。

对问题官员,要他们充分的记取教训,深刻反省,痛改前非。

加强对问责官员的监督。

3.要加强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

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规范行政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规范行政问责的事由和情形,规范行政问责的程序,实现行政问责规范化和制度化。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过错、失职、渎职等行为进
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在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
一些问题。

思考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建议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法,明确行政问责的程序和标准,提高
问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问责力度与公正性方面:目前行政问责普遍存在力度不足、不公正的问题。

应该加
大问责的力度,确保问责措施有实际效果,并且严格按照程序和法定权限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问责过程的监督,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方面:目前行政问责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相关责任
人身上,但实际上行政失职、渎职的责任可能涉及更广泛的范围。

建议明确问责对象
的范围和界限,确保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所有责任人进行追究。

4.问责与激励相结合方面:行政问责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措施,更应该与激励相结合,
形成有效的问责激励机制。

对于履职优秀的行政人员应该采取奖励措施,激励其更好
地履职,同时对失职渎职的行政人员进行问责。

综上所述,要推动行政问责的发展,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问责力度和公正性,明确问责对象的范围和界限,并与激励相结合。

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才能够更好地发挥问责的作用,促进公共行政的规范化和效能提升。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作者:潘爱国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7期摘要: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需要在制度建构、体制革新与机制健全三个层面上展开。

制度建构层面需要从单一的政府问责扩展到党政一体化问责,从制度要素建设转向制度体系建设以及加强行政问责的组织机构建设;体制革新层面需要强化各级人大的问责主体地位,在问责客体上排除对普通公务员的问责,在问责内容上将政府“绩效”纳入问责范围以及建立规范有效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机制健全层面则需要确立划分官员责任的合理准则,拓宽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以及实现行政问责程序与司法追究程序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建构;体制革新;机制健全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001-05建立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有限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出现是这一大的政治背景的必然要求。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的发展历程,这一制度正在随着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的进程而不断得到推进与深化。

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需要对这一制度本身的运作模式适时做出调整,以充分有效地实现这一制度的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功能;另一方面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也有赖于这一制度赖以建立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得以不断巩固与完善,从而使行政问责制能够不断地获取制度资源的供给与保障而不断取得突破。

一、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构(一)从单一的政府问责扩展到党政一体化问责从政党制度的运行模式来看,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他八个民主党派处于参政党的地位,它们只是参政而并不执政。

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是长期的历史原因形成的,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全方位的,这种领导既包括对行政机关的领导,也包括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党的这一全面领导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3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3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1. 制定明确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问责的对象、标准和程序。

2.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3. 加强问责责任的落实:明确问责责任的界定和分工,健全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制度,确保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 加强问责监督和评估:建立问责监督和评估制度,对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增加问责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问责信息的公开和发布,让公众了解问责的过程和结果,增加问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 加强力量和资源的保障:加大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提高问责制度建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问责工作落地生效。

7. 加强沟通和宣传:加强与公众和媒体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传达问责的政策和规定,增加问责工作的声音和公信力。

8. 鼓励和支持举报和揭露:建立举报和揭露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问责工作,及时发现和曝光问题,推动问责的深入开展。

9. 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问责工作人员和公众的意识和能力,确保问责制度的落地实施。

10. 不断完善和改进:根据实践经验和社会需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行政问责制度,推动行政问责工作的发展和提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2)行政问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人员违法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是推动公正高效的行政管理,保障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能力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介绍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立法工作。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要出台符合国情和实际情况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和问责方式。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3)(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3)(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4)(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4)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5)(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5)(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2.问责主体不明确 (5)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5)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6)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6)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7)(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7)(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7)(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8)(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9)结语 (9)参考文献 (9)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刘玉龙【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近十年来发展迅速,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

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兴起阶段,由于法律观念尚不健全,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淡薄等原因,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便能够推动行政问责制的长足发展,建立责任政府,树立公共行政文化理念,实现宪政政治。

【关键词】行政;行政问责制;责任;宪政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anddevelopmentLiu Yulong[Abstract]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last decade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gradually into the public eye. Our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rise phase, due to legal concepts are not perfect, and poor awareness of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establish a cultural idea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al一般认为,2003年“非典”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迅速的发展。

