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承认责任并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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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建立

论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建立

论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建立作者:黄心华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年第04期摘要:近些年来,国家加强了对公务员的监管,新公务员法的出台,对公务员的权利和职责做了重新的定位。

加大了对违规官员的惩处力度,开始逐步实行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适应了当前世界发展的趋势,对我国的廉政、勤政建设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文章从分析正确定义问责制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目前问责制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理清权与法、权与民、权与责的关系。

关键词:问责制;职权划分;权与责一、正确理解问责制的含义与特点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宪政民主政体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

官员问责制度,从逻辑关系上说,包含了三个概念:权利、责任和问责。

权利,是指“老百姓拥有的问责政府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认为,官员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也就是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向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看是否有渎职的情形存在。

然而在目前的讨论中,对问责制还有不少误解:一是把问责制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

其实,引咎辞职仅仅是问责制的一个方面,问责制的内容包括追究官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引咎辞职只是追究官员行政责任的一个方面。

也不能把问责制仅仅理解为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的确涉及到追究责任,但又不是简单地表现为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

二是把问责制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

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如果上级失职谁来追究上级的责任?这样的问责制也未必能带来责任政府。

我们知道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把本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让政府来代替人民管理整个社会。

政府应该向人民负责,广大人民群众拥有对官员问责的权利。

三是把问责制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具体过失的惩罚。

浅谈我国政府问责制度

浅谈我国政府问责制度

浅谈我国政府问责制度浅谈如何完善我国政府的问责制度【摘要】问责制度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一系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行为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的总称。

它是强化和明确政府责任,改进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是监督政府的重要方面。

本文立足于对我国问责制度的现状分析,讨论如何完善我国政府的问责制度。

【关键字】政府问责制度含义问责制度面临的问题问责制度的完善问责制度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责任政府的重要方式。

合理完善的问责制度,可以通过追究官员确实承担的责任,促使官员合法、正当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使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真正负起责任。

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向全国人大做《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指出:“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各级政府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无疑,完善政府问责制度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途径和保障。

一、问责制度的含义及其划分现在我们许多人对问责制度存在误解,把问责制度简单理解为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和公众(通过媒体)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责行为的揭短。

这些理解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都没有从本质上把握住问责制度的内涵,也没有很好的体现出问责制度的根本目的和现实意义。

(一)问责制度的含义问责制度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涵。

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来看,问责制度是一个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一种含义广泛的制度。

从狭义来看,问责制度就是指有权机关和个人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而从广义来看,问责制度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一系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行为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的总称。

它是强化和明确政府责任,改进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是监督政府的重要方面。

问责制度并不是简单的有关官员违法乱纪、犯罪失职的具体惩处规定,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属于制度范畴,而后者属于法律范畴。

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

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

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政府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重大意义。

一、问责制实施的重要意义问责制从开始进入中国的政治生活,进入社会公正的视野,被广泛视为中国迈向责任政府的重要一步,问责制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到走向制度化的轨道,暗示中国政治文化正在悄然地发生转型。

问责制这一形式的出现对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问责制的实施,是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具体表现。

长期以来,尽管责任事故频频,但由于没有及时建立起有效的问责制,很多地方的官员对事故的发生总是上推下卸,互相推诿,致使许多问题不了了之。

作为人民的政府首先必须对人民负责,当人民蒙受一定的损失时,有关责任人就应该为自己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任,就应该承担责任。

其次,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政府官员的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不实行问责制,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如此只能使许多官员在工作中追求平淡,工作平庸,不能真正为群众办好事,服好务。

如果实行问责制,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整个工作的运行好坏就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把领导责任与职位相结合,就会有利于官员及时反省自己,使其改正错误,纠正缺点,树立一种“守土有责”的意识,从而减少和避免更大的损失,确保自己在任期内努力工作。

第三,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对于出现的任何事故都负直接的责任。

不出事故便罢,一旦出了就应该奖惩分明,不但要调查事故的原委,更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这样做就会彰显政府应有的维护公信力的权威。

政府的威信和信任靠什么提升和打造,关键是要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扎实为民办实事,实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只有这样,才能在老百姓心中凸现亲民、爱民意识。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经济师》2019年第10期摘要: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及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作为敦促行政官员依法办事、提升政府权威与公信力以及回应社会舆论社情的重要方式,行政问责业已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重要方式。

但不可否认,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中日渐暴露出种种问题,主要体现在行政问责立法缺失、行政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要素内涵界定模糊以及问责文化乏力等方面。

文章基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样态,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就明确问责要素、推进问责立法进程、规范行政问责程序以及提升问责意识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责任问责制度问题完善对策中图分类号:F203.9;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9)10-091-03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目前,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在学界研究中尚未达成统一,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主要观点:一种是从政府内部机制的角度,将行政问责制度看作政府的一种常设机制,通过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从而改善政府管理的自我约束与控制;一种是将行政问责界定为一种对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即通过界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范围,对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监督与追究;还有一种则是从“应然”层面,从科学原理的角度上,将行政问责作为公共行政的基本原理进行探索,研究行政问责对于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意义。