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近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成为推动改革进程的重要环节。

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政府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行政责任制度的核心是权责明确。

在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上,要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责任分工,确立权力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防止滥用权力和推卸责任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注重落实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机关的决策权、执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

二、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需要重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首先,要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分析能力和数据支持,确保政府决策基于充分的信息和科学的分析。

其次,要加强行政决策的公正性,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公开透明,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不公正行为。

三、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

在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中,出现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时,应追究责任,并适时进行问责。

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问责制度的建设,推动责任层层压实,确保公务员具有对内对外问责的能力。

同时,在问责机制中要注重程序公正,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问责权力。

四、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

在行政监督方面,要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独立、公正的监察机构,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在审批方面,要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阻碍。

同时,要建立行政监督和审批的信息公开机制,让公众能够了解并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

综上所述,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于提高政府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是行政责任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行政问责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以及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

文章通过阐述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分析目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问题;完善对策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并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取得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

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

其次,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

第三,行政问责的范围和形式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

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 摘 要 ] 为顺 应 建 设 责 任 政 府 而产 生 行 政 问 责 制 自产 生 之 后 在 。 国 刮 起 一 阵 “ 作 中 问责 浪
潮”在取得一些成就 的同时, , 问责 主 体 单 一 、 问责 对 象 不 明 、 责程 序 不 规 范 、 问 问责 法制 不 完善 、 行 政 信 息 不 对 称 等 现 实 困境 也 呈 现 在 人 们 面 前 。 探 讨 如 何 使 行 政 问 责 制 走 出 困境 成 为 当 务 之
法 律 或 组 织 授 权 的 高 官 , 必 须 对 其 组 织 职 位 范 围 内 的 行 为 或 其 社 会 范 围 内 的 行 为 接 受 质 问 、 担 责 任 ” 承 。 与 西 方 国 家 相 比 。 我 国 对 于 行 政 问 责 制 的 研 究 只 是 处 于 刚 刚 起 步 的 探 索 阶 段 。 诸 位 学 者 不 仅 认 识 到 行 政 问 责 这
异 体 包 括 政 府 行 政 系 统 之 外 的党 委 机 关 、 力机 关 、 法 机 权 司 关 、 众 等 。第 二 , 政 问 责 的 客 体 , 就 是 “ 谁 问 ”, 括 公 行 也 向 包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公 务 员 。第 三 , 政 问 责 的 问 责范 围 , 就 是 行 也 “ 什 么 ” 政 府 的 无 作 为 、 作 为 、 作 为 等 都 在 溯 及 范 围 问 。 不 乱
制 度 。” 翻尽 管 学 术 界 对 行 政 问 责 制 的 界 定 众 说 纷 纭 。 难 不 看 出 他 们 拥 有一 块 共 同 的基 石 ,即 政府 及其 官 员 对 公 共 权 力 的 使 用 要 具 有 正 当 性 , 如 果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本 质 上 是通 过 责 任 约束 、限 制 和 规 范 行 政 权 力 的 行 使 , 正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对 于 行 政 问 责 制 的界 定 。 人 认 也 有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和 理 解 进 行 了 阐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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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摘要: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需要在制度建构、体制革新与机制健全三个层面上展开。

制度建构层面需要从单一的政府问责扩展到党政一体化问责,从制度要素建设转向制度体系建设以及加强行政问责的组织机构建设;体制革新层面需要强化各级人大的问责主体地位,在问责客体上排除对普通公务员的问责,在问责内容上将政府“绩效”纳入问责范围以及建立规范有效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机制健全层面则需要确立划分官员责任的合理准则,拓宽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以及实现行政问责程序与司法追究程序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建构;体制革新;机制健全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001-05建立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有限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出现是这一大的政治背景的必然要求。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的发展历程,这一制度正在随着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的进程而不断得到推进与深化。

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需要对这一制度本身的运作模式适时做出调整,以充分有效地实现这一制度的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功能;另一方面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也有赖于这一制度赖以建立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得以不断巩固与完善,从而使行政问责制能够不断地获取制度资源的供给与保障而不断取得突破。

一、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构(一)从单一的政府问责扩展到党政一体化问责从政党制度的运行模式来看,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他八个民主党派处于参政党的地位,它们只是参政而并不执政。

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是长期的历史原因形成的,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全方位的,这种领导既包括对行政机关的领导,也包括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党的这一全面领导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由于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因此共产党在我国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中具有独特的地位,是一种特殊的权力主体。

“如果从经验上而不只是从规范上进行研究,就不能不承认这一现实:共产党组织在当代中国不仅事实上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而且也是政府机构的核心。

”[1]135 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行使具体的执政权来体现的,这里的执政权是一种广义的执政权,既包括行政权,也包括立法权和司法权。

而从党的执政权与这三种国家权力联系的紧密性来看,党的执政权无疑与行政权的联系最为密切:党的执政权不仅体现为对行政权的领导,而且党直接参与各级行政机关的决策与执行工作;而党的执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党对这两种权力的领导上,党并不直接参与这两种权力的具体行使。

从这一角度来看,党的执政权在行政领域的存在实际是通过领导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和直接行使行政权这两种方式来实现的。

无论以哪种形式出现,都使党的执政权带有了行政权的基本特征,因此党的执政权在行政领域实质上体现为一种行政权。

行政问责制是追究行政权力主体所承担的行政责任的制度,由于党通过行使行政权而成为一种特殊的行政主体,因此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也应适用于党的行政责任的追究。

长期以来,由于对党的执政权的性质和具体运行模式存在模糊认识,担心对党追究行政责任会有损于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在行政问责的具体实践中往往只追究行政领导的责任,而未同时追究同级党组织领导的责任。

行政问责做的制度规范建设方面也表现出相同的特征:很多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问责规定往往只对行政首长的问责做出规定,而并未对同级党的领导做出问责的规定。

从现阶段我国党政关系的实际情况来看,党政一体化是一种客观的发展趋势。

在这一制度背景下,党与政府一起行使行政权力,因此党也应当与政府一道接受行政问责,这种行政问责不仅不会动摇和削弱党的领导地位,反而有助于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有利于全面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正是由于认识到对党的领导实行行政问责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近年来的行政问责实践中也出现了对党的领导实行问责的趋势。

①这一趋势打破了对党的领导不实行行政问责的传统做法,有利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全面发展和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7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做出了一体化的规定。

依据这一规定,在出现问责事由的情况下,党的领导干部和政府的领导干部将一同接受问责,这一规定的出台彻底打消了应否对党的领导干部实行行政问责的疑虑。

下一步所要研究的问题不再是可不可以对党的领导实行问责的问题,而是应当研究如何处理对政府领导问责和对党的领导问责的关系的问题,即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党政领导一同问责,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党政领导进行单独问责,等等。

(二)加强行政问责的组织机构建设行政问责不仅是一种制度理念,更重要的还体现在它是一种制度实践,没有相应制度实践,行政问责的理念只能停留于认识的层面而不可能实现其实践价值。

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已经从“突发问责”转向了“常态问责”、从“弹性问责”转向了“制度问责”,这种转化标志着我国的行政问责开始走上了日常化、常规化的发展轨道。

这种日常化、常规化的问责对于端正党政官员的为政理念、全面落实权责一致原则、深入推进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和作用。

由于这项工作已经成为党委和政府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因此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

由于行政问责制的工作内容涉及党委的纪检和组织部门,涉及政府的监察部门,涉及地方人大相关部门,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使各有关部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来承担行政问责的日常工作,使行政问责制最终成为党政干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和常设性制度。

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来承担这一工作任务有利于提高行政问责的效率和透明度,从而有效克服和避免目前行政问责中存在的问责启动主体不明确、问责审查过程不透明、问责决定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保障行政问责的程序公正。

(三)从制度要素建设转向制度体系建设制度本身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是由具体的制度要素构成的,要使一项制度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首先,当然是要进行制度要素建设,但又不能仅停留于要素建设层面,而是要在要素建设的基础上适时对相关要素进行整合,以使制度体系的整体功效得以全面实现。