对于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解角度不同,内涵不一。

正确理解行政问责制度的关键在于对“责”的理解和把握,即“行政责任”。

所谓行政责任,指的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基于自己的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1〇。

笔者认为,这种责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性的“义务”以及因违反第一性“责任”而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因此从这两个层面上来理解,行政责任即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产生的作为及不作为的义务以及对违反上述义务所应承受的不利结果,行政问责的核心是对政府责任的追究2〇。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摘要]作为顺应建设责任政府而产生行政问责制自产生之后在中国刮起一阵“问责浪潮”,在取得一些成就的同时,问责主体单一、问责对象不明、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法制不完善、行政信息不对称等现实困境也呈现在人们面前。

探讨如何使行政问责制走出困境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行政问责;困境;完善途径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行政监督的有力工具。

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新亮点”。

全面认识行政问责制、分析行政问责困境和完善途径都必须从深入理解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开始。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至今行政问责的界定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学术界对此仍没形成定论。

西方学者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比较早,成果也比较显著。

《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中美国学者杰·M·谢菲尔茨提出了“行政问责”的概念,并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

[1]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只是处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

诸位学者不仅认识到行政问责这一“新亮点”的重要性也有从不同的角度和理解进行了阐述。

目前虽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的制度。

二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制度。

”[2] 尽管学术界对行政问责制的界定众说纷纭,不难看出他们拥有一块共同的基石,即政府及其官员对公共权力的使用要具有正当性,如果造成不良后果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本质上是通过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真正实现公共利益。

对于行政问责制的界定,本人认为周亚越的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

周亚越认为,行政问责制是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当前我国政府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当前我国政府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自 2 003 年 "非典" 突发与平息以来 , 从中央 到地方先后将 近有 2 00 多名官员因重大 责任事故�恶劣违 法事件而引咎辞 职或遭严厉处分, 一场 "问责风暴" 席卷全国�所谓政府问责制 是指对政府及其官 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 且能够追究 责 任的制度, 其实 质是通过各 种形式的 责任约束 � 限 制, 规范 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 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随着政府 问责制的实施推行 , 建立 "责任政府" 的 呼声越来越高�然 而, 作为"责任政 府"基础的政府问责制度在我国 尚处于起步阶 段, 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及解决� 一� 我国政府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 对 " 问责" 一词我们 已不再 陌生, 但政 府问责 制在我 国的发展还不完善 , 在推行中还存在一 些困难�具体说来 , 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问责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供给不足 目前, 我国没有统一的关于政府问 责制的法律, 特别是关 于 政府问责的 主客体 (即由谁 问责, 向谁问 责 ) � 问责 标准� 问 责程序� 问责结果及处理方式如何客观 可行, 以 及便于公众了 解政府政务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还很欠缺 �现有的相辽宁教育行ຫໍສະໝຸດ 学院学报���� 年第 � 期
当前我国政府问责制度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思考
王环宇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
况的了解, 无法准确地实施问责�而人大� 民众� 新闻媒体等异 体问责效能则相当薄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是同 级机关的最 高权力机关 , 行 政机关� 审判 机关� 检察机 关都要 对人大负责, 接受人大监督, 人大依法行使质 询权�虽然国家 法律规定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对政府部门及其 公务员的责任监督与追究, 但在实际 的异体问责中, 往往由于 政府或党的权力越位, 使人大监督权发挥的并不充分�人民群 众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性无法实施问责,新 闻媒体以及社团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系,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立法和执行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进行较晚,所以,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政府需要转变观念,做出科学决策。

标签:政府;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问责文化尚未形成。

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领导问责制的思想基础和灵魂。

一些政府行政领导对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把它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应急措施,而没有认识到它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些群众也没有从内心认同行政领导问责制,主体意识不强,缺乏问责自觉,把当地政府推行的行政领导问责制看作政府在“作秀”。

(二)行政问责缺乏依据。

1、政府体制内部权责不清。

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

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是现代政府强化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当前我国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是官员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

首先,由于历史职能划分的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甚至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例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监管失职的恶果。

其次,在问责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目前还并非很明确。

再次,党委、政府之间职责划分问题,在一起问责事件中到底应该由谁一书记还是行政首长来承担责任,还不是很明确。

2、問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不一。

从近几年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中,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和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

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吉承乾杨辉(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41)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简介]吉承乾,男,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07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点研究生。

杨辉,男,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07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点研究生。

内容摘要:行政领导问责制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有限责任政府的重要途径。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处理一系列的重大事件中为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了责任政府的形象,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并分别从完善问责体系,强化异体问责力度,深化行政问责制度的文化建设,加快行政领导问责的配套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问责问责制行政领导问责制现状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行政领导问责制是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受到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①一、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的现状1、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

作为行政领导问责制处分的主要依据,不仅有中央的《国家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还有地方陆续出台实行的问责办法。

如2003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率先推出的《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2003年11月,四川省颁布的《四川省党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2004年5月,重庆市推出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

在新一轮问责风暴中,该不该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更多的是依据事实和有关成文规定来进行。

这体现了我国行政问责方式呈现出由权利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的新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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