我国行政问责的最早实践从形式上看是由偶发因素引起的(2003年“sars”事件问责),但这一问责实践的背后实际有着制度要素基础作为支撑——此前的一系列党政干部管理规定已经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做出过相关规定,此次问责不过是这些规定在一个特殊时间点上的集中落实。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从政令畅通角度来看是对各个地方政府问责规定及实践的必要统一,而从制度的体系化建设角度来看是对此前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建设和管理的“5+1”文件中有关责任追究规定的体系化整合,①从这个意义上讲,《暂行规定》是“5+1”文件实施的水到渠成的结果。

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一方面需要将制度要素的规定落到实处,使体系建设具有坚实和可靠的基础;另一方面又要通过体系化建设来推动和促进制度要素的贯彻执行,为制度要素的深入落实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行政问责制的体制革新(一)在问责主体上需要不断强化各级人大在问责中的作用“一个有效率的被赋予统治权力的代议机构,应该不只是像国会那样,仅限于表达全国民众的意志,而还应该领导民众最终实现其目的,做民众意见的代言人并且做民众的眼睛,对政府的所作所为进行监督。

”[2]164从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实践来看,党委、政府和人大在问责中的作用实质表现为“党委主导、政府配合、人大协助”的工作格局,这种格局的实质是“以同体问责为主,以异体问责为辅”。

在行政问责的初级阶段,这种具有“路径依赖”特征的问责格局对于充分利用既有的制度资源、保障问责制的稳步推进、增强问责制的威慑效果具有特殊的意义。

毋庸置疑,这种单一的同体问责格局也存在明显的弊端:一是同体问责是系统内部监督的结果,而内部监督只是一种有限的监督,因此以同体问责为主不利于充分发挥问责制的监督功能;二是同体问责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这不利于发挥“群众对领导的监督”这种自下而上监督的积极作用,容易导致党政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养成“对上不对下”甚至“欺上瞒下”的不良工作倾向;三是以同体问责为主不符合“授权主体最终监督”原则,以党委为主导容易产生“谁来监督党”的质疑,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党主问责”的合理性带来挑战。

宪政民主理论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这也就是“主权在民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也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

“没有经过人民的同意和授权,代表就失去了正当性的根据和存在的理由。

主权在民作为一种政治原则,不仅为代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回答了代表是代表谁来管理社会的问题,也为代表的存在设定了义务和责任”[3]。

在代议制民主模式下,人民行使监督权的机关是各级议会。

在我国行政问责制逐步走上良性运行轨道以后,行政问责的工作格局亦应随着问责条件和基础的变化而适时做出调整,应从现有的以同体问责为主的格局逐步调整到“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并重”,进而达到“以异体问责为主,以同体问责为辅”的问责架构。

在这一调整过程中,不断强化人大在问责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尤为迫切,强化人大的问责主体地位可以有效避免目前问责格局的上述弊端,使行政问责能够在一个更高的阶段上不断向前推进。

(二)在问责客体上不宜将一般公务员纳入问责对象“以往的官员问责,主要是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图和意见进行,随意性较大,属于‘弹性问责’,而且追究普通工作人员‘直接责任’的多,追究领导干部‘间接责任’的少”[4]。

这里的“普通工作人员”即是指一般公务员。

行政问责所要追究的是行政责任,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只有行使行政权力的人才应当是行政问责的对象。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对于行政问责制中的“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存在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是指所有的公务员——既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包括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狭义的理解仅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我国虽然引入了西方的公务员制度,但并未像西方国家那样对公务员做出政务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非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划分,这导致在实践中两种类型公务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而在我国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将一般公务员也纳入行政问责的范畴,这实际上是对普通公务员所担责任的误解,容易导致行政问责对象的“泛化”。

在西方宪政民主的制度背景下,政务员和公务员所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政务员所承担的行政责任是以政治责任为基础的——这里的政治责任是指政务员向授予其权力的政党所承担的责任,而政党则作为一个整体向选民承担责任;而普通公务员所承担的责任为职业责任而非行政责任——公务员在政治上是中立的,他们无须承担政治责任,自然亦无须承担以政治责任为基础的行政责任,他们所承担的是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职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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